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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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7-24
标题兴业银锡:关于控股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4年7月23日凌晨3时30分,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盛矿业”)采矿承包方峤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采矿作业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经初步调查,该起安全事故系在矿区6号平硐扒碴机出矿时,造成操作人员在扒碴机和巷道帮壁之间发生挤压,1名现场施工人员送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受伤。
批复内容博盛矿业主营金的采选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金精粉,生产规模:年处理矿石量14.4万吨(日处理矿石量480吨,年工作300天)。2023年,博盛矿业实现营业收入1912.59万元,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0.52%,实现净利润-4531.14万元;2024年一季度,博盛矿业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0.00%,实现净利润-1383.52万元。如博盛矿业短期无法正常生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事故的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9
标题关于对刘承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24]2号
批复原因刘承革: 经查,你作为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儿子刘建宇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0100股,成交金额188636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9100股,成交金额83953元。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8
标题兴业银锡: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刘承革:经查,你作为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你的儿子刘建宇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0100股,成交金额188636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9100股,成交金额83953元。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2-27
标题兴业银锡: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监事会主席刘承革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刘承革先生的儿子刘建宇先生自2023年12月15日(刘承革先生任职公司监事之日)至2024年1月16日多次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刘建宇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刘承革先生和刘建宇先生 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 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 1577 元已由公司收回(计算方法:卖出成交金额-买 入成交金额=83953-82376=1577,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买入的 11000 股并未卖出,不 计算在内)。 2、经刘承革先生来函确认,其事前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交易前也没有告 知其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信息。本次短线交易系因刘建宇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其本人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作出 的自主交易决定,不存在因获悉公司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主观 违规的故意。刘承革先生已充分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不良影响,委托公司向广大 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亲属证券账 户的管理,切实履行其作为公司监事的义务,承诺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 票。 3、公司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27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刘承革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34号
批复原因2024年2月27日,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锡”或“公司”)披露《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显示,你的儿子于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20,100股,卖出9,100股。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你作为兴业银锡的监事,未能督促亲属合规交易兴业银锡股票。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3
标题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宋朝晖、张文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23]24号
批复原因一、内控测试执行不到位 二、实质性测试程序执行不规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12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3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9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收购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暨涉及矿业权信息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22]湘1322执恢448号
批复原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批复内容执行681059.14元,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处理人新化县人民法院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2-23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22]19号
批复原因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因前期关联交易,你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存在如下承诺事项: 1.2014年10月,你公司将持有的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河时代”)全部股权出售给兴业矿业,并对唐河时代2017-2019年业绩作出承诺(后经股东大会审议将业绩承诺期调整为2019-2021年)。因唐河时代一直未投产,你公司承诺的业绩亦未达成,按照业绩补偿约定,应向兴业矿业进行现金补偿。 2.2015年9月,你公司将持有的赤峰荣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邦矿业”)全部股权出售给兴业矿业,并对荣邦矿业2017-2019年业绩作出承诺。实际运营中,荣邦矿业仅2019年达到所承诺的业绩水平,按照业绩补偿约定,你公司应向兴业矿业进行现金补偿。 3.2016 年12月,你公司、吉伟、吉祥、吉喆以及8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全部股权出售给兴业矿业,并对银漫矿业2017-2019年业绩作出承诺。实际运营中,银漫矿业3年累计未完成所承诺业绩,你公司应向兴业矿业进行股份补偿并返还分红款。 上述承诺事项共涉及现金补偿金额53,561.28万元;涉及需补偿股份65,600,060股,并需返还现金分红款 261.76 万元。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履行上述业绩补偿承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10-10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2]988号
批复原因一、超期未履行业绩承诺现金补偿义务 二、超期未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13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5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9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6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2月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9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7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8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5-13
标题关于对吉伟、吉祥、吉喆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22]1号
