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8 |
标题 | 藏证监行政处罚【2023】2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西藏证监局[2023]2号 |
批复原因 | (一)“吕某”账户基本情况
“吕某”账户于2016年6月28日开立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民主东路证券营业部。“吕某”账户主要由吕某之女田某静使用。
(二)资金来源、划转及流向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1年8月31日“吕某”账户共转入470万元。这笔资金来源为叶泉使用自己手机操作其母“刘某华”招商银行账户转出,先后经“张某萍”交通银行账户、“田某静”招商银行账户,转入“吕某”交通银行账户,最终进入“吕某”证券账户。叶泉承认,“万隆光电”股票卖出后所得资金最终流向叶泉本人。
(三)叶泉利用“吕某”账户交易“万隆光电”股票
“吕某”账户主要由田某静使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叶泉指示下属田某静使用“吕某”账户,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10点10分53秒至10点24分07秒,通过10笔买入“万隆光电”股票137,500股,成交金额4,493,086.00元。2021年9月9日上午9点35分40秒至9点36分14秒,通过2笔卖出“万隆光电”股票137,500股,成交金额5,810,793.00元,盈利总计1,308,805.04元。
叶泉、田某静均承认“吕某”账户此次交易“万隆光电”股票由叶泉实际决策。
(四)“吕某”账户交易“万隆光电”特征
“吕某”账户交易“万隆光电”股票,交易时间敏感、交易异常,存在空置及买入放量情形,买入卖出态度坚决、成交意愿强烈,内幕交易特征典型。 |
批复内容 | 没收叶泉违法所得1,308,805.04元,并处以2,617,610.08元罚款。 |
处理人 | 西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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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5 |
标题 | 万隆光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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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24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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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08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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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03 |
标题 | 关于对朱国堂、徐凤仙、任国瑞和施小萍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41号 |
批复原因 | 朱国堂、徐凤仙、任国瑞和施小萍:朱国堂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光电”)的董事,徐凤仙为万隆光电董事兼副总经理,任国瑞为万隆光电副总经理,施小萍为万隆光电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20年8月4日晚间,你们通过万隆光电披露公告称,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万隆光电股份分别不超过21,063股、17,500股、19,531股和9,719股。8月24日和25日,朱国堂、徐凤仙、任国瑞和施小萍减持万隆光电股份数分别为21,063股、17,500股、19,531股和9,719股,减持金额分别为62.6万元、52.47万元、61.12万元和29.57万元。前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期不满十五个交易日。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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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万隆光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9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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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28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3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3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9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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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06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2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2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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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25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余兴洪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17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副总经理,你配偶蒋芳于2018年10月22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25,000股,交易金额605,750元。公司预约于10月27日披露2018年三季报,你配偶卖出公司股票的时间发生在三季报预约披露日前30日内,构成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
你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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