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10-28 |
标题 | 东方明珠关于全资子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期,公司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广告”)的业务合作方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业务合作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相关涉案资产已采取司法查封措施,截至目前,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因此国际广告的相关业务往来款项存在回收风险。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上述款项计提专项资产减值准备6.81亿元,当期财务影响6.73亿元。 |
批复内容 | 国际广告公司广告业务风险发生后,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公司管理层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对,全力协助和督促国际广告公司跟踪案情的进展情况,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2、公司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以期促成案件早日侦破和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在公安机关案件侦查的保密阶段,决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上述事项采取了暂缓披露并履行了相关的程序。
3、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同时,公司亦已启动内部审查流程,相关工作人员已依照规定配合调查。 |
处理人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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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5 |
标题 | 东方明珠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事项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暨复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29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6月13日,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事项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29号)。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一步核实后予以补充披露。现将公司对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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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4 |
标题 | 东方明珠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事项的事后审核问询函》暨停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2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事项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于2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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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3 |
标题 | 东方明珠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35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7年5月24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3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对《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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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5 |
标题 | 东方明珠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35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3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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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17 |
标题 | 东方明珠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082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08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对《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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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12 |
标题 | 东方明珠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082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08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收到函件后立即披露函件内容,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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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9-24 |
标题 | 东方明珠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6]76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披露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2015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购买了中国工商银行三项理财产品共计金额11亿元。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直至2016年4月27日以《2015年年度报告》形式进行披露。
2、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
2015年12月,公司承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兰克福分行对百视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55,188,900美元的贷款保证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付之日起两年。你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6年7月15日以《关于为百视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3、未及时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你公司与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但未在2014年度报告和2015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
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关联企业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三份《影视节目授权协议》,协议授权费用总额分别为2,520万元、4,500万元和800万元,授权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6年2月24日,你公司与关联企业上海东方梦工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节目授权使用协议》,你公司应支付授权费用人民币636万元。
2015年7月16日,你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参与投资盈方体育传媒集团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82),上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约1,807.97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24亿元)与万达集团、IDG、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共同参与投资盈方体育传媒集团。你公司披露该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对外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你公司均未及时按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直至2016年8月13日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4、2015年年报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2015年年报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未披露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情况,未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以及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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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3 |
标题 | 东方明珠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VR领域合作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86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或“公司”),于2016年6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VR领域合作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8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问询函内容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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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2 |
标题 | 东方明珠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VR领域合作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86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或“公司”),于2016年6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VR领域合作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86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对前述事项的披露内容应该客观有据,简明易懂,不得夸大陈词。请你公司在2016年6月2日之前就前述事项刊登补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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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1 |
标题 |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媒体报道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535号 |
批复原因 |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或“本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5】0535号《关于对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媒体报道的问询函》:
一、请说明与华谊兄弟签定的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并核实公司是否应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请说明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目前所处的筹划阶段或具体进展情况,并核实公司就该重大事项的披露是否符合现行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请说明公司向媒体披露的相关未来经营数据的预测依据及数据来源,并核实对相关数据的披露是否存在违反现行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核查,现将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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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03 |
标题 |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4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之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格式准则第2号》、《财务报告规定》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246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3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246)。公司需就意见函中有关问题回复说明:
一、关于公司业务发展
公司年报披露,本报告期传统业务IPTV、互联网电视业务因为多种因素制约,没有取得显著增长,但广告业务,手机电视持续高速增长,同时部分游戏业务也有所上升。请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财务报告规定》的要求,请公司就下述问题补充披露:
1、传统业务面临的风险。请公司补充披露IPTV、互联网电视可能面临的增长制约因素,市场风险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2、业务发展。年报显示,公司广告、手机电视、游戏运营业务增长迅速,同时本报告期正在进行重组。请公司从行业壁垒、产业链整合、成本波动等方面向投资者提示企业产品或服务发生的重大变化或调整,公司已提供或将提供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影响。便于投资者理解,请量化分析披露前述内容,并说明相关数据来源。
3、收入确认方式。请公司补充披露广告、游戏的具体收入确认方式。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报告的披露
