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1 |
标题 | 关于对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70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170号 |
批复原因 | 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与一致行动人西藏安乃达实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5%以上股份。2020年11月19日,你公司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大洋电机股票46.4万股,成交金额196.1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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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27 |
标题 | 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50号 |
批复原因 | 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0日,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披露的《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作为大洋电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按相关规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预披露公告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大洋电机股份46.4万股,占大洋电机总股本的0.02%,成交金额196.11万元。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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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1-20 |
标题 | 大洋电机: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西藏升安能于2020年4月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计划在公司披露其减持计划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600万股。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按照计划,该减持计划于2020年11月4日期限届满,西藏升安能于11月5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公司随后于2020年11月7日对外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由于西藏升安能工作人员疏忽,记错了上述减持计划的期限届满日期,误以为2020年11月19日仍在减持计划期限内。2020年11月19日上午,西藏升安能工作人员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了错误操作,在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票46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交易均价为4.23元/股,成交金额为1,961,070.00元。 |
批复内容 | 1、西藏升安能在获悉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立刻对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予以了制止,并深刻意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检讨,同时就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西藏升安能明确表示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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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2 |
标题 | 大洋电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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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26 |
标题 | 大洋电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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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7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岳兴、詹志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独立性调查。
二、对评估资料的核查验证程序不到位。
三、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资产评估报告未包含必要信息。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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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7 |
标题 |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潘传云、刘晓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针对商誉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未发现被审计对象的商誉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
三、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未合理评价大洋电机2018年财务报表中附注与商誉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适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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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7 |
标题 | 关于对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徐锋、刘广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11号 |
批复原因 |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徐锋、刘广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委托你所开展的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商誉减值相关评估专题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识别和关注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
二、混淆企业价值评估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相关概念。
三、资产评估报告未包含必要信息。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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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4 |
标题 | 大洋电机: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2号 |
批复原因 |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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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9-26 |
标题 | 关于对徐海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6号 |
批复原因 | 2008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因大洋电机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非公开发行、二级市场增持、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原因,徐海明持有大洋电机股份的比例由11.19%稀释至6.22%。2019年7月19日,徐海明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大洋电机股份6,289,500股,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5.95%。徐海明在所持有大洋电机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减持大洋电机股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 |
批复内容 |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徐海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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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05 |
标题 | 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徐海明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46号 |
批复原因 | 徐海明:
2019年7月25日,你通过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或“上市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08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因大洋电机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增发股份、二级市场增持、被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行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原因,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由11.19%稀释至6.22%;2019年7月19日,你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大洋电机6,28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7%,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5.95%,自2008年6月19日以来的累计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4%。你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且未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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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25 |
标题 | 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9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9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8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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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05 |
标题 | 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8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8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7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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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1 |
标题 | 大洋电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45号 |
批复原因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45号文件(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遵照问询函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回复说明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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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30 |
标题 | 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77号 |
批复原因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22,976.31至43,863.86万元,净利润变动幅度为-45%至5%;2019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亏损21亿元至23亿元。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为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自2016年以来连续三年未能达成业绩承诺,公司拟对收购上海电驱动时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金额约为20亿元至21.5亿元;公司拟对收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佩特来”)时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金额约为2.5亿元至3亿元。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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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4 |
标题 | 大洋电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4号 |
批复原因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 4月 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遵照问询函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回复说明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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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0 |
