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助手:
上一组 下一组
最近访问股
名称 价格(元) 涨跌幅
以下为热门股票
查看自选股请先
名称 价格(元) 涨跌幅
^_^ 退出

热点栏目

加入自选股 桌面快捷方式 客户端

成都燃气(603053.SH)

@change@
@changeP@
@now@
涨停:@up_limit@
跌停:@down_limit@
停牌
@date@ @time@
临时停牌
今  开: @open@ 成交量: @volume@ 振  幅: @swing@
最  高: @high@ 成交额: @amount@ 换手率: @turnover@
最  低: @low@ 总市值: @totalShare@ 市净率: @pb@
昨  收: @preClose@ 流通市值: @cvs@ 市盈率TTM @pe@

快速通道:
公司章程—成都燃气(603053)
成都燃气: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12-07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成都燃气:章程(2023年1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01-20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成都燃气:章程(2022年10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11-02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成都燃气: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1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二年四月 (经二零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适用) 目录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一节 公司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二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三节 公司党委纪委职权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成都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201937211U。 第三条 根据《公司法》、《党章》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根据《工会法》设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建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 据《共青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 第四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88,890,000 股,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Gas Group Corporation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 19 号,邮政编 码 610041。 4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889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党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工会 主席。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 则,通过为社会及客户提供安全、平稳、持续的燃气供应和亲切、 专业、高效的供气服务,与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公司 规模和效益的稳定增长。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管道安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燃气专用设备 材料供应;流量计量表校验;燃气用具检测;城市气压力容器检测; 5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发 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 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热力生 产和供应;供暖服务;供冷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实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6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量、持股 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认购股份数量 发起人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2,800 41% 净资产折股 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28,800 36% 净资产折股 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10,400 13% 净资产折股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8,000 1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80,000 100% — 2018 年 1 月,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将其代 1,334 名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80,000,000 股股份还原至自然人股东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8,890,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7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8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9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一节 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三十一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有效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 作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拥护“两个确立”、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 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 提升组织力;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 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 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断提 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10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公司党的委员会(以 下简称“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公司党委 由七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两人,书记由公司党员董事长担 任,一名党委副书记由党员总经理担任,另设一名主抓党建工作的 副书记。公司纪委由三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 第三十三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等额选举产生。党委委员、纪委委 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差额选举产生。坚持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原则,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 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实现“交叉 任职”,履行“一岗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节 党委纪委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应 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落实“第一议题”“第 一课堂”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 家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在思想上政 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依照规定讨 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 前置研究;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 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 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工 11 会、共青团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 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 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公司纪委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执行;监督检查 公司各级党组织、董事会、经理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推动全面从严治 党主体责任落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加强对同级党组织 及班子成员的监督;对所属各级党组织或领导人员、监察对象违纪 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公司所属各级党组织、 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公司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 加强对所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督促履行监督执纪职责;承 办上级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委下设党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等工作机 构。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组织召开、党委收发文等党委日常 工作,以及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群团、宣传等党建工作;党委组织部负责中层管理人员考察、任免、 考核、培训、监督、人员招录、统战、档案管理等工作。按照有关 规定配置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公司纪委下设纪检监察室,在公司纪委的领导下承担监督执纪 问责具体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配置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机构和编 制管理。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活动 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党建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2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3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 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15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 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 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 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6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五十条规定 的财务资助事项及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对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且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7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 贷款等),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或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 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18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属于须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 19 序的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20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 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21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22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23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24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25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26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27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28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29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30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如该 交易事项属普通决议范围,由过半数有效表决权通过;如该交易事 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 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 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 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31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 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改选 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 拟选任的人数,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 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 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 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应向现任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监事任 职资格的,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32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 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 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名股东投票所 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四)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 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33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九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34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立即 就任。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董事会 35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3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7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38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离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应 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为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 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39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 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40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时外,还应当对以下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 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 41 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 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发展战略规 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42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43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投资、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或债务的除外,交易具体内容详见本章 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达到以下标准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但未达到本 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未达 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44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百万元,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未达到本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未达到本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财务资助事项; (四)未达到本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但未达到本章程第 五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45 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了解、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听取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集体或个别的工作 汇报,及时纠正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董事会决议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或其他偶然的重大事 件发生时,对公司此类紧急情况或事件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最 大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应尽快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副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了解和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听取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集体或个别的工作汇 报,及时纠正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董事会决议或损害 合资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46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之前,但在参会董 事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可以随时通知召开。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47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 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48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公司相 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为董事会进行决策提供支持,专门委员会下不再另设 机构,日常事务可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 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且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六名,总工程师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工会主席一名,按工会法选举产生。 49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及本章程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七条第 (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50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总经理指派分管相应部 门的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51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52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 两名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53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 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55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 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56 期分红。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①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未来十 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 千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57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 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 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58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 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 1、 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在 董事会召开前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本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 款。 5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三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60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送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61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网 站中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62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3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64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65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66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无正文) 67
返回页顶
成都燃气: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9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10-08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1 年 9 月 (经 2021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适用) 目录 章 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党建工作 第一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二节公司党委职权 第三节公司纪委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2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成 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在成都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201937211U。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8,890,000 股,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Gas Group Corporation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 19 号;邮政编 码 61004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88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党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工会 主席。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 则,通过为社会及客户提供安全、平稳、持续的燃气供应和亲切、 专业、高效的供气服务,与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公司 规模和效益的稳定增长。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燃气经营,城市燃气 工程施工、管道安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燃气专用设备材料供应、 流量计量表校验、燃气用具检测、城市气压力容器检测,以及国家 5 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实业投资(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 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的凭相关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燃气燃烧 器具安装、维修,保险代理服务,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 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燃气 汽车加气经营,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供暖服 务,供冷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量、持股 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6 (万股)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2,800 41% 净资产折股 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28,800 36% 净资产折股 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10,400 13% 净资产折股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8,000 1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80,000 100% — 2018 年 1 月,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将其代 1,334 名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 80,000,000 股股份还原至自然人股东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8,890,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7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8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9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10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11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12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 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 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 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 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3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4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或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15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属于须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16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 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17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18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19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20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1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22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23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24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25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6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27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 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 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 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 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 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 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 28 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 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 数,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 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 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应向现任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监事任 职资格的,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 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29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 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名股东投票所 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 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30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31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自会议结束时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32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33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4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35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时为止。