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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澳鑫安(16610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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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638251 | ||||||||
基金代码 | 166105 | ||||||||
公告日期 | 2016-11-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简称:信达增利,代码: 166105,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人”或“本公司”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开的具 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17:00止(送达时 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6年12月26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T3楼11层 1113室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和费 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 金名称、基金的投资和费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书》(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2月2日,即在2016年12月2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scind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 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 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 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 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 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 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6年12月5日 起,至2016年12月23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T3 楼11层 1113室),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T3楼11层 1113室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的下一工作日(即2016年12 月26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 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和 费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 权益登记日仍为2016年12月2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 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通知公告发布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本基金自2016年11 月24日开市起至当日上午10:30停牌一小时。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为2016年12月26日,为了保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后续事项的顺利进行,本基金自2016年12月26日开市起停牌至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公告日10:30复牌。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8、0755-83160160咨询。 5、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 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一:《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的 投资和费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 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的 投资和费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的投 资和费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1 月4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1〗1750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信达澳银稳定增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信达澳银稳 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该基金自转型以来,投资运作稳定。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和费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主要审议事项为: 1、将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将基金由一级债基变更为二级债基,变更后的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可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3、将基金管理费的年费率由0.7%下调至0.6%。 4、取消基金0.4%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5、其他修改内容。 同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 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有 关事项的议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和费 率水平等有关事项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相关变更的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的投资和费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 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 更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和费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 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 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 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scinda.com)下载并打 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6年月日的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 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6年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 和费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变更 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和费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议案需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因此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和费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方案存在 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和费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方案 基金合同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二)变更后基金的投资目标: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及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长期稳定 的回报,力争为投资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三)变更基金的投资范围。 删除合同“(二)投资范围” 中原“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的表述,并在 投资范围中加入可购买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表述。 (四)变更后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1、“十二、基金的投资”中修改第三部分中的“资产配置策略” ,添加权益类资产配置策 略的内容。 2、“十二、基金的投资”中第三部分中添加“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 3、“十二、基金的投资”中第三部分中删除新股投资策略,添加“股票投资策略” 。 4、删除原“(四)、投资策略依据和投资程序”的所有内容。 5、“十二、基金的投资”中第四部分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 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6、“十二、基金的投资”中第六部分添加内容如下: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更新估值方法。 (六)降低基金管理费用。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将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部分中“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改为“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 提” ,合同中其他凡涉及此部份的内容均做调整。 (七)取消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在转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前即“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期为全份额计提收取,在转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即“信达澳银稳 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时期依然保留了基金销售服务费,现拟将基金变更为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取消其基金销售服务费。 (八)在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部 分添加申购费率。 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九)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补充相应信息披露事项及规则。 (十)变更基金合同特殊情形下的终止条件。 在“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部 分中删除: “4、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连续9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5、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连续9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的; 6、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连续90个工作日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 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的内容。 (十一) 删除原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适用的相关条款, 并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及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完善相关内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基金基本情况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系由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信达澳 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750号文)准予募集 的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基金管理人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二)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可行性 1、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取消销售服务费有利于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 将本基金的管理费由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降低至0.6%年费率计 提,并取消基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可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变更基金的投资范围,使基金的投资更具灵活性 将本基金由一级债基变更为二级债基,投资范围有所扩大,投资标的增多,投资灵活性 更强。 3、以上变更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 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因此,以上变更目前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 网站:www.fscind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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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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