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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A(01882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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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59925 | ||||||||
基金代码 | 018823 | ||||||||
公告日期 | 2025-01-17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
信息全文 |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一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6月20日证监许可【2023】1358号文注册募 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4、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基金 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运作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 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 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9、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01月0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1 九、基金的投资..............................................................................................................63 十、基金的业绩..............................................................................................................74 十一、基金的财产..........................................................................................................7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7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90 十七、侧袋机制..............................................................................................................97 十八、风险揭示............................................................................................................10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5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53 二十五、备查文件........................................................................................................15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智享量化选 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 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 询等活动 23、销售机构: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 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星路1037号一层104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1号院1号楼三星大厦51层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联系人:袁婷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 州元道亨经济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元道利经济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 伙)和苏州元道贞经济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七家企业共同出资3.6亿元人民 币,出资比例分别为51%、19.5%、19.5%、5%、1.5%、1.9%、1.6%。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EMBA。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金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现任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证券(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国金财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姜文国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光大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项目经理,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上海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兴业证券总裁助理,国金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财务总监,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金证券(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金国际企业融资有限公司 董事,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黄艳女士,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华夏银行苏州支行国际业务部职 员,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 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总裁助理、副总 裁。现任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江卓文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佛山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办事员,佛山华新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主管、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赛莱拉干细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广东通力定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广州中汇建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经理。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 事会秘书,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赵煜先生,董事,学士。历任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涌金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长沙涌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国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邰海波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中国包装集团投资部经理,凯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元大证券(香港)有 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总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任国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历任煤炭工业部技术发展司、煤 炭科学研究总院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咨询 员、项目经理,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监事、合伙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鲍卉芳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郧阳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最高人 民检察院法纪厅书记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博宇律师事务所律 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二处副 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公司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清 算部总经理,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许强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交割部、信息部 总经理,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 经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现任 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乐梦琦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广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助理,广东阿米巴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石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广东宝 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容女士,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北大方正物产集团农产品部期货研究员 兼总办会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兼董事会秘书、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合规风 控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北 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于晓莲女士,职工代表监事,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基金会 计,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清算部基金会计,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 算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支持部副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邰海波先生,总经理,学士。简历请见上文。 虞志海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华西证券上海曲阳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经 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部助理总经理、合规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助 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助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上海 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监事。 聂武鹏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 专员,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及培训经理,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级招 聘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经理,国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北京千石创富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林霄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部高 级客户经理、编辑,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市场总监,安邦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运营总监,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网金总监。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财富管理部总经理。 于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公司信贷部高级经 理,大公国际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评级部总经理,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研究部 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高级研究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高级研究员、信用债研究主管,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高级债券投资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债券基金经理,富 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4、基金经理 马芳女士,硕士。历任华泰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T事业部测试工程师、奥博 杰天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软件研发中心项目经理、测试部经理、北京海峰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特定估值方案项目部部门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运营中心高 级产品经理、量化投资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产品中心部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事业 四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中心副总经理,兼任国金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量化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量化多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邰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于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聂武鹏先生,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先生, 量化投资中心总经理姚加红先生,量化投资中心副总经理马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 部总经理徐艳芳女士,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张望先生,大类资产配置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王珂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杜哲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投资经理叶伟平 先生,固收研究部代理总经理王宝宁女士,REITs投资部总经理周炳涛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风控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同时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具体落实针对投研运 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措施,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以作为调整投 资决策的依据。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元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罗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广发证券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2010年和2015年分别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76.SZ,1776.HK)。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共设立证券营业部330家。 