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

- 600575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9-15
标题淮河能源:关于对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11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在10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1
标题关于对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张亚、方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2]37号
批复原因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张亚、方玉: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皖华安评报字〔2022〕020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参数取值或计算错误 1.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法下评估参数计算错误或不一致。一是计算资金成本时未对合理工期进行折中考虑;二是计算房屋类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时未考虑前期及其他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三是前期及其他费用中项目费率、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基础前后不一致。 2.土地使用权市场比较法及成本逼近法下评估参数取值或依据不足。一是市场比较法中土地还原利率计算错误;二是成本逼近法中土地投资利息取值错误;三是市场比较法中未对交易案例区域因素指数进行修正;四是未见同一位置宗地相同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单价不一致或不同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单价相同的合理依据。 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见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设备资产等核查过程记录、评估参数确定、评估测算过程和相应询价资料等底稿;二是未见对回函不符、未回函、回函时间晚于报告日等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见相关分析说明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三是报告出具日早于项目复核和报告签发日期;四是未见监盘过程、部分科目明细申报表。 三、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中存在多处矛盾或错误 一是评估依据不完整或错误;二是特别事项说明披露不完整;三是存在多处表述错误或不一致,个别数值金额、单位错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张亚、方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01
标题唐家会煤矿受到国家矿山安全局内蒙古局处罚(蒙煤安监四罚[2022]204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蒙煤安监四罚[2022]2043号
批复原因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错误、联络巷无测风记录、无法播放应急广播等
批复内容合计处罚款60万元
处理人国家矿山安全局内蒙古局执法四处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01
标题泊江海子煤矿受到国家矿山安全局内蒙古局执法三处处罚(蒙煤安监叁罚[2022]3326-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蒙煤安监叁罚[2022]3326-1号
批复原因人员定位系统未如实记录情况、绝缘手套及验电笔超期未进行监测、未公示领导带班下井完成情况等
批复内容合计处罚款66万元
处理人国家矿山安全局内蒙古局执法三处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受到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行政处罚(皖煤安监淮南罚[2020]2700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煤安监淮南罚[2020]27007号
批复原因轨道顺槽冒顶造成涉险事故
批复内容被处罚款65万元
处理人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受到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行政处罚(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2700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27001号
批复原因设备运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等
批复内容被合并处罚款24万元
处理人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受到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行政处罚(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2900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29009号
批复原因未设置读卡分站、报告单不规范等
批复内容被合并处罚款40万元
处理人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受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执法一处行政处罚(皖煤安监一处罚[2022]1700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煤安监一处罚[2022]17002号
批复原因掘进工作面视频探头未覆盖甲烷传感器等
批复内容被合并处罚款29万元
处理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执法一处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受到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行政处罚(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1500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15001号
批复原因未按作业要求设置监测仪等
批复内容被合并处罚款21万元
处理人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受到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行政处罚(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1500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15003号
批复原因冷却水管漏水、煤层注水记录不规范等
批复内容被合并处罚款40万元
处理人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集东煤矿受到处罚(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3000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30003号
批复原因人员配置瑕疵、安全费用使用不规范
批复内容罚款20.5万元
处理人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受到处罚(皖煤安监淮南罚[2020]1900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煤安监淮南罚[2020]19004号
批复原因生产记录不规范
批复内容罚款25万元
处理人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受到处罚(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1900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19005号
批复原因停采工作面未进行永久封闭、设备未加强支护
批复内容罚款27万元
处理人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受到处罚(皖煤安监一处罚[2022]3000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煤安监一处罚[2022]30004号
批复原因采煤工作面(未注水)配风量不符合规定
批复内容罚款23万元
处理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执法一处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色连二号煤矿受到处罚((蒙)煤安监鄂罚[2020]4613-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蒙)煤安监鄂罚[2020]4613-1号
批复原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工作面操作不规范
批复内容罚款98万元
处理人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色连二号煤矿受到处罚(蒙煤安监鄂罚[2021]589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蒙煤安监鄂罚[2021]5896号
批复原因生产记录不规范、设备维护不及时
批复内容罚款40万元
处理人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顾北煤矿收到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29005号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29005号
批复原因人员设置不规范、设备运行不符合规定等
批复内容被合并处罚款24万元
处理人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3-09
标题淮河能源:关于对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17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对预案作相应修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04
标题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92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92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对预案作相应修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8
标题关于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562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6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6月1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02
标题关于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整体改制方案获得原则批复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01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整体改制方案获得原则批复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01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08
