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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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08
标题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310号
批复原因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百货”)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310号)
批复内容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等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进行了事后审核,要求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规定,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9
标题新华百货: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05号
批复原因公司已于2017年5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05号)。
批复内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询问我司及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问题,我司现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4
标题新华百货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0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0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8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1
标题新华百货: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60号
批复原因公司已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议增加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60号)。
批复内容公司向股东上海宝银就相关问题进行发函核实,2017年4月10日,公司收到股东对问询函的回复,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31
标题新华百货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6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议增加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6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股东上海宝银于2017年4月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及时向股东上海宝银就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并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0
标题新华百货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及复牌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392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下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92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事项核实并补充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9
标题新华百货关于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392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92号)。
批复内容要求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一、控股股东物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首次达到已发行总股份30%的时点,以及自该时点至今的历次增持日期、增持股份数量和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比例。 二、控股股东物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增持行为的收购报告书披露情况,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以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01
标题新华百货收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宁夏证监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证监函[2016]266号
批复原因宁夏证监局针对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提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向开源证券出具问询函(宁证监函[2016]266号)。要求开源证券就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新华百货2016年9月18日《公告》中提出的议案是否存在违背关于不调整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情形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收到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发来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以下简称“宁夏证监局”)问询函的回复。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宁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15
标题新华百货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1483号
批复原因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百货”)于2016年9月13日晚间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1483号)。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的问题,公司已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14
标题新华百货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1483号
批复原因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晚间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148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公开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28
标题关于对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5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在增持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股份中,存在如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收购报告书和中介机构意见披露不及时 截至2015年12月8日,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合计增持新华百货股份达到3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但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直至2015年12月15日才披露《收购报告书》,但仍未披露财务顾问意见和法律意见书。经多次监管督促后,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迟至2016年2月5日才披露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在增持新华百货股份达到32%时,权益变动报告披露不及时且未按要求披露中介机构意见,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7条和第2.22条等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宝银和上海兆赢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28
标题关于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5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内容不完整。 二、办理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事宜不及时。 三、未及时披露股东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综上,新华百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和第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曲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李宝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理应认真按照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二者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新华百货及时任董事长曲奎、董事会秘书李宝生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4-14
标题新华百货关于公司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4号
批复原因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问题。2016年3月31日,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提出在新华百货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7个提案:(1)《关于罢免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议案》;(2)《关于重新选举股份公司董事的议案》;(3)《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4)《关于罢免股份公司董事长的议案》;(5)《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6)《关于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其中,提案(1)、(2)、(4)违反了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于2016年2月19日委托新华百货披露的《收购报告书》中关于“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的公开承诺。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将你公司上述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请你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处理人宁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1
标题新华百货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补充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12号
批复原因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百货”)于2016年3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根据《问询函》的有关要求,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作补充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0
