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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人民币(96815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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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05309 | ||||||||
基金代码 | 968157 | ||||||||
公告日期 | 2024-12-04 | ||||||||
编号 | 5 | ||||||||
标题 | 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2024年12月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 书》; (2) 《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东亚联丰环球股票 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4年12月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各方名录 1 一、前言 2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3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4 2. 相关税收安排 6 3. 货币兑换安排 8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8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8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10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11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11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11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11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12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2 (9) 销售数据交换 18 (10) 销售资金交收 19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19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21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22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22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2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 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22 三、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22 1. 境外投资风险 23 (1) 市场风险 23 (2) 政府管制风险 23 (3) 政治风险 23 (4) 法律风险 23 (5) 汇率风险 23 (6) 基金的税务风险 24 (7)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的风险 24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25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25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26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26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27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27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27 (7) 税收风险 27 四、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27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28 2. 定期报告 28 3. 基金份额净值 28 4. 其他公告事项 29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29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29 五、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0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36 七、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37 八、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8 九、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38 1. 登记服务 39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39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39 4. 网上交易服务 39 十、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0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40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40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41 4. 收益分配政策 42 5. 强制赎回份额 42 6.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43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43 1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 德辅道中10号 东亚银行大厦5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李民斌 李继昌 李子恩 温婉容 André HAAGMANN Gunter Karl HAUEISEN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九龙观塘 观塘道418号 创纪之城5期 东亚银行中心32楼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遮打道10号 太子大厦8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 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2 一、 前言 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本基金”)是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的子基金。东亚联丰 资本增长基金是根据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称东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基金管 理人身份和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于2000年9月22日初始订立的信托契 约(初始信托契约于2019年12月31日经修订及重述),并按香港法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 托基金(“伞基金”)。本基金为伞基金下的一只子基金,自2012年10月4日开始运作至 今。 本基金已于2012年8月20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 可,并已于2012年8月15日获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香港积金局”)核准。香 港证监会的认可及/或香港积金局的核准并非对伞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也不 保证伞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业绩表现。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及/或香港积金局的 核准不代表伞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也非认许伞基金及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 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2024年6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004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基金说明书》 (“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 载明的伞基金下的其他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 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伞基金下的子基 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法律管辖,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受益于信托契约,受信托契约的 条文约束,并视为已知悉该等条文。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 获得补偿及豁免责任的条文。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有关条款。 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伞基金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伞基金及本基金。 本《关于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3 (“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4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 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 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 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港”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 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 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及/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 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 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 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 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 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 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所界定的术 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 明书与基金说明书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 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条的要求,特别说明以下事项: 4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 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 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的要求 本基金于2012年8月17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以设立新投资基金通知的形式 设立,并自2012年10月4日开始运作至今。此外,本基金于2012年8月20日 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并已于2012年8 月15日获香港积金局核准。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于1988年4月12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今,于2004 年12月23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 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本基金的受托人为东亚银行(信托)有 限公司,该公司于1975年11月4日成立,并经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为信托公 司,且受托人是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而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系根据香 港《银行业条例》第16条的规定而获发牌的持牌银行。因此,受托人符合香 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以下简称“《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资格 5 条件。 因此,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及其受托人资质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型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别为常规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正常情况下将其不少于70%的资产 投资于股票。此外,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投 资: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此,本基金属 《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所述的常规股票型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本基金于2012年8月17日以设立新投资基金通知的形式设立,并自2012年10 月4日开始运作至今,满足基金须成立1年以上的资格要求。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由全球权益性证券组成;本基金不得将超过最新可用 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内地市场。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50%。在 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 构)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超过40%,内地代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 交易日(“交易日”定义见下文)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如果百分比达到 48%,内地代理人便会视乎情况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 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 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拒绝全部 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 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的,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6 (6)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已经聘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基金”)作为关于本 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代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8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核准设立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资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 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 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 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项”一节。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 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 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 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的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于2018年 12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154号)及于2019年12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2019年第93号)、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月16日联合发布 《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 第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 7 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以下合称 “《税收政策通知》”)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 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 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 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 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 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财税 [2016]36号,个人(如适用)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内地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 税法规定执行。 8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 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 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 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 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 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为R(2)、R(3)类别,其中R(3)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 行申购、赎回;R(2)类别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 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 基金将以美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 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 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 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内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天弘基金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于2024年3月18日签署了《东亚联丰环球 股票基金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 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 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 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 9 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本基金在内地 销售的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 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本基金的于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 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 金或重新注册本基金。 ii. 根据内地法律自行办理销售业务或委托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 务,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选取由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协商确定。 iii. 受理内地投资者提出的与本基金内地销售事宜相关的任何投诉、主张及 要求,其中与内地代理人职责、义务相关的,由内地代理人负责处理; 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投诉、主张及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内地 代理人知情后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充分配合基金管理人调查此类投 诉、主张及要求,包括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相关的记录和信息,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内地代理人提供解决方案。 iv. 根据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如内地销售机构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销售协议 的情况,依据销售协议向内地销售机构追究责任,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内地代理人双方或内地代理人单独与 内地销售机构签订的销售协议,对内地销售机构履行销售协议的情况进 行监督,如内地销售机构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销售协议的情况,依据销 售协议向内地销售机构追究责任,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与基金 管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共同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确保由内地代理人 收取、保管的销售结算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vi.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与基金管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共同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转委托中国结算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遵守最新 10 的中国结算业务规则。 vii.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和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代理协议,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及根据其提供的信息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内地代理 人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份额净值等各项信息 披露。 viii. 根据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要求的通信联络内容和方式,与内地 投资者进行通信联络、报告必要信息。 ix.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将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 基金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报告、解释/说明及时以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x. 根据代理协议及销售协议的约定,自行或要求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 xi. 自行担任或委托中国结算担任本基金内地投资者所购买份额的名义持 有人,根据信托契约、招募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在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xii. 作为名义持有人(如适用)就内地销售机构传递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 信息向国家税务局进行报送。 