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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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10-16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3471号
批复原因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3471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监管工作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现就监管工作函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05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131号
批复原因根据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的公告》显示,2022年12月5日,经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2022年第二十八次会议研究,同意公司子公司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将持有的上海翃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翃韵)51%股权以挂牌的方式在产权市场中公开转让项目立项,转让价格不低于向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6月30日。同日,新线中视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挂牌转让其所持有的上海翃韵51%股权。其后,经过审计评估、预挂牌、国资评估备案、正式挂牌等流程,新线中视对外转让上海翃韵51%股权的交易于2023年3月1日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完成。标的公司上海翃韵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762.75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19%,上述子公司出售事项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迟至2024年5月16日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扬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16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298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298号)
批复内容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2-22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252023003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8-18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0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0年,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9,940万元现金收购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炜投资)持有的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28%股权。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毅炜投资作为业绩承诺人,承诺新线中视2020年、2021年、2022年可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80万元、3,650万元和3,650万元,如新线中视未完成上述承诺净利润数,毅炜投资应对未完成承诺业绩的差额部分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卢郁炜就毅炜投资的业绩补偿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各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新线中视的业绩承诺事项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业绩承诺人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根据公司披露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公告,2021年度,新线中视实现净利润为785.08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21.51%,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为3,003.93万元。其中,股权转让款中的1,940万元已全部用于抵扣2021年度的业绩补偿,业绩承诺方还需在2022年4月30日前再向公司支付剩余的1,063.93万元利润补偿款。2022年度,新线中视实现净利润为459.81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2.60%,应补偿金额3,344.98万元,业绩承诺方需在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补偿。截至2023年6月,业绩承诺方尚未履行完毕上述两年的业绩补偿义务,业绩补偿完成率为30.56%。对公司资产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是交易对方应当遵守的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毅炜投资、卢郁炜作为业绩承诺方,在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未能按约定履行完毕业绩补偿承诺
批复内容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毅炜投资和卢郁炜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27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1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4月19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根据北京粉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粉丝科技)目前现状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将粉丝科技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调整。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0年一季报中,调减总资产57,654,547.85元,调增归母净资产2,068,281.45元,调减营业收入793,048.50元,调增归母净利润2,068,281.45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1.21%、0.87%、0.80%、35.26%;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减总资产50,957,539.57元,调增归母净资产2,213,387.12元调减营业收入12,290,446.22元,调增归母净利润2,213,387.12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0.19%、0.94%、5.69%、47.60%;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调减总资产49,950,351.66元,调增归母净资产3,373,706.68元,调减营业收入12,117,863.48元,调增归母净利润3,373,706.68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8.47%、1.39%、3.03%、10.70%。综上,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石磊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07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57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你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年审会计师应高度重视前述工作要求,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事项,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07
标题关于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何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3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2月11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披露时任独立董事收到警示函的公告,时任独立董事何进的母亲车美珠于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存在连续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构成短线交易。其中累计买入股数71,000股,买入金额345,540元,累计卖出股数66,000股,卖出金额340,220元。根据公司公告,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已上缴公司。
批复内容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何进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23
标题关于对何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3]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担任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你的母亲车美珠于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使用其名下证券账户连续多次买卖该公司股票,累计买入71,000股,买入成交金额345,540元,累计卖出66,000股,卖出成交金额340,220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11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时任独立董事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3]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担任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你的母亲车美珠于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使用其名下证券账户连续多次买卖该公司股票,累计买入71,000股,买入成交金额345,540元,累计卖出66,000股,卖出成交金额340,220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2-09
标题关于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09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对外披露,在10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09
标题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何进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何进先生于2021年2月19日起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母亲车女士于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何进先生及其母亲车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车女士在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的短线交易行为产生的收益为人民币29,430元,计算方法为卖出成交总金额-买入成交总金额(发生在2022年6月1日的最后一笔5,000股的买入操作,不计入买入成交总金额)=340,220元-310,790元=29,43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车女士已主动将上述收益人民币29,430元全部上缴公司。2、经了解,何进先生事前不知晓车女士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车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根据其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交易前后何进先生亦未告知车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车女士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何进先生的意见,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车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何进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3、车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04
