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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裕宏利率债债券A(02364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437047
基金代码 023649
公告日期 2025-04-15
编号 5
标题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安裕宏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汇安裕宏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4
十、基金信息披露...............................................35
十一、基金费用.................................................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2
十五、禁止行为.................................................4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7
十七、违约责任.................................................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3
二十、其他事项.................................................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5
鉴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汇安裕宏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鉴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汇安裕宏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安裕宏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安裕宏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汇安裕宏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刘强
设立日期:2016年4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6672.4356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45号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汇安裕宏
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也不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指的利率债是指国债、政策性
金融债、央行票据。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提前知晓或阻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
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对方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开展交易进行事后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的,视为基金
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仅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与存款机构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
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
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
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提前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
有银行。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双方
认可的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双方认可
的形式回复基金管理人,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有权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
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应管理人的要求,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但基金托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
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2、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专户不得
用于存取现金或开立网银转账等功能。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
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
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
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5、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
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6、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
户。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
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2、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3、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中涉
及基金托管人履职的具体事项,如预留印鉴加盖、存款证实书交接保管等内容进行
沟通确认。
5、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6、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证
券资金账户与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建立三方存管关系,将资金按照与
第三方存管银行搭建的划款链路从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
互转;银证互转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基金管理人在
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含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
通过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台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免指令授权函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基金管理
人通过授权邮箱发送的指令。
(二)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在本基金成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划款指令授权通知
书(下称“授权通知书”),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书的内容
包括被授权人名单、签章样本、指令发送授权邮箱、权限和预留印鉴等。授权通知
书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章;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授权通知书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使用授权邮箱将授权通知书原件
扫描件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以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与基金托管人收到时
间两者较晚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保留授权通知书的原件正本,基金托管人保留授
权通知书原件扫描件,授权通知书原件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原件扫描件
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原件扫描件为准。
(三)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
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纸质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并至少包含以
下要素:支付日期、付款方户名、付款方账号、付款方开户行、收款方户名、收款
方账号、收款方开户行、金额(大小写)、划款摘要等。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发送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支持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子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发送电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
该方式前一工作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代码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通过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台录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
子划款指令。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台是指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托
管客户软件终端,实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
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在启用该方式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须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台系统服务协
议》的约定为准。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上述电子方式发送指令的,在应急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授权邮箱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邮箱方式发送纸质指令的,纸质划款指令须经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授权邮箱发出方为有效。当出现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使用授权邮箱发送
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其他邮箱应急发送指令,并通过授权电话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邮箱指令造成的
损失。
2.指令附件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应及时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
其他证明材料(如需)。基金管理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
合规性负责。如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基金托管
人有权暂不执行该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提交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
3.指令发送的时间
对于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1:00
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银证转账、银期转账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所交易截止时间前2小
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进行
出入金操作。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
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当第三方存管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进行手工出入金。
对于银行间市场债券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
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交易日
16:3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
充足且合理的操作时间。
对于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划款指令及附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小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且不晚于工作日基金托管人接收指令截止时间(17:15前)。如基金
管理人需基金托管人配合执行工作日17:15后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于工作日17:15前通过授权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未通过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划款
指令当日未执行而造成的损失。
4.指令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使用授权电话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如因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邮箱指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对于依照授权通知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5.指令的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文件资料齐全,
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发出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
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
按照本托管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及其
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
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对于因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审查义务。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
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造成的损失。
