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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聚优一年定开债券(0128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98381
基金代码 012803
公告日期 2024-11-29
编号 1
标题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信息全文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重要提示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中融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中融聚优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
中融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2006号),注册日期为:2021年6月8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
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
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
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效日起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将根
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
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
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
可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主要对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
示、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
十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28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前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3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77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80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8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5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5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7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29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一部分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聚优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聚优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发起式基金:指基金管理人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募集
基金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参与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民币,且
持有期不少于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

24.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3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39.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
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45.《业务规则》: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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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0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闫军
成立日期 201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 7.5亿元
股权结构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5%,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4.5%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英证券董事长、国联证券(香港)董
事长、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协会员监事及发展战略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上交所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计准则委员会资本市场委员会
委员、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会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理、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A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
执行总经理,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
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曾兼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任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里昂证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基金等公司董事,中国证券
业协会创新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邱晓健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现任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金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湖北美尔雅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植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国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
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张焕南先生,董事,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曾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
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
办主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兼任民生加银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雪芹女士,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
学家、总裁助理。曾任职于山东经济学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闫军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曾任
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保监会城市商业
银行监管部等部门。2022年6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联席总裁。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
金融学兼职教授,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研究院院长。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
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
朱恒源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
创业与战略系教授。曾任广东省珠海市江海电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经理。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
科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北京大学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学学会供应链与物流专委会主任;中国改革开放40年物流行业特殊贡献专家;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国家战略课题组核心专家;科技部国家高新区专家等。曾在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宋欣宇先生,监事,理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行政负责人(A角)、国联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无锡国联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赵丹婷女士,监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及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曾任职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闫军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曹健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
务负责人;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3年5月加入公司,曾任公
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副总裁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
长。
马荣荣女士,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财富管理部高级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
区域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金融市场部渠道经理、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市场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市
场部经理。2018年7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总经理等,
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审计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经理;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经理。2016年6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督察长等,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万申
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息官。2022年8月加入公司,自2022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鲁旦先生,副总裁,金融学博士。曾任德意志银行分析师;塞克基金高
级研究员、交易员;摩根斯坦利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摩根基金管
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债券投资总监。2023年5月加入公司,曾任公
司董事总经理,自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石霄蒙女士,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金融学专业,研究生、硕士
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2年7月至2015年8月,曾任中铁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财务部财务投资岗。2015年8月加入公司,现任固收投资四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2021年11月起至今)、国联聚明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1月起至今)、国联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1月起至今)、国联聚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1月起至今)、国联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05月起至今)、国联恒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1月起
至今)、国联恒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2月至2024年04月)、
国联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08月至2024年04月)、国联恒
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2月至2024年04月)、国联泓安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09月至2024年10月)、国联中债
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04月起至今)、国联利率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07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郑玲女士,公司总裁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委员:柯海东先生,公司权益投资总监;甘传琦先生,权益投资部联席总
经理;钱文成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
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刘鲁旦先生,公司副总裁。
委员:王玥女士,固收投资一部总经理;杨宇俊先生,固收投资三部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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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潘巍先生,固收投资二部及固收研究部总经理;沙月女士,固收研究部联
席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崔帅帅先生,固收
交易部总经理。
(3)多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王喆先生,公司多策略投资总监,多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委员:刘斌先生,多策略投资部FOF投资负责人;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
部及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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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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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
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
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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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
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
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
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
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
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
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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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
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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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
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
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
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
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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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
品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运营一处等处室。现有员工93人,全部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
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
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
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
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403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
投资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
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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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
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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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
02-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glfund.com
联系人:巩京博、徐冉
网址:www.glfund.com
2)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客服电话:95580
2)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
36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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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4)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
02-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李克
网址:www.gl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治华、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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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21年6月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2006号文,完成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首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原则上不
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
公告说明。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9日。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
可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十、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
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人民
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100万元≤M<300万元 0.20%
300万元≤M<500万元 0.06%
M≥500万元 每笔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
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5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5)/1.00=9,955.2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5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955.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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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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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11月30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
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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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
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
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
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12月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即2021年12月2日
至2022年12月1日。基金管理人公告中确定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8个工作
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22年12月2日,则第一个开放期
为自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3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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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即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
13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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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
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
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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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
规定时间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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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
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
金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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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
加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
每笔申购费用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每笔1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Y<7日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Y≥7日 0.1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且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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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后又赎回的且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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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49,701.79/1.1500=43,218.9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3,218.95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赎
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11,4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
期内又赎回,且持有期不少于7日,赎回适用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1%=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
内又赎回,且持有期不少于7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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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确认。
但对于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
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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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受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
体措施如下: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含4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
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
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
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
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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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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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
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的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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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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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不投资衍生
品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公司债、企
业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中,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评级须为AAA。
主体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可达100%。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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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
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
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息差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
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
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
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调整不同期限
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
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
中获利。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
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
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
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
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
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4.债券选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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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
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
式,“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
下而上”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信用
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
益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
中,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评级须为AAA。主体评级为AAA的信用
债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可达100%。
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