标题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157号
批复原因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3月,你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与第二大股东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旅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金汇丰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汇丰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当代旅游、金汇丰盈向江旅集团转让你公司14.44%的股权。2019年6月23日,当代旅游向江旅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未在2019年8月31日前达成解除标的股份质押的协议,则同意江旅集团无条件单方解除对应5%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该《承诺函》对公司股份转让进程具有重要影响,属于股份转让事项的重大进展,应当予以披露。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转让事项的重大进展,应当予以披露。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两名股东签署《承诺函》等股份转让重大进展事项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19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1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9年3月19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与原控股股东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旅游)、北京金汇丰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汇丰盈)于2019年3月18日分别签署了编号为【GLZR001】、【GLZR002】、【GLZR003】、【GLZR004】的4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江旅集团以8.292元/股的价格分别受让当代旅游和金汇丰盈持有的公司57,936,660股和1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合计72,936,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4%。本次交易完成后,江旅集团将持有公司29.01%的股份,当代旅游、金汇丰盈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拟转让股份均被当代旅游和金汇丰盈进行质押。上述协议签订后,转让双方就拟转让股份解除质押、过户事宜同质权人进行协商。2020年11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份转让的进展公告》称,2019年6月23日,当代旅游向江旅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未在2019年8月31日前达成解除标的股份质押的协议,则同意江旅集团无条件单方解除对应5%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编号【GLZR002】)。2020年11月12日,江旅集团向当代旅游发函,因当代旅游未在2019年8月31日前就《股份转让协议》(编号【GLZR002】)约定拟转让标的股票的解押、过户等事宜与公司、质权人达成一致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江旅集团依据当代旅游于2019年6月23日出具的《承诺函》,通知当代旅游自当日起解除其与江旅集团于2019年3月18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编号【GLZR002】)。前述《承诺函》事项,对于转让公司5%股份的成就及解除条件作出约定,对公司股份转让具有重大影响,且属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事项的重大进展。另经查明,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扬在当代旅游向江旅集团出具《承诺函》时,已知悉该事项。但相关方直至江旅集团通知解除该部分股份转让协议后,才于2020年11月19日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扬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5
标题国旅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49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对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25
标题*ST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21]0270号
批复原因2021年3月24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2021]0270号《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你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年审会计师应高度重视前述工作要求,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事项,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20
标题*ST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公司董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28号
批复原因 施亮: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4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你作为公司副董事长,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未对该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08
标题*ST联合: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1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根据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时任董事施亮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未对该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时任独立董事翟颖由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别出具了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监事杨宇新由于无法对公司经营情况发表意见,均无法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人在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时投弃权票,但未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对年度报告的具体异议及理由。
批复内容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施亮、时任独立董事翟颖、时任监事杨宇新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2
标题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6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6月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4-28
标题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38号
批复原因一、控股股东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当代资管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交易进展
批复内容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亮、时任总经理蒲海勇、时任董事会秘书陆邦一、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连伟彬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1-29
标题关于向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蒲海勇公告送达通报批评意向书的通知
相关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蒲海勇: 经查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在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控股股东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资管)在规范运作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当代资管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当代资管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交易进展
批复内容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蒲海勇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0-19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875号
批复原因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287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前披露本工作函,并于2019年10月21日前就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8-15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9]60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8年7月,你公司与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当代”)签署了中农国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联”)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厦门当代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先行支付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在中农国联工商变更后30日内支付剩余的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2018年8月24日,你公司将中农国联49%股权过户到厦门当代名下,但厦门当代一直未能支付股权转让款,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交易作为公司订立的一项重要合同,你公司应持续披露其进展情况,当厦门当代出现逾期付款情形时,应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信息。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肖卫东)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林证监局[2019]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肖卫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终止与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一直与新线中视保持沟通并关注新线中视经营情况。 2017年1月初,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向国旅联合实际控制人王某芳报告新线中视可以调整估值并承诺利润,新线中视想和国旅联合继续合作。王某芳认为如果估值调低还有业绩承诺就可以继续收购新线中视。 2017年1月10日,施某让国旅联合董事会秘书陆某一联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准备对新线中视进行年报审计。 2017年1月中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线中视2016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017年1月下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向陆某一汇报了审计结果,陆某一收到审计结果后向施某汇报。 