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0 |
标题 | 荃银高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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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1 |
标题 | 荃银高科: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93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中新融鑫及其一致行动人陆续通过大宗交易、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荃银高科股票,在中新融鑫累计增持荃银高科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新融鑫违反法律规定增持股票数量为20,939,506股,违法增持金额24,009万元,违法增持比例为荃银高科已发行股份的6.6%。中新融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行为。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做出以下决定:
1、对中新融鑫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其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对中新融鑫合计罚款2,440万元。
2、对中新融鑫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喻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中新融鑫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喻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喻炜合计罚款40万元。
3、对中新融鑫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仁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中新融鑫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仁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韩仁东合计罚款40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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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7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7号 |
批复原因 |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年报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收入947,465,898.19元,同比增长25.1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461,913.52元,同比增长103.61%,其中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670,152,952.28元,占全年营业收入的70.73%,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90,140,587.37元,占全年净利润144.31%。全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5,745,441.63元,同比下降25.11%。
2、报告期内,你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中“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为3,648,282.89元,相比去年1,179,506.72元,增长较快。请详细说明该会计科目项下的具体类别及对应的金额,较去年大幅增长的原因。
3、报告期内,公司前5名客户销售金额为66,932,379.57元,占公司年度销售总额的7.06%,2015和2016年前5名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92,396,075.45元和82,395,454.30元,占比分别为15.21%和10.88%。
4、报告期内,你公司对前5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为148,154,340.55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21.66%,2015年和2016年对前5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分别为50,956,106.25元和82,302,257.52元,占比分别为16.79%和16.02%。
5、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荃银高盛营业收入106,625,618.74元,去年同期仅为12,074.09元,主要是本期全椒农产品批发物流市场完工确认收入所致。报告期末,荃银高盛累计偿还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万元,仍有3,349,834.08元本息逾期未支付。2017年8月10日,荃银高盛子公司中合恒丰归还滁州城发公司5,000万元的专项投资资金,并解除投资期限为15年的投资协议。
6、报告期内,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荃银科技实现营业收入10,257.54万元,同比增长57.18%;净利润2,030.83万元,同比增长46.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18.50万元,同比增长46.77%。荃银科技在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市场占有率居前列,并拓展印尼市场,出口量相比上年度增长约30%。荃银科技除发展种子业务外还承接了非洲安哥拉库茵巴、威热等地的农作物种植农场建设项目。
7、你公司披露对商品种子销售收入的确认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确认政策。
8、报告期末,存货余额535,066,856.64元,存货跌价准备金额44,065,054.88元,账面价值较高,请结合库龄情况量化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9、2015年至2017年,公司应收账款连年增长,分别为40,996,170.32元、63,765,665.60元和74,900,604.58元。
10、2015年至2017年,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分别为2,626,155.32元、6,884,293.60元和9,070,037.42元,占同期净利润比例分别为6.13%、13.25%、17.46%,比例逐年上升,报告期内资本化转为无形资产金额为3,162,178.51元。
11、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较期初增长达90%,其中对四川永建置业有限公司的1,016,000.00元股权转让款因合同纠纷预计无法收回并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2、2011年7月,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皖农种业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并增资的协议》,约定皖农种业在2011-2015年四个经营年度(即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承诺业绩分别不低于600万、1200万、1600万、1800万。2017年3月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皖农种业业绩承诺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皖农种业承诺总指标由5,200万元调整至4,895万元。
13、2018年3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对控股子公司荃银农投进行财务资助的议案,以自有资金向荃银农投提供合计不超过2,600万元额度的财务资助。该控股子公司原主营业务为土地整理,复垦和农田基本建设。2017年年底少数股东退出,新股东重新对业务进行调整,目前主要经营粮食贸易或大米加工等。荃银农投成立于2014年4月,近两年来一直亏损并未盈利。
14、报告期内,你公司披露对公司合并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子公司有皖农种业等4家;未对合并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有荃银高盛等3家。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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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02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4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4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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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6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6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6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6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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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6-07 |
标题 | 荃银高科: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京调查字16020号、16021号、16022号 |
批复原因 | 中新融泽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16年2月份增持本公司股份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属于持股5%以上股东事项。 |
批复内容 |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6月5日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新融泽及其一致行动人”)通知,称其于2016年6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京调查字16020号、京调查字16021号、京调查字16022号),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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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5-20 |
标题 | 关于对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 新融泽”)、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中新睿银”)、 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新融鑫”)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2月26日,中新睿银、中新融鑫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方式累计增持安徽荃银高 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股份27,590,628股, 占荃银高科总股本的8.71%。在买入荃银高科股份达到5%时,中 新融泽、中新睿银、中新融鑫作为一致行动人没有及时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荃银高科股份,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理有限公司、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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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3-09 |
标题 | 荃银高科: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中新融泽”),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新融鑫”、“中新睿银”),在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累计增持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荃银高科”,下称“公司”)股份27,590,6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1%。其中,在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870,0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2月26日,中新融鑫继续增持公司股份12,720,5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2%。