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 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6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7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时外,还应当对以下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38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 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 1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5 名, 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9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发展战略规 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40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 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或债务的除外,交易具体内容详见本章程第四章第 二节第四十三条)达到以下标准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未达到本章程 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41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未达到 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的;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未达到本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未达到本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章第 二节第四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 42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了解、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听取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集体或个别的工作 汇报,及时纠正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董事会决议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或其他偶然的重大事 件发生时,对公司此类紧急情况或事件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最 大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应尽快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副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了解和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43 (二) 听取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集体或个别的工作 汇报,及时纠正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董事会决议或损 害合资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之前,但在参会董 事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可以随时通知召开。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44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45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公司相 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为董事会进行决策提供支持,专门委员会下不再另 设机构,日常事务可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 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且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46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6 名,总工程师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工会主席 1 名,按工会法选举产生。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及工会主席等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7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总经理指派分管相应部 门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48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9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0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一百五十一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 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51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 党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 国共产党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 司纪委”)。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和管理团队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的领导体制。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由一人担任,设立一名主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并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党委下设党群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 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下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 部门。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 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 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52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 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 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 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 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 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纪委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主要职权包括: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 法规; (二)检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 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4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55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 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分红。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①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未来十 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 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56 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 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7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 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1、 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58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在 董事会召开前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 条款。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59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60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送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61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62 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3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64 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65 第二百一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6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之日起施行。 (以下无正文) 67
返回页顶
成都燃气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3-17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0 年 3 月 (经 2018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章 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党建工作 第一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二节公司党委职权 第三节公司纪委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2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3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成 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在成都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201937211U。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8,890,000 股,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Gas Group Corporation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 19 号;邮政编 码 61004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88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党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工会 主席。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 则,通过为社会及客户提供安全、平稳、持续的燃气供应和亲切、 专业、高效的供气服务,与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公司 规模和效益的稳定增长。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城市燃气供应【在燃 气经营许可证指定的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CNG)加 气站】,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管道安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燃气专 5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用设备材料供应、流量计量表校验、燃气用具检测、城市气压力容 器检测,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实业投资(以上范围不含 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的凭相关许可证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量、持股 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认购股份数量 发起人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2,800 41% 净资产折股 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28,800 36% 净资产折股 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10,400 13% 净资产折股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8,000 10% 净资产折股 6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合计 80,000 100% — 2018 年 1 月,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将其代 1,334 名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 80,000,000 股股份还原至自然人股东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8,890,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7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项、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项、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三)项、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9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0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12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 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 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 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 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3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4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或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15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属于须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6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 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7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18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19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20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21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22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23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24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25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26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 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 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 27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 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 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 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 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 数,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 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8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 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应向现任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监事任 职资格的,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 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 票。 29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名股东投票所 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 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0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31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自会议结束时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2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33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34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35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时为止。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 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36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37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时外,还应当对以下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的情形。 38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 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 1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5 名, 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发展战略规 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9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40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或债务的除外,交易具体内容详见本章程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三条)达到以下标准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未达到本章程 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未达到 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的; 41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未达到本章程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未达到本章程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42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了解、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听取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集体或个别的工作 汇报,及时纠正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董事会决议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或其他偶然的重大事 件发生时,对公司此类紧急情况或事件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最 大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应尽快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副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了解和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听取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集体或个别的工作 汇报,及时纠正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董事会决议或损 害合资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43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之前,但在参会董 事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可以随时通知召开。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44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45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公司相 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为董事会进行决策提供支持,专门委员会下不再另 设机构,日常事务可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 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且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6 名,总工程师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工会主席 1 名,按工会法选举产生。 46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及工会主席等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7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总经理指派分管相应部 门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48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49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一百五十一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50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 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51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 党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 国共产党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 司纪委”)。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和管理团队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的领导体制。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由一人担任,设立一名主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并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党委下设党群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 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下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 部门。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 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 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 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 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 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52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 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纪委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主要职权包括: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 法规; (二)检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 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53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54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 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分红。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①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未来十 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 55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 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6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 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57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 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1、 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在 董事会召开前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 条款。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8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59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送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60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61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2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63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64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65 / 6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之日起施行。 (以下无正文) 66 / 66
返回页顶
成都燃气公司章程(草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12-16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