标题新华百货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12号
批复原因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百货”)于2016年3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就《问询函》的有关内容作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08
标题新华百货关于收到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12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12号)。 现有如下问题需要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公司行业经营情况 二、关于公司行业经营风险 三、关于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将于2016年3月1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26
标题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会及派出机构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系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第二大股东,崔军系上海宝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2日,上海宝银在公司官网和500倍基金网公开发布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公开信》中包括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5项议案,即共同成立私募基金、收购保险公司、承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收购基金网络销售平台——500倍基金网、改选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以上议案内容明确具体,属于对新华百货及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上海宝银自行以《公开信》方式在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上市公司上述信息的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上海宝银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崔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21
标题新华百货关于公司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批复原因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15年12月8日增持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451.26万股股票,截止当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累计持有新华百货股份7220.21万股,占新华百货总股份32%,你公司2015年12月15日披露《收购报告书》,但至今未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律师专项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九条、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前聘请中介机构就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进行公开披露。在改正前,你公司不得对已经持有的新华百货股份行使表决权。 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2月22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宁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11
标题新华百货关于收到股东就重大事项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文件批号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宝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宝银系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第二大股东,与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为一致行动人,根据《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截止2015年4月28日,上海宝银和上海兆赢合计持有新华百货10.00004%股份。崔军系上海宝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上海兆赢董事长。 2015年6月2日上午,上海宝银在公司官网和《500倍基金网》公开发布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公开信》中,上海宝银向新华百货全体股东提出五项议案,并表示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 议案一提出,由新华百货和上海宝银共同成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暂定为“上海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注册资本1000万元,新华百货出资400万,上海宝银出资600万。利用新华百货多余资金作为旗下私募基金的优先资金,每年给予该部分优先资金10%固定利息。 议案二提出,上海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通过资金运作收购一家小型保险公司。 议案三提出,要求新华百货回报股东,承诺2015年中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5年年报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6年中报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6年年报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 议案四提出,将收购一家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网络销售平台《500倍基金网》,并把它注入到上海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准备打造一个私募基金可在网上进行封闭路演和公募基金可在网上公开路演的网络平台。 议案五提出,在强强联合方案实施后,公司的超市零售业务等仍由大股东负责,而上海宝银则负责公司投资业务,上海宝银要求获得董事会的两个席位,两个董事提名分别是上海宝银董事长崔军和上海宝银投资总监王某。崔军要求担任新华百货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和投资部总经理。 以上议案内容明确具体,属于对新华百货及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上海宝银自行以《公开信》方式在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将召开新华百货临时股东大会的信息和会议将要审议的议案,不符合现行信息披露规定。《公开信》引发了媒体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新华百货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15年6月3日起股票停牌,并于2015年6月9日针对媒体报道涉及《公开信》的相关内容发布了澄清公告。 我局认为,上海宝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上海宝银及其法定代表人崔军因违反《证券法》已被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和罚款,由于上海宝银及其法定代表人崔军对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中的行政处罚和罚款决定存在异议,上海宝银及其法定代表人崔军正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宝银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由于重大违法或严重证券市场失信行为而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还须待行政复议的结果。
处理人宁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18
标题新华百货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文件批号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宝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宝银系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第二大股东,与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为一致行动人,根据《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截止2015年4月28日,上海宝银和上海兆赢合计持有新华百货10.00004%股份。崔军系上海宝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上海兆赢董事长。 2015年6月2日上午,上海宝银在公司官网和《500倍基金网》公开发布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公开信》中,上海宝银向新华百货全体股东提出五项议案,并表示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 议案一提出,由新华百货和上海宝银共同成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暂定为“上海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注册资本1000万元,新华百货出资400万,上海宝银出资600万。利用新华百货多余资金作为旗下私募基金的优先资金,每年给予该部分优先资金10%固定利息。 议案二提出,上海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通过资金运作收购一家小型保险公司。 议案三提出,要求新华百货回报股东,承诺2015年中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5年年报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6年中报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6年年报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 议案四提出,将收购一家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网络销售平台《500倍基金网》,并把它注入到上海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准备打造一个私募基金可在网上进行封闭路演和公募基金可在网上公开路演的网络平台。 议案五提出,在强强联合方案实施后,公司的超市零售业务等仍由大股东负责,而上海宝银则负责公司投资业务,上海宝银要求获得董事会的两个席位,两个董事提名分别是上海宝银董事长崔军和上海宝银投资总监王某。崔军要求担任新华百货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和投资部总经理。 以上议案内容明确具体,属于对新华百货及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上海宝银自行以《公开信》方式在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将召开新华百货临时股东大会的信息和会议将要审议的议案,不符合现行信息披露规定。《公开信》引发了媒体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新华百货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15年6月3日起股票停牌,并于2015年6月9日针对媒体报道涉及《公开信》的相关内容发布了澄清公告。 我局认为,上海宝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上海宝银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崔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宁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1-11
标题新华百货收购报告书
相关法规《私募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5]73号
