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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A(00556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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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14239 | ||||||||
基金代码 | 005561 | ||||||||
公告日期 | 2024-12-12 | ||||||||
编号 | 5 | ||||||||
标题 |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和《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创金 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4 年12 月13 日起, 为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 设Y 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 本次增设基金份额及更新基金管理人的事项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情形。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及申购资金账户等差异,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Y 类基金份额三类: 1、在本次份额增设完成后,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的各项业务规则保持不变; 2、本基金增设Y 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Y”, 基金代码为022900,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 二、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50%;本基金Y 类基 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25%;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 率为0.10%;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05%;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20%。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现 行费率执行,本基金销售机构可以豁免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也可针对Y 类 基金份额实施费率优惠。 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可对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进行优惠或豁免(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 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具体规则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Y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与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相同费 率执行,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Y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 日(不含)以下 1.50% 7 日(含)-30 日(不含) 0.75% 30 日(含)-180 日(不含) 0.50% 180 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Y 类基金份额赎回。对持有期少于30 日(不 含)的Y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 日以上(含)且少于90 日(不含)的Y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 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 日以上(含)且少于180 日(不含)的Y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三、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及非直销销售 机构销售,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2、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开通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时间详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采取合并运作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1、Y 份额事项说明 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 基金管理人可针对Y 类基金份额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亦 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 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Y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2、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 元(含申购费, 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可以申请转换为Y 类基金份额;但Y 类基金份 额不能转换为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六、《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基金合同》的修改主要涉及“前言”、“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财产”、“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 等内容,具体修改如下: 1、“第一部分 前言” (1)“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原文: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修改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新增,并相应调整相关序号: “六、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还应当满足《个人养老金管理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针对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做 出相关方面的特别安排。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第二部分 释义” 原文: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前端 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 “15、《个人养老金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 年11 月4 日颁布实施 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5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前端 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且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57、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且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58、Y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且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3、“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原文: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前端 认购费、前端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修改为: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及申购资金账户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收取前端认购费、前端申购费, 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 类基金份额;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 户申购,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为C 类基金份额;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收取申购费,但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Y 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 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 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 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 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原文: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修改为: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2)“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修改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对处于个人养老金领取 期的投资者持有的Y 类基金份额开通“金额赎回”,具体办理方式详见相关公告;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应当满足《个人养老金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并相应调整相关序号: “4、基金管理人可针对Y 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文: “1、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 份额总份额的30%,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将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时无需缴纳 申购费用。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该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修改为: “1、本基金分为A 类、C 类和Y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 基金份额总份额的30%,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将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9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Y 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时无需缴纳申购费用。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该 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原文: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 申购申请: ……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 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 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修改为: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 申购申请: ……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 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 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9、若本基金被移出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本基金Y 类基 金份额将暂停办理申购业务。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6)“十一、基金转换” 原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条件具备的情 况下,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可以申请转换为Y 类基金份额;但Y 类基金份额不能转换为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7)“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原文: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修改为: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继承事项的,应当通 过份额赎回的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一、基金管理人” 原文: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 年7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修改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 年7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6、“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一、召开事由” 原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9)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9)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对Y 类基金份额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费率优惠; (1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情形。” 7、“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1)“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原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针对Y 类基金份额,非因投 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 执行Y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8、“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文: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0.5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Y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 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9、“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 同;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与Y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原文: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修改为: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个 人养老金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2)“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原文: “…… (七)临时报告 ……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修改为: “…… (七)临时报告 ……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被移出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11、基金合同摘要对上述修改内容一并进行修改。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 司网站,并在更新的《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jhxfund.com/)或拨打本基 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0666)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12 月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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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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