批复原因吉伟、吉祥、吉喆所持上述应补偿股份已于2017年为兴业集团10亿元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21年9月,法院裁定吉伟、吉祥、吉喆所持上述应补偿股份归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所有,以抵偿兴业集团所欠国民信托部分债务,吉伟、吉祥、吉喆超期未履行股份补偿承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吉伟、吉祥、吉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8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81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9年1月至6月期间向合营企业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累计提供借款4,159.80万元,截至目前尚有3,409.80万元款项未收回。你公司未按规定就前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7.4.4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1-19
标题关于对吉伟、吉祥、吉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吉伟、吉祥、吉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喆以及8家合伙企业持有的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100%股权。根据兴业矿业与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喆签署的相关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兴业矿业2020年5月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的公告》,银漫矿业2017年至2019年三年累计未完成承诺业绩,吉伟、吉祥应分别补偿股份25,126,132股并返还现金分红款100.26万元;吉喆应补偿股份11,304,216股并返还现金分红款45.11万元。2020年12月,吉祥返还现金分红款100.26万元。吉伟、吉祥、吉喆所持上述应补偿股份已于2017年为兴业集团10亿元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21年9月,法院裁定吉伟、吉祥、吉喆所持上述应补偿股份归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所有,以抵偿兴业集团所欠国民信托部分债务,吉伟、吉祥、吉喆无法再以其持有的上述股份履行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义务。
批复内容对吉伟、吉祥、吉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18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46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3-19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监事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龙晶女士于2021年3月16日因操作失误,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05%。
批复内容龙晶女士致歉声明:本人对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本人今后将严格管理好本人证券账户,加强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报备及预披露的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2-08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自查通知暨自行停产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1年1月11日零点30分左右,建峰项目部安全经理高宏水接到井口调度室电话,称820分段有人生病,高宏水立刻通知司机到井口等待,并报告项目部黄节树,高宏水到达现场后,看到病人双手捂胸,他把病人放到车上送到井口,司机用皮卡车送到医院,按照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录,死者来医院途中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批复内容建峰项目部员工,死亡一人,发病猝死,后续工作仍在进一步核实。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2-03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文件批号东自然资(土地)罚[2021]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单位于2006年在东乌珠穆沁旗嘎海乐苏木巴彦宝力格嘎查非法占用土地314.882.4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批复内容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陆佰贰拾玖万柒仟陆佰肆拾捌元贰角(314.882.41㎡*20元/m2=6,297,648.2)的罚款。
处理人东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8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文件批号西自然资罚决字[2020]5号
批复原因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西乌旗吉仁高勒镇巴彦乌拉嘎查境内进行矿区建设,该项目建设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18.2349公顷。2.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8.2349公顷(182349平方米),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547.047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纳至西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罚没款账户(办理地点:自然资源局704办公室)。
处理人西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3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6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20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1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杨士宏、王明星、陈小兵、谭正祥)
相关法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专员办[2020]5号
批复原因一、双源冶炼项目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类资产评估方法不恰当 二、双源冶炼项目银行存款评估程序不到位 三、富生矿业租赁选矿厂生产经营权评估程序不到位 四、其他执业问题
批复内容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30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5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17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03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文件批号[锡]应急罚[2019]01、02、03、04、05、06、07、08号
批复原因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事故调查中发现,银漫矿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长期悬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长期不落实,台账登记内容不全面,不具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培训考核。2019年春节期间,银漫矿业有意隐瞒停产情况,谎报继续生产,逃避复产检查。对承包单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未履行《2018年度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关职责,也未按要求签订2019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人员出入井管理极为混乱,对承包单位长期使用违规车辆在措施斜坡道向井下运送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制止。2018年8月21日,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旗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采用斜坡道运输人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中未统计承包单位使用的事故车辆,有意规避监管。工会组织发挥作用不力。银漫矿业改选工会程序违法,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成立后没有开展任何工作,未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未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方面采取具体措施。由此导致事故发生。
