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混合(1210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771
基金代码 121002
公告日期 2004-10-16
编号 2
标题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证监会2004年7月15日下发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证监会2004年9月23日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公司管理的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融融华基金)和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融景气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协商一致,对《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作了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契约有关名称的修改
原中融融华基金契约以及中融景气基金契约中关于"基金契约"的提法一律改为"基金合同",原"基金持有人"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基金单位"改为"基金份额"。
二、关于中融融华基金和中融景气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的修改
(一)中融融华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项"基金收益与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则"第3条现改为:"3、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二)中融景气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项"基金收益与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则"第2条现改为:"2、本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
三、关于中融融华基金和中融景气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改
(一)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的修改
1 、中融融华基金合同第五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以及中融景气基金合同第五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召开事由"现统一改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决定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变更基金类别;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7、变更持有人大会程序;8、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的修改
中融融华基金合同第五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召集方式"以及中融景气基金合同第五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三)"召集方式"现统一改为:
"1、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修改
中融融华基金合同第五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三)"通知"以及中融景气基金合同第五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召集方式"中关于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部分现统一改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四)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的修改
1、 中融融华基金合同第五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召开方式"第2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部分现改为: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现场开会的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日,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条件同上述首次现场开会的条件。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本人直接或者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再次开会的提前通知时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条件同上述首次通讯开会的条件。"
2、 中融景气基金合同第五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五)"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方式"中关于会议的开会条件部分现改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或者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进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条件同上述首次现场开会的条件。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条件同上述首次通讯开会的条件。"
(五)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的修改
中融融华基金合同第五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议事内容与程序"以及中融景气基金合同第六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议事内容与程序"中关于议事内容与程序部分现统一改为: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具有证券从业律师资格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的修改
中融融华基金合同第五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表决"以及中融景气基金合同第五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七)"表决"中关于表决部分现统一改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的生效与公告的修改
中融融华基金合同第五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八)"生效与公告"以及中融景气基金合同第五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生效与公告"中关于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部分现统一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四、 关于中融融华基金和中融景气基金的信息披露的修改
中融融华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项"基金的信息披露"(一)至(四)部分以及中融景气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项"基金的信息披露"(一)至(五)部分现统一改为:
"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托管人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 日内公告。
2、半年度期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3、季度报告: 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特此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