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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货币B(11001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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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96918 | ||||||||
基金代码 | 110016 | ||||||||
公告日期 | 2004-12-30 | ||||||||
编号 | 1 | ||||||||
标题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4 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易方达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217号)和2004 年12月29日《关于同意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4]213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基金名称: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目标: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回报。 投资理念:主动判断短期利率变动,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积极把握市场套利机会,稳定获取超额收益。 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由于目前市场上没有成熟的指数或其他指标作为本基金类型的业绩基准,因此本基金在考虑到目标客户构成和资金来源性质的基础上制订了此基准。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 风险管理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利用易方达基金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系统,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针对各类风险,制定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与流程。 上述内容仅为概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自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自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2004年8月16日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施 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元: 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的机 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网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 主体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并按规定办理了验资和备案 手续、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限: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 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 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收益。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27、28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法定代表人:梁棠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娄利舟 联系电话:020-8391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67%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6.67%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6.67%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梁棠先生,董事长,学士,1958年生。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俊英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1963年生。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企业管理部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硕士,1964年生。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 李建勇先生,董事,博士,1957年生。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翁振杰先生,董事,硕士,1962年生。曾任重庆益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陕西国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刘鹰先生,董事,硕士,1970年生。曾任广西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改名为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现任美的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1933年生。历任中国驻印度、缅甸大使馆商务处秘书,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秘书,中国驻美国联络处商务秘书,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香港港口发展局委员以及多家公司董事长、董事。1991年2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在担任副部长期间曾任中国"复关"首席谈判代表,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团团长。1994年4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曾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欧洲议会友好小组副主席。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加拿大ALBERTA大学管理学博士,1962年5月生。历任加拿大CALGARY大学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讲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核心教授,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EMBA及高级管理培训部主任,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63年生。现任中山大学教授、法律学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曾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辑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广州市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兼职教授,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红娜女士,监事长,经济师,1954年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金融管理处副科长、非银处科长。现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中天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少波先生,监事,1960年生,曾任暨南大学金融系系主任,现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廖智先生,监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张南女士,督察长,博士。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2001年10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介绍 林海,男,1972年5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至1997年在万国证券公司湖北武汉营业部从事客户管理和投资研究工作。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叶俊英先生、投资总监江作良先生以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经理肖坚先生。 叶俊英,同上 江作良,硕士,1966年生, 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科汇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肖坚,硕士,1969年生,12年证券金融从业经历。曾任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经理,科翔基金基金经理和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题报告。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的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2.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 年, 历史悠久, 经营稳健, 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 基金托管部下设客户服务处、研究发展处、托管业务处、资产托管处、稽察监督处、综合管理处等6个职能处。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64人, 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0人, 约占员工总数的31.25%, 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14人。 3.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到2004年9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华夏回报基金、景顺长城景系列基金(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基金、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泰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长、嘉实服务增值、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基金、湘财荷银精选基金、华夏大盘精选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等2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了统一的、全方位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包括基金托管在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性风险等的及时、有效监控和全面管理。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是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中主要体现于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具体体现为: (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稽核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管理和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人员、信息事务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和稽察监督机构。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38797023 传真:020-38797032 联系人:娄利舟 网址:www.e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咨询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网址:www.bank-of-china.com (2) 华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3)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电话:021-62568800-3019 客服热线: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4)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热线:0512-96288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汪健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5)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楼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电话:0755-83516094 服务热线:0755-82288968 联系人:高峰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7)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八卦岭三路平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电话:0755-82440136 服务热线: 95511、0755-82440136 联系人:苗永华 公司网址:http://www.pa18.com (8)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4457777-721 联系人:袁红彬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9)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53594566 服务热线: 0432-2457646、0432-2436824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址:http://www.htjl.com.cn/ (10)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联系电话:021-63291352 服务热线:027-65799883 传真:021-33130730 联系人:甘露 公司网址:http://www.cz318.com.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839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倪勇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王丽、徐建军 联系人:徐建军、苏春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10-65246688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联系人:罗国基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易方达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217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2.募集方式及场所:自2005年1月4日到2005年1月25日,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东方证券、东吴证券、银河证券、长城证券、平安证券、华泰证券、海通证券、长江证券等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定发售规模上限。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1000元。 4、认购费率: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5、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投资者所认购的该只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数+利息认购份数 其中: 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个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元认购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3.32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金额=10000/1.00 =10000份 利息认购金额=13.32/1.00=13.32份 认购份数=本金认购份数+利息认购份数=10000+13.32=10013.32份 即若基金投资人斥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在此期间产生了13.32元的利息,可获得10013.32 份基金份额。 