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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百达策略收益HM人民币混合(96807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52371
基金代码 968075
公告日期 2025-01-10
编号 1
标题 关于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修改法律文件并增加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公告
信息全文 1
关于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
修改法律文件并增加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公告
本公告为重要文件, 敬请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专业
财务意见。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对本公告所载内容及资料的准确性承担
全部责任, 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 尽其所知及所信, 未遗漏可能导致任何陈述具有
误导性的其他事实。
本公告中未经定义的词汇, 与日期为2025年1月的《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招募说明
书》(“《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词汇具有相同含义。
基金管理人特此向投资者公告以下有关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本基金”)法律文件
的修改。
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 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5 年 1 月 16 日起新增人
民币非对冲类别 M 人民币类别在内地销售。并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发布了《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进行修订,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上限由 50%调整为 80%。
据此,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和适用于内地销售的《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略收益产品
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相关的更新
1. 《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有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
引述均修改为“《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2.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内地销售占比”)上限由“50%”
修改为“80%”。为了确保本基金持续满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 本基金的内地销
2
售占比达到 78%时, 内地代理人在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的情况下便会停止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占比达到或超过 80%的,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销售占比重新回到 80%以下, 基金管理人方
可视乎情况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
致超过 8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
申购申请, 或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拒绝全部申购申请, 确保不超过 80%的上限限
制。
二. 新增 M 人民币类别
1. 基金代码
M 人民币类别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968168。
2. 在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后聘任的或内地代
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
“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投资者可登录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
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各内地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 申购、赎回份额的计价货币
M 人民币类别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进行申购, 赎回基
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4.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目前 M 人民币类别的申购费费率为 3%, 暂不收取赎回费, 转换费暂不适用。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百达香港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相关
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 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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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
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 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及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
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
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申购/赎回日。
有关香港申购/赎回日的定义, 请见《招募说明书》之《关于百达香港-瑞士百达策
略收益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补充说明书”)“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
明”之“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
易日”。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
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
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
不同的交易手续, 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
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6. 申购价和赎回价
M 人民币类别在内地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不包括申购费)为人民币 10 元。
发售首日后, 于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及赎回价为 M 人民币类
别于估值日(就该申购日/赎回日而言)的估值点的份额净值, 并将以截位法保留至
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其他小数位), 该等凑整相应的任何金额
将累计归于本基金。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扣除其可能估计为合适的补贴金额(如有), 以反
映(i)本基金的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新可得的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与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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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最新可得卖出价的差价; 及(ii)为本基金投资等同于份额净值的金额而产生的
财务和购买费用(包括任何印花税、其他税款、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
收费、转让费或登记费)。
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扣除其可能估计为合适的补贴金额(如有), 以反
映(i)本基金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新可得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与该投资的
最新可得卖出价的差额; 及(ii)本基金变现资产或平仓, 以就应付任何赎回申请提
供资金而带来的财务和销售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款、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
佣金、银行收费或转让费)。
7.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M人民币类别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应为本基金的利益由本基金保留。
8.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
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于 T+2 日(包括该日)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如果申请人呈交相关申请文件没有延误, 在正常
情况下, 赎回款项通常于 T+3 日内(及无论如何均会在有关交易日或收妥正式赎
回基金份额申请要求(取较迟者)后的一个日历月内), 由基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至本
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于 T+4 日内,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
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
项将于通常情况下 T+10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赎回款项从
内地销售机构账户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划付产生的银行费用可能
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则为准。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内地投
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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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金额限制
名义持有人层面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M 人民币类别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最
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金额均为 1,000 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无最低赎回金额
要求。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不论是就一般或特定情况而言)酌情豁免、变更或接受低于最
低首次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金额或最低持有金额的款项。
如果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本基金或某类别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或该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视该赎回申请为就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本基金或该份额类别的所有基金份额做出。
内地投资者层面
就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 M 人民币类别基金份额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无最低持有份额要求, 最低
赎回份额为不得少于 1 份。
如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的上述最低数额另有规定的, 以内地代
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的要求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遵循该等要求。
10.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和暂停”一节“暂停”分节中规定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
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
过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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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
登记结算机构中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
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d)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
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8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e)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78%时,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
的情况下会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f)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
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和暂停”一节“暂停”分节中规定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
的份额, 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
