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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分红增利混合(39801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943
基金代码 398011
公告日期 2005-04-26
编号 2
标题 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0)、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9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和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用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支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和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权后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至多每年分配四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但若成立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完成。对于本基金投资的股票所得分红派现额,不进行再投资,在本基金符合分红条件时,分配给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按规定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与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投资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本基金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高比例分红收益和资本相对增值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是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本基金投资这类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红利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基金产品定位于能为投资者带来实实在在投资收益的高品质的、收益型价值公司,上证红利指数十分恰当地反映了我们的投资目标;另外在一级股票池的选择思路上,本基金与上证红利指数编制方法中样本股选择方法类似,二者业绩将更具有可比性。
对于基金的整体投资业绩,采用以下方法加权后的结果作为评价基准:
国联分红增利基金总体业绩评价基准 = 上证红利指数×70% + 上证国债指数×25% +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为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5%-6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股票的投资比例为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5%-6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5、基金在投资中若进行下列关联交易,除按正常投资审核程序进行外,还应提请董事会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同意通过(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1) 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已持有该股票流通股5%以上但不足10%的股票;
2) 基金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进行5000万元以上的债券交易;
3) 基金购买关联人主承销(已过承销期)的新股、配股、增发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证券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4) 基金购买关联人为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股票的金额超过基金净值的5%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公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以下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和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7、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从业相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审计结果和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总经理:雷建辉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横店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2004年3月18日正式成立。其中,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9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横店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1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1%,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华伟荣先生,董事长。本科,会计师。历任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无锡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4年3月18日任本公司董事长。
李德宏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博士在读,会计师,经济师。历任北京亿创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横店集团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横店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徐启亚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昆都商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深圳兴云信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任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雷建辉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无锡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裁。2004年3月18日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斌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研究员,教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处长、副所长,中国证监会交易部主任兼信息部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
陈瑛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三级律师。历任香港史密夫律师行法律顾问、福建江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钟朋荣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研究员。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调研室副研究员、北京视野咨询中心主任。
2、监事会成员
杨承佳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历任汕头市伟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云南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夏立峰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计划业务处科员、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上海汇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刘晓宏先生,监事。博士研究生。历任金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所研究员、中信证券上海管理总部研发部研究员、兴业证券研发中心基金与机构服务部副经理、研究员,2004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顾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计划财务处副处长、中保信托上海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中保信托上海地区总部总经理兼上海中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朱文革先生,副总经理。本科,经济师。历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研发部总经理。2004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宋宇先生,督察长。本科,经济师。历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李涛先生,基金经理。本科。历任西南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交易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长期从事证券投资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分析能力与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雷建辉
委员:朱文革、张岚、彭焰宝
雷建辉先生,1968年生,浙江大学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江苏省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无锡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2004年3月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文革先生,1967年生,无锡轻工业大学学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研发部总经理。2004年3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张岚先生,1965年生,挪威奥斯陆大学经济学硕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市场研究部经理、宏观研究部经理,上海申银万国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4年4月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监。
彭焰宝先生,1967年生,清华大学工学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员、投资部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2004年3月任本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
4) 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0)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禁止的行为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过程中的管理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公司构建了包括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文化、控制严密、运行有效的内控制度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董事会为本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最高决策机构。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机构。通过定期与不定期会议制度,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决策和协调。其具体职责主要有:审议基金资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7)、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0)、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1)、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恢复时间:1979 年2 月23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2、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监督处和境外资产托管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50名。
3、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 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 主持工作), 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6 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 岁,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5 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50 岁,大学,高级经济师,历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4 年12月31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及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开放式基金,托管基金份额达402.75亿份基金份额。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内部控制的对象有:
1、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和各处业务处理办法;
2、基金托管部各处职责设置和处内岗位职责设置;
3、基金托管部业务流程和处内操作规程;
4、员工职业道德的遵守;
5、其它控制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监督处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不受各处和个人干涉。监督处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处改进工作的依据。
在内容上,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分健全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健全性检查是对基金托管部和各处制定的业务规章、办法的健全性进行检查。符合性检查是指对基金托管部各处在本处范围内的分工和对员工操作权限的授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追踪阶段。
1、准备阶段。成立检查小组,掌握被查部门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通知被检查单位。
2、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取适当方式检查有关证据,询问有关人员,或进行操作试验并做好记录。
