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26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严建林、罗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3]49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严建林、罗梅:
经查,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1,185万元至1,440万元。3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盈利480万元至550万元。4月24日,公司再次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70万元至240万元。4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82.79万元。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由盈利转为亏损,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严建林、罗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25 |
标题 | 达威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3]49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严建林、罗梅:
经查,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1,185万元至1,440万元。3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盈利480万元至550万元。4月24日,公司再次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70万元至240万元。4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82.79万元。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由盈利转为亏损,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严建林、罗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07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75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1月1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1,185万元至1,440万元。3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盈利480万元至550万元。4月24日,你公司再次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70万元至240万元。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82.79万元。你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你公司业绩预计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3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06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吴冬梅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04号 |
批复原因 | 吴冬梅:
截至2018年2月5日,你持有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威股份”或“公司”)11.71%的股份。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通过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你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83%,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下降到5.88%。你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累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也未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卖出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15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10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10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30 |
标题 | 上海金狮化工有限公司受到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02018032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020180324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近日对上海金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上海金狮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并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金狮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30 |
标题 | 上海金狮化工有限公司受到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020180325号) |
相关法规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020180325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近日对上海金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上海金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修理而暂停使用,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
批复内容 |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金狮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9-21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18]28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吴冬梅所持公司股份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7月4日被冻结,合计10,677,9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3%,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2018年8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
经查,公司分别在2018年6月16日、7月10日两次收到中国结算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了吴冬梅股份被冻结的信息。你公司未及时进行关注并向股东求证,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作为信息披露主体,你公司应当对包括持有5%以上的股东股份被冻结在内的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进行及时关注并履行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9-21 |
标题 | 关于对吴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18]29号 |
批复原因 | 吴冬梅女士:
你本人持有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威股份或公司)10,677,975股,属于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经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你所持达威股份股票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7月4日被全部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0.23%,但你未按照规定及时通知达威股份进行公告。直至2018年8月6日,公司通过查询得知你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事项,并对外进行披露。 |
批复内容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09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吴冬梅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83号 |
批复原因 | 吴冬梅:
你持有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威科技”)股票1,067.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3%,上述全部股份已被有关部门司法冻结,其中5月30日被冻结50.05万股,7月4日被冻结1,017.75万股,但你并未及时通知达威科技进行公告。直至8月6日,达威科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上述冻结事项后,才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2.6条、第11.1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