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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688619.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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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罗普特(688619)
罗普特:章程(2023年12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12-09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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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章程(2023年4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04-08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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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12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6 第三节 董事会 ............................................................................................................................... 27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章 通知 ...................................................................................................................................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则 ................................................................................................................................... 47 1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罗普特(厦 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784161055C。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83 万股,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Ropeok Technolog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集美大道创业大厦第三层 315、316、 317、31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728.801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2 股东可以起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心专注人类安全事业,构建人类大安全体系。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软件开发;安全系统 监控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据处理 服务;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计算机 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网络设备制造; 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 工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出 版物出租);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理 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 通用应用系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罗普特(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罗普特(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 22 位股东作为发 起人,以其在罗普特(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权益出资。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 1 陈延行 70,801,353 51.3053 净资产折股 厦门恒誉兴业投资合伙企 2 9,523,012 6.9007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厦门恒誉兴业壹号投资合 3 9,519,582 6.8983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泰达博瑞投资管理有 4 6,492,907 4.7050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厦门恒誉兴业贰号投资合 5 4,139,779 2.9999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恒誉兴业叁号投资合 6 4,139,779 2.9999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永诚誉投资合伙企业 7 3,895,744 2.8230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 8 资伍号合伙企业(有限合 3,090,624 2.2396 净资产折股 伙) 厦门恒丞誉投资合伙企业 9 2,597,163 1.8820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张家港保税区十月华隆投 10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571,191 1.8632 净资产折股 伙) 深圳汇智同安投资合伙企 11 2,568,741 1.8614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深圳汇智同舟投资合伙企 12 2,568,741 1.8614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兵晟乾 13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387,430 1.7300 净资产折股 合伙) 14 华信石油(厦门)有限公 2,069,890 1.4999 净资产折股 4 司 厦门厦创群贤创业投资合 15 2,051,759 1.4868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 16 1,976,049 1.4319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福建省华科创业投资有限 17 1,856,971 1.3456 净资产折股 公司 18 章东升 1,614,651 1.1700 净资产折股 福建华兴润明创业投资有 19 1,545,312 1.1198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厦门乾一投资合伙企业 22 1,379,926 0.9999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21 张宇光 689,963 0.5000 净资产折股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 22 519,433 0.3764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合计 138,000,000 100.000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728.801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8,728.8015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 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 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7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8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持 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 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者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 9 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 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下述重大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10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5、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7、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前款第四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行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出席审议关联交易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笔关联交易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 11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交 易。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 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2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 的地点。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13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14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15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16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 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 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合伙企业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17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公司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18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9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额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20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本 章程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的关联股东的名称。需回避表决的关 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 处理。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只 选举一名董事、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21 采用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监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每一董事候选人、监 事候选人应单独计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 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 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 人所得票数; (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 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在下次股东大会时进行选举。 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大会时另 行选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 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2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 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23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24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25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26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 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 条第 (十四)款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根 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27 产生。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28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融资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三)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但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29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交 易。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相关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董事长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八)决定下列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低于 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低于 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内; 30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 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绝对值计算。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 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 得到严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 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 31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 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 32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 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 的决议记录。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不得少于三名,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 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 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批以及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管理;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33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制订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至(六)项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且 低于 3,000 万元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销售产品、 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事项); (十)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内容、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35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本章程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6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在监事会的比例为 1/3。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37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或说明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 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38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 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股东、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 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39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为: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为: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 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 提出预案。 4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 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41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 同意且经半数以上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如有)同意方可通过。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3、公司因前述本条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 部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 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43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 44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45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规 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方 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 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百〇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公司章程细则。公司章 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47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公司法》、本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后适用。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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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0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10-08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5 第三节 董事会 ............................................................................................................................... 27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章 通知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 附则 ................................................................................................................................... 46 1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11 月修订)》(以下简称“《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罗普特(厦 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784161055C。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83 万股,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Ropeok Technolog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集美大道创业大厦第三层 315、316、 317、31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728.801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2 以起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心专注人类安全事业,构建人类大安全体系。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软件开发;安全系 统监控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据处 理服务;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计算 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网络设备制 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 计施工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 含出版物出租);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 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 智能通用应用系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系由罗普特(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罗普特(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 22 位股东作为发 起人,以其在罗普特(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权益出资。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延行 70,801,353 51.3053 净资产折股 厦门恒誉兴业投资合伙企 2 9,523,012 6.9007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厦门恒誉兴业壹号投资合 3 9,519,582 6.8983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泰达博瑞投资管理有 4 6,492,907 4.7050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厦门恒誉兴业贰号投资合 5 4,139,779 2.9999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恒誉兴业叁号投资合 6 4,139,779 2.9999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永诚誉投资合伙企业 7 3,895,744 2.8230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 8 资伍号合伙企业(有限合 3,090,624 2.2396 净资产折股 伙) 厦门恒丞誉投资合伙企业 9 2,597,163 1.8820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张家港保税区十月华隆投 10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571,191 1.8632 净资产折股 伙) 深圳汇智同安投资合伙企 11 2,568,741 1.8614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深圳汇智同舟投资合伙企 12 2,568,741 1.8614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兵晟乾 13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387,430 1.7300 净资产折股 伙) 14 华信石油(厦门)有限公司 2,069,890 1.4999 净资产折股 厦门厦创群贤创业投资合 15 2,051,759 1.4868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 16 1,976,049 1.4319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4 福建省华科创业投资有限 17 1,856,971 1.3456 净资产折股 公司 18 章东升 1,614,651 1.1700 净资产折股 福建华兴润明创业投资有 19 1,545,312 1.1198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厦门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 22 1,379,926 0.9999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21 张宇光 689,963 0.5000 净资产折股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 22 519,433 0.3764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合计 138,000,000 100.0000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728.8015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5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7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8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 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者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 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9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的下述重大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5、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10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前款第四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行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出席审议关联交易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笔关联交易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交 11 易。