3、报告阶段。撰写评价报告,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并将批准后的结论和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有权要求复查。
4、追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意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电 话:021-68419966
传 真:021-68419525
联 系 人: 万晓梅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2)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 范炎
电话:0510-2831662
传真:0510-2831589
联系人:袁丽萍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53830794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高丽
(4)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洪汉
(5)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731-4451087
传真:0731-4458115
联系人:王锡谷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福州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
联系人: 潘峰
(10)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721
传真: (025)84579879
联系人: 袁红彬
(11)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634400
传真:0551-2645709
联系人: 李蔡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21-62568800
传真:021-62569651
联系人:盛云
(1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14)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栋22-25楼
法定代表人:张引
电话:023-6378618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李昆
(15)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凤起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何燕华
(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电话:021-68419966
传真:021-68419525、021-68419526
联系人:林洁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史焕章
电话:021-53850388
传真:021-53850389
经办律师:沈国权、王学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区旺庄路52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马惠兰
电话:0510-5888988 5887801
传真:0510-5885275
经办注册会计师: 沈岩、李建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2005年4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67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的相关信息
1、募集方式: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以直销和代销的方式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2、募集期限
自2005年4月29日到2005年6月5日。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机构约定(详见发售公告和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4、 募集场所:
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具体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用(前端)

认购费用(后端)

6、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基金的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基金的认购价格和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1: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0)+3=9903元
认购份额=9903/1.00=99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为100元,可得到9903份基金份额。
7、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自2005年4月29日到2005年6月5日,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公告。
(2)个人投资者认购应当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应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的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机构投资者认购应当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并存入足够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机构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a、加盖公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b、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c、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d、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e、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f、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应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的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的认购方式为金额认购。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代销网点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在T+2日到代销机构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募集成功后才能确认。
(5)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8、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9、募集期间的资金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于十日内聘请法定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本基金设立失败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20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在调整前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不做限制。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申请日(T日),基金管理人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基金申购费用是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手续费,按申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费用(前端)

申购费用(后端)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0%。赎回费用总额的25%留作基金资产,剩余75%作为注册登记费。具体费率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调整结果将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的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
投资人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申购费率为1.5%,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5%=15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50=9850元
申购份额=9850/1.1=8954.55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54.55份基金份额。
(2)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一年的基金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元,其在申购时已交纳申购费用,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除非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或其网点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或其网点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全部份额一次性赎回。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基金的总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
5、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3)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赎回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部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当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如果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则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其他
1、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1)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仅为1个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收益。
(2)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收益。
(3)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如果基金连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基金最新的收益。
3、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在能接受转托管业务的销售机构间做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4、基金的转换
基金的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1)基金转换申请人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2)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3)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成立的适当时候,可以开始办理基金间的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转换费用
1) 从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成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基金时,转换费率为0.3%,并需相应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 从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基金转换成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时,转换费率为0.3%,并需相应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6)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50份基金份额,转换后转出基金的余额不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权益、增加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8)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净值;
3)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9)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高比例分红收益和资本相对增值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是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本基金投资这类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红利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基金产品定位于能为投资者带来实实在在投资收益的高品质的、收益型价值公司,上证红利指数十分恰当地反应了我们的投资目标;另外在一级股票池的选择思路上,本基金与上证红利指数编制方法中样本股选择方法类似,二者业绩将更具有可比性。
对于基金的整体投资业绩,采用以下方法加权后的结果作为评价基准:国联分红增利基金总体业绩评价基准 = 上证红利指数×70% + 上证国债指数×25% +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为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5%-6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五)投资原则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理念,为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将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 分红派现原则:不仅注重上市公司历史、当期分红派现能力,更注视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潜在分红能力。投资那些品质有保障、业绩有支撑、发展有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2. 双向流程混合原则:资产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操作流程。一级资产配置通过投资委员会基于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货币政策来决定;二级资产配置通过行业景气度来决定;而券种选择采取自下而上的操作流程。
3. 备选库原则:本基金依照分红模型DM(Dividend Model)、分红潜力模型POD(Potential On Dividend)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的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建立股票备选库。