xiii. 中国内地法律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 “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 减内地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示。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销售机构,基金说明书涉及认 可销售机构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 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11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 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 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美国人士(“美国 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外。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包括:R(2)、R(3)类别。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 情况在内地销售以上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 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向内地投资者发行的R(3)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 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R(3)类别基金份额,赎回R(3)类别基金份额时本 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向内地投资者发行的R(2)份额类别的 计价货币为美元,内地投资者应当以美元申购本基金的R(2)类别基金份额, 赎回R(2)类别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转换费、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申购价的百分比) 转换费 (转入份额申购价 的百分比) 赎回费 (赎回价的百分比) 12 费 率 1.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 申购费率的,最高不 超过5%。 本基金在内地暂 不开放转换安排。 暂不收取 本基金调整赎回费 率的,最高不得超过 4%。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 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 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日。 香港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银行经营正常银行业务之 日(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同意的其他日子,但若 由于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其他类似事件,以致香 港银行的营业时间缩短,且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操作上不可能时,则该 日不当作营业日。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更 早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13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 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 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 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 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 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 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申请的权利。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各份额类别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 价(不包括申购费)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有关交易日的估值时间 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采用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任何进位调整应由本基金保留或承担。 在计算申购价及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为了本基金的利益)可以加上为 本基金购入各项投资时可能须支付的财务及购买费用的调整额,或可以 扣除为本基金出售各项投资时可能须支付的财务及销售费用的调整额。 请参见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与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一节下“申 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分节。 申购价、赎回价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 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不足小数后2位数的零碎份额的有关申请款项将由本基金留 存。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14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1 + 申购费率)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申购份额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净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例: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5万元申购本基金R(3)类别的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20.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须 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份额 = 50,000 / ((1 + 1.5%) x 120.15) = 409.99份 净申购金额 = 409.99 x 120.15 = 49,260.30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 49,260.30 = 739.70元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以四舍五 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x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R(3)类别的基金份额1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120.15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x 120.15 = 1,201,500.00元 净赎回金额 = 1,201,500.00元 vi.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15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 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 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 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 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 可在T+2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须于T+3日(或基金管理人确定及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该等其他日期)内收到。若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 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取消交易的权利。 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内,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迟于收到有关 赎回基金份额的正式书面要求后四个星期,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 结算账户。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申购款项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 的方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 资者。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 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v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各份额 类别的最低首次投资额、最低追加投资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回额(或 有关类别货币等值)如下: 最低投资额 最低持有额 最低赎回额 R(2)类别 首次:2,000美元 追加:1,000美元 2,000美元 无 R(3)类别 首次:人民币10,000 元 追加:人民币5,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无 若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后使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16 余下基金份额的价值低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视该赎回 要求为赎回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R(2)类别、R(3)类别的最低首 次投资额、最低追加投资额、最低持有量和最低赎回量由内地销售机构 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与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一 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 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 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 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 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8%时,本基金便会视乎情况停 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 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7 ix.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与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一节所 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 x.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 在任何交易日将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数目限制为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值 的10%。在此情况下,将按比例执行该等限制,以使得所有拟于该交易 日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按相同的基金份额价值比例 赎回其基金份额。如果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批准下认为该限制对某些份 额持有人来说过于繁重或不公平,则该限制可能不适用于有关份额持有 人。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份额可以全部赎回,前提是拟赎回的份额价值 合计不超过该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的总资产净值的1%。 如遇巨额赎回,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的,未确认部分目前 不支持顺延处理。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 行的情况下,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指假如无此规定,便即可赎回的份额) 将按照相同限额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赎回。如按此规定顺延处理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须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 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xi.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 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 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 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 定期定额投资 若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拟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给内地投资者, 18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低于适用的最低首次投资额的申购申请、最 低后续投资额的申购申请、最低赎回额的赎回申请。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 告。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 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算TA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日(申请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T日申购、赎回申请发送至中国结算。 T日20:00起,中国结算启动TA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的T日申请数据后,对 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T日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 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数据/总份额数据,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机构)。 中国结算自T日TA系统启动或接收到内地销售机构数据时间孰晚起的2个小 时内将内地销售机构的数据分批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T日20:00后,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收到T日申请数据后,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 至中国结算。 T+1日12:00前,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数据直接或间接发送至中 国结算。 T+1日15:00前,中国结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的份额对账数 据。 T+1日15:00前,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确认数据对内地 19 投资者的申购份额、申购费用/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 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 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 T+1日15:00前,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 据、分红数据。 T+2日,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销售数据将由内地销售机构自行传送至中国结算,并由中国结算汇总数据向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下单。根据代理协议,内地销售机构应为其自行处 理的申购/赎回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内地代 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或内地代理人、或登记机构、或内地销 售机构、或内地投资者自身过错造成数据传输失败,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 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 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申购资金通常情况下将于T+3日完成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和内地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的交收,并于T+4日内(包括该日)完成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在 香港的结算账户的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内地代理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交 收日期。 赎回款通常情况下将于T+10日内,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迟于收到有关赎回基 金份额的正式书面要求后四个星期,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20 基金净值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 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 直接责任人赔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b) 基金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结算和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修改净值 数据,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净值。如申请修 改时,中国结算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理人 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中国结算在其能力范围 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该修改。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结 算发现差错的,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删除 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 送正确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差 错的,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机构)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 据。如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 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机构)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21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 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数据 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 预确认数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和内地代理人确认是否 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数据传输合作 方(如有)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内地代理人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 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 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机构)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 数据。在此情形下,如中国结算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 的,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国结算系统外与 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资金调账处理。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2条“适用 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的规定。 22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5条“强制赎 回份额”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第3条“查询、建议或投 诉”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指定联系人:司媛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网站:www.thfund.com.cn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 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 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 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23 1. 境外投资风险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为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 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工具,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 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市 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 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 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 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 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汇率风险 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以不同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并以不同的货币进行申购 和赎回。R(2)类别的计价货币为美元,R(3)类别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在相 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前提下,若投资者以上述份额类别的计 价货币以外的其他币种购买该份额类别的份额,该其他货币将兑换相关份额 24 类别的计价货币,赎回时赎回款亦可能由有关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兑换为其 他币种。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将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若因内地外汇管制导致上述换汇受到限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赎回款项和 /或收益分配款项(如有)的支付可能发生延迟。 (6)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 要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 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 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认股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 上述投资标的或投资方式受限于下列投资限制: i. 本基金不得将超过 5%的最新可得资产净值投资于认股权证; ii. 本基金只可为对冲目的订立金融期货、期权及货币远期合约,以降低风 险及保护资产价值。只要此对冲安排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敞口, 预期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将为零。 尽管有上述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仍然涉及以下风险: 与认股权证有关的风险 尽管认股权证价格远低于相关资产价格,但认股权证价格升跌的幅度亦远大 于所对应的股票。 