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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A(66001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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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564473 | ||||||||
基金代码 | 660012 | ||||||||
公告日期 | 2016-07-08 | ||||||||
编号 | 1 | ||||||||
标题 |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H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向香港投资人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16年7月8日起对旗下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H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设H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 销售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 中国香港地区 币种 人民币 人民币 开放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管理年费率 1.5% 托管年费率 0.25%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5% 50= 1.0% 100= 0.8% M>=500万 1000元/笔 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申购费率和缴纳方式由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 0.5% 1年= 0.25% T>=2年 0 0.125%,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类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二、 释义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 57、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58、基金互认:指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2015年5月22日公布并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计划 5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0、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1、H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2、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中国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中国香港地区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中国香港地区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63、香港销售机构: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64、名义持有人:指依据中国香港地区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H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者。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无 (十七) 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杨琨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9号农银大厦5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进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亿元人民币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代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中国大陆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各类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abc-ca.com)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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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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