2017年2月13日,国旅联合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当日起国旅联合股票停牌。 2017年3月14日,国旅联合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收购新线中视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 国旅联合拟收购新线中视股权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于 2017年2月13日。时任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肖卫东内幕交易“国旅联合” (一)肖卫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联络接触 肖卫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认识多年。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间,肖卫东与施某存在手机通信联络。2017年1月18日,施某主叫肖卫东2次。2017年1月23日,施某主叫肖卫东1次。2017年1月26日,施某主叫肖卫东1次。2017年1月27日,肖卫东主叫施某1次。 (二)肖卫东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 “肖卫东”证券账户开立于2007年5月14日。肖卫东承认实际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肖卫东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来源于肖卫东之妻季某,肖卫东承认其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是自有资金。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9日,肖卫东使用其本人账户合计买入“国旅联合”135,800股,成交金额1,404,966元。截至2018年9月17日,“肖卫东”账户上述交易账面亏损74,505.34元。 (三)肖卫东交易“国旅联合”明显异常 2017年2月6日前的半年内,“肖卫东”账户交易并不活跃,而在与施某联络接触后,肖卫东突然启动其本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集中大量买入“国旅联合”。2017年1月27日肖卫东与施某通话后,随即于2017年2月6日向“肖卫东”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天买入“国旅联合”406,479元;2017年2月9日肖卫东再次向“肖卫东”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天连续下单4笔买入“国旅联合”998,487元。上述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肖卫东交易“国旅联合”的买入时间及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肖卫东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批复内容根据肖卫东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肖卫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0,000元罚款。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张永强)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林证监局[2019]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张永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终止与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一直与新线中视保持沟通并关注新线中视经营情况。 2017年1月初,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向国旅联合实际控制人王某芳报告新线中视可以调整估值并承诺利润,新线中视想和国旅联合继续合作。王某芳认为如果估值调低还有业绩承诺就可以继续收购新线中视。 2017年1月10日,施某让国旅联合董事会秘书陆某一联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准备对新线中视进行年报审计。 2017年1月中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线中视2016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017年1月下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向陆某一汇报了审计结果,陆某一收到审计结果后向施某汇报。 2017年2月13日,国旅联合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当日起国旅联合股票停牌。 2017年3月14日,国旅联合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收购新线中视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 国旅联合拟收购新线中视股权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于 2017年2月13日。时任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永强内幕交易“国旅联合” (一)张永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联络接触 张永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比较熟悉。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间,张永强与施某存在频繁的手机通信联络。2017年1月27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1日,张永强主叫施某2次。2017年2月2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6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7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此外,内幕信息公开前,施某和张永强一起吃过饭,存在接触。 (二)张永强控制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 “张永强”证券账户开立于2007年4月12日。张永强承认实际控制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张永强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来源于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永强),张永强承认其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是自有资金。2017年2月3日、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8日、2017年2月9日,“张永强”账户合计买入“国旅联合”311,600股,成交金额3,174,564元。截至2018年9月17日,“张永强”账户上述交易账面亏损121,899.86元。 (三)张永强交易“国旅联合”明显异常 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间,张永强5次买入“国旅联合”前均与施某存在联络接触。2017年2月2日张永强手机主叫施某后,随即于2017年2月3日利用“张永强”账户买入“国旅联合”594,000元;2017年2月6日张永强手机主叫施某,并于当天向“张永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买入“国旅联合”495,000元;2017年2月7日张永强手机主叫施某,并于当天向“张永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70分钟内买入“国旅联合”1,320,964元;2017年2月8日“张永强”账户再次转入大额资金,并随即于当天及第二天2017年2月9日,买入“国旅联合”764,600元。上述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张永强交易“国旅联合”的买入时间及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张永强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批复内容根据张永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张永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0,000元罚款。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4
标题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6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2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19
标题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股份转让进展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647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股份转让事项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11月22日前就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12
标题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李志萍)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青岛证监局[2017]1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李志萍利用他人账户内幕交易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后又传真说明本人不能参加听证,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本局决定:对李志萍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8
标题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事后问询函
相关法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7号--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220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事后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2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7年9月29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10
标题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812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了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1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7年7月14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对预案做相应补充,书面回复我部并进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9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81号
批复原因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8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7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81号
批复原因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8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1-25
标题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曹凯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0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1月13日,时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曹凯买入公司股份7400股,并承诺未来12个月不减持所购入股份。2016年8月,曹凯任职期满,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11月23日,曹凯将所持有的7400股公司股份全部卖出。 曹凯上述卖出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中第三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和第四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6条的规定,同时,也未遵守其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曹凯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8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42号