在最差的情况下,认股权证价格可跌至零,投资者可能会 损失全部资金。认股权证的价值会受利率、时间值、相关资产的波幅等因素 影响,本基金或会在不利情况下蒙受损失。 与期货、期权及远期合约相关的风险 25 本基金可能运用期货、期权及/ 或远期合约作对冲用途。有关对冲或许不能实 现拟定目的。期货、期权及远期合约可能涉及多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缺 乏关联性或杠杆效应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对方不履约风险(包括有关对方 的财务稳健性及信用可靠性的风险)。在不利情况下,本基金运用期货、期权 及远期合约可能变为对实现对冲无效,而本基金或会蒙受重大损失。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 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 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 机构)会在每个香港营业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超过40%,内地代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 个交易日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如果百分比达到48%,内地代理人便会视 乎情况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 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 递交的申购申请,或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拒绝全部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 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的,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 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 回到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 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6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 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 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 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 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 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 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 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 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 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 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 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 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 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27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 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 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 构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分别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 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 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 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 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 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7)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 产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28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thfund.com.cn)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规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步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在可行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尽力在信息披露日前向内地代理人提供与香港所披 露文件相同的且符合内地阅读习惯的简体中文版本信息披露文件,并为内地代理人在 其网站披露留出适当的准备时间,以尽力达到两地投资者同步获取一致信息。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 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上述销 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经审计年度报告、其 后的未经审计中期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经审计年度报告登载 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务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终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后2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登载在内 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与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一节所规定 29 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宣 布暂停后尽快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 告一次。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及中国法律规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的约定及中国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 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 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 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 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 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 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份额净值可在 内地代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香港积金局对本基金的批准文件; (4) 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30 (5) 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如有)的副本; (6) 招募说明书(由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组成); (7)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在 内地代理人的前述地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 取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 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基金法律文件的条款(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受香港法律管辖。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 登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 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所述的权利及义务概要仅供参考,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相关基金法 律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为准。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基金管理人有权以信托契约要求的 通知格式向受托人发出 1 个月(或受托人可能同意的更短期间)的通知, 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1 iii.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基 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 iv.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v.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于信托契约约定的时间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有权取 消有关基金份额的发行,且有关基金份额视为从未发行;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要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利益 按不超过许可百分比的百分比保留赎回费;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要求基 金份额持有人为基金份额转换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v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i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按其就任何 目的可能认为适宜的方式和程度对信托契约的条文进行修改、更改或新 增; x.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 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x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 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xii.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 转授予受托人和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 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申购费、赎回费、基金管理费及其 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xiii. 在受托人委任合格公司继任且该公司签订相关契约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退任而由受托人批准的其他合格公司继任; 32 xiv.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xv.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 基金及/或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义务: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ii.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保存本基金的适当账簿及记录,编制本基 金的账目和报告; 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本基金信托契约及任 何补充契约,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iv.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以确保受托人就保管本基金财产而言,具备执行其 职责及职能以及履行其义务的适当资格; v. 无论何时均显示出其委任或就本基金委聘的代表及代理人具备足够专 业技能、专业知识和经验处理本基金的相关投资; vi.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vii. 设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以有效地监控及计量本基金的持仓的 风险,以及其对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 viii. 确保本基金持续运作,包括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及费用和开支水平以及 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ix.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不应 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33 x.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 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 xi. 终止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xii.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安排出售届时受托人仍持有的本基金 所有投资及其他财产,且该出售应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本基金终止后适 宜的期限内以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进行并完成; xii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i. 受托人应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挑选、委任和持续监 控任何由受托人委任的代理人、代名人、受委派代表以持有信托的任 何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 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 款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i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按其就任何目 的可能认为适宜的方式和程度对信托契约的条文进行修改、更改或新 增; iv. 受托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转 授予受托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受托人仍有权 收取和保留全部的受托人费用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受托人的款 项; v. 受托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v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受托人可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 (2) 受托人的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 托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ii. 以受托人名义的方式登记可登记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 iii. 将本基金的财产与受托人为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而持有的资产以及受 托人、基金管理人、任何其他服务提供者、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为信 托目的而委任或聘用的其他人士以及任何上述人士的委托人(如有)的 资产分开保管; iv. 确定各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v. 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 购回及注销; vi.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进行估值, 计算基金份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的价格; vii.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所作的投资项目,执 行结算工作; viii.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符合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 内列出的投资和借款限制,以及遵守本基金的认可条件; ix. 在基金管理人同意下,为本基金委任审计师; x.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xi.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该基金中所 拥有权益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35 xii. 设立明确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义务期间识别到的潜在违 规情况,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的情况; xii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受托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权利: i.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i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 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iii.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 查文件; iv.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义务: i.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iii.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 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 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 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 36 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 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 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 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 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信托契约规定份额持有人会议须由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提前不少于21日发出通知 而召开。份额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将邮寄给份额持有人。 份额持有人可委任代表。份额持有人会议须由持有已发行基金份额至少10%(或就 提出作为特别决议的议案而言,25%)的份额持有人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才构 成法定人数。如不足法定人数,会议将至少延期15日。任何延期会议将另行通知。 在延期会议上,任何数目的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任何数目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均 构成法定人数。 特别决议是根据信托契约规定为某些目的而作出的,亦为经提出作为特别决议并 获总票数的75%多数通过的决议。 信托契约亦有条文规定,在只有某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的 情况下,持有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可分开举行会议。 信托契约规定,在任何份额持有人会议上,在以举手方式表决中,(作为个人)每名 亲自出席或(作为合伙企业或公司)由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均有一票表决权;在以 投票表决方式中,每名如上所述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均就其所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一票投票权。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 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具体程序包括: 37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者 进行公告; (2) 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内地投资 者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 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 伞基金的终止 伞基金应持续运作,直至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 (1) 在下列情况下,受托人在取得香港积金局的批准后可终止伞基金: (a)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或接管人已被委任接管基金管理人的资产,而且该 项委任在 60 日内并未解除;或 (b)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或 (c) 伞基金不再根据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或《证券及期货条例》 获得认可或以其他方式获官方核准,或任何法律获得通过,使伞基金继 续运作变成非法的,或受托人认为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的;或 (d) 基金管理人不再管理伞基金,而受托人在其后 30 日内并未委任接任的 管理人;或 (e) 受托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辞任受托人一职,而基金管理人未能物色 符合适当资格的公司接任为受托人。 (2)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取得强积金管理局的批准后可终止伞基金: 38 (a) 伞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0,000 港元;或 (b) 伞基金不再根据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或《证券及期货条例》 获得认可或以其他方式获官方核准,或任何法律获得通过,使伞基金继 续运作变成非法的,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的。 如伞基金根据本条规定而终止,终止伞基金的一方须提前至少三个月向内地投资 者发布终止公告。 2. 本基金的终止 (1)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取得香港积金局的批准后可终止本基金: (a)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5,000,000 港元; (b) 本基金不再根据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或《证券及期货条例》 获得认可或以其他方式获官方核准,或任何法律获得通过,使本基金继 续运作变成非法的,或受托人认为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的。 基金管理人须提前至少三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2) 有关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在取得香港积金局的批准后可通过特别决议随时终止 本基金。 (3) 因伞基金或本基金终止而产生、并由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款项或其 他现金,可在其应付之日起计十二个月届满时缴存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 扣除其于作出该付款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适用香港法律并受香港法律管辖。本基金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各方 当事人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信托契约并未排除中国内地法院的管辖权。 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39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 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任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 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 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可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的 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销售机构。