批复内容1、《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锡]应急罚[2019]07号) 被处罚单位: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00,000.00元(叁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锡]应急罚[2019]08号) 被处罚单位: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决定给予处民币4,990,000.00 元(肆佰玖拾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锡]应急罚[2019]01号) 被处罚人:吉兴业;决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经调查核实上一年年收入是502788.12元(伍拾万零贰仟柒佰捌拾捌元壹角贰分),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处人民币301672.87元(叁拾万零壹仟陆佰柒拾贰元捌角柒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锡]应急罚[2019]02号) 被处罚人:吉兴军,决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经调查核实上一年年收入是322692.12元(叁拾贰万贰仟陆佰玖拾贰元壹角贰分),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处人民币193615.27元(壹拾玖万叁仟陆佰壹拾伍元贰角柒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锡]应急罚[2019]03号) 被处罚人:罗斌;决定给予处人民币9,000.00元(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锡]应急罚[2019]04号) 被处罚人:姜凤武,决定给予处人民币9,000.00元(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7、《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锡]应急罚[2019]04号) 被处罚人:高圣成,决定给予处人民币9900.00元(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8、《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锡]应急罚[2019]06号) 被处罚人:吴凤良,决定给予处人民币9000.00元(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9、《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锡]应急罚[2019]07号) 被处罚人:王鹏飞,决定给予处人民币9900.00元(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锡]应急罚[2019]08号) 被处罚人:冯承奎,决定给予处人民币9900.00元(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24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子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温建西乌分公司违规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采用干式制动器的报废车辆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事故车辆驾驶人不具备大型客运车辆驾驶资质,驾驶事故车辆在措施斜坡道向下行驶过程中,制动系统发生机械故障,制动时促动管路漏气,导致车辆制动性能显著下降。驾驶人遇制动不良突发状况处置不当,误操作将档位挂入三档,车辆失控引发事故。事故车辆私自改装车厢内座椅、未设置扶手及安全带,超员运输,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批复内容1、免于追责人员 (共3人)。 (1)张赢、胥纪明、夏新博,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共22人)。 接邾清、张冬伟、王世文、徐国涛、翟杰、齐立民、李玉顺、卢成艺、项一凡、张毅、刘晓明、王占军、姚志刚、高飞、谭德志、何福洲、张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王云彬,银漫公司安全环保处职工(履行安全工程师职责),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李卫东,个体户,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移交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 马海燕、赵松、周军,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3、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14人)。 高圣成、王鹏飞、冯承奎,分别处以9900元人民币罚款。银漫公司解聘其职务,解除聘用合同。 吴凤良,处以9000元人民币罚款。银漫公司予以撤销其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职务。 吉兴业、吉兴军,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罗斌、姜凤武,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并处以9000元人民币罚款。 邬英、陈志星,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 靳熠,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安邦公司解除其聘用合同。 郑义虎、刘洪涛、孟令利,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公司解除其聘用合同。 4、已接受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人员(共5人)。 5、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共9人)。 6、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人员(共10人)。 7、建议给予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 (1)温建西乌分公司,由西乌珠穆沁旗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 温建矿山公司,处以499万元人民币罚款,通报浙江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应急管理部将温建矿山公司纳入“黑名单”管理。 (3)银漫公司,处以499万元人民币罚款,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4)兴业矿业公司,处以300万元人民币罚款。 (5)安邦公司,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 (6)安顺公司,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追究其相关责任。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9-11
标题东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林草[草原]罚[2019]6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文件批号东林草[草原]罚[2019]62号
批复原因锡林矿业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东乌珠穆沁旗境内非法使用草原,现场总面积为656.15。
批复内容处以锡林矿业656.15亩*133年产值*6倍=523,607.70(伍拾贰万叁仟陆佰零柒元柒角)元罚款。
处理人东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9-11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应急罚[2019]非煤06号)
相关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文件批号[锡]应急罚[2019]非煤06号
批复原因尾矿综合回收选厂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批复内容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000.00(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8-30
标题关于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经营业绩同向上升,盈利为60,000万元至 75,000万元。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业绩亏损,金额为-15,000万元至-20,000万元。2019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实为-17,063.52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经营业绩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能及时修正。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吉兴业,董事兼总经理吉兴军,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30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孙凯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55号
批复原因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孙凯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55号。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01
标题东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林草(草原)告[2019]6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文件批号东林草(草原)告[2019]62号
批复原因锡林矿业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东乌珠穆沁旗境内非法使用草原,现场总面积为656.15。
批复内容责令锡林矿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9年9月10日之前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处以锡林矿业656.15亩*133年产值*6倍=523,607.70(伍拾贰万叁仟陆佰零柒元柒角)元罚款。
处理人东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4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96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9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18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64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6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2-26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子公司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西应急函发(2019)2号
