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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通宝(18473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624
基金代码 184738
公告日期 2001-09-03
编号 3
标题 通宝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上市推荐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
  基金名称:通宝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基金通宝
  基金代码:4738                     
  基金单位总份额:209,754,000份基金单位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209,754,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上市推荐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1年9月6日
  重要提示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上市公告书的内容由本公司负责解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公告内容的任何保证。
  如果投资者欲购买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应详细阅读本上市公告书。
  根据通宝证券投资基金2001年7月2日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25号文批复,基金通宝将于上市后30个交易日内进行扩募,扩募至5亿份基金单位。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请尽快办理份额确认事宜。在扩募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扩募配售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 基金概要
  通宝证券投资基金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下属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2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通乾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及通宝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并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5号),由原苏建基金、建皖基金、昌久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09,754,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2年5月31日至2002年5月30日)。
  基金发起人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2001年5月25日,本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管理本基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通乾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及通宝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并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 25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1]79 号)批准,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01年9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本基金上市后,将由原来的209,754,000份基金单位扩募至5亿份基金单位,基金存续期将延长5年(至2007年5月30日),扩募时间将另行公告。
  本次上市流通的份额为209,754,000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因历史原因,本基金成立时,基金发起人中只有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0份,该部分在本基金上市时可上市流通,发起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持有基金份额。在本基金上市之后首次扩募时,基金发起人将合计认购扩募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的发起人应持有份额。在基金存续期间,发起人应持有的基金份额保持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0.5%,超过部份可于本基金扩募部份上市两个月后流通。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结构:发起人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00,000份(占总份额的0.48%),发起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持有,公众持有208,754,000份(占总份额的99.52%),共计209,754,000份基金单位。
  (二)前十名持有人名单:
  序号        名称              份额   比例
  1、  淄博市建银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8,040,000  3.83%
  2、  金成租赁                 7,034,090  3.35%
  3、  深圳傥文实业有限公司           6,000,000  2.86%
  4、  深圳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6,000,000  2.86%
  5、  北京清雅饺子香菜馆            6,000,000  2.86%
  6、  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6,000,000  2.86%
  7、  郭桂兰                  5,000,000  2.38%
  8、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4,214,266  2.01%
  9、  黄艳萍                  4,000,000  1.91%
  10、  王金明                  2,613,453  1.25%
  基金持有人总数为:18,242户,其中持有1000份基金单位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户数为18,242户。
  (三)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的要求,除发起人或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超比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得在二级市场上增持,并须在六个月内按规定调整至3%以内。
  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中介机构简介
  (一)基金发起人
  1、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铁锁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3925万元
  设立日期:1995年9月23日
  联系电话:0311—6081028
  联系人:王增茂
  2、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青
  注册地址:上海汉口路1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
  设立日期:1986年8月1日
  联系电话:021-33023358
  联系人: 王青云 朱勇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7、8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批准开业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8号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 日
  电话:0755-2550609,2550530
  联系人: 李超 付浩
  (二)基金管理人
  法定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总经理:冯立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7、8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8号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信息披露负责人:吴冶平
  联系电话:0755-2550676
  公司概况: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号文批准,于2001年5月22日成立。公司总部设在深圳,股东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管理。
  公司下设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市场拓展部、基金交易部、基金清算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八个部门,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两个专门机构。
  公司已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体系。
  (三)基金托管人
  法定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成立时间:1954年9月9日
  注册资本:85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雪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电话:010-67597646
  联系人:黄秀莲
  发展概况: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从事我国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一切金融业务。建设银行始终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支持经济增长和防范金融风险为重点,强化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和意识,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努力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1994年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之后,全行综合性经营能力、竞争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盈利能力大大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财务状况:截至2000年末,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已达25259亿元,一般性存款余额为19933亿元,贷款余额13796亿元,1999年和2000年分别实现利润74亿元和83亿元。
  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中国建设银行于1998年获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并设立了基金托管部,其主要业务部门有基金市场处、基金清算处、基金核算处、监督稽核处和综合处,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设有基金托管分部。总部员工24人。
  截止2001年8月15日,托管的已上市基金共有7只:兴华证券投资基金,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兴和证券投资基金,金鑫证券投资基金,金盛证券投资基金,金鼎证券投资基金,汉博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上市推荐人
  法定名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14、24、25层