内 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 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公示。 除联系内地销售机构外,若内地投资者就本基金仍有查询或投诉需求,也可通过客 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其收到的 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内地代理人的 联系信息如下: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95046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th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并按不低于香港投资 者的服务标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 4. 网上交易服务 40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 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一个分散的全球投资组合,从而给投资者提 供长期资本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由全球权益性证券组成,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 附表1所准许的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美国存托凭证(“ADR”)、 全球存托凭证 (“GDR”) 、国际存托凭证 (“IDR”) 、核准交易所买卖基金 (“ETF”)、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普通股或优先股或ADR、GDR或IDR的债务证 券。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投资组合的资产分配时,将不时参考一只或多只全球股票市场 指数的地区性分配。作为一项指示,本基金的地区性分配预期为: 美国 - 0%-65% 欧洲 - 0%-40% 其他 - 0%-50% 谨请注意,上述数据仅作指示性用途。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在各个国家与各个地区之 41 间的实际分配可能不时改变,并且可能与上文因应基金管理人对目前及预期的环 球市场情况的看法所显示的有所不同,亦会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市场及经济增 长、通胀及利率走势的宏观经济分析而决定。 本基金正常情况下将其不少于70%的资产投资于股票。至于其余资产,基金管理人 可酌情投资于非本基金首要的巿场类别、行业或资产类别。本基金可将其高达10% 的资产投资于其他证券(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附表1准许的其他证券)。 任何剩余资产可以持有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市场极为波动时或在 市况严重不利的期间,本基金可将其大部分资产持有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或现金等 价物,以保障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限制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为对冲目的而为本基金 订立金融期货、期权及货币远期合约,以降低风险及保护资产价值,这与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相符。只要此对冲安排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敞口,预期本基金的 衍生工具净敞口将为零。 此外,本基金将以其至少30%的资产持有港元货币投资项目,该比例以有效货币敞 口计算(其按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附表1而确定)。 由于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重高,因此其资产价值波动的风险类别为高。投资者因而 应视本基金为高风险投资。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本基金将超过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中国内 地市场(例如中国A股及境内债券)。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 管理费) R(2)类别、R(3)类别:每年1.50% 受托人费用* 最高每年 0.07% 42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 人费用) 受托人亦有权按正常收费标准收取各种交易费及手 续费。 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向基金登记机构支付 的基金登记机构收费) 每年 0.015-0.05%;最低须为每年 2,000 美元 其他费用 本基金须承担信托契约列载的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 费用。任何费用如并非直接归属于伞基金下的某一 子基金,每一子基金将按其各自的资产净值比例分 担该等费用,或按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批准下认为 公平的方式分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子基金 的购入及变现各项投资的费用、伞基金资产保管人 及次保管人的费用及支出、审计师的费用及支出、 购买保险的费用、估值费用、法律费用、任何上市或 监管批准所产生的费用、举行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 用、编制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所产生的费用,以 及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在履行其职责期间从外部获 取必要数据及/或服务时产生的自付费用。 广告宣传或推广支出将不会从本基金中支付。 *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可在基金管理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三个月事先通知的情况下 调升(最多至准许的最高费率)。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费用及支出”一节的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以及收益分配的频率及金额。 目前基金管理人不拟就本基金作出任何分配。本基金所赚取的收益则会被再投资 于本基金,并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价值中反映出来。 5. 强制赎回份额 如果基金管理人知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列情况下持有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 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基金份额,或未能进行转让时,则按照信托契约将该等 基金份额赎回:(a)违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构或为基金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 易所的法律或规定,或(b)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伞基金或本基金承担任何税务负 43 担或遭受任何其他金钱上损害的情况,而伞基金或本基金本不应承担上述负担或 遭受上述损害的情况(不论该等情况是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不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单独或与任何有关联或无关联的其他人士一起处于该等 情况,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6.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期间,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详见基金说明 书“资产净值与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一节下“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分节)。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 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例如: (1) 投诉或疑问 基金说明书在“提供给投资者的重要信息”一节载明了“如投资者对伞基金 或其子基金有任何投诉或疑问,可与基金管理人的投诉主管联络”,并提供 了基金管理人的联系信息,以及“基金管理人将竭尽所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 尽快回应及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及查询”,但该等内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 服务”第3点“查询、建议或投诉”一节,明确了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 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 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 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 理。 (2) 份额设置及销售 基金说明书“基金份额的发行”一节中提及本基金可供购买的类别及在内地 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如下: 44 基金说明书中提及本基金可供购买 的类别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 A类别 D类别 I类别、I(2)类别、I(3)类别、I(4)类 別 R类别、R(2)类别、R(3)类别 R(2)类别、R(3)类别 因此,除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其他份额类别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及其详情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之“(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3) 申购、赎回 基金说明书的“基金份额的发行”“基金份额的赎回”“资产净值与申购价 及赎回价的计算”等节说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安排,包括最低首次/追加投 资额、认/申购费、赎回费等,以及各份额类别在香港申购、赎回的相关流程 的规定。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和销售惯例的不同,该等内容不能完全适用 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有关流程及操作详情应按照 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 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及“(8) 基金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4) 转换 基金说明书的“投资基金的转换”一节规定了本基金在香港份额转换的规则。 但是,由于现时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转换安排,且内地销售相关规 定以及销售结算流程与香港地区不同,该等内容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转换安排的说明,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 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5) 支票支付赎回款项 45 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下的“赎回所得款项的支付”分节规 定了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将以支票方式进行支付赎回款项,该等规定不适用 于内地投资者。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8)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 规则”明确了现时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接受以支票方式进行申购、赎回款 项的支付。 (6) 实物赎回 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下的“赎回所得款项以分配实物支付” 分节规定了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允许在不违反前述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有酌情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以实物而非现金方式向任何或所有赎回 的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该等规定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补充说明书 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 结算程序”下“(8)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明确了现时本基金在内 地的销售不允许以实物作赎回付款。 (7) 申购价与赎回价的发布 基金说明书的“资产净值与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一节下“发布价格”分 节下载明,本基金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将于每个香港交易日发布于基金管理人 网站。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之 第3点“基金份额净值”明确了本基金最新的份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 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8) 税务 基金说明书的“税项”一节下“香港”分节载明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 的资本利得税税务义务/责任。 该等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请参见本补充说 明书中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2点“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9) 报告及报表 46 基金说明书的“一般信息”一节下“账目及报告”分节下载明了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分别在相关财政期间后四个月及两个月内,于基金管理人网站取得经 审计年度报告及未经审计中期报告。报告亦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报告语言 为英文。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就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披露途 径为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且报告语言为简体中文。具体请参见本补充 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2点“定 期报告”。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一节下“份额持有人会议”分节下载明了适用于名 义持有人层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法定人数、表决机制,该 等规则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代为持有基金份 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 约及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 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地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本补充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的第2点“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的程序”中对于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名义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11) 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说明书的“一般信息”一节下“基金份额的转让”分节下载明了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基金份额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但该节不适用于内 地投资者。 目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适用基金份额转让的规则。 (12) 可供查阅的文件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一节下“可供查阅的文件”分节载明信托契约以及 47 最近一期的年报及半年度中期报告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 免费查阅,并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6 点“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则明确了本基金于内地可供查阅的文 件以及查阅方式。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资者在 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需知晓本补充说 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48 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 ? 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说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4年1月 (于2022年8月重述、 经2024年1月的第一份补编 修订的整合版本) 目录 标题 页数 提供给投资者的重要信息 1 各方名录 3 释义 4 投资目标及政策 6 更改投资目标及政策 7 证券借出及回购协议 7 计价货币 8 风险因素 8 投资及借款限制 15 投资限制 15 借款限制 19 预期最高杠杆水平 20 投资基金的名称 20 一般规定 20 管理及行政 20 基金管理人 20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21 基金份额的发行 21 认购费/申购费 23 最低认购/申购额及其后持有额 23 申请手续 24 付款程序 24 一般规定 24 基金份额的赎回 25 赎回费 25 赎回所得款项的支付 26 赎回所得款项以分配实物支付 26 赎回限制 27 投资基金的转换 27 投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的收费 28 资产净值与认购价/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 28 资产净值的计算 28 认购价 /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 29 发布价格 30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30 收益分配政策 31 收费与支出 31 管理费 31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32 其他收费与支出 33 现金回扣及非金钱利益 33 税项 34 香港 34 一般规定 34 一般信息 34 账目及报告 35 伞基金的终止 35 投资基金的终止 36 投资基金的合并 36 类别的合并 37 信托契约 37 信托契约的修 订 37 份额持有人会议 38 基金份额的转让 38 基金份额的强制赎回或转让 38 可供查阅的文件 39 反洗钱法规 39 利益冲突 39 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合规认证 40 向税务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 41 流动性风险管理 41 附录 43 附件 A 45 1 重要提示 - 如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独立专业财务意见。 提供给投资者的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于发布之日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 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其所知所信,并无遗漏其他事实令本基金说明书 的任何陈述具误导成分。然而,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或发售或发行基金份额,在任何情况 下均不构成就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于该日之后任何时间仍属正确的陈述。本基金说明 书将会不时更新。有意申请基金份额的人士应向基金管理人查询有否已发布本基金说明 书的任何补充文件或任何新版的基金说明书。 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时,必须附带伞基金最近期的年报及账目以及日后出版的中期报告。 基金份额只在本基金说明书及(如适用)上述年报及账目及中期报告所载资料的基础上发 售。若任何交易商、销售员或其他人士提供或作出本基金说明书并未载有的任何资料或 陈述,均应当作未经认可,因此不应加以依赖。 伞基金已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亦已获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核准。尽管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给予上述认可及核准, 但不负责保证伞基金财政稳当,亦不负责保证在本基金说明书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发表 的意见是准确的。上述认可及/或核准并非对伞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也不保证伞基金的 商业价值或其业绩表现。上述认可及/或核准不代表伞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也非认许伞 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伞基金并未办理任何手续,以获准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发售份额或派发本基金 说明书。因此,在未经认可发售或招揽认购/申购的司法管辖区内或任何情况下,本基金 说明书不得用于发售或招揽认购/申购份额用途。 特别在以下情况: (a) 伞基金的份额并未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登记。除不违反该证券法 的交易外,伞基金的份额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其任何领土、属地或归其司法 管辖的地区或为任何美国人士(详见该证券法规例S的释义)的利益而发售或销售。 (b) 伞基金并未也将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登记。 2 有意申请基金份额的人士,必须自行了解根据其注册地、公民身份、居住地或居籍所在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可能面对的可能与认购、申购、持有、转换或处置份额有关的(a)潜在 税务影响,(b) 法律规定及(c) 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如投资者对伞基金或其子基金有任何投诉或疑问,可与基金管理人的投诉主管联络(于 正常办公时间内致电+852 3608 0306)。根据有关投诉或查询的内容,投诉或查询可能 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处理,或交由相关各方进一步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竭尽所能在切实可 行范围内尽快回应及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及查询。 3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德辅道中10号 东亚银行大厦5楼 受托人与基金登记机构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 九龙观塘 观塘道418号 创纪之城五期 东亚银行中心32楼 基金管理人董事 李民斌 李继昌 李子恩 温婉容 André HAAGMANN Gunter Karl HAUEISEN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 遮打道10号 太子大厦8楼 法律顾问 的近律师行 香港 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4 释义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 指由强积金管理局根据《强积金条例》核准的集合投资 计划,根据《强积金条例》注册的强积金计划可投资于 该计划。 “认可销售机构” 任何受基金管理人委任向意向投资者销售任何或所有投 资基金的人士。 “强积金管理局” 指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营业日” 指香港的银行经营正常银行业务之日(星期六及星期日 除外)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同意的其他日子,但若 由于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 似事件,以致香港银行的营业时间缩短,且基金管理人 及受托人认为操作上不可能时,则该日不当作营业日。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交易日” 指每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就一般情况下的的或就 特定投资基金所指定的其他日子。 “伞基金” 指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 “HK$”及“港元” 指香港的货币。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投资基金” 指伞基金中与其他资产分开投资及管理的独立集合资 产。 “基金管理人” 指担任伞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强积金条例》” 指香港法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5 “基金登记机构” 指担任伞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的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 司。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受托人” 指担任伞基金受托人的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契约” 指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的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经 不时修订)。 “基金份额”或“份额” 如某一投资基金只发行一个类别的基金份额,指该投资 基金不可再分拆的最基本单位。如某一投资基金发行多 于一个类别的基金份额,则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所代表 的该投资基金不可再分拆的最基本单位的数目须予以调 整,以顾及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不同发行条件。不足一 个份额的同一类别的零碎基金份额代表有关投资基金或 有关投资基金部分不可再分拆的最基本单位的相应零碎 部分。 “份额持有人” 指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US$”及“美元” 指美国的货币。 6 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是根据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称东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作为受托人的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22日所初始 订立的信托契约而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就修订初始信托契约 的条款而订立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可不时予以修订。 伞基金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并受香港法律管辖。 伞基金为一伞子基金,现时提供七种投资选择─东亚联丰香港增长基金、东亚联丰大中 华增长基金、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增长基金、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东亚联丰港元债券 基金、东亚联丰环球债券基金及东亚联丰亚太区投资级别债券基金。每一投资基金可视 情况发行A类別的基金份额、D类別的基金份额、I类別/I(2)类別/I(3)类別/I(4)类別的基 金份额及R类別/R(2)类别/R(3)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日后可要求受托人设立其 他投资基金或决定就每一投资基金发行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 投资目标及政策 每一投资基金均有其独立及清晰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有关目标及政策见下文。 投资者须注意下列每一投资基金预期回报的声明,代表基金管理人(或其受委派代表)基 于其以往经验所作的预期,但并不保证该基金将会获得此等回报。此外,投资基金的短 期回报可能因市场波动或其他因素而多于或少于其长期回报。 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 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一个分散的全球投资组合,从而给投资 者提供长期资本增值。 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由全球权益性证券组成,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一般)规例》附表1所准许的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美国存托凭证 (“ADR”)、全球存托凭证(“GDR”)、国际存托凭证(“IDR”)、核准交易所买卖基金 (“ETF”)、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普通股或优先股或ADR、GDR或IDR的债务证券。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投资组合的资产分配时,将不时参考一只或多只全球股票市场指数的 地区性分配。作为一项指示,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的地区性分配预期为: 美国 - 0%-65% 7 欧洲 - 0%-40% 其他 - 0%-50% 谨请注意,上述数据仅作指示性用途。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的投资组合在各个国家与 各个地区之间的实际分配可能不时改变,并且可能与上文因应基金管理人对目前及预期 的环球市场情况的看法所显示的有所不同,亦会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市场及经济增长、 通胀及利率走势的宏观经济分析而决定。 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正常情况下将其不少于70%的资产投资于股票。至于其余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投资于非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首要的巿场类别、行业或资产类别。 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可将其高达10%的资产投资于其他证券(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一般)规例》附表1准许的其他证券)。任何剩余资产可以持有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或现 金等价物。在市场极为波动时或在市况严重不利的期间,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可将其 大部分资产持有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保障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的投 资组合。 在《强积金条例》的限制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为对冲目的而为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 订立金融期货、期权及货币远期合约,以降低风险及保护资产价值,这与东亚联丰环球 股票基金的投资目标相符。只要此对冲安排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敞口,预期东 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将为零。 此外,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将以其至少30%的资产持有港元货币投资项目,该比例以 有效货币敞口计算(其按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附表1 而确定)。 由于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的股票投资比重高,因此其资产价值波动的风险类别为高。 投资者因而应视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为高风险投资。 更改投资目标及政策 如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有任何更改,除非香港证监会另行同意,否则基金管理人 须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而该等更改需得到强积金管理局的 预先批准。 证券借出及回购协议 8 当认为符合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且根据适用的法例及市场习惯,基金管理人有权不时 安排任何投资基金进行证券借贷。当投资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证券借入的对手 方,而对手方会按承诺于指定未来日期或于相关投资基金提出要求要时返还相同证券, 即该投资基金进行证券借出交易。该交易必须按照与借方订立的书面合同的条款进行, 并符合载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的所有要求。 就任何证券借出而言: ? 因证券借出产生的所有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的费用及支出后)将计入有关投 资基金 ? 有关对手方具有穆迪及/或标准普尔A级或同等评级或以上的信用评级的财务状况 必须令受托人满意 ? 借出证券的担保物必须是以现金或强积金管理局所准许的其他形式,并且必须 超过借出证券的价值 ? 借出证券的价值不得超过有关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现时不拟就任何投资基金订立证券借出交易。 再者,虽然在信托契约下,受托人可根据《强积金条例》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的要求(如适用),代表任何投资基金安排回购协议,但现时没有投资基金参与此等交易。 计价货币 投资基金以港元计价。 风险因素 每一投资基金都会受制于市场波动及各项投资的固有风险。任何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价 格及由此产生的收益既可升亦可跌。 投资者应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投资基金的表现面临下列若干风险因素,包括如下: (i) 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 - 所有金融市场均可能有时因政治、经济及社会情况的 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9 (ii) 新兴市场 –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将会投资被视为是新兴市场的国家或地区。 由于新兴市场一般比成熟市场更易波动,在新兴市场的任何持仓均面临较高的 市场风险。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的某些新兴国家或地区的 证券市场尚未完全发展成熟,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导致缺乏流通性的可能性。 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某些新兴市场,其会计、审计及财务 报告标准可能不如国际标准般严谨。因此,某些公司可能没有作出若干重大披 露。在很多情况下,新兴市场的政府对经济保留高度的直接控制,并可采取一 些行动造成突然及广泛的影响,如暂停及中止贸易,可能影响资产估值。投资 于新兴市场亦有可能会变得缺乏流动性,可能限制基金管理人变现部分或全部 投资组合的能力,因而影响资本汇回。 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的资产可能会投资于与中国相关的证券。投资于中国市 场须承受投资于新兴市场一般须承受的风险,特别是中国市场的特定风险。 由1978年至今,中国政府在中国内地经济发展中已实施强调权力下放及利用市 场力量的经济改革措施。中国内地的许多经济改革均为史无前例或处于试验性 阶段,并仍在调整及修正。此等改革的任何重大转变均可能会对在中国市场的 投资造成负面影响。 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及股份公司的监管及法律架构仍然在发展当中。中国内地的 会计标准及惯例可能与国际会计标准有重大差异。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交收及 结算系统可能并未接受完善测试及或须承受上升的误差或无效率风险。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A股、中国B股及中国H股投资于中国公司的股本权益。投资 于该等证券或须承受上升的价格波动及较缺乏流动性。 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及人民币汇率变动的管制或会对中国公司的营运及财务业 绩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者还应知悉,中国内地税务法律改变可能影响有关投资基金的投资所产生 的收入金额,以及有关投资基金投资返还的本金金额。税务法律也将继续更改, 并可能有冲突和含糊之处。 10 (iii) 货币风险-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可能全部或部分投资于以其他货币报价的资 产,但此等投资基金均是以港元计价。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的表现因此将受 持有资产的货币及其各自的基础货币(即港元)之间的汇率变动影响。因基金管理 人旨在为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最大化以港元计算的回报,此等投资基金的投 资者可能会面临额外货币风险。如果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投资基金的基础货 币不同,该等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还须面临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风险。 (iv) 对冲 – 基金管理人获准(但并非必须)使用对冲技术来试图抵消市场风险,但并 不保证对冲技术将取得预期效果。 (v) 证券市场 - 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其面临股票投资普遍相关的风险,即股 票市值可升可跌。影响股票价值的因素繁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气氛、政局、经 济环境及本地和全球市场商业及社会状况的转变。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 限制任何在有关交易所交易的证券的买卖;暂停买卖会导致无法平仓,并可能 导致投资基金蒙受亏损。 (vi) 流动性风险 -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投资基金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在不减少其市场 价值的情况下将其投资变现。在该等情况下,份额持有人可能须延迟其投资变现, 或可能产生摊薄调整。 此外,如果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出现可能令其发行的证券的信用质量下跌的不利 变动,这可能降低证券的流动性,令证券较难出售。债务证券于首次发行时由发 行人于主要市场直接发行。就很多债务证券而言,可能并无活跃的二级交易市 场。因此,投资基金可能需要持有有关证券,直至证券到期或按折让价出售证 券。 (vii) 市场风险 - 疲弱经济及信贷状况可能对股票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导致波动性增加。 份额持有人应注意,投资基金将会涉及市场风险。在该等情况下,市场价格可能与 理性分析或长时期的期望不符,并可能因短期因素、反投机措施或其他因素而受大 笔资金的走势影响。有时候,足够大的市场波动可能会减弱看似稳健的投资于某个 特定市场或股票的投资基础。在此等情况下,投资预期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股票 及其他证券须遵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附表1的分散规定,据此,投资 基金作出的投资以任何发行人所发行的某类别股份的10%为限,并不得多于该投资 基金的资产净值的10%,此风险按此限制得以减低。 11 (viii) 与期货、期权及远期合约相关的风险 - 部分投资基金可能运用期货、期权及/ 或 远期合约作对冲用途。有关对冲或许不能实现拟定目的。期货、期权及远期合 约可能涉及多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缺乏关联性或杠杆效应风险、流动性风 险,以及对方不履约风险(包括有关对方的财务稳健性及信用可靠性的风险)。在 不利情况下,投资基金运用期货、期权及远期合约可能变为对实现对冲无效, 而投资基金或会蒙受重大损失。 (ix) 有关投资于属于获强积金管理局核准种类的获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风险 - 如投资基金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其表现将会受其相关集合投资计划的表现影 响,并将须面临与该等计划的投资及现金敞口有关的所有风险,其中包括市场、利 率、货币、汇率、经济、信用、流动、对方及政治风险。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一般)规例》附表1规定,对获强积金管理局核准的获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投 资,再加上对其他特定的获准许的投资工具的投资不得超过该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 总额的10%,以尽量减低上述风险。 投资者将承担投资基金的重复开支及相关集合投资计划的开支。因此,投资者可能 获得的回报(如有)可能并未能反映该等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于相关集合投资计划可 能获得的回报。 (x) 终止风险 - 在若干情况下,伞基金/投资基金可能会被终止,该等情况概述于“伞 基金的终止”及“投资基金的终止”两节。如果伞基金/投资基金被终止,伞基 金/该投资基金须向份额持有人按比例分配其于伞基金/投资基金资产的权益。在 该等出售或分配时,伞基金/相关投资基金持有的若干投资的价值可能低于该等 投资的初始费用,以致份额持有人蒙受亏损。此外,任何与伞基金/相关投资基 金有关的未全数摊销的组织开支将于该时在伞基金/投资基金的资本中扣除。 (xi) 集中投资于美国的风险 - 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可能大量投资于美国的证券。 如投资基金的投资变得集中于美国证券,则投资基金可能会较某只将其较少部 分资产投资于美国证券的基金更容易受到美国任何单一经济、政治或监管事件 的不利影响。在不影响上文所述的原则下,基金管理人拟就东亚联丰环球股票 基金维持环球分散投资组合。 (xii) 投资于欧洲的风险 - 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将投资于可包含大量欧洲证券投资 的环球股票证券。欧洲目前的经济及金融困难可能继续恶化,并且可能蔓延至 欧洲境内和境外。由欧洲国家的政府、中央银行及其他主管机构针对经济及金 融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例如紧缩措施及改革可能未必奏效,而措施失效可能造 12 成不利影响。欧洲发生任何不利的经济或金融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可能是重大的, 并且可能对投资基金在欧洲证券的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投资基金 在欧洲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因对某一个或多个欧洲国家可能面对的财政状况及 主权信贷风险的忧虑而增加的波动性、流动性、信贷及货币波动风险。在不影 响上文所述的原则下,基金管理人拟就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维持环球分散投 资组合。 (xiii) 与担保物管理及现金担保再投资相关的风险 – 如果投资基金订立场外衍生工具 交易,则可能从相关对手方处收到或向相关对手方提供担保物。 如果投资基金收到的现金担保用作再投资,相关投资基金将面临现金担保所投 资的相关证券的发行人失败或违约的风险。 如果投资基金向相关对手方提供担保物,则在对手方无力偿债且相关对手方的 债权人有权使用担保物的情况下,相关投资基金可能面临无法获归还其担保物 或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方可获归还担保物的风险。 投资基金收到的现金担保亦可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入。在该等情况下,相关 投资基金将就任何该等投资面临市场风险,并可能因将其收到的融资费用及现 金担保再投资而蒙受损失。此类损失可能因所作投资的价值下跌而产生。现金 担保的投资价值下跌将缩减可供相关投资基金在证券借出合约结束时向证券借 出对手方归还的担保金额。相关投资基金将须弥补最初收到的担保额与可供归 还对手方的金额之间的价值差异,而导致给相关投资基金造成损失。 (xiv)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 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收入法》(“《国内 收入法 》 ”) 第 1471 至 1474节 ( 称 为 “ 《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 或 “FATCA”)已于2010年3月颁布,要求海外金融机构(“海外金融机构”)(如伞 基金及投资基金)报告若干海外账户、及若干由美国人士直接或间接拥有的非美 国账户及非美国实体向此等账户作出的付款(包括来自美国发行人的证券的利 息及股息,以及销售该等可产生源自美国的收入的证券而所得款项总额)实施新 规则。除非有关付款的收款人符合若干旨在令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国家税务 局”)识别在该等付款中拥有权益的美国人士(按《国内收入法》的涵义)的规定, 否则可能需就所有有关付款按30%税率缴付预扣税。为避免就有关付款缴付预 扣税,海外金融机构(如伞基金及投资基金以及通常包括于美国境外建立的其他 投资基金) 一般将须与美国国家税务局订立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根据 13 有关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同意识别其身为美国人士的直接或间接拥有人,并向 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有关该等美国人士的若干资料。 香港政府与美国于2014年11月13日订立政府间协议(“政府间协议”),以协助 香港的金融机构遵守FATCA。根据政府间协议,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的伞基 金及其每个投资基金均为版本二的海外金融机构,如果能识别若干美国账户及 每年向美国国家税务局报告该等美国账户的若干资料,将不用按照FATCA缴付 预扣税。 基金管理人已注册为“保荐海外金融机构”(即代表伞基金及/或投资基金承担 FATCA项下的责任的海外金融机构),而伞基金及/或投资基金已登记为“获保 荐海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伞基金及投资基金已与美国国家税务局达成 海外金融机构协议并向美国国家税务局注册。 伞基金及各投资基金将竭力符合FATCA及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所施加的规定,以 避免产生任何预扣税。如果伞基金及/或任何投资基金未能遵从FATCA或海外金 融机构协议所施加的规定,而伞基金或该投资基金的投资因不合规而遭扣缴 FATCA预扣税,则伞基金及/或该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以及 伞基金及/或该投资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损失。 如果份额持有人并不提供所需资料及/或文件,不论实际上是否导致伞基金及/或 有关投资基金未能合规,或伞基金及/或有关投资基金须缴纳FATCA项下的预扣 税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表伞基金及/或各有关投资基金保留权利酌情采取任何 行动及/或一切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i)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该份额持有 人的相关资料;(ii)自该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所得款项或收益分配作出适用法律及 法规容许的预扣或扣减;及/或(iii)视该份额持有人已发出通知将其于有关投资 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本着真诚和基于合理的理由采取任何 有关行动或任何有关补救措施。 各份额持有人及意向投资者应就FATCA对其本身的税务情况及对伞基金和其 投资基金产生的潜在影响咨询其税务顾问。 (xv) 受限制市场风险 - 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可能就外资所有权或持有权设置限额或 限制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的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须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投 资。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法定及监管限制或限额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对该等投 资的流动性及表现带来不利影响。该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汇出限额、不利税务 14 待遇、较高佣金、交易限制、监管报告要求、依赖本地保管人及服务提供商的服 务,以及其他因素。 例如,投资于中国A股市场的投资基金可能面临各种不确定性及交易结算和记录 上的困难,以及相关规例的诠释和应用的困难。这些都可能导致中国A股市场有 较高程度的波幅和不稳。中国A股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波幅面临较大的政府干预 和施加交易区间限制的风险。该等因素可能影响投资基金的表现。投资基金亦 可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A股。互联互通机制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可能有所 变更,并具有潜在追溯效力。互联互通机制受额度限制。如果暂停通过机制进 行交易,投资基金通过机制投资于中国A股市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的影响。在该 种情况下,投资基金实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亦可能受到负面的影响。对于投资 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买卖中国A股所得的资本收益,中国内地现行的税务法律、 规例和惯例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对投资基金的任何增加的税务责任可能对其 价值造成不利的影响。 (xvi) 与小型资本/中型资本公司有关的风险 - 对于直接投资于小型及中型公司的股 票的投资基金,由于流动性较低、对经济情况的改变较为敏感及对未来的增长 前景有较高的不确定性,该等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相比大型公司的股票价格往 往更加波动。 (xvii) 保管风险 - 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可能为稳妥保管本地市场资产而被委任为该等 市场服务。如投资基金投资于保管及/或交收系统尚未完全开发的市场,该投资 基金的资产可能须承受保管风险。在若干情况下,投资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或甚至可能无法)取回其部分资产。该等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保管人或次保管 人被清算、破产或无力偿债、追溯适用法律及所有权欺诈或登记不当。一般而 言,投资基金于该等市场进行投资及持有投资所承担的费用将高于有组织证券 市场。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须负责稳妥保管伞基金及各投资基金的资产。若有关投 资基金的资产托管由保管人负责,则受托人须就保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并确保受委任的保管人拥有相关的资历、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过往业务记录; 而且保管人是根据受托人的指示保管各投资基金的资产。