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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美元派息(96800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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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629920 | ||||||||
基金代码 | 968004 | ||||||||
公告日期 | 2016-11-04 | ||||||||
编号 | 1 | ||||||||
标题 |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基金分派成分(2016年11月) | ||||||||
信息全文 |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互认基金系列:仅供中国内地公众查阅 2016年 11月 基金分派成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洲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本基金将有限度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项目。 本基金须承受可能影响债券价格之利率风险、信贷、新兴市场、货币、流通性风险、与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的特别风险因素,以及货币对冲类别的对冲及类别货币相关风险。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债务证券之投资,可能须承受相比投资级别债券较高之流通性风险及信贷风险,并增加投资损失之风险。人民币对冲类别的人民币货币及货币对冲类别风险。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将境外人民币(CNH)兑换为境内人民币(CNY)是一项货币管理程序,须遵守由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 概无保证人民币不会在某个时间贬值。在极端市况下市场未能提供足够人民币作兑换时及获受托人批准后,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及╱或分派。 当基金所得之收入并不足够支付基金宣布之分派时,管理人有权可酌情决定该分派可能由本金拨款支付。投资者应注意,从本金拨款支付分派即代表从投资者原先投资基金之款额或该项原先投资应占的任何本金增值退回或提取部分金额。基金作出任何分派均可能导致每份额资产净值实时下跌。 内地投资者买卖本香港互认基金取得的转让所得,个人投资者自2015年12 月18日起至2018 年12 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投资者从本香港互认基金分派取得的收益,个人投资者由本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对基金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相关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地投资者如需了解其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中国税收政策,请查阅财税[2015]125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投资者可能须承受重大损失。 投资者不应单凭本文件作出投资决定。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要求而编订的基金分派成分:? 除息日 报价货币 每份额分派金额 从本月可分派基金收益净额(一) 中支付 自上月除息日+1 日起 计至除息日 从本金中支付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2016年10月31日 美元 0.0319 100.0%(二) 0.0%(二)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2016年10月31日 人民币 0.0592 0.0%(二) 100.0%(二) (一)已扣除基金所支付之所有费用及收费 (二)本基金的分派来源于基金取得的收益或本金。按照中国财税[2015]125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投资「(每月派息)份额」取得基金分派的收益,将依法扣取20% 的个人所得税。从本金支付的分派,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下数据根据香港证监会指引对基金资本和基金收益的定义编订,仅供中国内地投资者参考:? 除息日 报价货币 每单位分派收益 可分派收益净额 (自上个年结日)1) 资本所派发的相对金额 (自上个年结日)2)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2016年10月31日 美元 0.0319 76.6% 23.4%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2016年10月31日 人民币 0.0592 41.7% 58.3% 1)已扣除基金所支付之所有费用及收费 2)包括香港证监会所定义为资本之基金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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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收益分配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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