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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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美庆、周学良、黄亮)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33号
批复原因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期间,当事人控制、使用“周某平”“曹某明”“陈某”“陈某芳”“侯某”“黄某琴”“季某忠”“林某佳”“罗某君”“骆某”“倪某华”“潘某红”“王某炜”“王某江”“吴某苹”“严某军”“朱某新”“陆某”(股东代码为E03××××075、060××××426)等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通过连续大量交易“长春燃气”,并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交易“长春燃气”,操纵“长春燃气”价格。
批复内容没收吕美庆违法所得15,897,325.94元,并对吕美庆处以31,794,651.88元罚款;对周学良处以600,000元罚款,对黄亮处以300,000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8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吕美庆)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1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吕美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期间,当事人控制使用“周某平”“曹某明”“陈某”“陈某芳”“侯某”“黄某琴”“季某忠”“林某佳”“罗某君”“骆某”“倪某华”“潘某红”“王某炜”“王某江”“吴某苹”“严某军”“朱某新”“陆某”(股东代码为E03××××075、060××××426)等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通过连续大量交易“长春燃气”,并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交易“长春燃气”,操纵“长春燃气”价格。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吕美庆采取三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7
标题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树奇、郑丽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0]1号
批复原因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树奇、郑丽秋: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燃气”或“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大信审字[2019]第7-00016号)的商誉减值审计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商誉及其他各项资产减值审计工作不到位 二、未充分关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不充分 三、测算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树奇、郑丽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28
标题关于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42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42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书面回复,并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9
标题长春燃气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556号
批复原因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5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0-21
标题长春燃气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15]2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你公司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不及时,导致2014年少计提折旧568.8万元,虚增2014年度利润总额568.8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规定。 二、你公司未就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内幕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第十条“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你公司应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于2015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0-16
标题长春燃气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吉证监函[2013]252号
批复原因2013年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予以监管关注的函》(吉证监函[2013]252号),通过年报现场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长春市财政局于2012年5月16日向你公司下发通知,决定向你公司拨付专项资金3,900万元,但是你公司迟至2012年7月6日方公开披露该事项。 公司未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未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专项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未明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内幕交易防范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于2011年启动定向增资,未就该事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进行相关的内幕信息管理;未就2012年报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如保荐机构、会计师等)档案进行登记。 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未载明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未载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公司董事会未建立控股股东“占用即冻结”机制。 公司8,700万元的应付票据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之附注中进行列示;公司部分欠款收账处理不及时,吉林省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长春市绿园区朴阳街15号,建筑面积230.62平方米的房产抵消欠缴你公司的燃气费用92.24万元,目前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系你公司员工吴晓明,你公司未及时办理前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且未将前述房屋入账。
批复内容公司对吉林证监局所提出的关注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讨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和深刻反思,本着严格自律、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针对相关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1-25
标题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证监局《责令整改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责令整改决定书[2010]278号
批复原因一、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 四、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责令整改决定书》进行了认真学习、分析和讨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和深刻反思,本着严格自律、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制定了整改措施并形成专项整改报告。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1-06
标题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文件批号吉证监发[2010]278号
批复原因一、规范运作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内控制度建设方面 四、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
批复内容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责令改正决定书》中所述问题,将及时按监管局要求进行整改,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时完成监管局对我公司的整改要求。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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