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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久富(18472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708
基金代码 184720
公告日期 2001-03-24
编号 1
标题 “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摘要)
信息全文   一、前言
  (一)订立《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是依照《暂行办法》对兴沈基金、久盛基金和富岛基金清理合并规范后更名设立。但是: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投资者自依法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批设的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符合条件的有关金融机构发起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等。
  (二)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批设的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符合条件的有关金融机构发起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久富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在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原各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23019万份基金单位。
  (四)清理规范后的基金单位总份额:253697560单位(按每基金单位净资产值1元折算而成,上市后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扩募)。
  (五)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10年。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续期。
  四、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原“久盛基金”、“兴沈基金”、“富岛基金”三只基金合并而成,遵照中国证监会要求,经规范重组后,更名为“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并转由中国证监会批设的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符合条件的有关金融机构发起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久盛基金:久盛投资基金是江西省证券公司于1992年6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字(1992)157号文]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不定存续期基金。江西省证券公司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久盛投资基金现有规模为3509万份基金单位,江西省证券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290万份基金单位,其余3219万份基金单位均上市流通。久盛投资基金于1993年9月17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并于1994年3月7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上市。久盛投资基金历年平均分配率为10.20%。
  兴沈基金:兴沈基金是于1992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100号文]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不定存续期基金。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为发起人和管理人。兴沈基金现有规模为3510万份基金单位,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300万份基金单位,其余3210万份基金单位均上市流通。久盛投资基金于1992年10月23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并于1994年3月7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上市。兴沈基金在1993年送股比例为10送1.7股;1994年至1997年每年分红为每10个基金派发现金1.9元、1.5元、0.8元、0.5元;以后年度均未进行分配。
  富岛基金:海南富岛基金于92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琼银字(1992)市管字23号文]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为海南省证券公司,托管人为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富岛基金为封闭型信托投资基金,封闭期为20年,现有基金规模为16000万单位。基金从1992年8月3日起,在海南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富岛基金在1992年,送股比例为10送2股;1996年为每10个基金派发现金1.50元(含税);1997年为每10个基金派发现金1.50元(含税);其余年度均未进行分配。
  依据《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海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47号)、《关于江西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0号)、《关于沈阳兴沈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4号)的有关精神,富岛、久盛、兴沈投资基金现被清理规范。
  五、基金单位的发行
  截止2000年12月31日,各基金已发行23019万份基金单位,经本次规范后,基金单位总份额调整为253697560基金单位。
  六、基金的上市和交易安排
  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七、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久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投资风格、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风格
  本基金投资风格定为价值投资型:重点投资内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于对以下投资理念的确立或认同:
  1、价值型基金与成长型基金投资者所要寻找的投资对象在本质上其实是一样的,避开定价过高的成长型股票以及不再成长的低价股票,选择价格适度或被低估的增长股票。
  2、价值型基金与成长型基金的投资理念在内涵上是相通的:价值是一项投资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而成长只是用于决定价值的一项预测过程。
  (三)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符合(但不限于)以下5项条件:
  1、增长领先的行业;
  2、行业内的领先者;
  3、核心能力与竞争优势明显;
  4、有清晰、可行的产品战略;
  5、内在价值被市场低估。
  本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是让投资者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基础上,长期取得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收益。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3)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4)上市公司的研究;
  (5)财政、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6)证券市场价格及其走势。
  2、决策程序
  (1)证券分析人员提出研究报告
  在各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的基础上,选定重点关注的股票
  范围;由基金内部研究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整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证券分析人员的研究报告后,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
  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并对基金的总体仓位控制、投资组合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
  见,审定重要投资项目。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整体投资计划,结合证券分析人员提供
  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基金经理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
  达具体的交易指令。
  (5)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并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六)投资组合
  1、投资组合的原则
  (1)分散投资原则
  本基金在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将注意选择多种不同的投资对象,通过分散投资
  实现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2)资本增值原则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选择具有良好的行业前景,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力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3)稳健性原则
  本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并不单纯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是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持续增长。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租用
  (一)本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1、证券经营机构财务状况良好,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3、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有很强的行业分析能力,能根据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
  (二)选择程序
  (三)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所选席位仅供基金交易专用。
  (四)席位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十、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基金上市公告书;
  2、在基金首次扩募时及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1)获得本基金的管理费;
  (2)获得管理人业绩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根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除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基金的份数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3%。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
  型开放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即可公告。
  (二)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书面委托的基金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1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四)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应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现场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三)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六、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和基金专用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平均价计算;
  2、上市债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价格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市场价格计算;
  3、未上市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4、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5、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加密电子通讯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年费;
  4、基金交易佣金;
  5、基金证管费、印花税;
  6、基金登记过户费;
  7、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9、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10、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11、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2、基金分红手续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
  ①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②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③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④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上年度末资产净值-上年度已分配收益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深证综指年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上证综指年涨跌值×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深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深市总市值+期初深市总市值)/2,沪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沪市总市值+期初沪市总市值)/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若可以提取基金业绩报酬则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前2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中所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五)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已实现的价差;
  2、基金投资已获取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
  3、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或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每年分配一次,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方案的实施;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当年可分配收益的90%,其具体分配数额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基金的定期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等。
  1、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编制,并反映基金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告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基金的临时报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暂行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
  10、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与续期
  本基金上市后的首次扩募与续期已经持有人大会批准,无需另行召开大会。
  本基金如果进行再次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届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当事人支付违约赔偿,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就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自移交基准日起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自本基金契约生效之日起,原基金契约自动失效。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除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外,基金发起人各持一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一份其余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存档。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契约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八、其他事项
  (一)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作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三)本基金契约所指的基金移交基准日为基金清理规范后的移交验资日,该验资日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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