受托人须确保保管人 妥善隔离每一投资基金的资产。但是受托人无须为投资基金因其与受托人非同 属一个集团成员的保管人的清算、破产、或无力清偿债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负 责。 15 鉴于以上因素,投资于投资基金应被视作为长期性质。投资基金因此只适合于可以承担 所涉及风险的投资者。 相对东亚联丰香港增长基金、东亚联丰大中华增长基金、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增长基金及 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其相对风险程度可能被视为高)而言,东亚联丰港元债券基金、 东亚联丰环球债券基金及东亚联丰亚太区投资级别债券基金可被视为低风险。然而,在 市场极为波动或在市场情况严重不利的时间,通常被视为低风险的投资基金亦可能会经 历高波动性及蒙受重大损失。 每一投资基金的相对风险程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各有关投资基金的资产类型而给予。有 关风险程度的资料只是伞基金下各投资基金之间的一项相对指标及仅供参考。投资者在 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小心谨慎地评估与每一投资基金有关的特定风险。 投资及借款限制 投资限制 每一投资基金均直接投资于证券。 每一投资基金受制于下列投资限制:(i) 根据《强积金条例》(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 般)规例》附表1所列)、强积金管理局的《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及强积金指引而适用于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及 (ii) 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而适用于获认可 单位信托基金的投资限制。为免生疑问,任何投资基金的投资将遵从适用于《强积金条 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强积金管理局的《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强 积金指引及香港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下更严格的限制及规定。 于《强积金条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强积金管理局的《强积金投资基 金守则》、强积金指引及香港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下适用于每一投资 基金的投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下文概述的投资限制。 1. 一般限制-投资的分散 (a) 投资基金投资于任何一个人士的总价值,不得超过有关投资基金最新可 得资产净值的10%(或强积金管理局及香港证监会所批准的较大百分比)。 (b) 除上述第1(a) 及下文第10(b)款另有规定外,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个集团 16 内的实体的总价值,不得超过有关投资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20%。 “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指为按照国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c) 与所有其他投资基金的汇集投资总额合计,不可超过为投资基金而取得 任何一位人士所发行 的 某特定类别 的 股份或债务证券 的 总 价值的 10%(或强积金管理局及香港证监会所批准的较大百分比)。 2. 借入及借出证券的限制 不得为投资基金借入证券,而由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只有在限定情况下方可 借出。 3. 商品投资的限制 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实物商品。 4. 对取得带有无限法律责任的证券的限制 不得为投资基金取得或参与会使其涉及带有无限法律责任的任何投资或交易, 也不得导致超过其资产净值的法律责任,或令份额持有人承受超过其于投资基 金的投资的法律责任。 5. 对取得未缴款或部分缴款的证券的限制 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不得包括未缴款的证券或对该证券的任何未缴款金额有待 催缴的证券(除《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允许的范围内)。 6. 获准许的投资工具:债务证券 受制于各种限制,投资基金可投资于由政府、国际组织及根据《强积金条例》 (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附表1所列) 、强积金管理局的《强积金投 资基金守则》及《强积金指引》所准许的类似团体所发行或担保的债务证券(“无 限制债务证券”)。尽管有上文1(a)至(c)款的规定,投资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 中最多30%可投资于同一次发行的无限制债务证券,如若投资基金的所有资产 均投资于该等由同一发行人发行的无限制债务证券,则其必须包含至少六次不 17 同的该等无限制债务证券的发行。 7. 获准许投资工具:股票及其他证券 投资基金可投资于(i)在核准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属于集合投 资计划的公司的股份除外);(ii)获强积金管理局核准的指数挂钩集合投资计划; 或(iii)在获强积金管理局核准的经核准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属于获强积金管理局 核准种类的证券。 投资基金可将其最多10%的最新可得资产净值总额投资于(i)并非核准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属于集合投资计划的公司的股份除外);(ii) 获强积 金管理局核准或属于获强积金管理局核准种类的证券(在核准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股份除外);以及(iii) 属于获强积金管理局核准种类的获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 基金。 8. 获准许投资工具:可转换债务证券 投资基金的资金可投资于若干可转换债务证券。 9. 获准许投资工具:认股权证 投资基金不得将超过5%的最新可得资产净值投资于认股权证。 10. 获准许投资工具:存款 (a) 除非强积金管理局及香港证监会已批准较大的百分比,否则,投资基金 不得将超过10%的最新可得资产净值作为存款存放于某一个获认可财务 机构或某一个合资格海外银行﹐但须符合若干于《强积金条例》下的限 制(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附表1所列)、强积金管理局的《强 积金投资基金守则》及《强积金指引》下的限制。 (b) 除了上述第10(a)款,投资基金存放在同一集团内一个或多于一个实体的 现金存款,不得超过有关投资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20%。但在《单位 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列情况下可超过规定的20%的上限。 11. 获准许投资工具:将予上市证券 18 投资基金的资金在若干情况下可用于购买将予在核准证券交易所或核准期货交 易所上市的证券。 12. 金融期货及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可为对冲目的为投资基金购入金融期货合约及金融期权合约。基金 管理人不得代表投资基金沽出无交割保障期权或认购期权。 13. 货币远期合约 基金管理人只可为对冲目的或为结算一项与取得证券有关的交易,为投资基金 取得货币远期合约。 14. 卖空 不准许卖空证券。 15. 房地产投资 投资基金不可投资于任何类型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 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房地产信托基金权益(REIT))。 16. 作出贷款 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投资基金为任何人士的任何债务或债项借出款项、承担债 务、进行担保、背书票据,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地或或有地为任何人士的任何责 任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士的责任或债务有关而承担责任。 17. 董事 / 高级人员在其中拥有权益的证券 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及高级人员个人拥有任何公司或团体任何类别的所有已发 行证券总面值的0.5%以上,或共同拥有该等证券5%以上,则基金管理人不得代 表投资基金投资于该公司或团体该类别的证券。 18.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19 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定义,每一投资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 超过该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的50%。每一投资基金只可为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 生工具,而只要该对冲安排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敞口,则预期相关投 资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将为零。 就第18款而言,如果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则一般被视作为了对冲 而取得︰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消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 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但应与同一资产 类别有关,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 及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调整或重置对 冲持仓,以便有关投资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市场情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相关投资基金必须遵从《强积金条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强积 金指引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下金融衍生工具的规定(包括担保物的规 定)。有关担保物估值及管理政策,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附件A。 特定计划的投资限制 如果某些投资基金在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机制下经注册,则以下投资限制适用于该 等投资基金: a) 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相关投资基金将超过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中国 内地市场(例如中国A股及境内债券)。 借款限制 20 受托人可为每一投资基金借入款项,但受制于以下借款限制:(i) 根据《强积金条例》(如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附表1所列) 、强积金管理局的《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 及强积金指引而适用于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借款限制;及 (ii) 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 金守则》而适用于获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的借款限制。 有关投资基金的资产可予以抵押或质押,作为偿还《强积金条例》(于《强制性公积金计 划(一般)规例》附表1所列) 、强积金管理局的《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及强积金指引所 允许借款的保证。 预期最高杠杆水平 预期任何投资基金均不会通过借款(根据“借款限制”一节下适用的限制)及使用金融衍 生工具获得杠杆敞口。 投资基金的名称 如果投资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该投资基金在一般 市场情况下最少须将其资产净值的70%投资于可反映该投资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投 资策略、地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 一般规定 倘若某一投资基金出现违反适用于该投资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借款限制的情况,基金管理 人的首要目标是要在适当地考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一切 必要的措施加以补救。如超过任何投资限制是因为一投资基金的投资价值改变、重组或 合并、从投资基金的资产中付款或基金份额的赎回,则基金管理人无须实时出售适当的 投资,但在超出该等限制期间,受有关限制管制下,基金管理人将不会获取任何进一步 投资及将会适当地考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以恢复原状。 管理及行政 基金管理人 伞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 伞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1988年4月1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其前称为东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管理人由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及Unio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 AG共同拥 有,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 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担任为受托人的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 Bank of East Asia (Trustees) Limited是一 家根据香港法例,以有限法律责任成立的注册信托公司,是东亚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 受托人获强积金管理局核准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1。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须负责保管构成伞基金的投资,并应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文,保管 或控制构成伞基金的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及以信托形式代份额持有人持有这些 财产。受托人应以受托人名义或以记入受托人帐下的方式,将所有可登记的投资、现金 及其他资产登记,而就因为其性质而不能以持有方式作保管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而言, 受托人须以伞基金的名义在其簿册内备存有关投资或资产的适当纪录。 受托人亦须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遵守信托契约的规定。 受托人可委任代名人、代理及受委派代表担任伞基金的投资的保管人。受托人仍应就伞 基金的投资或其他财产委任的任何代名人、代理及受委派代表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犹如有关作为或不作为是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受托人应(i)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 勉尽责的态度,挑选、委任及持续监控获委任托管及/或保管伞基金的投资或其他财产的 代名人、代理及受委派代表;(ii)确认该等留任的代名人、代理及受委派代表须继续具备 适当资格及胜任能力,以提供相关服务。然而,就不时存放于中央结算托管机构的伞基 金的投资或其他财产而言,受托人无须为任何该等中央结算托管机构的任何作为或不作 为负责。 基金份额的发行 基金份额于每一交易日发行,而在有关投资基金发售日后,每一营业日均属交易日。现 时每一投资基金可发行A类别、D类别、I类别/I(2)类别/I(3)类别/I(4)类别及R类/R(2)类 别/R(3)类别基金份额。虽然可归属于一只投资基金每一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将会成为 单一集合资产,每一基金份额类别将会有不同的收费结构,因此可归属于某一投资基金 1 该核准并不代表强积金管理局的推荐。 22 的每一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将会略微有所不同。投资基金可供购入的基金份额类别 是: A类别 - 提供给集合投资计划、退休金计划、独立投资组合 或其他种类的投资工具,其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 (如有关)为伞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或伞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的关联人士。 D类别 - 提供给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投资连结保险计划, 及基金管理人不时确定的认可销售机构。 I类别/I(2)类别/I(3)类别/I(4)类别 - 提供给 (i) 由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提供建议或经基 金管理人同意的集合投资计划、退休金计划、独立 投资组合或其他种类的投资工具;及 (ii) 基金管 理人不时确定的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如果某些投 资基金是根据获核准跨境计划(例如内地与香港 基金互认安排)注册的,则该等投资基金的以人民 币计价的I类别份额(即I(4)类别份额)也提供给中 国内地的集合投资计划、退休金计划或机构投资 者。 R类别/R(2)类别/R(3)类别 - 提供给 (i) 集合投资计划、退休金计划、独立投资 组合或其他种类的投资工具,其基金管理人或受 托人(如有关)不能达到A类别、D类别及I类别/I(2) 类别/I(3)类别/I(4)类别的规定,而且不需要退休 金管理功能;及 (ii) 投资至少达到有关投资基金 的有关类别的最低认购/申购额的直接投资者(非 (i) 中所提及实体)。特别是,如果某些投资基金是 根据获核准跨境计划(例如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安排及跨境理财通)注册或符合该等计划所要求 的资格的,则该等投资基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R类 别份额(即R(3)类别份额)也提供给中国内地投资 者。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应按下文“申请手续”中所列的方式进行。认可销售机构于交易日下 午四时(香港时间)前收到的申请(不论受托人或其代表是否收到结清款项),将于该交易 23 日办理,但结清款项必须于三个营业日内(或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其他时间)支付。如申请 (不论是否缴纳结清款项)在上述时限之后或在并非交易日的日期收到,将顺延至下一个 交易日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办理。 根据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有关投资基金的A类别、D类别、I类别/I(2)类别/I(3)类 别/I(4)类别及R类别/R(2)类别/R(3)类别基金份额的认购价/首次申购价将分别为100港 元或10美元或人民币100元(或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包括认购费/申购费 (如有)。 有关投资基金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在交易日的申购价将参照该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于该 交易日最后收市的有关市场收市时的资产净值计算(详情请参阅下文“申购价及赎回价 的计算”一节)。 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 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可能与有关投资基金的计价货币不同,并概述于下表: 基金份额类别的货币 基金份额类别 港元 A类别、D类别、I类别、I(2)类别、R类别 美元 I(3)类别、R(2)类别 人民币 I(4)类别、R(3)类别 认购费/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收取最高达每一D类别、I类别/I(2)类别/I(3)类别/I(4)类别或R类别/R(2)类 别/R(3)类别基金份额的认购价/申购价5%的认购费/申购费。就A类别基金份额的发行将 不会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最低认购/申购额及其后持有额 就A类别基金份额而言,并无设定任何投资基金的最低投资额或其后持有额。 D类别、I类别/I(2)类别/I(3)类别/I(4)类别及R类别/R(2)类别/R(3)类别基金份额的最低投 资额及其后持有额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最低首次投资额* 最低追加投资额 * 最低持有额* 24 D类别 10,000港元 5,000港元 10,000港元 I类别 10,000,000港元 5,000,000港元 10,000,000港元 I(2)类别 10,000,000港元 5,000,000港元 10,000,000港元 I(3)类别 2,000,000美元 1,000,000美元 2,000,000美元 I(4)类别 人民币10,000,000元 人民币5,000,000元 人民币10,000,000元 R类别 10,000港元 5,000港元 10,000港元 R(2)类别 2,000美元 1,000美元 2,000美元 R(3)类别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5,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i) 包括认购费/申购费 (ii) 经注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投资获免除最低投资额及其后最低持有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同意接受以较少金额投资于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请。 申请程序 凡申请认购/申购基金份额须填妥有关申请表格(可向基金管理人及/或认可销售机构索 取)(“申请表格”)并寄回认可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与申请人同意的其他申 请认购/申购方式。 付款程序 认购款项/申购款项及认购费/申购费必须于受托人或其代表收到认购/申购指示后三个 营业日内(或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其他时间)支付。基金管理人在收到认购/申购指示时但在 收到认购款项/申购款项前(或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的其他时间)可发行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决定在收到认购/申购款项前作出投资。款项须以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 货币按申请表格所列的其中一种方式支付,亦可以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付款。如交收款 项以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缴付,须首先折算为有关货币,才可(在扣 除折算费用后)用以认购/申购有关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货币折算可能发生延误。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予并非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1类(证 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机构。 一般规定 25 伞基金发行的基金份额将以记名方式由投资者持有。投资者将不获发证明书。在投资者 的认购申请/申购申请获接受后,接受确认书将被发出,并以平邮寄予投资者(风险由有 权获得该确认书的人士承担)。 伞基金可发行不少于0.001份的零碎基金份额。认购款项/申购款项中不足购买0.001份 的零碎基金份额的余数将由有关投资基金保留。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受或拒绝接受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认购申请/申购申请。但 代表某一个经注册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提呈而又适当地填妥的认购申请/申购申请将 会被接受。如认购申请/申购申请被拒绝,认购款项/申购款项将以邮寄支票方式无息退 回,风险由有权获得该支票的人士承担。在暂停确定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的期间,将不发 行该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详情请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基金份额的赎回 在符合下文所述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份额持有人可在任何交易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如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会使得份额持有人的持有额少于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最 低持有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视该赎回要求为赎回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所有有关类别基金 份额的要求。 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最高达每一已赎回基金份额赎回价4%的赎回费。 就A类别或I类别/I(2)类别/I(3)类别/I(4)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将不会收取赎回费。 现时,就D类别及R类别/R(2)类别/R(3)类别基金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可收取最高达每 一已赎回D类别或R类别/R(2)类别/R(3)类别基金份额赎回价0.5%的赎回费。就D类别或 R类别/R(2)类别/R(3)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现时不会收取赎回费。 赎回要求可以书面或传真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其他方式提交认可销售机构,同时须 列明: (a) 有关投资基金的名称; (b) 拟赎回的基金份额的数目或价值及其类别; 26 (c) 登记在册的持有人的名称;及 (d) 赎回所得款项的付款指示。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任何赎回要求,其正本须交予认可销售机构。