广发证券具有完备的业务体系、均衡的业务结构,突出的核心竞争力。拥有投 资银行、财富管理、交易及机构和投资管理四大业务板块,具备全业务牌照。公司 锻造综合金融服务实力,主要经营指标连续多年稳居中国券商前列,在多项核心业 务领域中形成了领先优势,研究、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位居前列。截至2024年6 月30日,集团总资产6,893.2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407.03 亿元,2024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117.78亿元,营业利润为51.30亿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62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洋先生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 国道富银行。刘洋先生于2000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2003年7月获得北 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经 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托管工 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法律、会计、统 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从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2014年5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证券 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资产的 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金托管服 务。截至2024年6月30日,广发证券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67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风险管理原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广发证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遵循以下风险管理原则: 1、合规性原则。保持风险管理政策与监管部门要求相一致,并把监管规定作 为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应遵从的最基本要求。 2、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应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类型,应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风险控制应落实到业务涉及的所有岗 位、所有环节,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各级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约,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独立性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包括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风险管 理部、稽核部等,均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各自从独立的风险控制角度出发,对资 产托管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 5、持续性原则。公司对资产托管业务开展持续的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 况动态调整风控措施和风控手段,并通过顺畅的风险报告和传导机制,及时有效地 处理各种风险事项,确保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 广发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具体包括《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 露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基 金估值核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金清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公 募基金投资监督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业务信息保密与业务档案管理规 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应急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管理 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管 理规定》等,囊括了基金托管业务的账户管理、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处理、从业人员管理 等全部业务环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相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 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 等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星路1037号一层104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1号院1号楼三星大厦51层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联系人:肖娜 联系电话:010-88005819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http://www.g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唐斌,陈志伟 电话:0591-87824863,0591-8785753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3150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吴淞龙 电话:0574-87970732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s://www.citicbank.com/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扬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https://bank.pingan.com/ (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张建霖 电话:0755-84354739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电话:028-86692603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黄博铭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1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1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25)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邮政编码:110000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2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邮政编码:232000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8167601 传真: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2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3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邮政编码:230081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825 网址:www.hazq.com 客服电话:95318 (3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 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3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 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戴佳璐 联系电话:0755-23375492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传真:0755-82545500 网址:www.wkzq.com.cn (3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邮编:850000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3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李佩钊 电话:86-755-82023463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iccwm.com (3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邮政编码:410004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50295432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客服电话:95351 (3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3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4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41)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https://www.crsec.com.cn/ (4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https://www.swsc.com.cn/ (43)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https://www.ytzq.com/ (44)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站:https://www.cfc108.com (4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4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5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4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孙博文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4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0、11、12和1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5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人代表: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5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新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5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邮政编码:572019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商务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锐中心3层309 邮政编码:100073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小清 电话:010-66154828-804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1202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puzefund.com (6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2)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站:www.prolinkfund.com (6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邮编:100052 (65)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755-266954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6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6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C5幢1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7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7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7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焦金岩 电话:13311295863 传真:010-63156532 网址:www.jnlc.com (7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京东大厦2号楼A座南塔19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商务联系人:李丹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http://jr.jd.com/ (78)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7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 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 11层1108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8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010-61840600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8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 传真:025-56878016 网址:www.huilinb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8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8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邮政编码:200080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8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0-3388 (8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杨峻 网站:www.tx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90-555 (8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8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90)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尚美红树湾1号A座写字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simuwang.com (9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站:http://www.boserawealth.com (92)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0层3001B 客服电话:4006498989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9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楼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站:www.zo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星路1037号一层104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1号院1号楼三星大厦51层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联系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88005921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23年6月20日获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23】1358号文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及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自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18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 行发售(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规则为 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 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 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 提供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国金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 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 金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 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最低限额: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的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办理本基金认购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单笔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率 本基金分为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A类: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元 1.20% 50万元≤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当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 率为1.20%,假设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0×1.20%/(1+1.20%)=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85.77=98,814.23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00)/1.00=98,864.23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50.00元,则可得到98,864.23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在募集期 间产生利息10.