批复原因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4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2015年年度报告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6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42号
批复原因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4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0-29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817号
批复原因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17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就下属全资子公司国旅联合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体育”)与北京明日阳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阳光体育”)签订的关于“哈林秀王国际英语篮球训练营暨百城千营项目”战略合作协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一、根据协议,国旅体育将根据项目公司提出的运营计划提供所需资金。请你公司合理预计该战略合作协议可能涉及的资金规模,并说明资金来源、支付安排等相关情况。 二、目前,你公司的主要资产为温泉旅游,体育产业布局尚处于初期,请说明你公司体育业务板块的业务开展及人员配备相关情况。同时,请你公司结合本次战略合作协议,具体说明公司是否已实际开展该合作事项、是否已进行可行性论证、是否已取得必需的行业准入资质或证明等。 三、请补充披露该战略合作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1)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如对公司当年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影响,以及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等;(2)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如拟合作事项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对上市公司转型升级的影响等。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3-2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薛锋)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苏监管局[2015]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薛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09年,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集团,国旅联合原第一大股东)在其控股的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旅)上市时承诺:国旅集团未来不谋求对国旅联合的控制权,不主动增持国旅联合的股份,将在适当时机逐步降低对国旅联合的持股比例。2013年中国国旅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国旅集团就逐步从国旅联合退出作出承诺。 2013年4月28日,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向国旅联合了解是否有大股东希望转让国旅联合股权。5月23日,经国旅联合相关人员及北京仕源伟业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等人撮合,国旅集团与紫光集团双方主要负责人会面,紫光集团表示有意购买国旅集团持有的国旅联合股权,双方就战略合作的可能性进行了原则探讨。国旅集团党委常委薛某参与了此次会面。8月7日,国旅集团与紫光集团再次会面,双方分别表达了国旅联合股权出让和受让的意愿,同时提及定向增发和注入资产等相关事宜,表示将积极推进股权转让事宜。薛某参与了此次会面的引见工作。8月27日,国旅集团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讨论紫光集团受让国旅联合股权并注入资产事项。当天,国旅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和董事会,讨论国旅联合股权转让事宜,薛某参加党政联席会议。 8月28日,国旅联合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9月3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9月12日发布第一大股东拟转让公司全部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此后多次发布公告披露重组和股权转让进展情况,11月18日股票复牌,公告称:“自我司股票停牌以来,国旅集团、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积极商谈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但因商业谈判未能达成共识,双方决定终止筹划涉及我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国旅联合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拟转让公司全部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2013年5月23日,国旅联合第一大股东国旅集团与紫光集团开始接触洽谈股权转让事宜,内幕信息自此形成。9月12日,国旅联合发布第一大股东拟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相关信息已不具备“非公开性”特征。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5月23日至9月12日。薛某在股权转让事项启动初期参与会见,过程中知悉相关会议内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首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 二、薛锋内幕交易的情况 薛锋系内幕信息知情人薛某的弟弟。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薛锋使用本人账户于2013年5月27日、6月4日两个交易日内,分三笔买入*ST联合共计124,795股,成交金额共计477,654.60元,2014年3月7日、10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70,530.15元。除此之外,薛锋账户自开户以来从未交易过*ST联合,薛锋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ST联合的交易时点与薛某首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非常接近,交易资金来源于卖出其他部分股票和赎回基金,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习惯明显改变。针对上述异常情况,薛锋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和相关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薛锋申辩称其不是内幕交易,主要理由一是其不知晓薛某与*ST联合有关联,买入*ST联合是根据个人感觉,与内幕信息敏感期重合纯属巧合;二是其没有将个人全部资金用来买入*ST联合,没有卖掉其他全部股票用来买入*ST联合,买入*ST联合的同时还买入其他股票;三是包括*ST联合在内的很多股票都是首次交易,自己也交易过其他ST股。 经复核,薛锋的陈述申辩材料未提供其不知晓薛某与*ST联合有关联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没有内幕信息来源,未提供买入*ST联合的合理依据,未能对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敏感期重合以及交易行为的诸多异常作出合理解释,认定薛锋利用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证据充分,对薛锋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批复内容我局认为,薛锋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薛某是近亲属,薛锋交易*ST联合的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对交易理由作出合理解释。薛锋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薛锋违法所得70,530.15元,并处以70,530.15元罚款。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09
标题国旅联合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4]532号
批复原因2014年12月9日,江苏证监局向公司出具了苏证监函[2014]532号《江苏证监局关于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监管关注函》,关注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关于2013年度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结果中总体评价较低之事项。
批复内容江苏证监局要求公司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程度和上市公司经营活动对股东投资收益权保护程度等方面进行深入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成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整改。江苏证监局要求公司2014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自查结果和整改计划,2015年3月31日前书面报告整改完成情况。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9-27
标题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3]277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年报业绩与预盈公告内容不一致且未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二、重庆颐尚1.7亿元委托贷款未披露; 三、公司2012年披露的两家联营企业南京颐尚天元和南京颐锦兰生期末总资产与期末净资产不实; 四、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前后存在矛盾;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批复内容接到《关注函》后,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将《关注函》印发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同时,公司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金岩为组长,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武连合和董事会秘书程晓为副组长,董事会秘书处、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同志为组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关注函》要求整改的事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落实,进行了认真整改。 对公司2012年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公司均向董事会进行了详细的汇报说明。鉴于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总经理金岩、财务总监武连合、董事会秘书程晓进行问责,除通报批评外,扣发上述三位高管2012年度全年薪资的20%,并要求公司管理层吸取教训,加强对年报编制、披露工作规范性要求的学习,进一步深化公司治理,不断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做好以后年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杜绝上述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4
标题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规范运作方面 (二) 公司透明度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今后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公司治理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的自觉性,努力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充分积累公司治理经验,认真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作,及时解决存在的各项问题,使公司获得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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