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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乐盈定开债(00515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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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865551 | ||||||||
基金代码 | 005158 | ||||||||
公告日期 | 2017-11-10 | ||||||||
编号 | 1 | ||||||||
标题 |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 3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 5 三、本公司直销柜台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8 四、清算与交割 ................................................................................................ 13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3 六、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 14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要提示】 1.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7]1465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名称: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江乐盈定开债 基金代码:005158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面 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 8.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 中心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 时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 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 重复开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 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9.本基金的认购限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10.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7 年 11 月 1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 时报》的《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本公司网站 (www.cjzcgl.com),以及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 事宜。 12.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6-866 进行咨询。 13.本公告中的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14.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 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它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5.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5158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不存 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八)销售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不包括网上 交易系统等其他途径)。 (九)募集目标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不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 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 计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基 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认 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M<100 万 0.50% 100 万≤M<200 万 0.30% 200 万≤M<500 万 0.1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50%, 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50%)=99,502.49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 元 认购份额=(99,502.49+50.00)/1.00=99,552.4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在募集期结束时,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投资人可得到本基金基金份额 99,552.49 份。 4、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 请参见本公告第三部分及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 续,请参见本公告第三部分。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以各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 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5、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 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三、本公司直销柜台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7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2月13日,上午 9:00 至下午 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予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账 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版)》; B.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传 真交易协议书》(如需要); C.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授 权委托书》; D.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印 鉴卡》; E.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投 资者权益须知》; F.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投 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版)》(普通投资者提供); G. ①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 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机 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加盖公章); ②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提供基金会法人 登记证明、QFII、RQFII 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③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最新年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最新年检组织 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 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H. 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加盖公章); I. 本公司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柜台的规定为准,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 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认购资金的缴付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 款,具体方式如下: 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5: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 司任一直销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直销专户一: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世纪大道支行 账 号 121913930310834 直销专户二: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江汉支行 账 号 421869232018800007653 直销专户三: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 310066661018800167964 机构投资者在填写银行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当日认购失败的,本公司及直销 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A.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B.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C. 银行划款单据; D. 本公司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人开户后可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5:0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 金直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 金到账日为准。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5:0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确认为无效认购的情况。 (5)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 资金本金退回至投资者进款银行账户,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 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 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3)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 基金的结算账户,投资者后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 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二) 产品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7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2月13日,上午 9:00 至下午 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予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A.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账户 类业务申请书(产品版)》; B.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传真 交易协议书》(如需要); C.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授权 委托书》; D.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印鉴 卡》; E.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投资 者权益须知》; F. 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该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开 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托管协议、资产管理合 同等资料(加盖公章); G. 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加盖公章); H. 本公司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柜台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 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认购资金的缴付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 体方式如下: 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5: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任 一直销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直销专户一: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世纪大道支行 账 号 121913930310834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直销专户二: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江汉支行 账 号 421869232018800007653 直销专户三: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 310066661018800167964 投资者在填写银行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当日认购失败的,本公司及直销 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B.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C. 银行划款单据; D. 本公司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开户后即可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5: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 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 账日为准。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5:0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确认为无效认购的情况。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5)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 资金本金退回至投资者进款银行账户,投资者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 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 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3)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的投资者必须指定其产品托管账户作为投资基 金的结算账户,投资者后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 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2、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 3、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 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销售机构划出。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进行认购时 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4、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投资者应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 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将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六、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楼 10-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9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7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蒋媛媛 联系电话:021-80301221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成立时间:1993 年4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三)销售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楼 10-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蒋媛媛 电话:021-80301221 传真:021-80301399 客户服务电话:021-80301262 网址:www.cjzcgl.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10-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宋学文 电话:021-80301293 传真:021-80301399 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罗明国 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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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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