批复原因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于2019年2月23日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披露了《兴业矿业:关于子公司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现将相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22人死亡,28名受伤人员正在接受救治。罹难工友的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事故具体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核实。
批复内容2月26日,银漫矿业收到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下发《转发关于全盟非煤矿山企业立即停产停建的通知》【西应急函发(2019)2号】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全盟非煤矿山企业立即停产停建的通知》:要求全盟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立即停工停产停建,全面进行自查自纠,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通知,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融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冠矿业”)、内蒙古兴业集团锡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林矿业”)以及正镶白旗乾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乾金达”)亦应停工停产停建。
处理人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2-25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子公司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西)安监非煤现决[2019]1号
批复原因2019年2月23日上午8时20分许,公司全资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采矿承包方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建设”)通勤车由辅助斜坡向井下运送其采矿工人时(根据银漫矿业与温州建设签订的《采掘、充填、尾矿输送施工合同》,由温州建设自行投入相关设备并组织人员施工),车辆失控,撞向辅助斜坡巷道,造成重大运输安全事故。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21人死亡,29名受伤人员正在接受救治。
批复内容2月24日,银漫矿业收到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下发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西)安监非煤现决(2019)1号】,责令银漫矿业停产停业整顿。
处理人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16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25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2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8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9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文件批号正白环罚字[2018]1号
批复原因2018年5月2日,我局对白旗乾金达进行检查,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选厂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你公司选厂建设项目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手续。同时我局拟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选厂建设项目土建投资额的百分之二进行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壹百玖拾陆元整(228196.00元)。
处理人正镶白旗环境保护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21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02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0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5月24日前就如下事项向我部报送书面说明,如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请及时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7-28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注入资产的矿山施工单位发生一般责任安全事故的进展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内安监管一字[2016]97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22日,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标的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SJ1的施工单位(浙江中矿建设集团驻银漫矿业三区项目部)发生一起一般责任安全生产事故。
批复内容近日,公司从银漫矿业获悉:2016年7月27日,银漫矿业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给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恢复建设的批复》(内安监管一字〔2016〕97号):同意银漫矿业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恢复建设。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7-18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公司子公司项目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6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公司全资子公司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河时代”)项目部在主竖井作业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截至目前,造成2人死亡,1人仍在施救中。
批复内容目前,当地政府已成立事故调查组,正在对事故进行调查,尚无法确定该起事故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公司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当地政府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6-27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注入资产的矿山施工单位发生一般责任安全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内安监管一字[2016]85号
批复原因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标的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获悉,银漫矿业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SJ1的施工单位(浙江中矿建设集团驻银漫矿业三区项目部)发生一起一般责任安全生产事故。
批复内容2016年6月27日,银漫矿业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给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停止建设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6〕85号):西乌珠穆沁旗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立即停止建设,目前银漫矿业已经停止施工。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1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对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4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4号)。
批复内容兴业矿业与相关中介机构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核查并答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08
标题兴业矿业: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后停牌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4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14号)。