如因未收到任何赎回要 求或在其收到之前对赎回要求的修正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概不对份 额持有人负责。 认可销售机构于交易日下午四时(香港时间)之前收到的赎回要求将于该交易日办理。如 赎回要求于上述时限之后或在并非交易日之日由认可销售机构收到,赎回要求将被顺延 至下一个交易日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办理。 于交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其赎回价将参照有关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于该交易日最后收市 的有关市场收市时的资产净值计算。(详情请参阅下文“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一节)。 如果在计算赎回价及将赎回所得款项由任何其他货币折算为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 货币的期间任何时候,官方宣布该货币贬值或降值,则基金管理人可考虑该贬值或降值 的影响,按其认为适当的做法减少支付赎回所得款项予任何有关的赎回份额持有人。 赎回所得款项的支付 赎回所得款项须在(a) 受托人或其代表收到份额持有人签妥的赎回要求书面原件,及(b) 应受托人的要求,份额持有人(或每名联名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要求上的签署获核准并令 受托人满意之后,才会支付给任何赎回的份额持有人。 在符合上述情况下,赎回所得款项将在收到有关赎回基金份额的正式书面要求后,通常 在有关交易日后的五个营业日内,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迟于四个星期,以有关份额类别 计价货币的支票(或其他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约定的方式),支付给赎回的份额持有人(或首 名联名份额持有人),风险由份额持有人承担(除非赎回所得款项的支付已被暂停-请参 阅下文“赎回限制”一节)。因付款而引致的银行费用(如有)将由赎回的份额持有人承担, 并从赎回所得款项中扣除。 赎回所得款项以分配实物支付 在不违反前述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酌情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以实物而非 现金方式向任何或所有赎回的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包括:有关投资基金 27 收到大量赎回要求,以致将其所投资的证券变现以支付赎回款项并不切实可行。如以实 物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将转让或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赎回的份额持有 人的有关证券的价值时,将采用用以确定伞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同估值程序(详情请参阅 下文“资产净值的计算”一节)。赎回份额持有人将收到与其本应有权获得的赎回款项 相同价值的证券。以实物方式收取赎回款项的赎回份额持有人须负责有关证券的所有权 从投资基金变更为赎回的份额持有人所涉及的一切保管及其他费用以及与该等证券有 关的一切持续保管费用。基金管理人将会在不影响继续投资于有关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利 益的基础上,行使其酌情决定权,本着善意原则以实物赎回方式完成赎回付款。 赎回限制 在暂停确定有关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详情请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一节),考虑到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经与受托人协商,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基金份额的 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所得款项。 为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任何交易日将赎 回的任何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数目限制为该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总值的10%。在此情况 下,将按比例执行该等限制,以使得所有拟于该交易日赎回该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份 额持有人,均可按相同的基金份额价值比例赎回其基金份额,而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假如 无此规定,便即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赎回。如果基金管理 人在受托人批准下认为该限制对某些份额持有人来说过于繁重或不公平,则该限制可能 不适用于有关份额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份额可以全部赎回,前提是拟赎回的份 额价值合计不超过已发行基金份额的总资产净值的1%。如按此规定顺延处理赎回要求, 基金管理人将通知有关的份额持有人。 投资基金的转换 份额持有人有权通过向认可销售机构发出书面或传真通知,将其在投资基金中任何类别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除非任何有关投资基金的资产 净值已暂停确定)。若转换要求会导致有关份额持有人的持有额少于有关类别基金份额 的最低持有额,其转换要求将不会执行。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某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只可转换为另一投资基金中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认可销售机构于交易日下午四时(香港时间)之前收到的转换要求将于该交易日办理。如 转换要求于上述时限之后或在并非交易日之日收到,将被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在下一 28 个交易日办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无须就未收到某一转换要求或在其收到之前对转换 要求的修正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对任何份额持有人负责。 所持有的某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现有基金份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基金份额于任 何交易日转换成另一投资基金有关的基金份额(“新基金份额”),所涉及转换基金份额 数量的比率将参照上述两类别基金份额于有关交易日的相对价格而确定。 投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的收费 就A类别及I类别/I(2)类别/I(3)类别/I(4)类别基金份额而言,从某一投资基金转换至另一 投资基金时,将不会收取费用。就D类别及R类别/R(2)类别/R(3)类别基金份额而言,基 金管理人现时有意规定在每次转换D类别或R类别/R(2)类别/R(3)类别基金份额时须支 付的赎回费及申购费的总额不超过新基金份额申购价的3%。除非另行与香港证监会达 成协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将须提前不少于三个月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发出更改上述意 向通知。 因转换而导致少于0.001份的任何零碎新基金份额将不予理会,而代表该等零碎基金份 额的有关款项将保留作为与新基金份额有关的投资基金的一部分。 如果在计算每一现有基金份额的赎回价之时至将资金从与现有基金份额有关的投资基 金(“原投资基金”)转入与新基金份额有关的投资基金之时的期间任何时候,官方宣布 原投资基金的任何投资的任何计价货币或原投资基金的任何投资通常进行买卖的任何 货币贬值或降值,则基金管理人可考虑该贬值或降值的影响,按其认为适当的做法减少 每一现有基金份额的赎回价,而因转换而产生的新基金份额的数目将被重新计算,犹如 减少后的赎回价为现有基金份额于有关交易日的指定赎回价。 资产净值与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 资产净值的计算 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契约为每一投资基金估值,并计算每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于每一交易 日最后收市的有关市场收市时的资产净值。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如下: (i) 除属于第 (ii) 款适用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及在符合下文第 (vi) 款规定的 情况下,有关投资如于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交易或买卖,其价值应参照有 关投资于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最后成交价或(如最后成交价不可得)最后可得市场 29 交易卖出价与最后可得市场交易买入价的中间价计算,在确定上述价格时,受 托人有权使用及倚赖其不时决定的一个或多个资料来源所提供的电子价格资料。 (ii) 在符合下文第 (iii) 及 (vi) 款规定的情况下,任何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一权益的价 值应为该集合投资计划每一权益单位或份额的最后资产净值(如可得)或(如上述 不可得)可得的有关权益单位或份额的最后买入价; (iii) 如上文第 (ii) 款所述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不可得,有关投资的 价值将不时按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的准许下所确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iv) 任何并非在市场上市或正常买卖的投资的价值,应相等于有关投资基金购入该 项投资所用款项的初始价值(在每种情况下,均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入支 出),但基金管理人须定期地及在受托人要求时安排经受托人批准有资格的专业 人士对该项投资重新估值; (v)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均按其面值(加上应计利息)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认为应 作出任何调整以反映其价值; (vi) 尽管有前文所载,如果基金管理人经考虑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适销性和其 视为相关的其他考虑因素后,认为须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须使用其他估值 方法,以反映有关投资的公允价值,则在获得受托人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作 出有关调整或准许使用其他估值方法。例如,当无法获得一项投资的市场价值, 或者基金管理人合理地认为不存在可靠的价格,或者可取得的最新价格不能反 映相关投资基金在当前出售该项投资时预期获得的价格,则可以按基金管理人 确信在当前情况下能反映该项投资的公允及合理价格,就该项投资进行估值; 及 (vii) 任何投资(不论是证券或现金)的价值,如并非以有关投资基金的货币计价,基金 管理人可在考虑任何有关溢价或折让及汇兑费用的有关情况后,采用认为适当 的汇率(不论官方或其他汇率)折算为有关投资基金的货币。 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 投资基金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于某一交易日的每一基金份额申购价是该类别的份额净 值,但基金管理人(为了有关投资基金的利益)可以加上为有关投资基金购入各项投资时 可能须支付的财务及购买费用的调整额,而所得数额将以进一法调整至有关份额类别计 30 价货币的最接近整数的最小单位。 投资基金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于某一交易日的每一基金份额赎回价是该类别的份额净 值,但基金管理人(为了有关投资基金的利益)可以扣除为有关投资基金出售各项投资时 可能须支付的财务及销售费用的调整额,而所得数额将以截位法调整至有关份额类别计 价货币的最接近整数的最小单位。 投资基金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以下列方式计算:为该投资基金的资产估值, 确定可归属于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数额比例(在加上可特别归属于有关类别的资产或扣 除可特别归属于有关类别的负债前),加上可特别归属于有关类别的资产、扣除可特别归 属于有关类别的负债,再将所得总数除以已发行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数目。 发布价格 向零售投资者提供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一基金份额申购价及赎回价将于每个交易 日发布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ea-union-investment.com。投资者应注意,前述网 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其可能载有并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及不可在香港向公 众人士发售的基金资料。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考虑到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在下列情况下,经与受托人协商,基金管理人可宣布在 某段期间或其中部分时间暂停确定任何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 (a) 除因为普通假期外,一般买卖有关投资基金重大部分投资的任何证券市场作出 买卖限制,或通常用于确定投资价格或基金份额价格的方式发生故障;或 (b)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该投资基金的各项投资价格不能合理地、迅速地、准确地 及公平地加以确定;或 (c) 将该投资基金的任何投资变现并不合理可行,或不可能在不严重损害有关投资 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变现投资;或 (d) 变现或支付该投资基金的投资或为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或赎回而汇出资金时 发生延误,或不能以正常价格进行或按正常汇率迅速汇出资金。 31 基金管理人每逢宣布暂停计算资产净值时,均须通知强积金管理局及香港证监会,并须 在作出宣布之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并且在暂停期间至少每月一次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ea-union-investment.com发布通知。投资者应注意,前述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 会审阅或认可。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及收益分配的频率与金额。然而,基金 管理人现拟只可就东亚联丰环球债券基金及东亚联丰港元债券基金的净收益(扣除支出的收 益)作出收益分配,而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增长基金、东亚联丰香港增长基金、东亚联丰大中 华增长基金、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及东亚联丰亚太区投资级别债券基金所赚取的收益则 会被再投资于相关的投资基金,并从相关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价值中反映出来。收益分配将 按相关投资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以支票形式(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意的其他 方式)支付,风险由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于六年后未被领取的收益分配将予没收,并成为 相关投资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资产的一部分。基金管理人现不打算向份额持有人支付就 港元结算基金份额类别享有少于港元四百元的收益分配或就非港元结算基金份额类别享有 少于五十美元(或其等值金额的其他货币)的收益分配(如有),而有关收益分配将再投资于相 关投资基金的相同类别的额外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人可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当日或日后,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指示,将其所 享有的收益分配再投资以购入额外的基金份额。该等额外的基金份额将于收益分配当日 或(若该日并非交易日)下一个交易日发行。少于0.001份的零碎基金份额将不予发行,但 将被没收作为伞基金的利益。份额持有人的每项上述要求将维持有效,直至作出书面通 知撤销该项要求为止,或直至该持有人不再为份额持有人为止(如该情况属较早发生者)。 费用及支出 应从投资基金支付的费用及支出载于下文,并在伞基金说明书的附录中概述。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每一类别基金份额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按与有关类别基金份额有关的 该部分有关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计算,其计算如下: 32 A类别 D类别 I类别 I(2)类别 I(3)类别 /I(4)类别 R 类别/ R(2)类别 /R(3)类别 东亚联丰环球 股票基金 无 每年 1.75% 无 最高每年 0.40% 每年 0.75% 每年1.50% 管理费于每一交易日计提,并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提高任何投资基金的D类别、I类别/I(2)类别/I(3)类别/I(4)类别及/或R类别 /R(2)类别/R(3)类别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最高可达信托契约中规定的每年3%的费率), 但须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提前至少三个月发出通知。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发行(包括因转换基金份额而导致)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及赎回(包括因转换基金份额而导致)收取赎回费。有关费用的现行比率载于“基 金份额的发行”“基金份额的赎回”及“投资基金的转换”分节内。 如投资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或联营者所管理的基金,则投资基金 无须就该项投资支付任何认购费/申购费,亦无须就该等投资的赎回支付任何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与招揽伞基金认购/申购的认可销售机构或代理人分享其收取的任何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联营公司可在受托人同意下,以委托人及代理人两种身份跟任何投资基 金交易,并在符合下文“现金回扣及非金钱利益”一节内规定的情况下,可保留其由此 收取的任何利益。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受托人有权就每一类别基金份额收取受托人费用,按与有关类别基金份额有关的该部分 有关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计算,其计算如下: A类别 D类别 I类别 I(2)类别/ I(3)类别/ I(4)类别/ R(3)类别 R类别 R(2)类别 东亚联丰环球股 票基金 无 最高每年 0.15% 无 最高每年 0.07% 最高每年 0.15% 最高每年 0.07% 33 受托人费用于每一交易日计提,并按月支付。 受托人跟基金管理人商议后可提高任何投资基金D类别、I类别/I(2)类别/I(3)类别/I(4)类 别及/或R类别/R(2)类别/R(3)类别基金份额的受托人费率(最高可达信托契约中规定的 每年0.3%的费率),但须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提前至少三个月发出通知。 受托人亦有权在与基金管理人约定下,收取作为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此费用范围在每 一投资基金(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及东亚联丰环球债券基金的I类别基金份额除外)资 产净值的每年0.015%及0.05%之间,并由基金登记机构确定,但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 及东亚联丰亚太区投资级别债券基金的最低费用须为2,000美元,而其他投资基金的最 低费用须为3,000港元。就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及东亚联丰环球债券基金的I类别基金 份额将不会收取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受托人亦有权按正常收费标准收取各种交易费及手续费。 其他费用及支出 每一投资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列载的直接归属于该投资基金的费用。任何费用如并非直 接归属于某一投资基金,每一投资基金将按其各自的资产净值比例分担该等费用,或按 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批准下认为公平的方式分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投资基金的 购入及变现各项投资的费用、伞基金资产保管人及次保管人的费用及支出、审计师的费 用及支出、购买保险的费用、估值费用、法律费用、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所产生的费用、 举行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编制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受托人或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其职责期间从外部获取必要数据及/或服务时产生的自付费用。 广告宣传或推广支出将不会从投资基金中支付。 现金回扣及非金钱利益 基金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均不得保留由经纪或交易商提供的现金或其他回扣,作为 将交易交由该经纪或交易商进行的代价。基金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不得保留为某一 投资基金购入或出售投资所得或与之有关的经纪佣金或佣金的任何回扣,包括由某一相 关集合投资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收取费用或收费的任何回扣。 虽然基金管理人现时并没有作出下述安排,基金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或联营者可经 由与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订立安排的经纪或交易商的代理人或通过该名代理 34 人办理交易。根据该项安排,该经纪或交易商将不时向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 供或代为采购物品、服务或其他利益,例如研究及顾问服务,配备专用软件的计算机硬 件、研究服务及衡量业绩表现工具等,该等物品或服务的提供均可合理地预期对伞基金 整体有利,并可提高伞基金的业绩表现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向伞基金提供 服务的表现,而且不涉及直接付款,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只承诺将业务交由该 代理人办理。为免生疑问,该等物品及服务并不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所需的 物品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场所、会籍费用、雇员薪酬或直接付款。基金管理人应确 保(i)物品及服务对份额持有人有明显利益,(ii)而执行交易符合最佳执行标准,及经纪费 率不超过正常而言机构提供全套服务所收取的经纪费率,(iii) 以声明的形式在伞基金或 相关投资基金的年报内定期作出披露,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或联营者收取 非金钱利益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物品及服务,及(iv) 非金钱利益的安 排并非与该经纪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税项 下列与税项有关的陈述是根据伞基金就于本文件日期获得的有关现行香港法律及惯例 的意见所作出的。 香港 预期伞基金无须就其任何认可活动缴纳香港税项。 份额持有人无须就伞基金收益分配的收益或就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所 产生的任何资本收益缴纳香港税项,但如该等交易构成在香港从事经营某行业、专业或 业务的一部分,则可能须缴纳香港利得税,而转让基金份额则可能须缴纳印花税。 一般规定 投资者应就其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法律下购买、持有、赎回、转让或出售基金份额引起的 后果(包括税务负担及任何外汇管制规定)咨询其专业顾问。这些后果(包括投资者是否享 有税务减免及其价值)根据投资者的国籍、居住地、所在地或注册地的法律和惯例及其个 人情况而各有不同。 一般信息 35 账目及报告 伞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终结。经审计报表(英文版本)是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 编制,并将于每一财政年度终结后四个月内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管理人亦将会于半 年度中期报告的相关期间终结后两个月内向份额持有人提供未经审计半年度中期报告 (英文版本)。该等报告将载列有关每一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及其组合内各项投资的陈述。 份额持有人可分别在相关财政期间后分别四个月及两个月内于以下网站:www.beaunion-investment.com取得经审计报表(英文版本)及未经审计中期报告(英文版本),该 等报表及报告亦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投资者应注意,前述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或认可,其可能载有并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及不可在香港向公众人士发售的基金资料。 伞基金的终止 伞基金应持续运作,直至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 1. 在下列情况下,受托人在取得强积金管理局的批准后可终止伞基金: (a)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或接管人已被委任接管基金管理人的资产,而且该 项委任在60日内并未解除;或 (b)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或 (c) 伞基金不再根据香港的《强积金条例》或《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认可或 以其他方式获官方核准,或任何法律获得通过,使伞基金继续运作变成 非法的,或受托人认为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的;或 (d) 基金管理人不再管理伞基金,而受托人在其后30日内并未委任接任的管 理人;或 (e) 受托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辞任受托人一职,而基金管理人未能物色 符合适当资格的公司接任为受托人。 