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00333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27428
基金代码 003336
公告日期 2016-11-01
编号 1
标题 关于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333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10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6年11月3日
赎回起始日 2016年11月3日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须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包含100份)时,销售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25%,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6个月 0.10%
N≥6个月 0.00%

注:6个月为180天,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9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本基金《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jzcgl.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579)咨询相关信息。
(2)投资人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