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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通宝(18473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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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5463 | ||||||||
基金代码 | 184738 | ||||||||
公告日期 | 2000-08-01 | ||||||||
编号 | 1 | ||||||||
标题 | 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摘要) | ||||||||
信息全文 | 一、 前言 (一)订立《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通宝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苏建基金、建皖基金和昌久基金依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经清理规范、合并后成立。但是: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苏建基金、建皖基金和昌久基金清理规范结果的确认,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最低收益,也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投资者取得以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应有的权利、承担应有的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中国证监会批设的、由符合条件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发起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部分发起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批设的、由符合条件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发起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通宝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在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单位总份额:原苏建基金、建皖基金和昌久基金共发行19020万基金单位,清理规范、合并后本基金总份额按原苏建基金、建皖基金和昌久基金各自每基金单位净值1:1折算形成。本基金上市后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扩募。 (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为10年。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续期。 四、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原苏建基金、建皖基金和昌久基金合并而成。其历史沿革分别为: 一、苏建基金 苏建基金的前身是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苏省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苏银发(1992)164号文1992年5月6日至6月25日公开发行的浮动利率信托投资受益债券,1994年1月28日,苏建受益债券以“苏建基金”的名称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1997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苏银复(1997)146号文批准,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苏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给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苏建基金管理权也同时转交给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二、建皖基金 建皖基金(原建设银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受益证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1992)皖人银字第228号文件批准,由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于1992年8月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6000万基金单位而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信托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1995年1月6日以“建皖基金”的名称在武汉市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1995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有关规定,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被撤消,建皖基金管理权暂挂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三、昌久基金 昌久基金(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受益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字(1992)83号文件批准、由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于1992年5月向社会公众公开1亿个单位而设立的。1993年8月18日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并更名为昌久基金。1998年3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函(1998)10号文批准,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昌久基金管理人变更为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1999年5月15日完成变更手续。 五、基金的上市和交易安排 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六、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通宝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成长性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潜力和持续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利用组合投资原理,通过积极进取的成长型投资策略,在尽可能规避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高效增值和收益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的投资对象为深、沪上市A股中具有持续成长能力和广阔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当中遵循以下投资策略: (1)仓位控制遵循由上而下的系统投资方法,从对行业发展前景的把握当中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重点关注电子通讯、生物医药、信息传媒、生态环保、新兴材料等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能够中长期看好的朝阳行业。 (2)具体投资对象选择采取由下而上的分析方法,重点选择在技术、管理、机制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优势、能够保持持续高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3)重视对市场趋势的把握,顺势而为,根据市场趋势的变化及时调整持仓比例和投资组合。 (4)重视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追求基金资产盈利性、安全性与流动性的高效统一。 (四)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行业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前景。 (5)上市公司的价值发现。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部经理、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本基金的决策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对宏微观经济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制定总体投资方向和投资计划。 (2)研究发展部提出研究报告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总体战略,研究员通过各种途径对证券市场总体走势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进行认真详细的分析,发掘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提交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性依据。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以研究发展部提交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为基础,通过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重大投资决策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5)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基金投资组合后,由基金经理向基金交易部下达具体的投资指令。 (6)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基金投资进行监督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督察员、监查稽核部经理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查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的整个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五)投资组合 1、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资产存在一定的调整期,调整期为基金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本基金在上市六个月后,投资组合将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基金认为,证券市场的核心在于投资未来,利用动态市盈率的方法寻找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投资品种,从对未来成长的把握中获取投资收益是基金投资的关键所在,也是本基金制定投资组合的指导原则。在具体的投资组合设计当中,本基金坚持以下原则: (1)稳健投资原则 追求基金资产运作的稳健与安全,把投资风险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2)成长投资原则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下,本基金重视运用动态市盈率方法和发展的视角把握未来,而不是简单运用静态市盈率的观点衡量现在。通过深入的研究和综合分析判断,重点选择最具有成长潜力的行业以及该行业当中最有成长潜力和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立足中长期投资,获取高成长收益。 (3)分散投资原则 本基金在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将注意选择多种不同的投资对象,通过分散投资实现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租用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二)选择程序 (三)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选定交易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所选席位仅供基金交易专用。 交易席位每半年确定一次,按照前述的选择标准进行选择。 (四)席位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九、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首次扩募后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基金上市公告书; 2、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1)获得本基金的管理费;(2)获得管理人业绩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 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根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依据一定的事由以一定的程序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就有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表决,包括: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基金扩募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基金持有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决议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由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三)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年费; 4、基金交易佣金; 5、基金证管费、印花税; 6、基金登记过户费; 7、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9、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10、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11、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2、基金分红手续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 (2)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 1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2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3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4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其中,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深证综指年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上证综指年涨跌值×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深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深市总市值+期初深市总市值)/2,沪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沪市总市值+期初沪市总市值)/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若可以提取基金业绩报酬则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前2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三)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不需另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已实现的价差; 2、基金投资已获取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 3、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或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每年分配一次,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方案的实施;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当年可分配收益的90%,其具体分配数额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基金的定期报告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等。 1、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编制,列示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并反映基金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告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基金的临时报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暂行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 10、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年收益率高于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率;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届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的;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自移交基准日起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自本基金契约生效之日起,原基金契约自动失效。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除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外,基金发起人各持一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契约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七、其他事项 本基金契约所指的基金移交基准日为基金清理规范后的资产移交验资日,该验资日由苏建基金、建皖基金和昌久基金原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拟任新基金管理人、拟任新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共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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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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