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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A(00082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50452
基金代码 000820
公告日期 2015-12-02
编号 1
标题 关于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发布了《关于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并于2015年12月1日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更好地提醒投资者相关事宜,现发布关于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且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5年12月7日,并于2015年12月8日进入清盘程序。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
基金代码:000820(A类);000821(C类)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11月1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的备案”中“《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
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本基金已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终止《基金合同》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进入财产清算程序。由于所有清算费用均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五、基金财产清算
1、为降低对于现有及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本基金于2015年10月15日开始暂停申购业务,但正常开放赎回业务。自2015年12月8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2、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持仓股票停牌,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股票资产最后运作日的估值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待停牌股票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股票卖出变现。待全部停牌股票复牌并卖出变现后,若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追偿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失。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停牌股票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按照对应最后运作日的估值价格垫付);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六、其他
1、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本公司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
2、投资者可以登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021-38969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基金信息类型 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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