请公司根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要求,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1、年报显示公司核心竞争力主要在技术优势及版权内容优势方面。
(1)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报告期内研发项目的进展,预计对公司未来的影响,以及研发支出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例。
(2)请公司补充披露关于版权内容的未来投资计划,版权许可使用方式,及版权价格波动对于公司盈利可能造成的影响。
2、请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情况,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
三、关于财务信息披露
请公司根据《财务报告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1、合并报表范围
(1)年报显示公司本年度启动收购艾德思奇51%股权。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财务报表附注“长期股权投资”中对艾德思奇的投资金额为53,484.51万元,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请公司详细披露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原因,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以上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2)年报显示,公司下属子公司风行网络有限公司协议控制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风行视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武汉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请公司详细说明合并以上协议控制下属公司的具体依据,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以上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2、减值测试
(1)公司本年度投资好十传媒及上海瑞彩,但好十传媒本年度亏损750万元、上海瑞彩本年亏损665万元,请公司详细说明以上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减值情况的具体原因。
(2)请公司补充披露风行网络有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公司判断风行网络商誉未减值的依据,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以上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3、信用销售
公司2014年营业收入29.78亿元,同时应收账款合计7.97亿元,占营业收入的27%,信用销售额度较大。请结合公司销售模式补充分析说明公司信用销售风险及控制措施,同时请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4、财务报表附注
(1)请公司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的性质。
(2)请公司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期末是否存在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意见函中有关问题进行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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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03 |
标题 |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报全文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格式准则第2号》、《财务报告规定》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246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3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246)。公司需就意见函中有关问题回复说明:
一、关于公司业务发展
公司年报披露,本报告期传统业务IPTV、互联网电视业务因为多种因素制约,没有取得显著增长,但广告业务,手机电视持续高速增长,同时部分游戏业务也有所上升。请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财务报告规定》的要求,请公司就下述问题补充披露:
1、传统业务面临的风险。请公司补充披露IPTV、互联网电视可能面临的增长制约因素,市场风险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2、业务发展。年报显示,公司广告、手机电视、游戏运营业务增长迅速,同时本报告期正在进行重组。请公司从行业壁垒、产业链整合、成本波动等方面向投资者提示企业产品或服务发生的重大变化或调整,公司已提供或将提供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影响。便于投资者理解,请量化分析披露前述内容,并说明相关数据来源。
3、收入确认方式。请公司补充披露广告、游戏的具体收入确认方式。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报告的披露
请公司根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要求,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1、年报显示公司核心竞争力主要在技术优势及版权内容优势方面。
(1)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报告期内研发项目的进展,预计对公司未来的影响,以及研发支出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例。
(2)请公司补充披露关于版权内容的未来投资计划,版权许可使用方式,及版权价格波动对于公司盈利可能造成的影响。
2、请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情况,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
三、关于财务信息披露
请公司根据《财务报告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1、合并报表范围
(1)年报显示公司本年度启动收购艾德思奇51%股权。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财务报表附注“长期股权投资”中对艾德思奇的投资金额为53,484.51万元,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请公司详细披露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原因,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以上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2)年报显示,公司下属子公司风行网络有限公司协议控制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风行视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武汉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请公司详细说明合并以上协议控制下属公司的具体依据,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以上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2、减值测试
(1)公司本年度投资好十传媒及上海瑞彩,但好十传媒本年度亏损750万元、上海瑞彩本年亏损665万元,请公司详细说明以上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减值情况的具体原因。
(2)请公司补充披露风行网络有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公司判断风行网络商誉未减值的依据,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以上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3、信用销售
公司2014年营业收入29.78亿元,同时应收账款合计7.97亿元,占营业收入的27%,信用销售额度较大。请结合公司销售模式补充分析说明公司信用销售风险及控制措施,同时请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4、财务报表附注
(1)请公司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的性质。
(2)请公司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期末是否存在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246)及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对2014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之回复的公告》(临2015-026)内容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报全文进行修订,更新后的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报全文(修订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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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4-29 |
标题 | 关于对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和划出方上海广播电视台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4]002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传媒”)持有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通”或“上市公司”)股份466,885,075股,占总股本的比例41.92%。2014年3月28日,上海广播电视台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集团”)签署了《股权划转协议》,双方约定同意将上海广播电视台持有的东方传媒100%股权无偿划转给文广集团。同日,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出具了沪委宣[2014]137号《关于同意无偿划转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批复》,同意上海广播电视台所持有的东方传媒100%股权无偿划转至文广集团。但收购人文广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6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直至2014年4月15日,才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而划出方上海广播电视台至今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收购人文广集团和划出方上海广播电视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2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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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
标题 |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07]366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部分房屋的房、地两证分离,土地使用权证在大股东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2、公司使用的"SVA"商标所有权人为大股东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尽管目前该商标为公司无偿使用,但双方未签定书面协议。
3、公司产业投资行为受大股东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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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接到《通知书》后高度重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通知书》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并会同大股东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电集团)领导和相关负责人逐项进行了认真分析。通过分析和查找原因,及时制订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以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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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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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6-12-30 |
标题 |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海汇管罚字[2006]3122060202号 |
批复原因 | 因数字音像存在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的行为,违反了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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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2-25 |
标题 | 《限期整改通知书》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于2002年9月16至20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于2002年11月28日向本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本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班子根据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整改要求,立即对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做了认真的检查并开展了整改工作。2002年12月23日,本公司董事会召开了四届八次会议,与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听取了总经理及有关人员关于整改工作的汇报,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通过了《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02年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简称《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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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兰州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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