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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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30
标题浙江东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441号
批复原因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441号)
批复内容要求公司认真核查工作函中所提及的业务和事项做出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4
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04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方或公司)出售资产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海康威视股票共计2,874.61万股,其中2016年3月、6月、7月和12月减持的数量分别为524.21万股、941.08万股、230.20万股和1,179.12万股。经核实,公司2016年因上述减持股份行为实现投资收益约6.57亿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5.89亿元绝对值的111.54%。2017年,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海康威视股票共计1,389.99万股,其中2017年3月、4月和12月减持的数量分别为1021.98万股、136.70万股和231.31万股。经核实,公司2017年因上述减持股份行为实现投资收益约4.16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6.61亿元绝对值的62.96%。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第9.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俊、魏建鹏、何欣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俊、魏建鹏、何欣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30
标题浙金信托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批复原因浙金信托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超监管规定的杠杆比例、个别信托产品销售过程未录音录像等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决定对浙金信托处以合计8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1-03
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4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方或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以及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3年、2014年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 二、公司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高康、董事严炜尔、总经理何卫红、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俊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31
标题浙江东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79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24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7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交所对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审阅,需公司对标的资产的业务模式、行业状况及风险和标的资产的权属及财务信息等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要求公司在2016年3月29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书面回复,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中介机构、交易各方等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公司及中介机构已完成问询函涉及的大部分问题回复,但仍有部分事项尚在沟通之中。目前,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向上交所报送回复文件,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发布关于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30
标题浙江东方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补充披露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89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8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全文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批复内容现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回复及补充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4-23
标题浙江东方关于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6]4号
批复原因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2016]4号《关于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依照规定于2016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上对《决定书》进行了全文公告;同时就相关问题向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集团”)作了专题报告。对于《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立即召开整改会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进行了认真、深入的核查分析,制定了切实的整改措施,落实了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目前各项工作都已得到相应落实,形成了《关于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该整改报告已于2016年4月22日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0
标题浙江东方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89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8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全文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5
标题浙江东方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79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24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7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交所对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审阅,需公司对标的资产的业务模式、行业状况及风险和标的资产的权属及财务信息等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要求公司在2016年3月29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书面回复,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正积极组织有关各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落实相关意见,将尽快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2-06
标题浙江东方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6]4号、[2016]5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4号)。 针对前述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浙江证监局也向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2016]5号)《关于对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作出如下整改: 一、追溯调整你公司2013年和2014年财务报告并披露。 二、追回被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的资金,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三、详细披露14000万元借款的后续展期情况。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决定书,并于2016年2月22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你公司整改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浙江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高度重视,将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1-15
标题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决定书》未执行事项及相关事宜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存在:公司税后利润形成挂名股;职工福利基金、固定基金形成的法人股;交通银行股权转让不规范;浙江中汇股票投资收益处理、控股股东前董事长和总经理“双规”等问题
批复内容2002年10月28日至2003年3月30日,浙江省审计厅对我司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就地审计,并于2003年11月29日出具了《审计决定书》。按照《审计决定书》的要求,公司对部分事项进行了纠正,并在2003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巡检整改通知的要求,对《审计决定书》未执行事项及相关事宜再进行公告
处理人浙江省审计厅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8-24
标题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巡检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4]51号
批复原因记录不完整、召开程序不规范
批复内容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年7月1日至9日接受了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巡回检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于2004年8月10日下发了《关于要求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巡检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 公司接到《通知》后,将《通知》及时下发所有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并组织认真学习了《通知》中要求公司进行整改的各项内容,公司董事会十分感谢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的巡检,本次巡检对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规避公司的投资风险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等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1-29
标题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杭证特派办[2002]419号
批复原因与控股股东"五分开"不彻底;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准确;
批复内容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2年10月10日至19日接受了中国证监会济南证券监管办公室的巡回检查,中国证监会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要求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巡检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的通知》(杭证特派办〔20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 公司接到《通知》后,将《通知》及时下发所有董事,并组织董事认真学习了《通知》中要求公司进行整改的各项内容,董事会十分感谢中国证监会济南证券监管办公室对公司的巡检,本次巡检对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等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根据《通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2003年1月27日,公司召开了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
处理人杭州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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