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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低碳经济混合(35000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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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7300 | ||||||||
基金代码 | 350002 | ||||||||
公告日期 | 2004-11-24 | ||||||||
编号 | 3 | ||||||||
标题 |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治基金管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九月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四、基金财产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六、交易安排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清算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九、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十一、信息披露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十六、禁止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 十八、净值差错及处理 十九、争议的处理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二十二、其他事项 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鉴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系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将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后托管的首只基金,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平路83 号501-5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实收资本:51.81 亿元(截止到2004 年6 月30 日) 资本公积:49.35 亿(截止到2004 年6 月30 日)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固有财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合理期限内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责任方索赔。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 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 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的临时验资账户;基金的临时验资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设;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等,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的名义联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设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二级清算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由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办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 4.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账户,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必须与其他基金的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六)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合同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签署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管理人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该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七)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代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名单及权限 基金管理人须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注明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投资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并执行后,在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上加盖有关业务章和业务人员签章后回传给基金管理人作为确认。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以及其它资金划拨指令等。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 指令。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当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生特殊情况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可采用其他方式发送投资指令。 2. 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验证投资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有效性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事先将书面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考虑资金汇划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在验证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若投资指令严重违法、违规的,可不予执行,并可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 管理人确认。 2.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七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投资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因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单独或共同向责任方索赔。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 资金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并将席位使用协议复印件递交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不需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等合法结算凭证。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2. 资金帐目的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3. 证券帐目的核对 对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赎回安排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认购和赎回申请,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登记注册业务。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清算 (一)认购 1.基金募集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民生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银行帐户,基金托管人应在开户行开设本基金验资临时户。开户行每天汇总数据后将到账凭证传真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验资临时户用于本基金验资,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验资临时户转为正式帐户。 2.认购截止日后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开户行应提供相关资料。 3.基金托管人将验资报告和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 (二)申购T 日,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净值公告传真至报社。 2、T+1 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并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基金管理人把有关确认的申购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3、T+2 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销售机构的申购汇总款是否到账,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将有效申购资金等计入相关科目。 (三)赎回 1. T 日,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2. T+1 日,基金管理人按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3. T+3 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将应付赎回款划至TA 清算账户(TA 清算账户:是由基金管理人在银行设立的专门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分红、清盘等业务时,与各销售机构及基金财产进行基金申购款、赎回款、分红款、基金清盘款等款项的划拨的集中交收账户),再由基金管理人划往各销售机构账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赎回款支付进行账务处理。 (四)基金分派现金红利 1. 基金管理人将批准后的分红方案送基金托管人核实。核实后,把分红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对外公告分红方案。 2.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分红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在指定日期将分红资金划往TA 清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将分红资金划往各销售机构账户。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2.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②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未上市交易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2、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则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5.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5. 根据《销售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6. 被授权发送基金净值数据的人员应适用第五条(一)款项下的规定。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编制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并将全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并于上半年结束后60日将全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将全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立即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后3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9.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财务报表及其更新、半年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有关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收益分配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TA 清算帐户,再由管理人从TA 清算帐户划至各销售网点的指定账户。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是本基金信息披露责任人。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指定媒体上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三)信息文本的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并且保证内容完全一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 年。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同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有权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 成部分。 基金托管人认为必要,可以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30 日内独立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应说明该上半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需更换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 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2 个工作日内联合公告。 (5)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做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需更换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辞任的,在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 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2 个工作日内联合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天治”的字样。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如果前一日没有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则E为最近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管理费、托管费费率调整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没有载明、未经公告(公告事项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证券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五)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与交易行为。 (七)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过失,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第十七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托管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运作基金财产,导致基金财产及/或基金托管人损失或其他权利障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基金份额认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的临时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8、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基金份额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开设的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0、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2、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净值数据未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一致,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基金净值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七)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净值差错及处理 (一)净值差错 净值差错是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由此造成投资者的交易清算错误,并导致投资者或基金的利益受损。 自发生差错日开始,基金管理人应逐日重新计算净值并作调整。当投资者利益受损时,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调整结果及时为投资者办理清算;当基金财产受损时,双方按下述条款办理。 (二)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或基金统一支付赔偿金,基金托管人应于基金管理人被确定承担赔偿责任之日起3日内将赔偿金额的50%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三)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数据或信息错误,而另一方当事人经复核未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各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复核一方能够证明对该错误信息没有复核义务的除外。 (四)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十九、争议的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二)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发生时止。 (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执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月日 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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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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