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 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 的地点。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还将提供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3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14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15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 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 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 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16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合伙企业单位印章。 第六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公司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17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额 30%的; (五)担保金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19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本 章程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的关联股东的名称。需回避表决的关 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 处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0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只选举一名董事、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监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每一董事候选人、监 事候选人应单独计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 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 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 人所得票数; (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 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在下次股东大会时进行选举。 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大会时另 行选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 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21 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 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22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23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24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 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5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 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 条第 (十四)款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26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根 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7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融资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三)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但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8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交 易。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相关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董事长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八)决定下列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低于 10%; 29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低于 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内;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 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绝对值计算。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 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 得到严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 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30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31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 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 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 的决议记录。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不得少于三名,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 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 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32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批以及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管理;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制订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33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至(六)项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且 低于 3,000 万元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销售产品、 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事项); (十)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内容、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34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本章程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35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36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或说明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 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37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 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股东、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38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为: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为: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 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 提出预案。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3,000 万元; 39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 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 同意且经半数以上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如有)同意方可通过。 40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3、公司因前述本条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 部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 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1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42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43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44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 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 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 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二百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 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45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公司章程细则。公司章 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公司法》、本章程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6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并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后适用。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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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罗普特公司章程(2021年1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2-25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6 第三节 董事会 ............................................................................................................................... 27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章 通知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则 ................................................................................................................................... 46 1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11 月修订)》(以下简称“《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罗普特(厦 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784161055C。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83 万股,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Ropeok Technolog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集美大道创业大厦第三层 315、316、 317、31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728.801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2 以起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心专注人类安全事业,构建人类大安全体系。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 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不含报警 运营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内容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 务;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仅 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其他计算机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社会 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计算机整机制造(仅限 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 通信系统设备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通信终端设备制造(仅限其分 支机构代为加工);集成电路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光电子器件及 其他电子器件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仅限其 分支机构代为加工);提供施工设备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 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其他未列明的机械与设备租赁(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 目)。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系由罗普特(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罗普特(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 22 位股东作为发 起人,以其在罗普特(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权益出资。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延行 70,801,353 51.3053 净资产折股 厦门恒誉兴业投资合伙企 2 9,523,012 6.9007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厦门恒誉兴业壹号投资合 3 9,519,582 6.8983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泰达博瑞投资管理有 4 6,492,907 4.7050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厦门恒誉兴业贰号投资合 5 4,139,779 2.9999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恒誉兴业叁号投资合 6 4,139,779 2.9999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永诚誉投资合伙企业 7 3,895,744 2.8230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 8 资伍号合伙企业(有限合 3,090,624 2.2396 净资产折股 伙) 厦门恒丞誉投资合伙企业 9 2,597,163 1.8820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张家港保税区十月华隆投 10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571,191 1.8632 净资产折股 伙) 深圳汇智同安投资合伙企 11 2,568,741 1.8614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4 深圳汇智同舟投资合伙企 12 2,568,741 1.8614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兵晟乾 13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387,430 1.7300 净资产折股 伙) 14 华信石油(厦门)有限公司 2,069,890 1.4999 净资产折股 厦门厦创群贤创业投资合 15 2,051,759 1.4868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 16 1,976,049 1.4319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福建省华科创业投资有限 17 1,856,971 1.3456 净资产折股 公司 18 章东升 1,614,651 1.1700 净资产折股 福建华兴润明创业投资有 19 1,545,312 1.1198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厦门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 22 1,379,926 0.9999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21 张宇光 689,963 0.5000 净资产折股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 22 519,433 0.3764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合计 138,000,000 100.0000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728.8015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5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7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8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 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者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 9 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的下述重大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10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5、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前款第四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行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出席审议关联交易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笔关联交易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11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交 易。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 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 的地点。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12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还将提供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3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1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15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 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 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 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6 第五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合伙企业单位印章。 第六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公司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7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18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额 30%的; (五)担保金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9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本 章程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的关联股东的名称。需回避表决的关 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 处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 20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只选举一名董事、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监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每一董事候选人、监 事候选人应单独计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 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 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 人所得票数; (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 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在下次股东大会时进行选举。 21 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大会时另 行选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 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 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22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3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24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 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25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 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26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 条第 (十四)款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根 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27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融资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28 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三)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但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交 易。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相关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董事长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八)决定下列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29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低于 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低于 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内;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 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绝对值计算。