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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泰利债券A(51967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43752
基金代码 519675
公告日期 2015-11-17
编号 2
标题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5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的到期 ................................................................................................. 9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05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6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 107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8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
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
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三、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保本的保证,并由
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润利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
资者”、“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
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
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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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二年为一
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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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
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7、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39、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
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40、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
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
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
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4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
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2、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的(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保本周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第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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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部分内容
43、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
起六个月止,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44、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5、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
相应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7、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
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
日)
49、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
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50、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
本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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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1、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52、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3、保本赔付差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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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74、I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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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保险策略(优化的 CPPI 策略),并引入保证
人,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 30 亿元
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费率具体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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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本周期
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本金额为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
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情形时,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即过渡
期申购保本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
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
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十一、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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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
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
高不超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二、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
间截止日次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
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十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I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I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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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募集上限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募集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 30 亿元
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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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
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
债券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
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内(包括该日)支付赎回
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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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I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I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基
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
(含转换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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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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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过渡期申购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
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份额,投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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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
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
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
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
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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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设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6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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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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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
涉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
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
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变更;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或增
加收费方式;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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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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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
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
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
的基金份额除外。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
款。

二、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二)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
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
金份额除外。
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
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
信息如下:
(1)名称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4)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5)成立日期
1993 年 12 月 4 日
(6)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王晨
电话:(010)88822847
(7)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8)注册资本
3,521,459,934 元人民币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9)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
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
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
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其他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
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2000 年
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
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 9 月 2 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
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
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73
合 计 100
2012 年,中投保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
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截至 2012 年 12 月底,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974.1 亿元人民币,
截至 2012 年 12 月底,中投保为 20 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承担的基金保证
责任金额约为 343.96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
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
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
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
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银河
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
准。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保
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但保证合同项下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
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
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
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
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
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
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理人
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三、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日历
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四、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能
力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
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
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
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或增加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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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更换或增加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
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
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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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
制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
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
本保障义务。
3、保本周期结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
义务人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
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
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
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
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
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
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
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告。

七、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部分第二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以及
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
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本保障,并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
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
证合同》。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保险策略(优化的 CPPI 策略),并引入保证
人,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
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
的债券、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和定期存款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可转换
债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国债期货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和可转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本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优化的 CPPI,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原理,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在基金
组合中的投资比例,以确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并实现基金资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优化CPPI)。
CPPI策略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优化的CPPI策略是对CPPI策略的
一种优化,它主要是通过金融工程技术和数量分析等工具,根据市场的波动来动
态调整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
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
的。该策略的具体实施主要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确定保本底线(Floor),根据投资组合的期末目标价值和合理的
折现率计算投资组合的保本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该数值等于债券等保本资产
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这个数值可以通
过计算基金的现时净值超过保本底线的数额得到。
第三步、优化确定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 (Multiplier)
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与安全垫相比的倍数称为投资乘数。根据历史回
溯数据或者是利用数值模拟技术生成的预期模拟数据,运用数学优化模型和CPPI
策略机制测试寻找并确定满足保本目标、力求能够提高预期风险收益或改善预期
的收益与风险匹配关系的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
第四步、优化确定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
将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与安全垫相乘的乘积作为可投资于股票等风
险资产的投资金额,在此基础上,参考市场情绪指标,研判和评估保本资产市场
和风险资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关系,在满足基金保本目标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比例范围内,根据基本分析和数量分析的结论,综合权衡、优化调整确定
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并按此比例计算相应的投资金额,其余部分作为投
资于保本资产的投资金额, 力求主动控制股票等风险资产投资的下行风险。
第五步、动态调整。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按照优化 CPPI 策略的要求,根据市场波动的特点以及预期的风险与收益的匹
配关系,在保证股票等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
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这个值为安全垫)的基础上,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
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在控制风险实现投资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
求适当的风险投资收益,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2、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对未
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
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在确保基金
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积极投资策略,根据保本周
期的剩余期限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有效控制债券利率、收益率曲线
等各种风险,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
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
断,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
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
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
券组合的收益率。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信用产品
基本面的研究,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
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7)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①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
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②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
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
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优化的 CPPI 策略,在股票投资比例限制的范围内,确定或调整
股票投资比例,管理和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以稳健投资、分散投资,以及组
合为原则,选择基本面好、流动性高、估值合理、具有良好分红记录,有一定成
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以期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
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
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
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
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
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选股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对企业的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行业地位、商业模式等的分析。定量
分析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价值指标或成长指标进行分析,采用的价值指标包括但不
限于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现率(价格与每股现金流之比 P/CF)、股
息率(每股分红收益与价格之比 D/P)、市销率(价格与每股销售收入之比 P/S),
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采用的成长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收入增长
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①品质筛选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P/CF、P/S 等),经营效率
(如 ROE、ROA 等)和财务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等。
②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
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
价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将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
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行评
分。
③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
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
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
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
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通过股指期货对股票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实现可转移阿尔法,并
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国债期货、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和可转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每日所持股指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每日所持国债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
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单位为百分数)计算的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二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
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
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其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
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以下简称“该
债券型基金”或“该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变更后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管理如下:
(一)投资目标
该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报。
(二)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
种,包括国债、国债期货、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该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仅可持有因可转债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
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该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
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
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
调整。
该基金不设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承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运作周
期期满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的保证。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
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
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
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
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选择
该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
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
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收益率曲线分析
该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该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
化,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调整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债选择
该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该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① 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该基金在投资
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② 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该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
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
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该基金将密切跟踪债券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实时把握不同市场
和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该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该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该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该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该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该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9)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0)该基金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2)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3)该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4)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该债券型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
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
转型期结束日起 3 个月内使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该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该债券型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
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单位为
百分数)的税后收益率。
该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该债券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
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该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
基准,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预期
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该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
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的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05%。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I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I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05 %年费率计提。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I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I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支付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5、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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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的年费率计
提,基金托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银河泰利纯债
债券 I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计提。计算方法同
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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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保本周期内的收益分配
(1)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
保本周期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
2、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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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保本
周期内,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本基金转
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
务规则执行。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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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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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本基金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或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本基金转为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的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
间截止日次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
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未能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
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
转换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需就此支付任何交易费用。
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
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
金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5、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不接受申购和转换入申请。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当期保本条款。
2、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相应
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
人,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3、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而相应
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
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4、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而
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
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5、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
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在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
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
(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
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保本条款的,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7、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法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其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日。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
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内接受认购的基金份额,或在保本周期内接受的申
购(包括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
开始前一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
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元,基
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人认购、申购、
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
响。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及过渡期申购,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认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
金份额,分别按其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或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
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
条款。

五、转型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银河泰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
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开放其申购、赎回等
业务,具体操作办法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
内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银河泰利纯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默认选择转为“银河泰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及过渡
期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型为“银
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银河泰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1)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
第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
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
述保本周期到期赔付条款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3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4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
济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4、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过错或所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5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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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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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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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
带责任保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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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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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1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
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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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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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
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
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变更;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6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7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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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 2)款、
第(2)条第 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9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0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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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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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
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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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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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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