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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C(00553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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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933289 | ||||||||
基金代码 | 005538 | ||||||||
公告日期 | 2018-01-15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1、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269号文注册募集。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3、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将自 2018 年1月18日至 2018年3月30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本基金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2 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的《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avicfund.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2660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A:005537 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C:005538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不设募集上限。 (九)募集时间安排及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8 年1月18日至 2018年3月30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收取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份额类型 认购费率 (单笔认购金额 M) A 类基金份额 M<50 万 0.80% 50 万≤M<300 万 0.60% 3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分别为 2.00 元和 2,000.00 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认购金额 10,000 元,认购利息 2.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 净认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2.00)/1.00=9922.6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00 元,则可得到9922.63份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 2:认购金额 1,000 万元,认购利息 2,000.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000.00 元,则可得到 10,00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30.00 元,则可得到 100,03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的确认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网点和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本基金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量限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两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非直销销售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开户 (1)填妥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本,其中户口本仅适用于未满 18 岁的投资人;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3)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人如未满 18 周岁,还须提交其监护人签署的认可其投资行为的书面文件,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 (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6)《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7)如投资人及/或监护人在直销柜台所在地之外的,应提交前述文件的公证书,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件。 2、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1)填妥的《直销认/申购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3)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二)机构客户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开户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最新年检过的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 3 份; (6)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 2 份;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认/申购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或划款指令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三)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特别说明 1、认购期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 9:30-11:30、13: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前,应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开立的指定直销账户: 农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小营支行 银行账号:11042601040015153 大额支付号:103100004263 (四)注意事项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 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进行认购业务的办理。 3、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在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业务的流程与程序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成立日期:2016 年 6 月 16 日 联系电话:010-56793193 联系人:李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188 联系人:刘洁 (三)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邮政编码:100101 电话:010-57809529 传真:010-57809534 联系人:杨娜 网址:www.avicfund.cn (2)中航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83252183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14楼、16楼、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 凯恒中心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56310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5、7、8、17、18、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1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1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12)世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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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9013842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本基金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电话:010-56793193 传真:010-57809534 联系人:李洋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11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联系人:程艳丽、魏汝翔 联系电话:15801034132、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艳丽、魏汝翔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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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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