标题 | 大洋电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10号 |
批复原因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遵照问询函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回复说明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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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18 |
标题 | 上海汽车电驱动有限公司环保部门处罚 |
相关法规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海汽车电驱动对机加工车床内更换下来的废乳化液倾倒于雨水窨井内。 |
批复内容 | 罚款170,000元。 |
处理人 |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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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06 |
标题 | 公司海关部门处罚 |
相关法规 |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大洋电机申报出口货物时遗漏申报一集装箱货物,导致报关单出口集装箱数量与申报不符。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元。 |
处理人 | 中山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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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2 |
标题 | 上海汽车电驱动有限公司环保部门处罚 |
相关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上海汽车电驱动新增喷漆工位及烘干炉设备未向环保部门办理新增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上海汽车电驱动喷漆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
批复内容 | 一、罚款80,000元。
二、罚款130,000元。 |
处理人 |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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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26 |
标题 | 中山坚信运输营运车辆违反道路交通部门相关规则的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中山坚信运输包车客运经营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元。 |
处理人 |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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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21 |
标题 | 广东庞氏汽车服务税务部门处罚 |
相关法规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广东庞氏汽车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2016年7-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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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01 |
标题 | 中山宏昌运输营运车辆违反道路交通部门相关规则的处罚 |
相关法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中山宏昌运输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
批复内容 | 9项处罚合计罚款50,000元。 |
处理人 |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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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31 |
标题 | 商务部关于公司收购北京佩特来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大洋电机收购北京佩特来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 |
批复内容 | 罚款150,000元。 |
处理人 |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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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04 |
标题 | 大洋电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35号 |
批复原因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3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遵照关注函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回复说明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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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20 |
标题 | 北京锋锐税务部门处罚 |
相关法规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北京锋锐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2016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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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26 |
标题 | 上海电驱动消防部门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海电驱动部分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批复内容 | 罚款5,000元。 |
处理人 | 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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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05 |
标题 | 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环保部门处罚 |
相关法规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北京佩特来未保持喷漆净化处理设施正常使用,污染周边环境。 |
批复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30,000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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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23 |
标题 | 武汉安兰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武汉安兰斯将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未经报检验而擅自销售或使用。 |
批复内容 | 罚款900元。 |
处理人 |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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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08 |
标题 | 大洋电机城管部门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大洋电机在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内建设一幢工业厂房的配套用房时,未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0元。 |
处理人 |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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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6 |
标题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4号的回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6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4号)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
批复内容 | 根据2015年6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4号)的要求,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本次重组有关各方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现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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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7-23 |
标题 | 中山安兰斯质监部门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中山安兰斯逾期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 |
批复内容 | 罚款800元。 |
处理人 | 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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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5-05 |
标题 | 北京佩特来人社部门处罚 |
相关法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北京佩特来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违法延长733名劳动者工作时间。 |
批复内容 | 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219,900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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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4-16 |
标题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2011]6号 |
批复原因 | (一)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问题1:审计委员会部分会议记录不完整,且部分参会人员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问题2:法律及审计事务管理部负责人长期居住在国外,不利于其工作职责的履行。
(二)部分募投项目进展缓慢,实现效益未达到预计收益水平。
(三)财务核算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
问题1: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部分记账凭证未附完整的原始凭证。
问题2:废料收入存在跨期入账情况,将应归属于2009 年度的废料收入159,203.27元记入了2010 年度;将应归属于2010 年度的废料收入175,472.28 元记入了2011 年度。
问题3:融资租赁的SAP 服务器,其租赁合同已于2010 年6 月到期,你公司未再与出租方签订续签或购买合同,但仍将该资产记入固定资产。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针对告知书中指出的问题,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实际情况一一对应逐项进行了整改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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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9-12-31 |
标题 | 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09]200号 |
批复原因 | 鲁楚平、刘自文和樊惠平签署和报备本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的声明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未申报完整的近亲属信息;其近亲属存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且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熊杰明未能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的一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备案。
熊杰明未能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没有及时按本所规定提交完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电子文件。 |
批复内容 | 鉴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第17.3条、第17.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鲁楚平、熊杰明、刘自文、樊惠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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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4-03 |
标题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2009]2号文 |
批复原因 | 1、公司章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2、公司“三会”记录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不完整。
3、公司未制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公司专门委员会会议没有定期召开。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此次现场检查提出的问题,对完善我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都有很大的促进及警示作用。我公司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认真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从而保证公司在规范的经营运作下长期持续的发展。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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