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中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在内
地暂停赎回。
11. 巨额赎回
为保障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可合理善
意地限制本基金的持有人于任何赎回日有权赎回的基金份额数目(不论是向基金
管理人出售或注销基金份额)至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 10%。在此情况下,
有关限制将按比例适用, 使得于该赎回日有效提出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请的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相同比例赎回本基金的该等基金份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
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任何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延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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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赎回, 受限于相同限制, 并在下一个赎回日及其后所有赎回日(基金管理人就此
具有同等权力)将获优先处理, 直至满足全部原有赎回申请为止。如果赎回申请据
此延迟办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
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
请将被拒绝, 不支持顺延处理。
12. 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
M 人民币类别的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每年占相关类别资产净
值的百分比)
现行每年 1.4%(最高 1.5%)*。
受托人费用
(占本基金每年资产净值
的百分比)
现行每年 0.06%(最高为 1%*, 每年最低费用为
60,000 美元。
就提供会计和估值服务及未投资现金的行政管理服
务收取每年 0.03%的额外费用。
就提供监督功能及遵从守则程序收取每年 4000 美
元的额外费用。
受托人亦有权就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收取费用、以及
各项交易、处理、估值费及其他与基金管理人不时
协定的适用费用, 并由本基金偿还受托人履行其职
责时合理产生的所有实付费用(包括副保管人费用
和开支)。
成立费用
伞子基金和本基金的成立成本约为 150,000 美元,
并将由本基金承担。成立成本将于本基金的募集期
结束后的前 5 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审
计师后确定的其他期间)内予以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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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完成在内地注册公开销售的成本约为
160,000 美元。
一般开支
本基金将承担其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成本(包括下
文所载的成本)。如果相关成本并非直接归属于本基
金的成本, 则该等成本将根据伞子基金下所有子基
金各自的资产净值按比例分配至各子基金。
该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和变现本基金投资的成
本; 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审计师的费用和开支;
估值成本; 法律费用;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成立伞
子基金和本基金所发生的开支以及与募集成本或基
金份额类别有关的成本; 编制补充契约或任何上市
或监管批准程序所发生的成本;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成本; 终止
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所发生的成本; 经基金管理人同
意的受托人费用和开支(与受托人审阅和编制有关
本基金运营的文件所需的时间和资源有关, 包括提
呈周年申报表和须向任何相关监管机构提呈的其他
法定信息)及编制和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所招致的
成本; 刊登本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价和赎回价所发生的所有成本; 编制、印刷和分
派所有报表、财务报告的所有成本; 编制和印刷任
何销售文件的开支; 以及基金管理人咨询审计师后
认为属因遵守或关于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
何法律或法规或指令(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的任何
变动或引入, 或任何与单位信托有关的守则所发生
的任何其他开支。
只要伞子基金和本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均不得
向获认可的本基金征收任何广告或推广开支。
*请注意, 如果管理费或受托人费用从目前水平增至基金说明书中披露的所允许
的最高水平, 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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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等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的“费用和开支”
一节及附录一“费用和开支”一节的相关内容。
1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M 人民币类别于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
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14. 收益分配政策
M 人民币类别为累积类别。累积类别不进行收益分配。因此, 累积类别基金份额
的任何净收入和已变现资本收益净额将反映于其各自的资产净值内。
三. 《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及完善
1. 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相关的修改
就与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占比上限调整有关的修改, 详见《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
书的如下部分:
(1)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
条件时的相关安排”下的“(5)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2)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下的“(8)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下的“viii.暂停申购”;
(3) “三、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之“2.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
的特有风险”下的“(1)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2. 反映新增份额类别的类别特征及销售规则的相关修改
基金说明书之“投资者的重要资料”及附录一已明确本基金的 M 人民币类别向中
国内地投资者发售, 具体详情见补充说明书。补充说明书中适用于 M 美元类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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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 人民币类别的业务规则基本适用于本次新增在内地销售的 M 人民币类别, 相
关修订具体见《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的如下部分:
(1)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3.货币兑换安排”;
(2)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
序”下的“(4)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5)申购、赎回的计价货
币”、“(6)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及“(8)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
则”下的“ii.申购价和赎回价”和“vii.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金额
限制”;
(3) “十、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之“3.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4.收益分配政策”以及“7.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
规则”下的“(11)份额设置”。
3. 其他内容的修改及完善
(1) 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于 2024 年 10 月 2 日更新, 对受托人的资
质要求进行修订。据此, 基金管理人对受托人资格条件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
基金守则》的情况描述进行了更新, 详见《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中“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
的相关安排”下的“(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
项要求”;
(2) 就本基金在内地的名义持有人安排对《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十、对内
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1.名义持有人安排”进行细化。内地投资者
需注意, 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即视为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并同意委托名
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所有者, 而内地投
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有关
名义持有人安排的更新内容, 请详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中“一、
前言”, “三、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下的“2.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之“(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五、基金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十、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之“1.名义持有
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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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的“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8.内地
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下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已更新;
(4) 在《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中“风险因素”下新增“气候相关风险的披露”
一节。
四. 《产品资料概要》的修改及完善
《产品资料概要》亦进行了相应修订以体现如上第二点所述的修改和补充, 详情请参
见《产品资料概要》的如下部分:“信息概览”之“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全年
经常性开支比率”、“最低投资金额(名义持有人层面)”、“最低投资金额(内地投资
者层面)”,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本基金应
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
明”、“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中“基金的申购、赎
回的规则”下的“2.申购价和赎回价”、“7.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金额限制”及“8.暂
停申购”,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中“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下的“2.暂停
内地销售的风险”及“4.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和收费?”以及“其他信息”。
此外, 《产品资料概要》中“信息概览”、“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的栏目亦进
行了完善表述。
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或需要了解更多资料, 可联络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95046
公司网址: http://www.thfund.com.cn/
客服邮箱: service@thfund.com.cn
重要提示
1.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登 载 在 本 基 金 内 地 代 理 人 的 网 站
(http://www.thfund.com.cn/)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
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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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等
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中的
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风险提示
1.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不可
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
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
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2.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
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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