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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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8
标题关于对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7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147号
批复原因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作为迪纳科技原股东,承诺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5,000万元,如迪纳科技未能完成承诺收入,鸿利智汇有权选择要求承诺方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支付现金补偿或回购其持有的迪纳科技股权,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达)就上述收入承诺事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迪纳科技2015年-2018年的审计报告显示,迪纳科技四年累计实现的营业收入为38,381.48万元,未完成上述业绩承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亿科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8
标题关于对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平、李俊东、邓寿铁、关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8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148号
批复原因鸿利智汇仅在迪纳科技完成业绩承诺的2015年度年报中披露了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而未在2016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也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直至2021年10月8日才补充披露。鸿利智汇未及时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也未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关进展,直至2021年11月22日才补充披露。鸿利智汇未及时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也未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关进展,直至2021年11月22日才补充披露。 鸿利智汇未及时披露与迪纳科技、旭晟半导体、鸿利秉一相关的业绩承诺及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鸿利智汇及李国平、李俊东、邓寿铁、关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7
标题鸿利智汇: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148号
批复原因鸿利智汇仅在迪纳科技完成业绩承诺的2015年度年报中披露了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而未在2016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也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直至2021年10月8日才补充披露。鸿利智汇未及时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也未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关进展,直至2021年11月22日才补充披露。鸿利智汇未及时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也未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关进展,直至2021年11月22日才补充披露。 鸿利智汇未及时披露与迪纳科技、旭晟半导体、鸿利秉一相关的业绩承诺及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鸿利智汇及李国平、李俊东、邓寿铁、关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5-13
标题关于对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鸿利智汇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累计营业收入为38,381.48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鸿利智汇于2021年1月19日书面通知承诺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共计7,476.66万元。截至目前,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仍未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亿科达也未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前述承诺。
批复内容对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28
标题关于对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41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在2016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也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履行进展,直至2021年10月8日才补充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两项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也未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两项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关进展,直至2021年11月22日才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5-26
标题关于对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有限合伙)、郭志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有限合伙)、郭志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9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2.2亿元现金收购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博合伙”)持有的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善车灯”)56%股权,郭志强为泽博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根据鸿利智汇与泽博合伙、郭志强、谊善车灯签署的《关于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泽博合伙及郭志强承诺谊善车灯2017至2020年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00万元、3,300万元、5,300万元、8,350万元;如在承诺期内,谊善车灯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鸿利智汇有权要求泽博合伙、郭志强在谊善车灯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60日内,向鸿利智汇支付现金补偿、股权补偿或是股权回购。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谊善车灯2017年、2018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496.58万元、-3,389.04万元,2018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鸿利智汇已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要求泽博合伙、郭志强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并于2019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泽博合伙和郭志强向鸿利智汇支付股权回购款3.11亿元。泽博合伙、郭志强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违反了作出的承诺。2019年11月22日,鸿利智汇与泽博合伙、郭志强等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谊善车灯回购价款下调为2.1亿元,其中1.7亿元以谊善车灯85%的股权冲抵、剩余4,000万元在协议生效起48个月内分四期以现金支付。截至2019年12月6日,泽博合伙、郭志强已将谊善车灯相关股权过户至鸿利智汇;但截至2020年12月4日,泽博合伙、郭志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如期支付第一期应支付剩余股权回购款500万元。泽博合伙、郭志强作为鸿利智汇股权收购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批复内容对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有限合伙)、郭志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有限合伙)、郭志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05
