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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泓富混合C(00137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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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590146 | ||||||||
基金代码 | 001376 | ||||||||
公告日期 | 2016-08-24 | ||||||||
编号 | 2 | ||||||||
标题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
信息全文 |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2016年8月22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ongdefund.com)发布了《泓德泓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16年8月23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了《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17:00止(以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6年9月22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联系人: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2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方案说明书》(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8月22日,即2016年8月22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 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 理人网站(http://www.hongdefund.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3 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 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 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 注明:“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联系人: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4 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 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 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 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本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修改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本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 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 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童贤达 联系电话:010-59850131 客服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60 网址:http:// www.hongde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 票。 2、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 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9-100-888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6 附件一:《关于修改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7 附件一 《关于修改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对《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事宜。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参见附件四《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必 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8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6年X月X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 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 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 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 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9 附件三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 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2、“基金 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 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 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4、本表 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 www.hongde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 按此格式打印。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 执照注册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 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 附件四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 声明 1、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生效。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泓德泓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泓德泓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方案存在无法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 次转型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6、为保证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次日起至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 开放日的期间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前提下,制订有关新修改的基金合同 正式生效的日期、合同生效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二、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汇总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请参见《泓德泓富灵活 11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草案)》 前言 三、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释义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4、C 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经 2016 年【】 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泓 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12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4、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释义 增加: 5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止的期间。如不存在该对应日的,顺延至下 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 基金的 基本情 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8 个月 后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含该日)止的期 间内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如不存在该对应 日的,顺延至下一日。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 放式运作。 基金的 基本情 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 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间的灵活配置和建立 在基本面研究基础上的行业及证券优选的 组合策略,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 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间的灵活配置和建立 在基本面研究基础上的行业及证券优选的 组合策略,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基金的 基本情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13 况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申购、赎回费或销售服务费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备 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并终止,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 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增加: 本基金自基金转型正式实施之日起(包 括基金转型正式实施日)至 18 个月后对应14 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含该日)的期间内,采 取封闭式运作。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封闭期届满 的下一工作日起,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 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届满的下一工作日起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份 额的申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15 购与赎 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 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T+7(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 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16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具体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17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18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19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20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增加: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存续期限:长期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49,018,545,827 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356,406,257,100 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21 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金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 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22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 期结束后直接转为开放式运作方式以及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的除外;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3 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增加: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由上述情形导致 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24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25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程 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 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 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基金份 额的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 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间的灵活配置和建立 在基本面研究基础上的行业及证券优选的 组合策略,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 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间的灵活配置和建立 在基本面研究基础上的行业及证券优选的 组合策略,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准予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等)、银行存款(包括通知 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资产支持 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准予投资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 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中期票据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资27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9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为开放式运作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本着谨慎原则,从风险管理角度出 发,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三、投资策略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 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 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 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 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 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 申购赎回等。 28 增加: 2、股票投资策略 (3)定向增发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 (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本基金将对进行 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及其所处行业进行 详细基本面分析,结合定向增发一二级市场 价差情况,认真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 签情况、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理性做出投 资决策。在股票上市或锁定期结束后,本基 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 具体的市场环境,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 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开。久 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 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信用风险控 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 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 暴露。流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 的流动性安全。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期限匹配、风险控制的需求,本基 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 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期限匹 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29 化配置。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基 金 资 产 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40%; (1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18)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100%;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 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 5%; (1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转为开 放式运作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 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30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 有关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在封闭期,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转为 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 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增加: (18)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为 0%-100%,持有一家公司31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32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的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4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收益率×4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33 基金的 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品种,其长期风险与收益特征低 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长期预期风险 与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资 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34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 值净价估值。 增加: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7、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35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基金资 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6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增加: 基金管理人应在转为开放式运作前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增加: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37 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 息。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违约责 任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 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 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8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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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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