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6 |
标题 | 建业股份:关于对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崔元存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222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崔元存,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经查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6日披露公告称,时任监事崔元存之配偶方王芳通过二级市场于2023年6月7日、8月21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合计买入金额224,914元,并于2023年7月12日、7月18日、7月21日合计卖出8700股,合计卖出金额229,560元。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已上交公司。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崔元存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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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0 |
标题 | 关于对崔元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3]127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股份)的监事,你配偶方王芳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23年6月7日、8月21日合计买入建业股份股票10,000股,合计买入金额224,914元,并于2023年7月12日、7月18日、7月21日合计卖出8700股,合计卖出金额229,560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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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9-06 |
标题 | 建业股份: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核查,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监事崔元存先生之配偶方王芳女士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了公司股票,具体交易情况如下:交易时间买入/卖出数量(股)交易金额(元)2023年6月7日买入470096,4422023年7月12日卖出4500108,9002023年7月18日卖出300084,0602023年7月21日卖出120036,6002023年8月21日买入5300128,472方王芳女士于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此次短线交易获利36,156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方王芳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1300股。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上述规定,方王芳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日,方王芳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获利的36,156元上交公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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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2-11 |
标题 | 建业股份受到洋山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检违字[2019]002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文件批号 | 沪洋山关检违字[2019]0024号 |
批复原因 | 建业股份于2019年7月2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以下简称“洋山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品名为异丁胺(海关编号:223120190002465436,HS编码:2921199090,属危险化学品)的货物。根据洋山海关的相关要求,建业股份应就该批货物先行向属地海关申报检验,并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在完成前述出口检验工作后,方可向洋山海关申报。因相关工作人员及报关代理机构的疏忽,建业股份仅进行了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获取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未将该批货物向属地海关申报检验。 |
批复内容 | 对建业股份从轻作出罚款货值金额(3.1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1.94万元)的百分之五,即人民币10,970.09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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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03 |
标题 | 杭州市物价局向建业热电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价检处[2018]1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价检处[2018]11号 |
批复原因 | 杭州市物价局在对建业热电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建业热电在部分期间存在烟气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情况,共计多收环保电价加价款15,623.74元。 |
批复内容 | 没收二氧化硫环保电价加价款725.11元,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9,458.68元,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5,439.95元,合计没收建业热电多收的环保电价加价款15,623.74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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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12 |
标题 | 杭州市物价局向建业热电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价检处[2016]2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价检处[2016]29号 |
批复原因 | 杭州市物价局在对建业热电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建业热电在部分期间存在烟气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情况,共计多收环保电价加价款51,417.77元。 |
批复内容 | 没收建业热电二氧化硫环保电价加价款2,529.96元,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42,069.95元,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6,817.86元,合计没收建业热电多收的环保电价加价款51,417.77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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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17 |
标题 | 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高新公[消]行罚决字[2016]0066号、006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泰高新公[消]行罚决字[2016]0066号、0067号 |
批复原因 | 泰州建业因单位食堂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各罚款500元,合计罚款1,000元。 |
处理人 | 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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