标题关于对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国平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9号
批复原因李国平: 你作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2月5日通过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2月3日,你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票3,795万股,减持比例5.36%,持股比例从18.12%下降至12.76%。你在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1
标题关于对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2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8
标题关于对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7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9
标题鸿利智汇: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23号
批复原因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23号《关于对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02
标题关于对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7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7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15
标题关于对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3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3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16
标题关于对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特此函告。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1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何洪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于内幕信息 2014年以来,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或公司)开始考虑开展汽车LED灯智能化项目,并在2015年对外披露了车联网发展计划,2016年初设立规模约8亿元的车联网并购基金,对外寻找收购标的。 2016年4、5月份,中间人向鸿利智汇董事会秘书邓某铁推荐了深圳市速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易网络)。在中间人协调下,5月初鸿利智汇李某平、邓某铁与速易网络的李某丹、杨某在速易网络办公室进行第一次会见,双方就主营业务及经营等情况进行介绍,了解双方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5月11日,邓某铁向会计师巩某春表示,想要了解速易网络的财务状况,12日,经李某丹同意,巩某春带2名会计师到速易网络进行摸底。 5月16日,邓某铁参照速易网络曾与其他公司谈判的交易方案初稿,起草了并购方案,经李某平同意后,当日下午把并购方案发给承办律师,律师据此起草了《重组意向书》,并于当日20:07通过邮件发回给邓某铁。17日,邓某铁将《重组意向书》发至杨某指定邮箱,并电话告知,杨某表示收到。 2016年6月份,应鸿利智汇邀请,李某丹、杨某峰、杨某及中间人前来鸿利智汇广州总部回访,参观了公司的体验厅,了解了鸿利智汇的业务经营情况。6月17日,张某、巩某春前往鸿利智汇参加公司增发的中介答谢会,见了李某平并沟通了公司的情况。 6月22日,李某平向李某丹划转500万诚意金。7月1日,双方正式谈判,包括鸿利智汇拟发行股价定价的选择、现金支付比例及进度、股票解锁进度、核心管理层任职期限等内容。 7月22日,鸿利智汇李某平与速易网络李某丹签订《重组意向书》,召开重大资产重组中介协调会,确定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并向深交所报备及申请停牌。7月25日,鸿利智汇开市即停牌。9月29日,鸿利智汇发布《关于签署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称公司拟收购速易网络100%的股权,交易对价预估值为9亿元。 根据鸿利智汇上述公告,其收购速易网络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9亿元,占鸿利智汇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79亿元的83.41%。鸿利智汇收购速易网络100%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张某作为本案并购重组事项审计机构负责人和签字会计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不晚于2016年6月17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涉案账户相关情况 (一)涉案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程某更”证券账户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三路证券营业部,2016年6月20日、22日,该账户相继转入资金后,于21日、22日、24日分批全仓买入“鸿利智汇”股票18.91万股,买入金额279.12万元。截至2017年9月27日,该账户卖出持有的“鸿利智汇”股票,亏损519,760.71元。 (二)涉案账户操作情况及交易特征 经查,“程某更”证券账户涉案交易实际由何洪涛决策并下单操作,何洪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更”证券账户此前未交易过“鸿利智汇”股票,且近年来未有全仓买入单只股票的情况,本次何洪涛通过“程某更”证券账户积极全仓买入“鸿利智汇”股票的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过程及张某知悉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资金流水、重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何洪涛上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鸿利智汇”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何洪涛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0-16
标题鸿利光电: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申请文件反馈意见(152918号)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穗]质监罚字[2014]第14028号
批复原因2014年10月16日,本公司的子公司广州莱帝亚因尚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就有销售工矿灯产品行为,被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处以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批复内容广州莱帝亚于2014年7月21日取得上述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同年11月7日,广州莱帝亚缴纳了上述罚款。公司确认广州莱帝亚销售的上述工矿灯产品未造成下游客户的生产事故或重大损失,购买广州莱帝亚相关产品的客户亦出具了说明,确认该等产品未造成生产事故或重大损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亦出具的证明,确认广州莱帝亚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处理人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0-12
标题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方案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2]36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的问题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披露差错的问题 三、关于公司前五名客户披露差错的问题 四、关于在建工程中利息资本化核算不规范的问题 五、关于设备购臵转为固定资产不及时的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通过此次广东证监局详细全面的现场检查,暴露了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基础规范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的整改意见非常宝贵,对公司未来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整改过程和规范过程将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将认真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实现公司的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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