2.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取得强积金管理局的批准后可终止伞基金: (a) 伞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50,000,000港元;或 36 (b) 伞基金不再根据香港的《强积金条例》或《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认可或 以其他方式获官方核准,或任何法律获得通过,使伞基金继续运作变成 非法的,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的。 3. 份额持有人在取得强积金管理局的批准后可通过特别决议随时终止伞基金。 如伞基金根据上文1或2款规定而终止,终止伞基金的一方须提前至少三个月向 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投资基金的终止 1.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取得强积金管理局的批准后可终止任何投资基金: (a) 该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5,000,000港元; (b) 投资基金不再根据香港的《强积金条例》或《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认可 或以其他方式获官方核准,或任何法律获得通过,使投资基金继续运作 变成非法的,或受托人认为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的。 基金管理人须提前至少三个月向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2. 有关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在取得强积金管理局的批准后可通过特别决议随时终止 投资基金。 3. 因伞基金或投资基金终止而产生、并由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款项或其 他现金,可在其应付之日起计十二个月届满时缴存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 除其于作出该付款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投资基金的合并 基金管理人可提出合并计划,根据该计划,投资基金与另一集合投资计划(包括另一投资 基金)合并。该合并计划只有在强积金管理局批准后及在受影响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 通过后方会生效。合并计划若如此获得通过,将会对一种或几种有关类别的所有份额持 有人具有约束力,并将从该特别决议所指明的日期起生效。 37 类别的合并 在获得强积金管理局及/或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不时确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将一 类别基金份额与同一投资基金的另一类别基金份额合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相信有关合 并符合有关类别的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当持续运作该类别基金份额在经 济上不再可行时)。 基金管理人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有关合并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发出关于合并的事先通知。 信托契约 伞基金是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于2000年9月22日所订立的信托契约,依照香港法律 而初始成立。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就修订原有信托契约的条文而订立经修订及重述 信托契约。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可不时予以修订。所有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受益于信托 契约,受信托契约的条文约束,并视为已知悉该等条文。 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获得补偿及豁免责任的条文。建议份 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请者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信托契约的修订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强积金管理局及香港证监会(如需要)的批准后协议以补充 契约的方式修订信托契约,条件是 (a) 受托人认为该修订 (i) 不会严重损害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不会在重大程度上解除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对份额持有人的责 任,而且(除编制及签署有关的补充契约的费用外)不会增加须从伞基金的财产支付的费 用及收费,或 (ii)为遵守任何财政、法定、监管或官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强积金 条例》及/或与之有关的附属法例或官方规定所必需,或 (iii) 是为了纠正一个明显的错 误而作出 (b) 此等修订是在基金管理人要求及受托人批准下而作出,以使《强积金条例》 及/或附属法例或与之有关的官方规定的任何修正(包括任何规定的放宽)生效。在所有其 他情况下,任何涉及重大变更的修订须经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而批准。 除非是经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而批准,否则信托契约的任何修订,只能就 《强积金条例》的任何修正生效而作出,或受托人认为并非具有重大意义或是为了纠正 明显错误而作出,并且将在作出修订之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份额持有人。 38 份额持有人会议 信托契约规定份额持有人会议须由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提前不少于21日发出通知而召 开。份额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将邮寄给份额持有人。 份额持有人可委任代表。份额持有人会议须由持有已发行基金份额至少10%(或就提出 作为特别决议的议案而言,25%)的份额持有人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才构成法定人 数。如不足法定人数,会议将至少延期15日。任何延期会议将另行通知。在延期会议上, 任何数目的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任何数目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均构成法定人数。 特别决议是根据信托契约规定为某些目的而作出的,亦为经提出作为特别决议并获总票 数的75%多数通过的决议。 信托契约亦有条文规定,在只有某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 持有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可分开举行会议。 信托契约规定,在任何份额持有人会议上,在以举手方式表决中,(作为个人)每名亲自 出席或(作为合伙企业或公司)由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均有一票表决权;在以投票表决 方式中,每名如上所述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均就其所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一票投票权。 基金份额的转让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转让须经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如属法人团体,须代表转 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盖章)书面文书。在受让人登记成为有关份额的份额持有人之前,转 让人仍被视作所转让份额的份额持有人。 每份转让文件只可处理单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如果转让任何基金份额会导致转让人或受 让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低于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额(如有),则不得进行该项 转让。 基金份额的强制赎回或转让 如果基金管理人知悉份额持有人在下列情况下持有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要求份额持 有人转让其基金份额,或未能进行转让时,则按照信托契约将该等基金份额赎回:(a) 违 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构或为基金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或 (b) 39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伞基金或任何投资基金承担任何税务负担或遭受任何其他金钱 上损害的情况,而伞基金或任何投资基金本不应承担上述负担或遭受上述损害的情况 (不论该等情况是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名份额持有人,也不论该份额持有人是单独或与 任何有关联或无关联的其他人士一起处于该等情况,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 情况)。 可供查阅的文件 信托契约及最近一期的年报及半年度中期报告(如有),均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 及公众假期除外)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任何时间于基金管理人设于香港德辅道中十号东亚 银行大厦五楼的办事处免费查阅。信托契约可在支付合理费用(最初定为100港元)后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 反洗钱法规 作为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防止洗钱的责任的一部分,他们可能要求详细核实投资者身份 及支付认购款项/申购款项的来源。根据每项申请的情况而定,如有以下情况,将无须进 行详细核实工作: (i) 申请人使用以其名义在认可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付款;或 (ii) 申请通过认可中介机构提出。 如上文提述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处于获承认为具有充分反洗钱法规的国家或地区,此 等例外情况方属适用。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保留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及款项来源所需的资料的权利。如申请人 延迟或未能出示核实所需的任何资料,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其申请及有 关的认购款项/申购款项。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他们各自的关联人士可不时出任其他基金及客户(包括具有与任 何投资基金类似投资目标的基金及客户)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 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其他角色,或以其他方式涉及或参与该 等其他基金及客户,或彼此之间或与任何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或与任何其权益单位或证 40 券构成任何投资基金一部分或与该等合约或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的任何公司或团体订立 合同或订立任何金融、银行或其他交易。因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在经营业务的 过程中与伞基金产生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各自应始终考虑在有关情形下其对 伞基金的义务,并尽力确保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管理和减少有关冲突,以公平方 式解决有关冲突,并考虑相关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须确保公平分配一切投资机会。 基金管理人可能为投资基金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的其他客户(包括基金管 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账户订立交易(“交叉盘交易”)。该等交 叉盘交易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会执行:有关的买卖决定符合双方客户的最佳利益、投资 目标、限制及政策;有关交叉盘交易是按公平条款和当时的市值进行;在执行交易前, 已将该等交叉盘交易的原因以书面方式记录;以及有关交叉盘交易已向双方客户作出披 露。此外,就任何投资基金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的账户之间订立的交叉盘 交易而言,其交易只有在获得受托人代表有关投资基金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执 行,前提是有关该等交叉盘交易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都已作出披露。 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合规认证 各投资者(i)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将需提供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就以下目的 而合理要求及接受的且对伞基金或投资基金而言必要的任何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A) 为伞基金或有关投资基金在或通过其收取款项的任何司法管辖区中避免缴付预扣税(包 括但不限于根据FATCA须缴付的任何预扣税)或符合资格享有经减免的预扣或预留税率 及/或(B)遵照《国内收入法》及根据《国内收入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履行申报或 其他义务,或履行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与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有关 的任何义务,(ii)将根据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的条款或后续修订,或当该表格、认证或 其他资料不再准确时,更新或替换有关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及(iii)将在其他方面遵守 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AEOI”))所施加的任 何申报义务,及未来的立法可能施加的申报义务。 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AEOI”包括: (a) FATCA; (b)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标准- 共同申报标准(“CRS”)及任何相关指引; 41 (c) 香港政府(或任何香港的政府机构)与任何其他税务管辖区(包括该税务管辖区的 任何政府机构)为遵守、促进、补充或实施以上(a)及(b)款所述的法律、法规、指 引或标准订立的任何跨政府协议、条约、法规、指引、标准或其他协议;及 (d) 任何给予以上(a)至(c)款中概述的事项的有效力的香港法律、法规或指引。 向税务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 在香港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规限下,伞基金、有关投资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任 何授权人士(如适用法律或法规允许)可能需向任何司法管辖区任何政府机构、监管机关 或税务或财政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家税务局及香港税务局)申报或披露若干有关份 额持有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地址、出生日期、税务居所、纳税 人识别号码(如有)、社会保障号码(如有),以及若干有关份额持有人持仓的资料、账户结 余/价值,以及收入或者出售或赎回所得收益,以使伞基金或有关投资基金遵守任何适用 法律(包括与FATCA及AEOI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 或法规或与税务机关达成的 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与FATCA及AEOI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及 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使其能够识别、监控及管理投资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并确保投资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状况将便于投资基金履行应付赎回要求的义务。该 政策连同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亦寻求在巨额赎回情况下,实现公平对待份额 持有人及保障剩余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考虑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流动性状况、赎回政策、 交易频率及执行赎回限制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控投资基金所持投资的状况,以确保该等投资与在“基 金份额的赎回”一节下所述的赎回政策相符,并将便于投资基金履行应付赎回要求的义 务。此外,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正常及特殊市场情况下为管理投资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定期压力测试详情。 基金管理人可能运用下列工具以管理流动性风险: 42 ? 基金管理人可将于任何交易日的赎回基金份额数目限制为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 10%(受“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中标题为“赎回限制”所载的条件所规限)。 ? 如不违反标题为“投资及借款限制”一项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就投资基金借款以 应付赎回要求; ? 根据标题为“资产净值与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一项下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分节,在极端情况下基金份额的赎回可能被暂停(经咨询受托人后)。于此暂停期间, 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其就有关投资基金的投资; ? 在计算申购价及赎回价时可能进行调整(包括︰财政及购买/销售费用),以保障投资 者利益。有关详情,请参阅标题为“资产净值与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一项下“申 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分节。申购价及/或赎回价(视情况而定)因有关调整而将会高 于或低于如果没有此等调整的申购价及/或赎回价(视情况而定)。 43 附录 收费及支出摘要 管理费(1) 受托人费用(2) A类别 D类别 I类别 I(2)类别 I(3)类别/ I(4)类别 R类别/ R(2)类别/ R(3)类别 A类别 D类别 I类 别 I(2)类别/ I(3)类别/ I(4)类别/ R(3)类别 R类别 R(2)类 别 东亚联丰环球 股票基金 无 每年 1.75% 无 最高每年 0.40% 每年 0.75% 每年 1.50% 无 最高每 年 0.15% 无 最高每年 0.07% 最高每 年 0.15% 最高每 年 0.07% 附注: (1) 在提前不少于3个月向受影响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后,D类别、I类别/I(2)类别/I(3)类别/I(4)类别及/或R类别/R(2)类 别/R(3)类别基金份额的管理费费率最高可提升至每年3%。 (2) 在提前不少于3个月向受影响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后,D类别、I类别/I(2)类别/I(3)类别/I(4)类别及/或R类别/R(2)类 别/R(3)类别基金份额的受托人费用收费率最高可提升至每年0.3%。 基金登记机构 费用 每一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及东亚联丰环球债券基金的I类别基金份额除外)每年的 0.015–0.05%,并由基金登记机构确定,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的最低费用须为2,000美元。就东亚联丰 环球股票基金的I类别基金份额将不会收取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44 认购费/申购费 A类别基金份额 – 无 D类别基金份额 – 最高达该等基金份额认购价/申购价的5% I类别/I(2)类别/I(3)类别/I(4)类别基金份额 – 最高达该等基金份额认购价/申购价的5% R类别/R(2)类别/R(3)类别基金份额 – 最高达该等基金份额认购价/申购价的5% 赎回费 A类别基金份额 – 无 D类别基金份额 – 最高达该等基金份额赎回价的0.5%(但基金管理人现时无意就赎回D类别基金份额而收取 任何赎回费) I类别/I(2)类别/I(3)类别/I(4)类别基金份额 – 无 R类别/R(2)类别/R(3)类别基金份额 – 最高达该等基金份额赎回价的0.5%(但基金管理人现时无意就赎回R 类别基金份额而收取任何赎回费) 投资基金之间 进行转换的收 费 A类别基金份额 – 无 D类别基金份额 – 现时从一个投资基金转换至另一投资基金应付的赎回费及申购费合计不会超过新基金份 额申购价的3%。 I类别/I(2)类别/I(3)类别/I(4)类别基金份额 – 无 R类别/R(2)类别/R(3)类别基金份额 – 现时从一个投资基金转换至另一投资基金应付的赎回费及申购费合计 不会超过新基金份额申购价的3%。 营运支出 投资基金将按其各自的资产净值比例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公平且经受托人批准的其他方式分担伞基金的营运 支出。该等支出在“其他费用及支出”一节概述并包括审计费及律师费以及监管费用。 成立成本 每一投资基金将承担由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在其成立中所产生的成本及支出。 45 附件A 担保物估值及管理政策 基金管理人就投资基金订立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收取担保物采用担保物管理政策。 投资基金可能会从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方收取担保物,以减低对手方风险敞口,但 须遵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制定适用于担保物的投资限制及规定。 担保物性质及质量 担保物必须是现金(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货币市场工具)。 选择对手方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对手方选择政策及管制措施,以管理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信 用风险,有关风险(除了其他考虑因素)包括特定法律实体的基本信用(如财务实力)及商业声 誉以及拟进行交易活动的性质及结构、对手方外部信用评级、适用于相关对手方的监管监 督、对手方注册地以及对手方法律地位。对手方的风险会被每日监控。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方将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通常位于OECD的司法管辖区(但 亦可位于该等司法管辖区以外),并受监管机关的持续监管。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方信用评级最低须为穆迪A3级、标准普尔A- 级,或同等评级。 受托人必须满意相关对手方的财务状况。 担保物估值 所收取担保物会由独立于对手方的定价来源每日按市价估值。担保物的市价应所有时候超 过有关交易的市价。 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并且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 恶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到担保物的有效性时,该资产应实时予以替换。 强制执行担保物 担保物(可予以抵销或对销,如适用)可由投资基金在不对对手方进一步追索的情况下可随时 46 被全部强制执行。 估值折扣政策 基金管理人实施成文估值折扣政策,其中载有就投资基金所收取的每类资产的详细政策,以 减低对手方风险敞口。估值折扣是在考虑担保物资产估值或流动性状况可能随着时间而变 差,而对担保物的价值所作出的折让。适用于已提供担保物的估值折扣政策将与每名对手方 分别协商而定,并视相关投资基金所收取资产类别而定。估值折扣将在经适当考虑受压的期 间及市场波动后,按照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所涉及的市场风险来确定,以此涵盖为了将交易 平仓而进行变现时担保物价值可能出现的最高预期跌幅。估值折扣政策应考虑被用作担保 物的资产所出现的价格波动以及担保物的其他具体特点,包括(除其他特点外)资产类别、发 行人的信用、剩余期限、价格敏感度、选择权、预计在受压期间的流动性、外汇影响以及被 接受作为担保物的证券与有关交易涉及的证券之间的关联性。 担保物分散风险及关联性 担保物必须充分分散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说明书标题为“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下 所列单一实体及/或同一个集团内多个实体风险敞口的相关限制,监控投资基金的担保物发 行人风险。 所收取担保物必须由独立于相关对手方的机构发行。 现金担保再投资政策 投资基金不得出售、质押或再投资所收取任何非现金担保物。 如不违反《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有关担保物的适用限制,投资基金可将所收取现金 担保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8.2节获 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 基金。 投资基金收取的现金担保中最多100%可再被投资。 保管担保物 投资基金基于所有权转让从对手方收取的担保物,则应由受托人(或其指定负责托管资产的 47 代名人、代理人及受委派代表)持有。 各投资基金持有的担保物的详情将按《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附录E的规定于中期及 年度报告中披露。 投资基金基于所有权转让提供的资产不再属于投资基金,对手方可绝对酌情使用该等资产。 并非基于所有权转让向对手方提供的资产须由受托人(或其指定负责托管资产的代名人、代 理人及受委派代表)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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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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