标题皖江物流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28号
批复原因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整体改制上市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2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进行书面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02
标题皖江物流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28号
批复原因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整体改制上市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2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3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19
标题关于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9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7月21日,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521,000,000股质押给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3%,占淮南矿业所持公司股份的23.45%。 淮南矿业前述股份的质押占比5%以上,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淮南矿业未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披露,并迟至2016年10月20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情况,信息披露滞后。 淮南矿业为公司控股股东,其股份质押情况对投资者决策和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但淮南矿业未及时告知公司披露有关事项,且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22条、第11.12.7条等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1-25
标题关于对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16]14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将持有的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5.21亿股股份质押给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你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及时履行告知上市公司义务,迟至2016年10月19日才通知上市公司披露上述事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和责任落实,及时将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等重大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请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部门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11
标题证监会派出机构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艾强在担任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时,于2015年10月20日买入本公司股票,当事人自称考虑到可能违反“窗口期”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遂于第二日全部卖出。艾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艾强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02-04
标题关于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艾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1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10月20日,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艾强买入公司股票100,000股,成交均价6.156元/股,成交金额615,616.31元。次日,艾强又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成交均价6.15元/股,成交金额615,000元。 另经核实,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披露了三季报,艾强前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天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艾强卖出股票的行为,也违反了《证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短线交易的规定。同时,艾强的减持行为还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关于“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经监管督促,艾强仍拒不采取必要措施改正。
批复内容艾强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6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情节严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艾强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5-11-21
标题皖江物流关于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艾强先生于2015年10月20日操作股票账户买入了皖江物流股票,共计成交100,000股,成交均价6.156元/股,成交金额615,616.31元;2015年10月21日,艾强先生又操作股票账户合计卖出皖江物流股票100,000股,成交均价6.15元/股,合计卖出金额615,000.00元。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披露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有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
批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由于艾强先生该次买卖公司股票并没有获得收益,公司董事会无应当收回的收益。 对于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艾强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加强账户管理,严格规范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11-19
标题关于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物流”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2012年及2013年虚增收入与利润,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 (一)2012年,皖江物流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物流”)虚构其与湖北华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武汉中西部钢铁交易有限公司、上海福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福鹏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福鹏系公司”)等之间的采购交易42.16亿元,虚构销售收入45.51亿元;2013年,虚构与福鹏系公司之间的采购交易41.25亿元,虚构与福鹏系公司、武汉耀金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瑞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收入43.99亿元。 (二)2013年,淮矿物流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处理高价库存螺纹钢,合同销售价格比实际结算价格高出2.39亿元,淮矿物流按合同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收入并结转成本,虚增皖江物流销售收入2.04亿元,虚增利润2.04亿元。 (三)2012年和2013年,淮矿物流通过买方付息方式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其中2012年有321万元、2013年有304万元贴现费用未计入财务费用,导致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利润321万元,2013年虚增利润304万元。 (四)2012年和2013年,淮矿物流在对福鹏系公司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时,计提基数及账龄分析不当,未合理对福鹏系公司的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并且存在通过调增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调减应收账款的方式来减少坏账准备计提,增加利润。淮矿物流2012年应补提坏账准备2.53亿元、2013年应调减坏账准备98万元,由此导致皖江物流2012年年报多计利润2.53亿元、2013年年报少计利润98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收入45.51亿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2.56亿元,占2012年年报利润总额的51.36%;2013年虚增收入46.04亿元,占2013年年报收入的13.48%,虚增利润2.34亿元,占2013年年报利润总额的64.64%。皖江物流2012年度、2013年度收入及利润披露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严重失实。;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一)2011年,淮矿物流合计对外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占皖江物流201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皖江物流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且未披露上述回购担保事项。 (二)2013年至2014年,淮矿物流合计对外提供12.84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占皖江物流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皖江物流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披露上述回购担保事项。 综上,皖江物流2012年、2013年年报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导致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公司巨额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情节恶劣。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9.11条等有关规定;有关责任人中,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汪晓秀作为子公司淮矿物流的董事长,长期实际控制该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其严重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对淮矿物流虚增收入及利润、隐瞒巨额担保等事项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而其他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董事长孔祥喜,董事杨林、张孟邻、李非文、赖勇波,董事会秘书牛占奎,独立董事陈颖洲、卢太平、陈大铮、张永泰,监事会主席江文革,监事张伟、艾强、杨学伟,总经理李健,副总经理陈家喜、彭广月、程峥、于晓辰、毕泗斌、郑凯、吕觉人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致使对重要子公司淮矿物流的内部控制基本失灵,因此对淮矿物流重大违规行为的发生和持续也负有一定的间接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的决定:对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汪晓秀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5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孔祥喜,时任董事杨林、张孟邻、李非文、赖勇波,时任董事会秘书牛占奎,时任独立董事陈颖洲、卢太平、陈大铮、张永泰,时任监事会主席江文革,时任监事张伟、艾强、杨学伟,时任总经理李健,时任副总经理陈家喜、彭广月、程峥、于晓辰、毕泗斌、郑凯、吕觉人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19