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10.00)/1.00=10,01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10.00元,则可得到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 已交纳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 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笔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 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笔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1份,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 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限制请参 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价格和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及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表所示: A类: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1000元/笔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费用=100,000.00×1.50%/(1+1.50%)=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60=93,297.5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可得到93,297.51份A类基金 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400=96,153.8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费率及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有效赎回当日(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及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365日 0.50% 365日≤Y 0.00% 注:Y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3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1.50%=168.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3日,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032.00元。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及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30日≤Y 0.00% 注:Y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8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8日,假设赎回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44.00元。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30日但少于3个月(1个月按30日计算,下 同)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3个月但少于6个 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6个月的投资人,赎 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限制、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或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出现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措施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 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该等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 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依据“(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 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 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等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 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 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量化方法综合考虑标的中长期的表现, 优选具有超额收益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持续稳定的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自上而下”构建选股模型,在风险模型约束下,紧密跟踪基准,严格 控制运作风险,并根据各个子模型一定时期内的表现情况对其迭代,提高整体模型 的适应能力,目标取得持续稳定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基本面、市场情绪等相对基础的数据出发,构建模型选取中 长周期具有超额收益的个股构成股票投资组合。选股模型不仅从盈利和营业收入等 角度评估上市公司的价值和成长性,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情绪等因素为标的合理定 价。模型使用的输入变量主要可以分为基本面和情绪两个主要方面: (1)基本面相关的输入变量: 可以分为成长、价值、质量和动量四个大类:成长风格变量主要包括历史成长 和预期成长,例如每股净利润同比增长,每股经营现金流同比增长,每股净利润预 期增长的变化等;价值变量主要包括历史估值和预期估值因子,例如历史或预期市 盈率,历史或预期市净率,历史或预期市现率等;质量相关变量主要包括公司财务 健康和运营能力指标,例如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净利率,应计收入等。 (2)情绪相关的输入变量: 反映市场情绪的变量,例如资金流和技术性变量等。 以上变量经过分类构建不同的预测子模型,共同决定选股的输出结果。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 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 进行投资。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 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 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 券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 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 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 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 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市值 风险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 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构建 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 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 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1、中证800指数由中证500指数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 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 2、中证全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 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上述 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 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者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 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 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 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 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人权利等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等 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24年07月01日至2024年09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25,241,502.88 91.00 其中:股票 1,125,241,502.88 91.0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0,256,889.98 8.92 8 其他资产 1,071,646.91 0.09 9 合计 1,236,570,039.7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997,755.00 0.65 B 采矿业 5,560,218.00 0.45 C 制造业 713,840,984.46 57.9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2,149,627.00 1.80 E 建筑业 33,956,459.00 2.75 F 批发和零售业 16,926,594.00 1.3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6,621,447.70 4.59 H 住宿和餐饮业 1,500,632.00 0.12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5,246,590.45 3.67 J 金融业 199,231,683.11 16.16 K 房地产业 2,793,003.00 0.2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594,616.00 0.7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444,978.16 0.4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557,307.00 0.2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19,608.00 0.07 S 综合 - - 合计 1,125,241,502.88 91.2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688 华泰证券 2,113,800 37,202,880.00 3.02 2 600519 贵州茅台 19,500 34,086,000.00 2.76 3 600887 伊利股份 1,149,555 33,417,563.85 2.71 4 000725 京东方A 7,406,100 33,105,267.00 2.69 5 601668 中国建筑 5,283,000 32,648,940.00 2.65 6 600019 宝钢股份 4,640,300 32,203,682.00 2.61 7 601319 中国人保 4,326,407 32,188,468.08 2.61 8 000568 泸州老窖 209,300 31,332,210.00 2.54 9 600585 海螺水泥 1,148,200 30,013,948.00 2.43 10 600989 宝丰能源 1,607,400 27,888,390.00 2.2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根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12月22日发布的公告,其被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罚 款87万元。根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03月29日发布的公告,其被江苏证 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19日 发布的公告,其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本基金投资上述 主体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71,646.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71,646.9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08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 09月30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表所 示: 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8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00% 0.81% -5.56% 0.64% -0.44% 0.17% 2023年8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9月30日 -4.57% 1.19% 6.34% 0.92% -10.91% 0.27% 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8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17% 0.81% -5.56% 0.64% -0.61% 0.17% 2023年8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9月30日 -5.10% 1.19% 6.34% 0.92% -11.44% 0.27%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2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A类份额、C类份额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8月22日,图示日期 为2023年8月22日至2024年9月30日。 2、本基金建仓期为2023年8月22日至2024年2月21日,建仓期结束时本产品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三)其他指标 无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 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国债期货合约及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暂停估值;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 额进行收益分配,该分红条款不适用于侧袋账户份额,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九)国债期货投资情况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股指期货投资情况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确认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 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 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 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 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 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基金 实施侧袋机制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一般而言,股票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银行间发行的债券流动性优于交易所 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好。