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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盈纯债债券C(68686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42975
基金代码 686869
公告日期 2017-10-19
编号 2
标题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9月4日证监许可[2017]1620号文批准变更注册而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目录
【重要提示】1
目录3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4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0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6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2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7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5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7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108
第一部分绪言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由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根据本招募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继续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基金合同: 指《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销售业务 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和其他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B座507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35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何萍
股权结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1961年生,中共党员,博士生学历。历任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万向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
周跃先生,董事,1972年生,中共党员,浙江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部门副经理;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信息调研处处长。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副总裁。
耿小平先生,董事,1948年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省高速公路指挥部副指挥;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现任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志惠先生,董事,1967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处长。2004年9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裁。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一烽先生,董事,1962年生,复旦大学经济系学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EMBA。历任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宏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或研究员。
刘纪鹏先生,独立董事,1956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硕士,高级研究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学术秘书;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海南航空公司高级经济顾问、首席经济学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公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兼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生导师。。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精工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1963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1951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限公司顾问。
赵琦女士,监事,1971年生,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历任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谢志强先生,职工监事,1981年生,厦门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高远女士,职工监事,1986年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学士。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09年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李志惠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聂挺进先生,副总经理,1979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曾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1979年生,南开大学EMBA。曾任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唐生林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1980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中心、CIO办公室PE投资管理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吕文晔先生,英国华威大学过程工程和商业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债券交易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锦程先生,复旦大学硕士。历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债券交易员、债券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浙商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叶予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79年生,复旦大学数学金融硕士。历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外汇交易员、利率互换交易员、跨产品自营交易员、债券自营交易员、汇率利率及债券交易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唐桦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0年生,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经理,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权生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年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2年生,曾任香港中文大学中国金融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核心研究院,博时基金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博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策略及大宗商品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年生,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6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3位,较上年上升4位;根据2016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3位,较上年上升37位。
截至2017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9308.38亿元。2017年1-6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389.75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98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高日
(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http://www.cm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刘一宁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http://www.spdb.com.cn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http://www.cbhb.com.cn
6)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联系人:徐晓峰
客服电话:400-711-6668
公司网址:http://www.jhccb.com.cn
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层-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址:http://www.hazq.com
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http://www.dfzq.com.cn
9)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http://www.qlzq.com..cn
1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张于爱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http://www.zxwt.com.cn
1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83737
联系人:王霈霈
客服电话:0571-95548
公司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http://www.xyzq.com.cn
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http://www.htsc.com.cn/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2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张玉静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zlfund.cn及http://www.jjmmw.com
2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4008918918(全国)、021-962518
公司网址:http://www.962518.com
24)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乔骏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公司网址:http://www.ctsec.com
2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http://www.csc108.com
26)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邓寒冰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http://www.sywg.com
2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http://www.gtja.com
2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电话:0571-88920897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杨翼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http://www.ijijin.cn
29)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http://www.mszq.com
3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http://www.ghzq.com.cn
3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http://www.pingan.com
3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3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http://www.htsec.com
3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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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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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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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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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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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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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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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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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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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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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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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70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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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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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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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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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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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于婷婷
联系人: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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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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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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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彭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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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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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4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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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敏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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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彭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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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518弄8座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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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电话:33323999-8048
传真:33323830
联系人:李栋
客服电话:400-821-3999
公司网址:tty.chinapnr.com
52)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310号五矿大厦3层12层东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310号五矿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颜亮
客服电话:400-881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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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3楼3301室
办公地址:东亚银行大厦33楼3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服电话:400-021-1010
公司网址:www.rffund.com
5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井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5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shengshiview.com
57)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客服电话:400-66-9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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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B座507室
联系电话:021-60350885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史苑卓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超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成。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47号文核准募集,于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9月14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18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主要投资信用债的债券型基金变更为纯债债券型基金、降低费率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7年10月19日起,《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变更注册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目标、投资限制等有所改变。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可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法律法规允许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将来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当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净申购金额的5%。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50 0.8% 申购费率为0
50≤M<250 0.5%
250≤M<500 0.3%
M≥500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万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365天 0.1% Y<30天 0.1%
365天≤Y<730天 0.05% Y≥30天 0%
Y≥730天 0%
(注:Y:持有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不低于25%应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5,390.72份基金份额。
例4: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5,680,871.21份A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5: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200=49,019.6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则其可得到49,019.61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6: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10%=101.6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101.60=101,498.4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7项外的情形之一,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公司网站公告。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1、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商业银行信贷扩张、国际资本流动和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预判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情况。
根据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的预判情况,分析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并以此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是衡量组合相对于利率变化敏感性的重要指标。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市场利率的各种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走向等的分析,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以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目标。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将提高债券组合久期,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将缩短债券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造成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法,预期收益率曲线的形态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据此调整组合头寸。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的预期确定组合内不同期限债券的配置比例。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峭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策略,使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一点;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缓时,本基金将采用哑铃策略,使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级;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时,本基金将采用梯形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债券组合中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不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上将安全性因素放在首位,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防范违约风险。其次,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将根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实际情况,挖掘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若发现该类券种主要由于市场波动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此类低估品种,并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期限段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底层资产信用状况变化,并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情况,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信用债券相比,一方面,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且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另一方面,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鉴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弱流动性和高风险性,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中、短期等),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此外,该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基于对指数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编制方法和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理念的综合考虑,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本基金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须事先履行相关程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适用于调整后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则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作出适当调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6、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7、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银行存款: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0、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1、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3%。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国债期货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因素、政治环境、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净值。
2、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的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同时,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资产的80%,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变更后在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不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本基金除调整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及调高销售服务费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15年;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含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变更后在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不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B座507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适用于调整后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须事先履行相关程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关联交易违规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不及时改正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券托管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则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作出适当调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6、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7、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银行存款: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0、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1、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责任。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根据需要可以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变更注册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12月31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不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账务寄送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持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季刊、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短信及电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四、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24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复。
五、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告、动态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网址:www.zsfund.com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服务渠道
1、基金管理人网址:www.zsfund.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021-60359000
3、客户服务传真:021-60350919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zs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签署页。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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