批复内容公司正积极组织各相关中介机构对上述问询函进行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1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樊瀚声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樊瀚声内幕交易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股份),股票简称“兴业矿业”。兴业股份第一大股东为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吉某业,同时为兴业股份董事长、兴业集团董事长,也是兴业股份实际控制人。 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经营范围包括筹建锌、铅、银、铜、锡采矿、选矿前期工程等。兴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银漫矿业94.45%股权。 2012年6月,兴业集团开始启动办理银漫矿业采矿许可证。办理银漫矿业采矿许可证具体过程的主要参与人为杨某林(兴业股份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办理许可证的关键节点杨某林直接向吉某业汇报。 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业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等阶段后,2013年12月起,杨某林开始办理银漫矿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2014年10月20日,杨某林获悉银漫矿业环评项目处务会评审、厅务会评审通过。同日下午,杨某林向吉某业发送短信告知此事。 吉某业称,以其判断,三次会(专家评审会、处务会、厅务会)都通过后,环评已经通过,心里就已经有预期了,筹划将银漫矿业注入上市公司;因考虑到为停牌后重组草案、预案的制定预留足够的时间,所以没有立即停牌。 2014年12月11日,“兴业矿业”自开市起停牌。 2015年2月12日,兴业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称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手方为银漫矿业的所有股东,拟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银漫矿业100%的股权。 2015年3月25日,兴业股份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称终止筹划本次重组事宜,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3月25日开市起复牌。 二、樊瀚声知悉内幕信息及交易情况 樊瀚声为吉某业女婿。2011年起樊瀚声在银漫矿业担任副总经理,分管行政后勤等。樊瀚声和岳父母(吉某业、李某华)关系密切,且两家住对门。 2014年10月22日,樊瀚声带着郝某彬(李某华表弟)在赤峰市以郝某彬名义开立了证券账户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上述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由樊瀚声实际控制,证券账户所有资金投入、收益或损失均由樊瀚声承担。 “郝某彬”证券账户自开立后,于2014年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7日、11月3日四个交易日累计买入“兴业矿业”311,900股,共计3,273,509元,至“兴业矿业”停牌前,无卖出该股记录,也无交易其他股票记录。2015年3月25日“兴业矿业”复牌,该账户于2015年3月26日将持有的“兴业矿业”全部卖出。扣除交易费用后,“郝某彬”账户交易“兴业矿业”的盈利金额为1,211,810.70元。 “郝某彬”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自2014年10月22日开立后,由吉某(樊瀚声之妻、吉某业之女)、李某华共计转入328万元。其中,3,273,509元被“郝某彬”证券账户用于买入“兴业矿业”。 “郝某彬”证券账户主要由樊瀚声实际操作,陈某明(樊瀚声之母)操作该账户系根据樊瀚声指令进行。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兴业股份拟收购银漫矿业100%股权事项的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樊瀚声知悉上述信息并在该信息公开前交易“兴业矿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樊瀚声违法所得1,211,810.70元,并处以1,211,810.70元罚款。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1-11
标题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公司子公司项目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进展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东安监发[2014]125号
批复原因2014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锡林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在采场作业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批复内容近日,东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锡林矿业进行安全设施现场复查,并出具了复查意见(东安监发〔2014〕125号):认为锡林矿业二采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目前,锡林矿业正在积极组织二采区恢复生产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尽快恢复生产。
处理人东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27
标题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公司子公司项目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进展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内安监管一[2014]第11号
批复原因2014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锡林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在采场作业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批复内容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隐患整改指令:内蒙古兴业集团锡林矿业有限公司浙江中矿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在二采区六号井二中段作业时,助理凿岩工邵某某在清理浮石时,被巷帮掉落的大块浮石刮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自治区200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加大事故处理力度和深化隐患整改的通知》文件规定,经自治区安监局研究决定,提出整改指令。 目前锡林矿业二采区仍处于在停产整顿状态,矿山方面正在与地方主管部门积极沟通、落实整改措施,待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即可恢复生产。公司将深刻汲取该起事故的教训,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5-22
标题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公司子公司项目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锡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林矿业”)项目部在采场作业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司及锡林矿业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多位公司高管组成的应急指挥部指导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批复内容当地政府已成立事故调查组,正在对事故进行调查,尚无法确定该起事故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公司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0-10
标题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内蒙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批号内证监函[2013]229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于2013年6月21日—28日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关注到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司章程》存在问题。 2、公司目前没有制定金融工具决策分类的有关程序。 3、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4、“三会”规范运作存在问题。 (二)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政策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2、公司营业外支出存在较多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资源税滞纳金等,显示公司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规费,内控相对薄弱。 3、费用报销有待进一步规范,检查发现部分差旅费报销存在发票地点与差旅地不一致、出票时间与出差时间不相符等问题,该行为违反了费用报销制度的相关规定,报销单据与所述业务情况不相符。
批复内容收到《监管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专门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自律规则,对上述问题逐项进行认真的核查、分析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方案,并经2013年10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内蒙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反映了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核算等方面仍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公司将以此次现场检查为契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的学习,认真落实整改报告,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实现公司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10-10
标题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巨源矿业恢复生产的公告
相关法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右安监字[2013]70号
批复原因2013年6月2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巴林右旗巨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造成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经安监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事故责任者的认定: 班长应负主要责任;当班安全员、安全科长,应负管理责任;安全副总,应负领导责任;生产副总,当班带班班长。未严格履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带班领导应履行的职责及本公司的领导带班职责,未对井下关键关节进行重点检查,对工作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巨源矿业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应负领导责任。
