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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增强收益债券A(18001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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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371395 | ||||||||
基金代码 | 180015 | ||||||||
公告日期 | 2025-03-28 | ||||||||
编号 | 1 | ||||||||
标题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华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自2025年3月31日起对旗下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据此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银华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做相应修改,并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 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概况 (一)增设基金份额类别 自2025年3月31日(含2025年3月31日)起,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 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23823。 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可以自行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D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暂不能相互转换。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均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现有的A类、D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 费率计提。 (四)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为 1.5%,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 示: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Y≥7天 0 (五)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将自首笔C类基金份 额申购的确认日起(含当日)计算,并自确认日的次日起在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首笔C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前,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 二、C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的限制 (一)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及赎回 时,C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如下表所示: 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元)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份) 赎回后的最低保有份额(份) 10 1 10 10 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 对C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但不 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的限制。 (二)投资人将所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三、重要提示 (一)本次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以及相关更新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 形,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四)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 关内容。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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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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