标题关于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物流”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2012年及2013年虚增收入与利润,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 (一)2012年,皖江物流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物流”)虚构其与湖北华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武汉中西部钢铁交易有限公司、上海福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福鹏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福鹏系公司”)等之间的采购交易42.16亿元,虚构销售收入45.51亿元;2013年,虚构与福鹏系公司之间的采购交易41.25亿元,虚构与福鹏系公司、武汉耀金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瑞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收入43.99亿元。 (二)2013年,淮矿物流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处理高价库存螺纹钢,合同销售价格比实际结算价格高出2.39亿元,淮矿物流按合同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收入并结转成本,虚增皖江物流销售收入2.04亿元,虚增利润2.04亿元。 (三)2012年和2013年,淮矿物流通过买方付息方式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其中2012年有321万元、2013年有304万元贴现费用未计入财务费用,导致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利润321万元,2013年虚增利润304万元。 (四)2012年和2013年,淮矿物流在对福鹏系公司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时,计提基数及账龄分析不当,未合理对福鹏系公司的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并且存在通过调增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调减应收账款的方式来减少坏账准备计提,增加利润。淮矿物流2012年应补提坏账准备2.53亿元、2013年应调减坏账准备98万元,由此导致皖江物流2012年年报多计利润2.53亿元、2013年年报少计利润98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收入45.51亿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2.56亿元,占2012年年报利润总额的51.36%;2013年虚增收入46.04亿元,占2013年年报收入的13.48%,虚增利润2.34亿元,占2013年年报利润总额的64.64%。皖江物流2012年度、2013年度收入及利润披露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严重失实。;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一)2011年,淮矿物流合计对外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占皖江物流201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皖江物流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且未披露上述回购担保事项。 (二)2013年至2014年,淮矿物流合计对外提供12.84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占皖江物流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皖江物流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披露上述回购担保事项。 综上,皖江物流2012年、2013年年报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导致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公司巨额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情节恶劣。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9.11条等有关规定;有关责任人中,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汪晓秀作为子公司淮矿物流的董事长,长期实际控制该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其严重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对淮矿物流虚增收入及利润、隐瞒巨额担保等事项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而其他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董事长孔祥喜,董事杨林、张孟邻、李非文、赖勇波,董事会秘书牛占奎,独立董事陈颖洲、卢太平、陈大铮、张永泰,监事会主席江文革,监事张伟、艾强、杨学伟,总经理李健,副总经理陈家喜、彭广月、程峥、于晓辰、毕泗斌、郑凯、吕觉人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致使对重要子公司淮矿物流的内部控制基本失灵,因此对淮矿物流重大违规行为的发生和持续也负有一定的间接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的决定:对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汪晓秀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5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孔祥喜,时任董事杨林、张孟邻、李非文、赖勇波,时任董事会秘书牛占奎,时任独立董事陈颖洲、卢太平、陈大铮、张永泰,时任监事会主席江文革,时任监事张伟、艾强、杨学伟,时任总经理李健,时任副总经理陈家喜、彭广月、程峥、于晓辰、毕泗斌、郑凯、吕觉人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9-15
标题皖江物流关于补充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有关信息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21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30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1号),公司未在2011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
批复内容公司现对2011年年度报告全文进行修订,补充披露该等差额回购担保事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01
标题皖江物流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21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2526号
批复原因(一)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收入4,550,546,404.97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255,853,505.71元,占2012年年报利润总额的51.36%;2013年虚增收入4,603,540,216.10元,占2013年报收入的13.48%,虚增利润233,966,308.60元,占2013年年报利润总额的64.64%。 (二)皖江物流未在2011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 (三)2014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2.2亿元的最高额担保,2013至2014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8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13.05亿余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1.56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事项也未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 (四)2013年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30亿元债务转移情况。 以上事实有皖江物流相关合同,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资金存取和划款凭证,工商登记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汪晓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孔祥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杨林、牛占奎、张孟邻、李非文、赖勇波、陈颖洲、卢太平、陈大铮、张永泰、江文革、张伟、艾强、杨学伟、李健、陈家喜、彭广月、程峥、于晓辰、毕泗斌、郑凯、吕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23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汪晓秀)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皖江物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收入4,550,546,404.97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255,853,505.71元,占2012年年报利润总额的51.36%;2013年虚增收入4,603,540,216.10元,占2013年报收入的13.48%,虚增利润233,966,308.60元,占2013年年报利润总额的64.64%。 