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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价值精选混合(0026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14845
基金代码 002601
公告日期 2016-04-02
编号 1
标题 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

【重要提示】
1. 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23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7. 本基金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本基金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中“(十三)基金发售机构”。
8.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5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50亿元,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10.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11. 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认购基金,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1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3.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6年4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15. 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61195566或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用)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16.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出现增加销售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7.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00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元初始面值或1.00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为3年;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能只能获得保本金额;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此外,如果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或者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出现无法全部履行保本赔付义务的情况,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保本金额的风险。因此,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者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623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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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6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2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15
四、清算与交割 18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9
六、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20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002601
基金简称:中银证券保本1号
(三)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城投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八)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九)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下同)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保本保障机制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二)募集规模和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则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5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50亿元,则对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而对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T 日)部分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元人民币-募集首日起至T-1 日全部有效认购金额)/T 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末日(T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 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截位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最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钱卫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郜佳琪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证券公司营业部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 钱卫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变化、增加、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略有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十四)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将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实际情况可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
若3个月的设立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在直销机构和公告的其他销售机构的各个网点同时公开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中“(十三)基金发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二)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消。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
7、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0.7%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当需要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由于确认金额低于实际申请金额,可能出现确认金额的适用费率高于实际申请金额适用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8、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费金额为5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认购份额=(99,500+50)/1.00=99,550.00份
(三)认购的金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因末日比例配售导致最终确认的认购金额低于上述金额限制的,不受上述最低金额限制的约束。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销售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机构联系方式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钱卫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郜佳琪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5月6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A.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B. 预留印鉴;
C.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E.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
F.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G. 填妥的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书。
机构投资者
A. 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B.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C.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D.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E. 预留印鉴;
F.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G.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H.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I.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J.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
K. 填妥的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A.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B.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D.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A.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B.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C.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个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3105016136400000049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2)账户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021900354710543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
3)账户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5597039986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
4. 注意事项
(1)本直销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
(7)直销柜台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四、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以登记机构计算的利息为准。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六、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卫
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三)发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十三)基金发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发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卫
电话: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用)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七)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中投保”)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年12月4日
联系人信息:
仝晗:(010)88822726
王晨:(010)8882284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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