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升药业

- 300485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24
标题赛升药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3]56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升药业)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11月19日、2022年6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股份960万股、475万股,在和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赛升药业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此外,你未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赛升药业公告减持意向,违反了你在赛升药业上市时所作的“若本人减持赛升药业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的承诺。
批复内容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22
标题关于对马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3]56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升药业)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11月19日、2022年6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股份960万股、475万股,在和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赛升药业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此外,你未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赛升药业公告减持意向,违反了你在赛升药业上市时所作的“若本人减持赛升药业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的承诺。
批复内容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10-19
标题赛升药业:关于对马丽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违反减持预披露承诺马丽在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升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若本人减持赛升药业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2021年11月19日、2022年6月29日,马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赛升药业股份960万股、475万股,交易金额合计约15,084.50万元,马丽未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赛升药业公告减持意向,违反了其所作的承诺。 二、权益变动违规2022年7月6日,赛升药业披露的《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后)》显示,2015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9日,马丽及一致行动人刘淑芹合计持股比例由15.12%下降至8.02%,累计变动比例达7.10%。其中,2018年9月27日至2020年12月16日,马丽及一致行动人刘淑芹合计持股比例由15.12%下降至11%,累计变动比例为4.12%,2021年11月19日、2022年6月29日,马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赛升药业股份960万股、475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1.99%、0.99%。马丽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赛升药业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批复内容对马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7-11
标题赛升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报告
相关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文件批号京水务罚字[2022]第110号
批复原因经查实,因赛而生物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经取样检测,赛而生物向排水管网排放的污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测定值为930mg/L,不符合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中表1A级限值的规定。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批复内容对赛而生物作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北京市水务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25
标题关于对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86号
批复原因2022年3月3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原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按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公司北京中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更正作为合营企业、按权益法核算进行会计处理,对你公司2021年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前三季度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分别调减2021年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22,208.24万元、34,797.58万元、40,320.27万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79%、40.00%、33.25%。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23
标题赛升药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78号
批复原因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78号)。
批复内容根据贵部的要求,本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核查。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7
标题关于对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2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02
标题赛升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文件批号京市监食罚字[2019]24号
批复原因(一)因赛而生物生产的赛而牌天葡片(批号:20190601;生产日期2019-06-11)铅项目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示执行的企业标准,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属于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食品安全法规定。 (二)赛而生物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赛而生物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决定给与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七千一百二十元;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赛而牌天葡片(批号:20190601;生产日期2019-06-11)418盒;4.处罚五万元;罚款合计五万七千一百二十元。
处理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01
标题关于对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淑芹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03号
批复原因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淑芹: 你在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你于2019年7月17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388.8万股,成交价格为9.02元/股,成交金额为35,069,760元,成交价格低于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上述行为与你的承诺不符。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5
标题关于对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43号
批复原因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2月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赛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退出国家医保目录药品1个,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2月19日才对外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产品新进入及退出国家医保目录的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18
标题赛升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报告
相关法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文件批号兴环保监罚字[2016]97号
批复原因因赛而生物部分废水排放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规定的化学需氧量(CODCr)500mg/L的排放标准,违反了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赛而生物作出叁拾万捌仟零壹元贰角肆分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