二、皖江物流未在2011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建新)、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昌兴)等公司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 三、2014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2.2亿元的最高额担保,2013至2014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8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13.05亿余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1.56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事项也未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 四、2013年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30亿元债务转移情况。 以上事实有皖江物流相关合同、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资金存取和划款凭证、工商登记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皖江物流2012年、2013年年报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2011年、2013年年报未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汪晓秀起策划、决定作用,为皖江物流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2013年至2014年担保和2013年重大债务转移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汪晓秀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汪晓秀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18
标题皖江物流: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2526号、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15]1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皖江物流涉嫌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收入4,550,546,404.97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255,853,505.71元,占2012年年报利润总额的51.36%;2013年虚增收入4,603,540,216.10元,占2013年报收入的13.48%,虚增利润233,966,308.60元,占2013年年报利润总额的64.64%。 二、皖江物流未在2011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建新)、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昌兴)等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 三、2014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2.2亿元的最高额担保,2013至2014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8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13.05亿余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1.56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事项也未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 四、2013年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30亿元债务转移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皖江物流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此外,当事人汪晓秀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汪晓秀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皖江物流、汪晓秀、孔祥喜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其他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23
标题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暨补充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4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44号)。公司需就事后审核意见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事后审核意见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现对函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12
标题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15]71号
批复原因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 5月11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字[2015]71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 )。 《监管关注函》主要针对公司年报披露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分别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主要事项,提出了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监管关注函》要求公司应在接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就整改落实情况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安徽证监局将对公司上述事项保持持续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关整改工作,并持续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5
标题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可能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2526号
批复原因经查,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截止本公告发布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调查结论尚未形成。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则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2.6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1-11
标题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364号
批复原因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2364号)。 函中提及如下问题: 一、截止2014年8月底,物流公司各业务占用资金161.9亿元,重大风险资金达121.86亿元,占比75.27%,请公司核查说明上述巨额资金的决策程序、披露情况、坏账损失以及回收情况。 二、物流公司存在巨额应收应付票据,请公司核查说明相关票据是否存在无贸易背景的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况。若存在,请核查说明相关决策与披露程序。 三、 请公司核查说明截止目前的对外担保和逾期债务情况,并说明是否都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四、目前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下跌,请公司核查说明存货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五、公司自2014年5月起对物流公司董事长汪晓秀进行离职审计,请公司核查说明是否发现重大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风险事项。 六、请公司核查说明物流公司相关风险事项的财务处理的公允性。 七、请公司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临时或定期报告中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公司对函件提及各个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核查,现将初步核查情况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1-04
标题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4年三季报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442号
批复原因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三季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2442号)。经对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事后审核,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批复内容公司现对函件提及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11-01
标题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436号
批复原因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淮矿物流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2436号),函件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情况进行说明。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的要求,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发布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现对以下相关情况补充披露,并予以公告: 一、截至9月12日的初步统计数据,淮矿物流债券净额约是161亿元,债务总额约是167亿元,目前,淮矿物流处于停产状态。请说明淮矿物流停产时间和原因,该信息是否需披露。 二、2014年4月公司已委派审计人员对淮矿物流进行审计,而公司在披露对西林钢铁的澄清公告(7月23日)、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书(8月1日)和半年报(8月16日)中均未对淮矿物流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提示。请说明前述审计人员的构成、工作机制和流程等相关情况,以及你公司董事会未及时获取审计进展情况的原因。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1-01
标题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4年三季报事后审核意见函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442号
