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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A(09000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23511
基金代码 090005
公告日期 2016-10-14
编号 4
标题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 言..............................................................................................................................2
第二部分 释 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8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财产..................................................................................................................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6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66
第二十二部分 业务规则..............................................................................................................6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66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第一部分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
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暂行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8 号文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或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
资主体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备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收到其确认书之日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
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行为
销售机构: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指公历天/月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指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或其
他基金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日收益、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7 日年化收
益率
指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将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买入时折价或溢价,在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平均摊
消,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财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更新的招募说明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
基金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
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
期收益。
(五)基金投资理念:专业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主动式组合
管理可获得超过存款利率的收益。
(六)基金投资人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
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七)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九)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2 亿份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二)发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
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四)认购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
公告)。
(五)投资人认购原则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完成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调整并公告。
(八)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B 级基金份额。针对不同级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将收取不同销售服务费和公布基金日收益及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A 级基金份额和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费率及最低认购金
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十)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 元,认购份数保留至0.01 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帐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
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若证券交易所推出关于场内申购、赎回交易规则,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条件成熟时根据相关规则推出场内申购、赎回交易方式,并在
实施前至少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5 天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5 天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2、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按照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条件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
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包括
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确认
日后(不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A 级基金份额和B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
2、A 级基金份额和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
数量限制及升降级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为零。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投资人申购所得的
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定市场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认为
若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
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
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支付结
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
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7、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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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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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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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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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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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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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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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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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
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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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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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
原则上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
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以保证该等公告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日期有30 日的间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出台新要求,以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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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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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生效后方可执行,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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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生效后方可执行,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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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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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
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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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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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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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专业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主动式组合管理可获得超过存款利
率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
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四)投资管理
本基金通过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决策、类属配置和品种选择三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以实现超越投资基准的投资目标。
(1)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决策:
即每月月初通过宏观经济指标、债券市场情况及短期利率预测模型判断短
期利率走势,确定本月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浮动范围。具体来说是利率看涨则
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看跌时相对加长组合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
本基金将短期金融工具按剩余期限分为3 类,4 个月以下、5-8 个月、9
个月以上品种,而各期限品种内部按投资工具的特征可划分为回购、短期债
(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三类。本基金管理人在评估各品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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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收益率稳定性基础上,结合预先制定的组合平均期限范围确定类属资
产配置。
(3)品种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综合考虑品种流动性、收益率的基础上,选择品种构建
组合。具体来说,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短期券和央行票据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持有过
程中会结合短期资金利率走势、信用度和与回购收益率比较分析综合评估其在
收益性和流动性方面投资价值。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
率有下降空间的品种。
2、回购以短期品种为主,具体期限的选择可评估品种间利率期限结构的
合理性,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交易策略:
交易策略的运用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创造超额收益。本基金
管理人拟将运用如下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由于目前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具有不同的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和流动性特征,
基金可从中捕捉投资机会。比如当交易所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
可加大交易所市场回购比例或者进行两市场套利交易。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交易效率尚待提高,导致不同品种间收益率曲线结构易出现不合
理的情形,这种失衡为投资创造了低风险套利机会。比如市场出现回购利率低
于相同剩余期限的国债利率时,投资人可以融资买券,到期再将债券现金流偿
还回购资金实现无风险套利。
3、利率波动策略
短期利率水平会因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短暂的波动,利用这种时机调整组
合品种的结构能为投资创造额外收益。比如在年初、年末、新股发行时利用市
场资金面趋紧、利率走高增加逆回购比例,在CPI 走低、资金面宽松的情况下
增加到期期限相对较长的债券的投资比例。
4、正回购放大策略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该交易策略运用于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走势平稳的环境中。方法是将剩余
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债进行正回购抵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若融资成本低
于短期债收益率,该策略便可实现正收益。
5、债券价值发掘
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交
易以期获利。一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
多只债券中,究竟哪些更具投资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
票率、所属行业等因素对率差的影响,评估一张短期风险债券的收益率究竟比
无风险短期债券高多少才合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08 年5 月31 日为税后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自2008 年6 月1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税后活期存
款利率。当法律法规变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
风险都低于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八)投资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
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供的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确定基金总体投资
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确定整体资产配
置、类属资产比例,选择券种构造投资组合。
4、交易管理部执行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交易管理部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
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
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风险控制委员会对
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
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九)、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7)本基金将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并符合下述比例限制: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20%。
(8)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8)项第4)条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 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 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
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
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
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
登记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
3、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
实收利息入账。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其过错大小单独承担或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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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的10 元人民币以
上的损失。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 款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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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
(7)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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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 款第3 至第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
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及其它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2、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
3、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25%,B 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
0.01%。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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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
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
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两日内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
税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
免税,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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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利息;
2、买卖证券的差价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运作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若当日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者
记正收益;若当日收益小于零,则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收益为零时,当
日投资者不计收益。
2、投资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 01 元,对小数点第3 位后采用“截位法”,
余额划归基金资产,留待下次分配。
3、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收益每月月末
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取红利再
投资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4、在不影响投资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两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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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7
1
( ) 365 10000 100%
7
i
i
R



Ri 为最近第i 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三位。
本基金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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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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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27、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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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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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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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
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以及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2、清算程序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财产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
违约的,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3、《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
行赔偿。
4、《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5、本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7、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
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争议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
起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取得基金
备案确认文件后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对基金做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四)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
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中
国银监会各一份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六)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
合同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
修改,但《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实质修改,则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一)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
生变化,职能也可能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得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二)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处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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