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
债(不含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
6.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
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息差空间,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正回购。进行息差策略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回购比例以及
信用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以融入资金配置的资产,品种及评级限制参照信用
债券投资策略执行。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评级为AAA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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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为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底层资产较分散。本基金将重点
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
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
决策。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中,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评级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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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AAA。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
日基金净值的40%;封闭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其上一日基金净值的10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3)、(14)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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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
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
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
(全价)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完整,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
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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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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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991,569,119.80 99.73
其中:债券 11,991,569,119.80 99.7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417,898.07 0.27
8 其他资产 288,907.92 0.00
9 合计 12,024,275,925.7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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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601,439,098.18 92.4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78,056,632.44 21.63
4 企业债券 2,488,452,011.55 30.2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00,004,928.17 12.1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838,869,245.84 10.21
9 其他 62,803,836.06 0.76
10 合计 11,991,569,119.80 145.8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40210 24国开10 4,700,000 478,661,520.55 5.82
2 2128030 21交通银行二级 4,500,000 462,114,000.00 5.62
3 2128032 21兴业银行二级01 4,100,000 436,947,379.18 5.32
4 2128002 21工商银行二级01 3,800,000 400,182,789.04 4.87
5 092280033 22宁波银行二级资本债01 3,300,000 339,147,202.19 4.1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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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06月03日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金罚
决字[2024]29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2024年07月17日对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闽金罚决字[2024]12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宁波监管局2024年06月14日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甬金罚决
字[2024]56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2023年11月27日对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甬金罚决字[2023]24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宁波监管局2023年11月27日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甬金罚决字
[2023]26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2月27日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进行处罚(金罚决字[2023]41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1
月22日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金罚决字[2023]29号)。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2024年05月30日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
行处罚(沪金罚决字[2024]43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2023年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12月28日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沪金罚决字[2023]81号)。国家
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23年11月27日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上海汇管罚字[2023]3111220301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2023年11月15日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沪金罚决字[2023]52
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2023年11月15日对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进行处罚(沪金罚决字[2023]5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2024
年04月03日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京汇罚[2024]9号)。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2月28日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金罚决
字[2023]68号)。央行2023年11月29日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银罚决字[2023]93号)。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3,309.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5,598.2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88,907.9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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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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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41% 0.08% 0.51% 0.06% 1.90% 0.02%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79% 0.05% 2.06% 0.04% 1.73%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24年09月30日 9.65% 0.06% 5.75% 0.06% 3.90%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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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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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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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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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
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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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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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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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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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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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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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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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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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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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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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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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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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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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可达到
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基金持续运作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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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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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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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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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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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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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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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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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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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除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个月和开放期结束后一个
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外,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因此无法完全规避市场利率风险,以及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
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
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
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因此,
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
性约束。
(4)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
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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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
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将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件导致基金无法继续存续。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集中度较高,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销售,并且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
替循环的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将切实做好变现工作以应对开放期的集中赎回。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不投资衍生
品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中,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评级须为AAA。
主体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可达100%。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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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投资标的流动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
分类管理,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封闭
期内,基金规模相对稳定,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
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
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
性风险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
性风险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
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
时,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侧袋机制。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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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
序,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
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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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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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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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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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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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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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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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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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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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
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
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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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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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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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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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表决及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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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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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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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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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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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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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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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A座11层
邮政编码:100011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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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不投资衍生
品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中,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评级须为AAA。
主体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可达100%。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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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中,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评级须
为AAA。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
日基金净值的40%;封闭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其上一日基金净值的10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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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
(12)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3)、(14)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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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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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更新后名单及结算方式。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
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
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
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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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七)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
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
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
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
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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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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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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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
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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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8)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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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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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应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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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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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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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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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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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
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
认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
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
人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
销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
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
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客服邮箱
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供
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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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
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 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gl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s@gl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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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3-12-22 -
2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12-22 -
3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12-25 -
4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4-01-12 -
5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恢复履行职务的公告 2024-01-27 -
6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4-10 -
7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4-10 -
8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4-07-10 -
9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7-10 -
10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一次分红公告 2024-07-23 -
11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等业务临时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4-08-22 -
12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4-09-02 -
13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等业务临时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4-09-10 -
14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等业务临时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4-11-07 -

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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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融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9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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