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 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办理赎回或按时收到赎 回款项。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基金严 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 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基金 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 施,详细规则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⑤暂停基金估值; ⑥摆动定价; ⑦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 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 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市 的波动将影响到基金业绩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回报。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受到股市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较大,无法完全规 避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和个股下跌风险,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坚持价值和 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的波 动性可能较高,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大。 2、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 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 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 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3、投资衍生品的风险 (1)投资国债期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 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 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 制平仓的风险。 (2)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 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 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 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 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5、量化投资风险 (1)采用量化投资模型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量化多因子模型进行股票选择并据此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因此 投资过程中的多个环节将依赖于量化模型,可能存在数据错误的风险和模型失效的 风险,导致其优选出的组合收益率不一定持续为正或持续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率,从而存在基金业绩表现不佳的风险。 (2)数据错误的风险。本基金的量化模型以广泛覆盖各类型信息的数据库为 基础,包括宏观经济数据、行业经济数据、证券与期货交易行情数据、上市公司财 务数据等,这些数据规模庞大,在搜集、采集、预处理等过程中均可能出现错误, 从而影响量化模型的输出结果。 (3)模型失效的风险。本基金基于量化多因子模型进行投资决策,模型的有 效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 境,建立量化模型的假设前提、变量因子有可能改变,理论和工具也存在适用性的 问题,从而影响模型整体效果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量化多因子模型存在对历史数 据的依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 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 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 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 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 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星路1037号一层1049室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设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机构提供的除 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年01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第 13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62108.7664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 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机构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 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 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 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Ⅰ、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星路1037号一层104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1号院1号楼三星大厦51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日期:1994年01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第 133号 注册资本:762108.7664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II、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管理人公司邮箱或双方共同认可的 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监督联系方式。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管理人投资监 督联系方式以及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监督提示邮件的邮箱地址为: compliance_zctg@gf.com.cn。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管理人关联方名单和 关联交易证券名单。如基金管理人关联方名单和关联交易证券名单发生变化的,基 金管理人应确保不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及时将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托管人 关联方名单和关联交易证券名单。如基金托管人关联方名单和关联交易证券名单发 生变化的,基金托管人应确保不影响基金管理人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职责,及 时将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 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 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前,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及时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如基金管理 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 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损失发生也有过错的,双方应按照各方责任分配各自 承担的损失比例。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 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 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 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故意报送 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III、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IV、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托 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款、支付基金分红款、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 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 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 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 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回购主协议的签署与托管人 无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申请,银行 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V、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是指每个交易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特殊情况。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暂停估值;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 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VI、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VII、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VIII、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 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 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 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 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凡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基金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 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 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电子对账 单等各种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 开通客服热线(4000-2000-18),自动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9:00-17:00)提供人工咨 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信息定 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fund.com),投资者可享有基金账户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 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网 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七、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语 音留言、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 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 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http://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4年01月02日至2025年01月01日,本基金的相关公告登载于《上海证券 报》和本公司官网。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维护的公告》 2024年1月11日 2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4年1月19日 3 《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1月20日 4 《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2月6日 5 《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2月6日 6 《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2月6日 7 《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3月29日 8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维护的公告》 2024年4月16日 9 《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4月20日 10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2024年4月30日 1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维护的公告》 2024年5月23日 12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调整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6月22日 13 《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6月25日 14 《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6月25日 15 《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7月19日 16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 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4年8月29日 17 《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8月31日 18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维护的公告》 2024年10月17日 19 《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024年10月25日 20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4年11月5日 2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维护的公告》 2024年11月14日 22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11月21日 23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4年11月23日 24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4年12月20日 25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关闭微信交易平台开户、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年12月27日 26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2024年12月31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g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注册的文件。 2、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金智享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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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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