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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融鑫(18471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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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5709 | ||||||||
基金代码 | 184719 | ||||||||
公告日期 | 2000-06-21 | ||||||||
编号 | 1 | ||||||||
标题 | 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摘要) | ||||||||
信息全文 |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契约是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契约系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应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 (二)融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依据《暂行办法》对原天骥 投资基金进行清理规范后更名而来。但是: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天骥投资基金清 理规范结果的确认,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并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投资者自依法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日起,即成为 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暂行办法》、本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由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符合条件的有关证券机构发起组 建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由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符合条件的有关证券机构发起组 建的基金管理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本基金的中文全称:融鑫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在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原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5.81476亿单位。 (四)清理规范后的基金单位总份额:4.36107 亿单位(按每基金单位净资产 值1元折算而成,上市后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扩募)。 (五)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10年。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续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本基金的前身为天骥投资基金。天骥投资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 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2〗第228号文批准发行的封闭式契约型基金,发行规模 5.81476亿单位,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4)第025号 文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批准于1994年3月21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二)依据《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 原有投资基金清 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 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市原有投 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31号), 天骥投资基金现 被清理规范。 (三)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将根据《暂行办法》及 有关规定申请在深交所摘牌和上市。 五、基金单位的发行 (一)截止1993年1月19日,本基金已发行5.81476亿个基金单位,并于1994年 3月21日在深交所上市,经本次规范后,基金单位总份额调整为4.36107亿个基金单 位。 (二)投资者认购和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数额为100个基金单位或其整数倍。 六、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此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 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投资于高速成长及业务有良好前景的企业,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较为稳 健的投资策略,为基金持有人获取中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基 本投资原则和方向,规定仓位比例,审定重要投资项目。 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力量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出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经理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在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力量的支持下,结合 自身判断,作出具体投资决策和操作。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 出风险控制意见。 (四)投资组合 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而成,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 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为自本基金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 1、调整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则: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投资组合原则 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是不可逆转的潮流。本基金在考虑投 资组合及基金运作模式时积极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与模式,投资组合中体现成 长和效率的原则,着重将具有成长力的证券品种选入投资组合,同时尽可能分散风 险,以期追求基金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方向主要 为高新技术产业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8、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 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 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 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 销股票的价格;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首次扩募时按基金发起人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 2、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 取得基金收益; 4、 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 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 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首次扩募后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2、 遵守基金契约;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1) 获得本基金的管理费; (2) 获得管理人业绩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管理 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9、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根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 或者基金托管人 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 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 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 何责任; 5、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 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 6、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价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基金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扩募、 续期或转型(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 约型开放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经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 提前终止 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以及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审议后进行 现场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7 天公告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7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七)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五天之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 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三)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 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 新任基金托管 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 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 个工 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利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 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融鑫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和 基金专用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 帐户相独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 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年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 8、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8、 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0、基金分红手续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 .5%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 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 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基 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5%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 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 1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3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4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其中: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上年度末基金资产净值-上年度已分配收益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 资产净值;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深证综指年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上证综指年涨 跌值×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 +同期国 债收益率×20% 深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深市总市值+期初深市总市值)/2 沪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沪市总市值+期初沪市总市值)/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 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若可以提取基金业绩报酬则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基金会 计年度前2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预提给基金管理人,经审计后,从基金资产中 划拨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 ‰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中所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五)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公告,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已实现的价差; 2、基金投资已获取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 3、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 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12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分配方案的实施;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当年可分配收益的90%, 其具体分配数额 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托管人( 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决定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 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刊上公告。 (二)基金的定期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 等。 1、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中 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编制,并反映基金在报告期间所有 重大事项。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 前同时公告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 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 投资组合,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基金的临时报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暂行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 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6、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基金提前终止; 8、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 9、其他重大事项; 10、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11、重大关联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 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 存续期届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基金的首次扩募续期已经原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首次扩募续期不再需要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 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 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编制基金 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8、 基金清算应在清算小组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 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 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 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就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 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起诉。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 字,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后,自移交基准日起生效。基 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自本基金契约生效之日起,原基金契约自动失效。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五份,除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外,基金两方发起人各 持一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契约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 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特审报字(2000)第F040号 审 计 报 告 天骥投资基金全体受益人暨信托人经理人: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天骥投资基金二 OOO 年五月三十一日的资产负债表及二 OOO年一至五月的利润表.上述会计报表由天骥投资基金的信托人和经理人负责, 我 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 审计准则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 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 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我们认为, 上述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天 骥投资基金二OOO年五月三十一日的资产净值状况. 我们特别提示: 本次审计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 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5号文)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31号文《 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要求进行的. 天骥投资基金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00年1月18日发布的深圳综(2000)2号《关于加强原有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工作的补充通知》,将上市法人股的估值方法由按市价的85 %改变为主要 按收益法计算,由此导致该类资产的估值减少人民币183,501,056.44元,同时, 深圳 维明资产评估事务所本次对房地产投资评估采用清算价格法, 导致该类资产估值减 少人民币15,530,096.20元,该两类资产估值减值均冲减了“未实现估值增值”。 深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郑有怀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朱子武 中国 深圳 二OOO年六月十六日 天骥投资基金会计报表注释 二OOO年五月三十一日 注释一.基金说明: 单位:人民币元 本基金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 济特区分行以深人银复字(1992)第228号文批准,由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 理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基金信托人”)共同发起设立的封闭投资信托 基金,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五日正式成立(本基金募足业经确认之日).本基金经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已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25号文)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31 号文《关于深圳市原有投 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进行清算. 注释二.重要会计政策 1. 会计制度 本基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2.会计年度 本基金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3.记帐本位币 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4.基金资产之估值 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原则系依据《投资基金估值暂行规定》和《天骥投资基金信 托契约》厘定. 本基金以每星期五为本基金资产的估值日,如遇公众节假日, 则估值日提前至 公众节假日前一个交易日.本次报告之基金资产的估值日为2000年5月31日, 股票市 价以2000年5月31日(星期三)收市价为准. 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的收市价计算; 上市 证券中未能在二级市场流通的部分,其估值主要按收益法计算. 本基金持有房地产价值按清算价格法计算. 基金资产按上述原则估值后的增值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以未实现估值增值项目 列示. 按上述原则估值后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 基金在估值日的净资产,将前述净资产除以发行之基金受益单位数目,即为每基金受 益单位净资产. 5.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日常核算以实际成本计价, 卖出证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 定,期末按市值调整库存证券成本,市值与原库存成本之差计入当期损益. 6.坏账准备 本基金对账龄较长、预计收不回款项分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 注释三.主要会计报表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存放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的保证金、清算头寸等. 2.股票投资 类 别 2000.5.31 成本 市价/估值 RMB RMB 上市流通股票 33,243,123.01 34,823,220.00 上市公司法人股及转配股 276,043,022.11 92,541,965.67 未上市公司之法人股 14,025,000.00 12,075,000.00 合 计 323,311,145.12 139,440,185.67 3.其他投资 类 别 2000.5.31 成本 市价/估值 RMB RMB 房地产投资 48,671,796.20 33,141,700.00 4.其他应收款 账 龄 2000.5.31 金额 坏账准备 RMB RMB 一年以内 ___ ___ 一年以上二年以内 345,226.50 ___ 二年以上三年以内 ___ ___ 三年以上 32,076,849.44 24,025,245.00 合计 32,422,075.94 24,025,245.00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24,025,245.00,系因本基金应收深圳东辉公司款 21, 238 ,803.70元存在纠纷,本基金经理人已起诉该公司并胜诉. 但因深圳东辉公司经营状 况不佳,经判决后几年未收回任何款项,本着稳健原则本基金对该款项计提全额坏账 准备.其余应收款项因账龄较长,本着稳健原则亦计提坏账准备. 5.预提费用 项目 2000.5.31 RMB 基金清理费用 3,000,000.00 6.基金单位总额 本基金单位总额计人民币581,476,000.00元,系本基金首次募集的基金总额,每 一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业经原深圳南山会计师事务所南会验字(1993)015 号验证,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3)第509号文确认. 7.未实现估值增值 未实现估值增值为本基金估值资产于估值日的估值总额与成本总额之差, 计人 民币(199,031,152.64)元. 8.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系本基金于证券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列示如下: 项目 2000.1-5 RMB 证券买卖差价收入 60,200,295.72 9.费用支出 费用支出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费用项目 2000.1-5 RMB 经理人费 4,953,560.19 信托人费 1,238,390.06 其他费用 3,118,943.63 合 计 9,310,893.88 经理人经理费和信托人信托费系根据《天骥投资基金信托契约》的有关规定提 取,年费率分别为本基金净资产的1.2%和0.3%,并应在每估值日根据该估值日的净 资产进行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从本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经理人和信托人. 其他费用主要是基金的清理费用. 注释四.关联方交易 1.本基金向经理人、信托人支付报酬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关联人名称 2000.1-5 支付报酬 计算标准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953,560.19 基金资产净值1.2%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 1,238,390.06 基金资产净值0.3%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项目 2000.5.31 RMB 其他应收款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45,226.50 应付基金经理费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049,900.66 应付基金信托费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 262,475.17 注释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向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吉轻工法人股1100万股, 款项 已收到,并已计入1999年度收益,股权变更手续正在办理. 注释六.或有收益 1.本基金与深圳市旭飞实业有限公司就共同开发之房产“旭飞华天苑”签订“ 补充协议(A)”,将总建筑面积的2%计1,134.00平方米,按1:1的比例分享,本基金应 分得567.00平方米。 2.本基金所持上市法人股中深科技转配股上市后可能给本基金带来收益.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天骥投资基金 项目 注释三 2000.1-5RMB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 248337871.49 股票投资 2 139440185.67 其他投资 3 33141700.00 其他应收款 4 32422075.94 减:坏账准备 4 24025245.00 应收款项净额 8396830.94 资产合计 429316588.10 负债: 应付基金经理费 1049900.66 应付基金信托费 262475.17 其他应付款 96800.00 预提费用 5 3000000.00 负债合计 4409175.83 受益人权益: 基金单位总额 (每基金面值RMB1.00) 6 581476000.00 未分配净收益 42462564.91 未实现估值增值 7 (199031152.64) 受益人权益合计 424907412.27 负债及受益人权益合计 429316588.10 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581476000.00 每一基金单位净资产 0.73 利润表 编制单位:天骥投资基金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注释三 2000.1-5RMB 投资收益 60200295.73 其中:证券买卖价差收入 8 60200295.72 减:费用支出 9310893.88 其中:基金经理费 9 4953560.19 基金信托费 9 1238390.06 其他费用 9 3118943.63 本期净收益 50889401.84 加:年初未分配收益 (8426836.93) 可供分配收益 42462564.91 减:已分配收益 期末末分配收益 42462564.91 (所附注释系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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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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