  联系人:胡卓敏 程洁 邓浩林
  联系电话:(0755)2492153,2492207
  (五)财务审计及验资机构
  法定名称: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肖厚发
  注册地址:合肥市荣事达大道100号
  联系人:张建设  方长顺
  联系电话:(0551)2629902
  (六)法律顾问
  法定名称:君合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刘林飞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联系人:肖微 赵燕士
  联系电话:(010)8519130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原“苏建基金”、“建皖基金”、“昌久基金”清理规范合并而成,其历史沿革如下:
  苏建基金:全称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南京浮动利率信托投资受益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1992]164号文批准,由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苏省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于1992年5月6日至6月25日在南京向社会平价发行的浮动利率信托投资受益债券,期限为12年。1994年元月28日,以“苏建受益”的简称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交易代码“4007”。1997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苏银发[1997]146号文批复转由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并更名。基金规模为3020万基金单位。
  建皖基金:全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受益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1992]皖人银字228号文批准,由原建设银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于1992年8月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6000万基金单位封闭式契约型信托投资基金,封闭期限10年(1992年8月1日到2002年8月1日),1995年1月6日以“建皖基金”的简称在武汉市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1998年建皖基金管理权被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接管,基金规模为6000万基金单位。
  昌久基金:全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受益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字[1992]83号文批准设立,建设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于1992年5月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规模为1亿元单位的封闭式契约型信托投资受益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字(1993)200号文批准,自1993年6月21日起由5年期改为无偿还期。1993年8月18日,其中的6000万单位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并更名为昌久基金。1998年3月19日据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函[1998]10号批准转由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基金规模为10000万基金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有关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转报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关于苏建基金、建皖基金、昌久基金清理规范方案,并获中国证监会同意(《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下属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2号)。2000年8月10日苏建基金、建皖基金、昌久基金分别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临时持有人大会,各自通过了关于摘牌、资产置换、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发起人、资产移交、更名以及申请上市等清理规范事项的决议。清理规范中,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三只基金中的低流动性资产进行了置换,使基金资产成为由国内上市公司股票和货币资产组成的高流动性资产。三只基金合并后更名为“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并交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建设银行。
  2000年12月10日,“苏建基金”、“建皖基金”及“昌久基金”全部基金资产转入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通宝证券投资基金专户”。2001年2月21日通宝基金全部209,754,000份基金单位存管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1年5月25日,新任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公司正式开始本基金的运作管理。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积极成长型基金,所追求的投资目标是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和收益的高速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和收益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组合情况
  本基金经规范后,全部基金资产已于2000年12月10日转入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在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通宝证券投资基金专户”,其中银行存款214,547,785.93;股票投资316,978.20,未实现资本利得876,880.95,基金资产净值215,741,645.08,单位基金净值1.0285。
  根据2001年7月4日刊登的通宝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要求,为维护上市前原基金持有人利益,将向基金通宝持有人现金派发自清理规范开始至2001年4月30日累计实现收益,分红在基金通宝上市前进行。经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确定的分配方案为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现金0.35元,共计分配7,341,390元,剩余的47,365.07元仍保留在基金净值中,扣除应分配收益后2001年4月30日的每基金单位净值为1.0045元。分红款已于2001年8月30日派发到基金持有人登记托管的证券营业部。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2001年5月25日开始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截止至2001年8月30日,通宝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银行存款:109,487,909.02            (单位:元)
  股票投资:53,386,531.58
  债券投资:40,000,000.00
  (四)基金经理
  本基金由郝继伦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郝继伦,29岁,博士,具有4年证券从业经验,首批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1996年至1999年任职于陕西德威投资咨询公司。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公司,曾任基金普惠基金经理助理。2000年6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证券研究、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
  六、基金契约摘要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1、基金发起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通宝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单位总份额:209,754,000份基金单位。
  2、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本基金存续期为10年(自1992年5月31日至2002年5年30日),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续期。本基金的首次续期和扩募已经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参见本公告书: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五)基金的上市及交易安排
  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六)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通宝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积极成长型基金,所追求的投资目标是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和收益的高速稳定增长。
  2、投资理念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潜质的成长型上市公司。
  由于各企业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以及不同行业发展的阶段性差异,本基金将发挥专业优势,深入研究分析,精选各种类型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有效的组合,并随着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和行业发展的差异不断调整投资组合,在保证本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取持续稳定增长的收益,寻求最佳的风险/收益组合。
  3、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
  (1)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和收益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2)投资组合
  1)投资组合的原则:
  1分散投资原则
  本基金在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将注意选择多种不同的投资对象,通过分散投资实现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2资本增值原则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选择具有良好的行业前景,主营业务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力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3稳健性原则
  本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并不单纯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是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的稳定持续增长。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4、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是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3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的发展状况是进行投资决策的保证;