批复原因2015年11月11日,收购人收到上海监管局出具的沪证监决[2015]7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收购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据《私募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收购人于2015年11月20日前予以整改,并要求在2015年11月20日之前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
批复内容收购人已经于2015年11月18日向上海监管局提交了《整改工作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11
标题新华百货收购报告书
相关法规《私募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5]74号
批复原因2015年11月11日,崔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出具的沪证监决[2015]7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公司和上海宝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崔军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依据《私募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崔军予以警示,并要求在2015年11月20日之前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
批复内容崔军已经于2015年11月18日向上海监管局提交了《整改工作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8-13
标题关于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2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的股东。截至2015年6月2日,上海宝银与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新华百货约10%的股份。2015年6月2日,上海宝银网站及相关媒体刊载的《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提出,上海宝银将召开新华百货临时股东大会,讨论投票表决5项议案,涉及与新华百货共同成立私募基金、收购保险公司、要求新华百货承诺持续高比例转增股本、收购网络平台销售公募和私募基金,以及改选新华百货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等事项。 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华百货10%以上股份,可以依法行使其股东权利,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符合条件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应按照前置程序要求,依次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如在一定期限内均未获同意,可由股东自行召集。同时,根据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安排及会议议案的公布,均应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由上市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机制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及相关议案。 经核,《公开信》发布的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跨界收购及公司股本和组织机构调整等事项,相关内容比较明确具体,属于对新华百货及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上海宝银在完成必要前置程序前提出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公开信》方式在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将召开股东大会的信息和会议议案,不符合现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上海宝银的前述行为,属于以新闻发布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的行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09
标题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宁证调查字2015001号
批复原因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上海宝银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09
标题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519号
批复原因今日,公司关注到媒体的文章报道,文中涉及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通过网络媒体发布的《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相关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及上海宝银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及上海宝银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 要求公司核实的内容是:1、核实是否收到上海宝银提交的增加《公开信》中涉及到的股东大会议案或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同时对股东以公开信的方式提出议案并将召开股东大会的合规性发表意见;2、核实《公开信》中所涉议案的真实性,并说明议案所提内容与公司业务的关联性。 要求股东上海宝银核实的内容是:1、关于媒体所刊载《公开信》的真实性;2、核实是否已向新华百货董事会提出《公开信》中所涉及议案并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提议另行召开股东大会;3、关于以《公开信》的方式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合规性。
批复内容现就贵所问询函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03
标题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临时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519号
批复原因今日,公司关注到媒体的文章报道,文中涉及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通过网络媒体发布的《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相关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及上海宝银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及上海宝银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 要求公司核实的内容是:1、核实是否收到上海宝银提交的增加《公开信》中涉及到的股东大会议案或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同时对股东以公开信的方式提出议案并将召开股东大会的合规性发表意见;2、核实《公开信》中所涉议案的真实性,并说明议案所提内容与公司业务的关联性。 要求股东上海宝银核实的内容是:1、关于媒体所刊载《公开信》的真实性;2、核实是否已向新华百货董事会提出《公开信》中所涉及议案并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提议另行召开股东大会;3、关于以《公开信》的方式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合规性。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要求,需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3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将督促相关各方尽快核实,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后复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5-29
标题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514号
批复原因某媒体刊登文章《新华百货被指“贱卖”乳业资产》同时对公司近期的资产购买行为提出质疑,上海交易所就该传闻事项向公司发函问询。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在知悉上述报道内容后,十分重视,本着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立即查阅有关资料,检查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经核实,上述报道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公司为此做出澄清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23
标题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八节财务报告中“一、财务报表之合并利润表中第三项“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相关内容披露有误。
批复内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半年报事后审核反馈意见,以及公司的事后核查,现对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1
标题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证监发[2008]105号
批复原因1、公司的部分制度未注明明确生效时间,只注明“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应明确生效时间。2、公司的个别制度已经过时,应进行修改。3、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确定董事会人数。 4、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但公司监事会尚未出具书面的监督专项报告。5、公司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够,尚未召开过会议。6、公司尚未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
批复内容通过专项治理活动的不断深化,公司治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高,治理专项活动成果得到了巩固,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提升,公司将以此为契机,不断推动公司治理更快更好的持续贯彻执行,保障和促进公司健康、稳步发展。
处理人宁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7-24
标题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银川特派员办事处专项检查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银证办发[2003]82号
批复原因公司三会运作中个别董事授权委托书不完善;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丽华连锁有限公司与披露的配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工程进度有差异;公司个别信息披露不及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不规范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银川特派办:中国证监会银川特派办于2003年6月9日至6月11日,对我公司对外投资、募集资金、与控股股东资金往来、委托理财方面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于6月23日以银证办发[2003]82号文下发了《关于新华百货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接到通知后,公司董事会非常重视,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逐项检查,并于2003年7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并形成整改报告。
处理人银川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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