4. 动态组合原则:根据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中各种资产的权重,尤其针对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市场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及个券非系统风险。
5. 流动性原则:针对开放式基金赎回特性,在风险控制中将流动性风险控制作为首要原则。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现金股利精选的投资策略。即:通过公司开发的DM模型和POD模型筛选出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
依据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历年分红情况不仅要考察上市公司当期分红的绝对值还要考察上市公司分红的连续性、稳定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分红指标:①、财务健康,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充沛;②、公司在所属行业进入平稳发展期,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资源垄断性,公司本身具有比较竞争优势;③、过去分红派现能力。公司当期分红能力强说明上市公司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如果上市公司连续分红,则上市公司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有较好的、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公司已进入回报期。④、未来分红潜力。过去分红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对未来分红有良好的示范效应,本基金更重视上市公司的未来分红潜力。通过研究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分析及财务分析,特别是注重上市公司货币现金、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及每股净利润等指标的分析,挖掘出上市公司未来分红潜力。
1、股票选择策略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通过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历史上分红能力强股票筛选
本基金运用本公司开发的DM模型 对所有上市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禁止投资的股票除外)进行过去分红能力筛选。主要通过现金股息率、3年平均分红额等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以反应上市公司过去分红强度、持续性、稳定性及分红投资回报。初步筛选出除上证红利指数50家成份股外的15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连同上证红利指数成份股50家,共200家左右股票作为国联分红增利基金股票备选库(I)。
第二阶段:分红潜力股票精选
针对第一阶段筛选的股票备选库(I),本基金运用POD模型对其分红潜力进行精选。
国联POD 模型由3个大的指标分析单元和5个量化的核心指标构成。模型所用数据全部为上市公司公布的历史数据,以保证客观性。国联POD 模型3个大的分析单元分别是:企业盈利能力,财务健康状况及资产管理能力。通过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判断企业分红能力的基础是否坚实,未来分红潜力是否大;通过企业短期、长期负债等财务健康指标的分析,判断企业分红意愿;资产管理能力高的企业表明公司的经营效率高,管理层能力很强,有较好的核心竟争力。
国联POD 模型设置充分体现了量化、客观、易操作的评价原则。模型中量化客观性指标的设置保证了选股过程的客观性和可比性。
国联POD 模型对备选库(I)中的股票进行进一步精选,形成100家左右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II)。
第三阶段:股票投资组合构造。
基金经理小组依据市场、行业景气度及内、外部研究报告,特别是研究员的实地调研报告,确定50只左右分红类股票。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完成股票资产投资组合的构造。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根据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投资组合。
个券选择原则:
(1)流动性较好、交投活跃的债券;
(2)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3)预期有增长、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对于信用等级相同的债券,在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选取收益率高的债券;
(5)预期信用等级得到改善、到期收益率预期可能下降的债券。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股票的投资比例为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5%-6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5、基金在投资中若进行下列关联交易,除按正常投资审核程序进行外,还应提请董事会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同意通过(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1) 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已持有该股票流通股5%以上但不足10%的股票;
2) 基金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进行5000万元以上的债券交易;
3) 基金购买关联人主承销(已过承销期)的新股、配股、增发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证券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4) 基金购买关联人为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股票的金额超过基金净值的5%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遭遇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应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从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财产等。
基金财产减去负债为基金财产净额。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按规定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 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差错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和第2-(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计价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及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可分配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规定可列支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权后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至多每年分配四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但若成立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完成;对于本基金投资的股票所得分红派现额,不进行再投资,在本基金符合分红条件时,分配给本基金持有人。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及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与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投资交易费用;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本基金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 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三)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所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人将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管理人在每年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纸上。
3、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天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临时报告和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遭遇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应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从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和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成立时间: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从业相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审计结果和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0)、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份额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9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和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用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支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和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以下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和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从业相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审计结果和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成立时间:2004年3月18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托管资格的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基金托管人:农业银行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恢复)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执行以下职能进行监督: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专用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不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当基金托管人因上述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2)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或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财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财产应当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则基金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要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划拨情况;对于赎回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注册登记人发送的完整的清算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及时进行支付。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的,如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在延期支付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支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须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形式代理基金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自身名义为所有托管的基金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由托管人为所托管的各个基金分别进行二级清算,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二级清算账户资金余额对账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运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基金托管人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其他投资品种的账户。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的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15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的价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修改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无异议后生效。
2、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资产;
(4)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基金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2、定期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送达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季度交易对账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所有基金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具体方法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及网路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拨打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799788)或登陆公司网站(www.glfund.com)查询基金账户状况、余额、交易记录、盈亏统计和其他相关基金知识以及进行投诉。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基金合同》
(三)《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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