  4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创新能力及对公司综合价值评估是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
  2)决策程序
  1证券分析人员提出研究报告
  在各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的基础上,选定重点关注的股票范围;由基金内部研究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整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证券分析人员的研究报告后,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总体仓位控制、投资组合比例,审定重要投资项目。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整体投资计划,结合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基金经理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基金经理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后,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的交易指令。
  5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1、选择使用其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课题所撰写的研究论文的质量;
  (6)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开放程度。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评价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做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不符合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使用其交易席位。
  3、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4、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首次扩募后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基金上市公告书;
  (2)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1 获得本基金的管理费;
  2 获得管理人业绩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交易所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根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7)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
  (十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集事由
  基金持有人大会依据一定的事由以一定的程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就有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表决,包括: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基金扩募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本基金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应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扩募和续期已于2001年7月2日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3、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五)基金资产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通宝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4、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2、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该日前最近一交易日平均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指申购的新股)以其购入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4)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5)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6)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4、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加密电子通讯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年费;
  (4)基金交易佣金;
  (5)基金证管费、印花税;
  (6)基金登记过户费;
  (7)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9)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10)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11)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2)基金分红手续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持有现金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
  1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3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4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其中,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期间深证综指年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期间上证综指年涨跌值×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
  深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深市总市值+期初深市总市值)/2
  沪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沪市总市值+期初沪市总市值)/2
  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若可以提取基金业绩报酬,则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前2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1、中所列基金费用,除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外的其它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上述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5、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2、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6)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2、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2、基金的定期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等。
  (1)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编制,列示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并反映基金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告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3、基金的临时报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暂行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经理变更;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
  (11)其他重大事项。
  4、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1、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继续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1)本基金年收益率高于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率;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届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2、基金的转型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提议,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可以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
  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1、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1、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当事人支付违约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1、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自本基金契约生效之日起,原基金契约自动失效。
  2、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一份,除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外,基金发起人各持一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存档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1、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契约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七)其他事项
  1、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2、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七、基金运作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报告
  1、通宝证券投资基金改制成立后,为了争取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将会加强对市场的研判,精心操作,力求规避和分散投资风险以及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
  2、基金管理人已经于2001年5月25日开始基金投资运作,关于基金运作的具体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信息披露形式披露。
  3、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安全有效地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为投资者谋求最大的投资收益。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全体员工均已与公司签定了上岗承诺书,保证不从事任何法律法规及公司禁止的活动。基金经理已做出自律承诺(“基金经理的自律承诺书”见备查文件)。公司任何人员,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交易,不得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得泄露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如发现上述行为,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广大投资者如发现本公司员工发生上述行为,请向本公司监察稽核部举报。举报电话:0755—2550507