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 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 得到严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 5 日前 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30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1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 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 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 的决议记录。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不得少于三名,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 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 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32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批以及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管理;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制订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33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至(六)项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且 低于 3,000 万元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销售产品、 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事项); 34 (十)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内容、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本章程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35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6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或说明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 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37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 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股东、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38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为: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为: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 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39 配的利润不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 提出预案。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 40 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 同意且经半数以上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如有)同意方可通过。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3、公司因前述本条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 部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41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 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42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3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4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 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 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 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二百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 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45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46 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公司章程细则。公司章 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公司法》、本章程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并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后适用。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24 日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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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罗普特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2-22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5 第三节 董事会............................................................................................................................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 监事会................................................................................................................................ 35 第一节 监事................................................................................................................................ 35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 通知.................................................................................................................................... 44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二章 附则.................................................................................................................................... 45 4-2-1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11 月修订)》(以下简称“《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罗普特(厦 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784161055C。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Ropeok Technolog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集美大道创业大厦第三层 315、316、 317、31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45.801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4-2-2 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心专注人类安全事业,构建人类大安全体系。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不含报警 运营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内容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 务;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仅 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其他计算机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社会 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计算机整机制造(仅限 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 通信系统设备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通信终端设备制造(仅限其分 支机构代为加工);集成电路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光电子器件及 其他电子器件制造(仅限其分支机构代为加工);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仅限其 分支机构代为加工);提供施工设备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 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其他未列明的机械与设备租赁(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 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4-2-3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系由罗普特(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罗普特(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 22 位股东作为发 起人,以其在罗普特(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权益出资。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延行 70,801,353 51.3053 净资产折股 厦门恒誉兴业投资合伙企 2 9,523,012 6.9007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厦门恒誉兴业壹号投资合 3 9,519,582 6.8983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泰达博瑞投资管理有 4 6,492,907 4.7050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厦门恒誉兴业贰号投资合 5 4,139,779 2.9999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恒誉兴业叁号投资合 6 4,139,779 2.9999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永诚誉投资合伙企业 7 3,895,744 2.8230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 8 资伍号合伙企业(有限合 3,090,624 2.2396 净资产折股 伙) 厦门恒丞誉投资合伙企业 9 2,597,163 1.8820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张家港保税区十月华隆投 10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571,191 1.8632 净资产折股 伙) 深圳汇智同安投资合伙企 11 2,568,741 1.8614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深圳汇智同舟投资合伙企 12 2,568,741 1.8614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兵晟乾 13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387,430 1.7300 净资产折股 伙) 14 华信石油(厦门)有限公司 2,069,890 1.4999 净资产折股 厦门厦创群贤创业投资合 15 2,051,759 1.4868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4-2-4 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 16 1,976,049 1.4319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福建省华科创业投资有限 17 1,856,971 1.3456 净资产折股 公司 18 章东升 1,614,651 1.1700 净资产折股 福建华兴润明创业投资有 19 1,545,312 1.1198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厦门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 22 1,379,926 0.9999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21 张宇光 689,963 0.5000 净资产折股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 22 519,433 0.3764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合计 138,000,000 100.0000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45.8015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4-2-5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2-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全体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4-2-7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4-2-8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 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者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 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4-2-9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下述重大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5、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前款第四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行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10 出席审议关联交易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笔关联交易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交 易。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 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4-2-11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 的地点。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还将提供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4-2-12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4-2-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4-2-14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六条 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4-2-15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 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 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合伙企业单位印章。 第五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4-2-16 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公司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4-2-17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4-2-18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额 30%的; (五)担保金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本 章程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的关联股东的名称。需回避表决的关 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 处理。 4-2-19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只选举一名董事、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监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每一董事候选人、监 事候选人应单独计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 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 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4-2-20 (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 人所得票数; (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 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在下次股东大会时进行选举。 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大会时另 行选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 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 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4-2-21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2-22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接 触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4-2-23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出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 4-2-24 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 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4-2-25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 条第 (十四)款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根 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2-26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4-2-27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融资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尚未达到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三)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但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交 易。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相关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4-2-28 (五)行使董事长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八)决定下列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低于 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低于 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内;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 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绝对值计算。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 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 得到严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4-2-29 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 5 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4-2-30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 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 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 的决议记录。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不得少于三名,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4-2-31 第一百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 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 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批以及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管理;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4-2-32 (三)审查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制订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第(四)至(六)项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2-33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且 低于 3,000 万元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销售产品、 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事项); (十)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内容、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本章程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4-2-34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2-35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或说明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 4-2-36 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 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股东、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2-38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为: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为: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 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 提出预案。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2-39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 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 同意且经半数以上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如有)同意方可通过。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3、公司因前述本条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4-2-40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 部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 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4-2-41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4-2-42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4-2-43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章 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传真方式;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 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 4-2-44 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 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 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2-45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公司章程细则。公司章 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公司法》、本章程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并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后适用。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 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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