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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00532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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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864915 | ||||||||
基金代码 | 005321 | ||||||||
公告日期 | 2017-11-09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1.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证监许可[2017]1965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基金类型: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的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法定节假日不受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7.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7年11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以及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cmbchina.com)。 9.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61195566或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用)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10.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65号文批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摘要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相关部分。 12、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国的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银行间和交易所主要债券品种的年成交量是存量的近2倍。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风险管理部、业务营运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公司最终决定是否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或投资变现赎回款将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缓支付;2)摆动定价;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2)摆动定价;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个确定比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如果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减。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及简称 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代码:005321)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4、基金类型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7、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8、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郜佳琪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变化、增加、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略有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 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2、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40%,认购利息为2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40%)=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20.00)/1.0000=99,621.59份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费用为10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00+900.00)/1.0000=4,999,900.00份 四、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机构联系方式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郜佳琪 2、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2月12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下转B6版) 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11-09来源:作者: (上接B5版) 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投资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B、下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C、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D、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E、实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G、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H、如开通传真交易,请提供已签署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I、《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三份; J、若本账户资产为信托财产,请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的批文及备案材料(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及身份证明文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投资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C、托管银行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D、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E、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F、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G、预留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名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更换印鉴通知书》两份; H、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I、交易授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B、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C、授权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D、交易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5597039986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4、注意事项 (1)本直销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具体请遵照公司直销柜台相关规定办理;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7)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认购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 (8)直销柜台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二)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以登记机构计算的利息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2、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9、基金销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发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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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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