6.指令的撤销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邮件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
废”、“废”、“取消”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通过授权邮箱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并通过授权电话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若撤销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邮件指令方式撤销电子
指令。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重复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收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
确认,并暂停指令的执行,由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或撤销后再重新发送指令。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托管协议约定,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纠
正;对于此类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书信息变更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变更或新增接收邮箱指令等信息应提前至少一个
工作日,使用授权邮箱重新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或被授权人)签章的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授权
通知书于其载明的生效时间与基金托管人收到时间两者较晚时间生效,同时原授
权通知书失效。授权通知书原件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邮件扫描件不一致
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邮件扫描件为准。
(九)纸质指令及纸质指令附件的保管
纸质指令及纸质指令附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原件正本,基金托管人保管其扫
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进行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载明本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交易的交易席位号、佣金费率,交易数据、结算数据、对账单的传送,以
及差错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的安排。如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交易席
位号、佣金费率等信息发生变动,应于生效前一个交易日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二)本基金投资证券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的,由证券经纪机构作
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并负责证券资金账户项下的财产保管。本基金
其它证券交易由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本基金进行证券买卖的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相关各方及时协商解决。相关过
错方在清算上造成本基金财产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对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证券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定期与证
券经纪机构进行对账,确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账实相符。
(三)本基金投资银行间债券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方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未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银行间债券交易资金的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
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
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
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五)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条款格式应在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一个
工作日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协议签订的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认可
后方可执行。具体条款以实际存款协议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将定期存款的划款指令
及存款协议盖章版(扫描件)或本币交易前台出具的线上存款成交单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提交基金托管人,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
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
存款银行无法在存入当日17点前向基金托管人送达存款证实书的,基金管理
人应敦促存款银行将存款证实扫描件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存款证实书送达基金托
管人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基金托管人仅对存款证实书进行形
式审核,形式审核内容为账户名称、起息日、到期日、金额、利率。基金托管人不
对存款证实书真实性承担审核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应包括:
1、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存款账户开立、资金存入和支取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高效的结算服务;
2、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所投资的定期存款的存款证明文件提供上门服务,即:
定期存款资金到账当日,存款银行派授权代理人将“存款证实书”(以下简称“证
实书”)妥善送至托管人处。“证实书”移交给基金托管人之前,因“证实书”丢失、
损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
3、定期存款到期日当日或提前支取日当日,存款银行应派授权代理人前往基
金托管人处提取“证实书”。“证实书”移交给存款行授权代理人之后,因“证实书”
丢失、损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前述授权代理人办理相
关事务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代理人提供上门服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
4、存款银行应保证及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于支取当日将本息划付至本基
金开立在基金托管人处的托管账户,并列明账户的开户行、账号、户名、大额支付
号。存款银行应确认,定期存款的本息只能划入开立在基金托管人的相应托管账户
或经托管人确认的指定账户。上述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需变更,必须经基金托管人
书面同意。
5、存款银行应为定期存款业务提供定期对账服务。首次对账应不晚于存款资
金存入后的一个自然月。除首次对账外,对账频率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存款银行应
配合基金托管人对“证实书”的书面征询或其他形式的对账和查询。
6、在存款存续期内,“证实书”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的,存款银行应配合办理
变更手续。
7、存款不得被质押,相应存款证明文件不得用于背书和转让。
(六)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可应基金管理人要求,通过发送资金调节表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将
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亦可开通苏州银行资产
托管服务平台查询托管账户可用余额。
(七)交易记录、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由基金托管人每日进行
账实核对,基金管理人复核托管人提供的可用头寸表/资金调节表核对资金余额。
银行存款账户每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
数量和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证券交易所证券账
目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一次,银行间市场证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八)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人确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真实、准确、
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0: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
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
任,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
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口
规范保持一致。
5、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回
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7、赎回资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时,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
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如托管专户中本基
金有足额的资金且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划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时
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因
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
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8、资金支付执行和责任界定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划
出、赎回资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协
商一致内容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本协
议相关规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原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因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偿,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9、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
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
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九)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T+1日前(含T+1日,T日为申请日),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T日投资人申
购、赎回基金的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
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T日直销申购款T+1日交收、代销申购款T+2日交收、赎回款T+2日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当日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电话、
邮箱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基金托管人可应基金管
理人要求将有关书面凭证邮件发送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如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前一工作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
管账户可用头寸足额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电话、邮箱等双方认
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资金划出情况,基金托管人可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有
关书面凭证通过邮件发送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办理基金转换。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净值信息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
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存
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
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或结算费用、基金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
户费用及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并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发
送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
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按照另一方过错
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或者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
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履
行必要的审查、披露及报告义务,导致基金托管人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行为的,基金
托管人不因此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本托管协
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
注明本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汇安裕宏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
页。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中国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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