  (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依据签署的《通宝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受理托管通宝证券投资基金的全部财产,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了全面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监督。
  八、财务状况
  (一)基金资产已于2000年12月10日全部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为本基金开立的“通宝证券投资基金专户”,并经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2000]第409号验资报告确认,基金资产已全部到位。
  2000年12月10日财务状况为:
  基金单位总份额:209,754,000份
  未分配净收益:5,110,764.13元
  未实现资本利得:876,880.95元
  基金资产净值:215,741,645.08元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285元
  (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契约》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披露基金财务状况。
  (三)财务状况
  1、资产负债状况(截止2001年8月30日,单位:元)
  银行存款:    109,487,909.02
  股票投资:     53,386,531.58
  债券投资:     40,000,000.00
  证券估值增值:  -3,495,655.31
  其它应收款:    1,033,986.95
  基金资产总值:  200,412,772.24
  应付管理费:     249,474.82
  应付托管费:      41,579.16
  其它应付款:     181,944.22
  负债合计:      472,998.20
  实收基金:    209,754,000.00
  本期净收益:   -6,365,935.71
  未分配收益:      47,365.06
  未实现投资损益: -3,495,655.31
  持有人权益合计: 199,939,774.04
  基金资产净值:  199,939,774.04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0.9532
  上述披露的本基金数据未经审计。
  2、重要财务事项
  (1)净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
  (2)未实现估值增值是指基金资产的估值增值。
  估值方法:上市证券以估值日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的上一交易日市场平均价为准;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的持有量乘以发行价估值;未上市债券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3、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资产净值=实收基金+本期净收益+未分配收益+未实现资本利得
  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科技含量较高的上市公司由于竞争对手技术进步或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达不到预期的经营业绩,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使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及获取的信息不充分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扩募风险
  本基金上市后将进行扩募,由于基金规模的扩大将导致基金单位净值的变化,基金市场价格也可能会产生相应波动。
  原基金持有人及在基金上市后至扩募前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将面临按一定比例配售的压力,如果未能按要求足额配售,则其利益主要可能会受到如下影响:
  (1)如果扩募后基金价格高于向持有人配售的价格,则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未配售部分的差价收益;
  (2)如果基金权益登记日收盘价格高于向基金持有人配售价格,则除权日开盘价格将低于基金权益登记日收盘价格,从而给基金持有人已持有部分带来损失。
  参与扩募的商业保险公司及一般法人机构配售价格与持有人配售价格相同,该价格可能会高于单位基金净资产值,当扩募后基金价格低于配售价格时,将发生损失。
  十一、重要事项揭示
  (一)基金发起人持有基金单位份额情况:
  因历史原因,在原苏建、建皖、昌久基金清理规范合并为本基金的过程中,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当时尚未确定为发起人)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0份,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确定为基金发起人后都未以发起人身份持有本基金份额。在本基金上市之后首次扩募时,基金发起人将合计认购发起人应持基金份额5,000,000份基金单位,占扩募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在基金存续期间,全部发起人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保持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0.5%,超过部份可于本基金扩募部份上市两个月后流通。
  (二)本基金的扩募和续期已于2001年7月2日经临时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三)根据临时基金持有人大会授权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上市后将进行扩募,具体扩募事宜为:
  1、扩募规模为290,246,000份基金单位,扩募后本基金的总规模将达到500,000,000份基金单位。
  2、扩募发行方案
  (1)发行对象
  1 扩募权益登记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
  2 基金发起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00万份基金单位,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00万份基金单位,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300万基金单位。
  3 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
  (2)发行方式:
  基金发起人认购500万份基金单位;
  向权益登记日在册的基金持有人按比例配售合计285,246,000份基金单位;
  权益登记日在册的基金持有人放弃认购部分将由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认购。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认购后仍有余额时,由基金发起人全部认购。
  (3)发行价格
  1 基金发起人认购价格:若权益登记日按扩募后全面摊薄计算的每基金单位净值高于基金面值,则按扩募后全面摊薄计算的每基金单位净值加0.01元发行费用计算认购价格;若权益登记日按扩募后全面摊薄计算的每基金单位净值低于基金面值,则认购价格确定为每基金单位1.01元(其中0.01元为扩募发行费用)。
  2 基金持有人配售价格、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基金发起人认购持有人放弃的余额时的认购价格:每基金单位1.01元,其中0.01元为扩募发行费用。
  (4)扩募时间
  本次扩募起始时间将安排在本基金上市后30个交易日之内。
  3、基金续期
  本次扩募后,本基金存续期将延长5年至2007年5月30日。
  (四)本基金原管理人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声明如下:
  1、本公司已提交了与原苏建基金、建皖基金、昌久基金规范、移交有关的、以及可能对基金规范与移交产生影响的所有资料、文件和信息;
  2、本公司所提供文件资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均经本公司与原件核对无误;
  3、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而没有任何虚假、不实、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4、截至本声明签署日,原苏建基金、建皖基金、昌久基金资产真实、完整、独立,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5、由于历史原因和基金操作中的不规范,本公司将部分基金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资产帐户和证券帐户从事证券投资,本公司提供给各中介机构查证的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资金帐户和资金帐户上的资金和股票,确系基金资产。
  6、本公司已将所有原基金有关资料及会计账册移交给通宝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议银行。
  (六)根据深交所规定,本基金上市首日将以2001年9月5日的每份基金单位净值作为开盘参考价,并以此为基准设置涨跌幅限制,幅度为30%,2001年9月5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将在2001年9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布。自上市次日起,涨跌幅限制仍为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10%。
  (七)特别提示:补办份额确认和托管登记事项
  在扩募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扩募配售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请尽快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上海路营业部(025-3303328 项领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长江路营业部(0551-2622196 成岚)、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广场东路营业部(0791-6270844 万先生)和天津证券登记公司联系(022-23395293 房菁),办理份额确认和托管登记事宜。具体事项详见2001年8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份额确认公告。
  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下属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2号)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通乾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及通宝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并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25号)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01]79号)
  (四)通宝证券投资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讯表决)公告(2001年7月4日刊登)
  (五)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契约
  (六)通宝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法律意见书
  (八)基金发起人营业执照
  (九)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十)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九月三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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