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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收益混合H(9600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94396
基金代码 960012
公告日期 2015-09-30
编号 4
标题 关于中银基金旗下三只公募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变更上述三只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将具体变更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由于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S&P Dow Jones Indices LLC)拟于近期终止中信标普国债指数的编制,为保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以及操作一致性,本公司决定使用中证国债指数【H11006】替代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基金名称 原业绩比较基准 变更后业绩比较基准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时中国A股红利150指数*6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30%+同业存款利率*10% 富时中国A股红利150指数*60%+中证国债指数*30%+同业存款利率*10%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沪深300指数*6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35% 沪深300指数*65%+中证国债指数*3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沪深300指数*7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25% 沪深300指数*75%+中证国债指数*25%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
名称 修改前 修改后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七、业绩比较基准

在选择业绩比较基准选择过程中,本基金考虑所采用的指数应该可以有效地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所达到业绩,同时也能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A股红利15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富时中国A股红利150指数×60% +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30% +同业存款利率×10%
第十一部分
七、业绩比较基准

在选择业绩比较基准选择过程中,本基金考虑所采用的指数应该可以有效地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所达到业绩,同时也能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A股红利15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富时中国A股红利150指数×60% + 中证国债指数×30% +同业存款利率×10%

《中银行业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名称 修改前 修改后
中银行业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沪深300指数×65% +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35% 第十一部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沪深300指数×65% + 中证国债指数×35%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名称 修改前 修改后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七、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核心组合以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标的,因此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沪深300指数×75% +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25%
第十一部分
七、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核心组合以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标的,因此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沪深300指数×75% + 中证国债指数×25%


上述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将在今后发布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重要提示
1、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各《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免长途电话费)、021-388347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3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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