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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安悦纯债3月定开债券(00517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53717
基金代码 005172
公告日期 2017-10-27
编号 1
标题 泰康安悦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1、泰康安悦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25日证监许可[2017] 1580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5、本基金将自2017年10月31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柜台公开发售,并于当日结束募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者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相关销售机构咨询,或拨打本公司及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8、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司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咨询认购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7年10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的《泰康安悦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tkfund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或赎回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开放期集中开放赎回,故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较大,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结束后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在开放期该单一投资者赎回时导致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较大,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其他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在开放期该单一投资者申购时导致基金规模突然增大的可能性较大,当申购资金不能及时或有效投资时,可能导致基金净值突然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初始面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6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6

 四、清算与交割 9

 五、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9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康安悦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泰康安悦纯债3月定开债券。基金代码005172)。

 (二)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在每个开放期,本基金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的日期或有不同,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的运作特性,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水平。

 (六)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投资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纳入投资范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八)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等参与认购的资金。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柜台公开发售,详见“五、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中的“(三)销售机构”。

 (十)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17年10月31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并于当日结束募集。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1、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失败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一)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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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M为认购金额;

 (2)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5)/1.00=9975.09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75.09份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售。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泰康资产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

 3、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柜台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结算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营业)。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完成“三证合一”的机构,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预留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有两人及两人以上的授权经办人,需要分别提供;

 (5)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身份证,要求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6)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7)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远程委托服务协议书》(如开通远程交易),一式两份;

 (8)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销售机构对于专业投资者另有规定的除外);

 (9)签署(单位公章)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和控制人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如有);

 (10)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如有);

 (11)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非法人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请参照本公司网站www.tkfunds.com.cn的机构账户类业务指南。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柜台认购应提交加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及产品)》;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投资者可自T+1日起在直销中心柜台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认购,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基金账号及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到账。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账户资料:

 户名: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账号:110902267510759

 联行号:308100005264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未到账,如果投资者选择资金在申请当日未到账不延期,则该笔申请作废。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①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tkfunds.com.cn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五、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2月21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邮政编码:10003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股权结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9.41%;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5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57697547

 公司网站:www.tkfunds.com.cn

 2、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宇、李姗

 联系电话:010-65337327

 传真:010-65338800

 联系人:李姗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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