批复原因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三季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2442号)。经对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事后审核,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该函件后,按照上交所要求即予以披露,并将于2014年11月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上交所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10-31
标题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436号
批复原因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淮矿物流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2436号),函件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情况进行说明。
批复内容现根据函件的要求,公司就关于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物流”)主要业务已经陷入停顿问题、关于对公司原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淮矿物流原董事长汪晓秀的离任审计问题进行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0-11
标题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2526号
批复原因经查,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9-24
标题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信用风险事项进展情况及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情况并予以披露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认真核查公司以及物流公司的财务情况,并披露核查结果。
批复内容根据《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对淮矿物流财务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初步核查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9-17
标题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汪晓秀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履职期间涉嫌滥用职权、严重失职等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获悉,汪晓秀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
处理人公安机关
违法  公告日期:2013-12-24
标题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误操作违规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淮矿”)于2013年12月20日因操作失误买入本公司468,100股股票,该行为涉及违规增持。 上海淮矿由于误操作买入本公司股票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 年修订)》第九条的规定,“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三)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的规定。
批复内容截至目前,上海淮矿尚未卖出本次买入的本公司股票,未在本次交易行为中获利,本公司已通知上海淮矿停止了增持行为。上海淮矿已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严令杜绝该等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淮南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淮矿承诺:本次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在本公告发布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并在六个月后适时将该等违规增持的本公司468,100股股票全部卖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并在取得收益的当日将该等收益全额汇入本公司银行帐户。
处理人其他机构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1-06
标题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13]289号
批复原因2013年9月5日至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组对公司开展了年报专项检查,2013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向公司出具了《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字[2013]289号),在检查中发现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一)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财务核算方面 (四)其它关注事项
批复内容公司对《监管关注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将相应的整改措施予以公告。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9-19
标题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关联交易方面 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方面 三、财务核算方面 四、规范运作方面 五、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建立方面 六、2007 年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
批复内容通过本次检查,公司董事会充分认识到,将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一系列相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以本次整改工作为契机, 加强学习,在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和安徽监管局的监督和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建设和规范运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以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为目标,保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以更好的经营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4
标题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规范运作方面: 2、募集资金使用方面: 3、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 4、董事会秘书室工作方面: 5、董监事培训方面:
批复内容2007年度开展的专项治理活动,使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对今后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通过检查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是我们坚持不懈、不断努力的过程,2008年,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2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继续认真做好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健全相关的问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以及认真学习其他上市公司的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更好的保障公司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健康持续地发展。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2
标题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中个别董事未签字; 2、个别董事会会议通知日与开会日在同一天,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效益与招股说明书中计划不符,给公司的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带来影响。 4、目前,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形式还比较单一,与投资者缺乏较为深入的沟通和交流。 5、目前,公司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较少,有些还是兼职,董事会秘书还承担了大量其它工作,不能满足相应的工作要求。 6、公司对董监事后续培训工作重视不够。
批复内容公司将以此次专项活动作为重要契机,按照《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本次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切实解决存在问题。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不断强化公司治理工作,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强化对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培训,提升公司管理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推动公司治理朝着规范、诚信、自律、创新的方向健康发展。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7-29
标题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巡检整改意见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04]94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不完善;司募集资金拟投项目尚未实施;
批复内容 2004年6月9日至6月14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对公司进行了巡检,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了皖证监函字[2004]94号《关于限期整改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印发给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认真学习,并针对要求整改的事项,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逐项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于2004年7月28日召开公司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整改方案进行了讨论,审议通过了《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巡检整改意见的整改报告》。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