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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沪深300指数C(00515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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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352176 | ||||||||
基金代码 | 005152 | ||||||||
公告日期 | 2025-03-20 | ||||||||
编号 | 7 | ||||||||
标题 | 关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25年3月21日起,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相应修订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内容。本次调整后,基金管理人旗下全部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范围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1 农银汇理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沪深300指数 660008 2 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中证500指数 660011 3 农银汇理彭博1-3年中国利率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彭博利率债指数 008216 二、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调整情况修订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费用与税收”等章节中的有关内容,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各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本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自2025年3月2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abc-c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abc-ca.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0日 附件:1.《农银汇理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农银汇理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版本 《农银汇理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版本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删除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指数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基点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公司。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若基金成立当季剩余时间不足一个季度,且按当季实际剩余时间计算的基点费低于5万元,则按照5万元收取)。 如果指数使用基点费的费率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动,本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指数使用基点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及时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删除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注:“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附件:2.《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版本 《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版本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删除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指数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基点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于次季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公司。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若基金成立当季剩余时间不足一个季度,且按当季实际剩余时间计算的基点费低于5万元,则按照5万元收取)。 如果指数使用基点费的费率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动,本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指数使用基点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及时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删除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注:“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附件:3.《农银汇理彭博1-3年中国利率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农银汇理彭博1-3年中国利率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版本 《农银汇理彭博1-3年中国利率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版本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指数许可使用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删除 后续序号相应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彭博有限合伙企业(BloombergL.P.)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彭博有限合伙企业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若彭博有限合伙企业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删除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注:“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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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调整费用,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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