批复内容2013年10月8日,巴林右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对巴林右旗巨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恢复生产的批复》(右安监字[2013]70号):同意巨源矿业自即日起恢复生产。
处理人巴林右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8-01
标题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进展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3年6月2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巴林右旗巨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造成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经安监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事故责任者的认定: 班长应负主要责任;当班安全员、安全科长,应负管理责任;安全副总,应负领导责任;生产副总,当班带班班长。未严格履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带班领导应履行的职责及本公司的领导带班职责,未对井下关键关节进行重点检查,对工作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巨源矿业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应负领导责任。
批复内容事故发生后,巨源矿业被责令停产。 经安监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及处理意见为: 班长因人已死亡,责任不予追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自办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班安全员处以4000元罚款;对安全科长处以5000元罚款;对安全副总以人民币6000元罚款;对生产副总处以7000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巨源矿业总经理处以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巴林右旗巨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00,000元罚款。 7月23日,巴林右旗政府下发《关于对<巴林右旗巨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22”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右政字[2013]55号):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意见。 目前巨源矿业仍处于在停产整顿状态。 本次事故对公司2013年度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处理人安监部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2-03-28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兴业矿业2011年1-6月亏损人民币2,103万元,但直至2011年8月16日披露半年报,兴业矿业仍未按规定披露2011年半年报业绩预亏公告。另外,兴业矿业还存在2011年第一季报和第三季报业绩应预亏未预亏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鉴于兴业矿业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兴业矿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兴业矿业时任董事景树森(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富军、寇显强、张春水、李春晓、宿颖波、时任财务总监史淑琴、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旭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09-06-26
标题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高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并要求将相关内容普及至关联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标题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和完善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2.加强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规范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委托程序 4.严格表决程序,规范董事会的记录程序; 5.规范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和会议记录
批复内容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是一项旷日持久的系统工程,公司将根据公司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提升公司治理创新的有利措施,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改善公司治理模式与水平,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保障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7
标题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文件批号内证监函[2007]132号
批复原因个别股东大会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规范,授权委托书内容相对简单的问题;个别董事对议案表决不规范,董事会会议记录没有经记录人员的签字确认的问题;监事会会议记录过于简单,多数会议记录无监事讨论发言内容,记录人在个别会议记录中没有签字的问题。
批复内容 截止目前,本公司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内蒙古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过程中发现和存在的有关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整改,并将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贯彻《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有关公司治理的相关文件,积极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继续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严格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司诚信度和透明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全力推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10-26
标题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核查整改方案
相关法规《公司法》、《交通法》、《招投标法》
文件批号内证监发[2006]36号
批复原因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核查问题。
批复内容 为全面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核查问题的整改意见》(内证监发[2006]36号,简称《整改意见》),规范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公司质量,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本着高度重视、严格自律、认真负责、积极整改、规范运作的原则和态度,组织经理层和财务管理部门对《整改意见》所列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监事会意见,制定本整改方案。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2-25
标题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3年巡回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呼证监发[2003]64号
批复原因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不准确、核算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够准确、关联事项未作披露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管理委员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3年11月17日至21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检,并于12月4日下达了呼证监发[2003]64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因公司重组、迁址及邮寄等原因,本公司迟收《通知》。收到通知后,本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范围做了通报,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态度,逐项研究和制定了整改措施,并坚决予以落实,形成了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已经2004年2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认为,巡检促进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加强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规范运作,严格财务管理和投资风险监控,保障公司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处理人呼和浩特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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