上述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荃银高科股票达到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在完成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荃银高科”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规增持股份达公司总股本的3.71%。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中新融泽、中新融鑫、中新睿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企业)应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上市公司持股行为,依法履行持股变动报告、披露及相关义务,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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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02-02 |
标题 | 关于对徐文建、吴桂龙、温树宏、常永茂给与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徐文建、吴桂龙、温树宏、常永茂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徐文建、吴桂龙、温树宏、常永茂利用所控制的“徐文建”、“温树宏”、“徐开举”、“刘益民”、“陈礼兵”、“张红梅”“李慧”、“陆玉东”、“夏邦荣”、“温宗道”、“江杨阳”、“高微微”、“叶明莉”、“孙洁”、“杨玉婵”、“刘玉杰”、“合肥兆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于2013年8月份开始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荃银高科”股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荃银高科”股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荃银高科”股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荃银高科”股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荃银高科”股票(股票代码:300087),并于2014年1月30日首次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至2014年4月29日股东大会当天持股比例合计达到最高值11.89%。股东大会结束后,相关账户组开始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陆续减持“荃银高科”股票,至2015年8月5日减持至0.64%。在买入和卖出“荃银高科”股份达到5%时,徐文建等人没有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义务,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买入和卖出“荃银高科”股份。
徐文建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徐文建、吴桂龙、温树宏、常永茂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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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11-18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常永茂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规定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拟对常永茂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已要求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常永茂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创业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13号】,因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常永茂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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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13 |
标题 | 荃银高科:关于对公司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5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53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贵部《关于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53号)有关意见和要求,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荃银高科”)董事会会同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有关问题逐一落实,现就贵部重组问询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请贵部予以审核。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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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2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徐文建等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徐文建原为上市公司荃银高科董秘、原始股东,为重回荃银高科董事层,徐文建与吴桂龙、常永茂等人商议利用各自控制的账户买入“荃银高科”股票,其中徐文建控制“徐文建”、“兆某咨询”、“叶某莉”账户,温树宏控制“温树宏”、“温某道”、“高某微”、“李某”、“刘某民”、“江某阳”、“刘某杰”、“陈某兵” “徐某举”、“张某梅”账户。吴桂龙控制其妻子“孙某”账户,常永茂控制“杨某婵”、“陆某东”账户。
上述账户组于2013年8月份开始买入“荃银高科”股票,并于2014年1月30日首次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至2014年4月29日股东大会当天持股比例合计达到最高值11.89%。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相关账户组开始陆续减持“荃银高科”股票,至2014年5月29日减持至7.03%。相关股票交易中,吴桂龙为徐文建交易“荃银高科”股票提供了融资安排,温树宏为常永茂交易“荃银高科”股票提供了融资安排,徐文建、吴桂龙、温树宏、常永茂在交易“荃银高科”股票时下单的电脑硬盘序列号交叉重叠,且部分当事人承认存在委托下单情况。
从2014年1月30日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到2014年5月29日减持至7.03%期间,徐文建、吴桂龙、温树宏、常永茂始终未披露上述持股情况,并在荃银高科2014年4月29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上,利用持有股权的投票权成功帮助徐文建当选为荃银高科董事。
综上,徐文建、吴桂龙、常永茂、温树宏基于同一目的产生共同买入并持有“荃银高科”股票的合意,相关人员积极参加“荃银高科”股东大会并在会上一致选举徐文建为董事,相关账户交易下单电脑序列号交叉重叠,个别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下单、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况,买卖“荃银高科”股票时点与合意形成时间、行动时间高度吻合。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徐文建、吴桂龙、温树宏、常永茂作为相关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其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达到5%时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而本案中徐文建、吴桂龙、温树宏、常永茂通过采取分账户的方式买入“荃银高科”股票,逃避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和通知上市公司公告信披的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我局决定:
对徐文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吴桂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温树宏、常永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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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01-16 |
标题 |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徐文建先生于2014年4月29日起担任公司董事。截至2014年2月28日,其持有公司股份1,045,6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2014年3月21日,徐文建先生买入公司股份52,400股,成交金额620,102元;2014年9月19日,卖出公司股份32,200股,成交金额377,458元。深交所认定:徐文建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将依法收回徐文建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收益,具体数额尚需进一步核实。公司董事会已通知徐文建先生,要求其提供短线交易资料、确认短线交易收益,并要求其将短线交易收益上交公司。
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徐文建先生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规定,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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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1-29 |
标题 |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11]003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公司 2010 年年报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会计账务处理依据不够充分。
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后续实施情况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及募集资金存放存在瑕疵。
四、关于公司补贴收入未及时披露。
五、关于公司治理内控方面不够完善。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认为,安徽证监局此次年报现场检查,对公司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各项管理水平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公司将以此为契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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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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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1-10 |
标题 |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年报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
2、会计账务处理依据不够充分。
3、募集资金使用后续实施情况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及募集资金存放存在瑕疵。
4、补贴收入未及时披露。
5、治理内控方面不够完善。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安徽证监局这次检查中所提出的问题,并立即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整改报告经安徽证监局审阅无异议后,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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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2-17 |
标题 |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关于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
2、关于公司治理方面需要加强 |
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安徽证监局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及工作指导,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将进行认真的整改,并将继续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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