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轮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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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4
标题赛轮轮胎:赛轮轮胎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0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监管关注函
批复内容一、请公司核实公司股东间权益安排相关协议的签署及解除情况,是否存在已签署但未披露的情况,并说明目前公司主要股东持有及控制的股份比例。二、请公司及相关股东核实,除已经披露的股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及相关的解除协议之外,股东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约定及潜在安排,可能会导致股东实际控制的权益与公司披露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三、请公司及相关股东逐条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说明公司股东历次签署相关协议对其持有的公司权益进行安排是否合规,逐一论述相关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状况、不同期间公司的控制权情况;并结合延万华两度与相关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解除协议的情况,说明本次股份委托管理协议解除后延万华与袁仲雪是否确实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依据。四、请公司逐一核实前述相关股东所负有的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限制情况,明确自协议签署至今是否存在股东增减持公司股份或相关计划,并说明上述股东未来十二个月内权益变动计划,并说明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五、请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请公司财务顾问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2
标题赛轮轮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5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5月2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19
标题关于对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董事杜玉岱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9]003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9年3月2日,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2018年12月21日,公司完成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其中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杜玉岱的一致行动人袁仲雪、延万华、周波、周天明、宋军和朱小兵共获授346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7%。股份授予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杜玉岱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559,090,99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0.70%。权益变动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0%时,理应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但杜玉岱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三个月之后才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第2.23条和第11.9.1条规定。
批复内容对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兼董事杜玉岱及其一致行动人袁仲雪、延万华、周波、周天明、宋军、朱小兵、青岛普元栋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青岛煜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关注。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3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宇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延惠峰)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94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金宇轮胎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及内幕交易“赛轮金宇”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5年下半年,赛轮金宇和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开始有业务合作,在合作过程中新华联产生了投资赛轮金宇的想法。 2015年12月17日,宋某去北京和新华联副总裁张某书见面,商量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新华联觉得当时“赛轮金宇”的价格比较合理,也有意向参与。宋某在当天回青岛后,将与新华联的沟通结果向赛轮金宇董事长杜某岱和副董事长兼总裁延某华做了汇报。 2015年12月26日,赛轮金宇停牌公告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二)本案所涉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为内幕信息 赛轮金宇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具有重大性。 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前,赛轮金宇未就该信息对外发布任何公告,具有未公开性。 因此,赛轮金宇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为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12月17日至26日,知情人包括宋某、杜某岱、延某华、张某书。 (三)“宋某良”证券账户内幕交易“赛轮金宇”的情况 1. 延惠峰知悉赛轮金宇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 2015年12月17日左右,宋某向延惠峰询问是否有意向参与赛轮金宇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12月21日,延惠峰给延某华发送短信,表明有意愿参与赛轮金宇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 “宋某良”证券账户交易“赛轮金宇”情况 “宋某良”证券账户被金宇轮胎借用后,在2015年12月23日即借用账户内原有资金买入“赛轮金宇”178.15万股,买入金额1,501.76万元;“延惠峰”银行账户在12月24日和25日共转入“宋某良”银行账户3,500万,当天即全部转入“宋某良”证券账户并集中买入“赛轮金宇”。其资金划转和买入“赛轮金宇”的时间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宋某良”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530万股“赛轮金宇”,成交金额合计45,575,269.19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亏损6,342,710.13元。 综上,延惠峰知悉赛轮金宇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金宇轮胎利用“宋某良”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集中买入“赛轮金宇”,异常特征明显,构成内幕交易。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金宇轮胎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909,664.84元,并处以8,909,664.84元罚款;对延惠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金宇轮胎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延惠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11
标题赛轮金宇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806号
批复原因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增持及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0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就《问询函》所列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06
标题赛轮金宇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806号
批复原因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增持及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0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7月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同月7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按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5-24
标题赛轮金宇关于公司副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暨增持公司股份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23日,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延万华先生的通知,其于2017年5月22日至5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并完成了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同时,增持过程中,因相关操作人员误操作,出现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按照延万华先生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明细计算,本次误操作卖出股票的交易价格低于近六个月内买入股票的最低交易价格,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2、公司董事会及延万华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就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延万华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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