6、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招募说明书》停止认购,在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款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当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具体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申购赎回的"确定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部分赎回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足以弥补待结转的负收益。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均为零。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T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申购金额 1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 申购份额 10,000份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88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88×1.00 = 10,000.88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其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未能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其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九、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基金转换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转出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一起转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转出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转出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大于待结转的负收益; 4、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5、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由本基金转换到易方达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用按照如下确定: 转换费用=转出份额×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率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按照如下方式收取: (1)由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转出至本公司现有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费率按照如下确定: 1)单笔转出金额为500万元以下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转换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 3个月以内 转换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满3个月不满1年 转换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O.25% 满1年不满2年 转换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O.5% 满2年不满3年 转换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0% 满3年以后 转换费率=0 注:代销机构可对每笔转换申请向投资者收取不高于10元的业务代理费,具体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单笔转出金额大于或等于500万元,转换费率为0。 注:①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指按照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份额净值)确定适用的该档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②如在上述任一持有期间内,转换费率的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0,则免收转换费。但对于免收转换费的基金转换,为防止因持有人频繁转换而可能对基金运作和基金资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按一定的转换费率对其收取相应的转换费。 ③除非特别说明,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以每笔份额申购确认日起计算(认购以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份额经过转换或转托管后,原持有时间仍可累积计算。 ④在处理基金转换业务申请时,将根据每笔份额的持有时间不同分别按照相应的转换费率计算转换费用。 ⑤对于持有时间,3个月指91天,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3年指1095天。 (4) 由本公司现有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至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如下: 1)单笔转出金额小于500万元的: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所应收适用的赎回费率。 2)单笔转出金额大于或等于500万元的:转换费率为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份基金份额至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所适用的转换费率为0.2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转出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 转入份额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 10,000 1.1000元 11,000元 27.50 10,972.50元 1.00元 10,972.50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帐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主动判断短期利率变动,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积极把握市场套利机会,稳定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者提供短期现金管理工具,因此本基金最主要的投资策略在保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组合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其中战略资产配置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宏观经济走势、国家货币政策、资金供求、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趋势等的研究与判断,预测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战术资产配置部分主要包括交易品种和市场选择等,将由基金经理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结合各品种之间流动性、收益性、信用等级和到期期限等因素,确定组合的各品种比例,在保证组合低风险、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组合的收益。 同时,管理人还将积极把握短期市场出现的套利机会。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等情况会造成市场在短期内的非有效性,这种非有效性会带来一定的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通过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跨期限套利等策略积极把握市场出现的套利机会。 由于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季节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短期内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会带来市场短期收益率的上升,基金管理人将积极利用这种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基金管理人控制整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由于目前市场上没有成熟的指数或其他指标作为本基金类型的业绩基准,因此本基金在考虑到目标客户构成和资金来源性质的基础上制订了此基准。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 研究员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的报告和对市场走势的判断拟订资产配置方案;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听取基金经理拟订的资产配置报告,同时听取金融工程部的绩效与风险报告,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意见; (4)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同时根据历史数据、投资者调查、市场环境等动态预测投资者申购赎回金额,并将结果提交基金经理参考;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市场部提供的数据信息,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6)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7)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监察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控;金融工程部和监察部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基金投资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风险隐患进行提示; (8)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平均剩余期限(天)= 其中: ① 除回购外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含证券清算款,加应收证券清算款,减应付证券清算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②剩余期限天数的确定 ☆现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清算日至交割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固定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质押式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与交易基础债券本身实际剩余天数无关; ☆买断式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剩余期限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在回购协议期限内,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与协议规定的交易基础债券本身实际剩余天数无关;如果到期后仍然持有,以计算日至协议规定的交易基础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与回购协议天数无关;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③债券投资品种市值的确定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市值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不包括债券应收利息; ☆贴现式债券的市值含有内在的应收利息;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金额按照回购首期成交金额计算。 ④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限制规定。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买卖上述证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于股票、 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了部分禁止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应修改本基金的禁止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资产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4)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因买卖证券差价关系,本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的可能。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不满1个月时可不结转。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 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3.在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 4.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T日分红权益。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6.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每开放日的次日公告该开放日的基金收益情况,包括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和公告。 2.计算方法: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基金七日收益率=[((∑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0.33%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10%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活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认购费 (1)认购费率:0 (2)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数+利息认购份数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个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2. 基金申购费 (1)申购费率:0 (2)申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3. 基金赎回费 (1)赎回费率:0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 基金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1)转换费率 1)由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转出至本公司现有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费率按照如下确定: A、单笔转出金额为500万元以下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转换费率: 基金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 3个月以内 转换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满3个月不满1年 转换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O.25% 满1年不满2年 转换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O.5% 满2年不满3年 转换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0% 满3年以后 转换费率=0 注:代销机构可对每笔转换申请向投资者收取不高于10元的业务代理费,具体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B、单笔转出金额大于或等于500万元,转换费率为0。 其中:①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指按照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份额净值)确定适用的该档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②如在上述任一持有期间内,转换费率的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0,则免收转换费。但对于免收转换费的基金转换,为防止因持有人频繁转换而可能对基金运作和基金资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按一定的转换费率对其收取相应的转换费。 ③除非特别说明,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以每笔份额申购确认日起计算(认购以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份额经过转换或转托管后,原持有时间仍可累积计算。 ④在处理基金转换业务申请时,将根据每笔份额的持有时间不同分别按照相应的转换费率计算转换费用。 ⑤对于持有时间,3个月指91天,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3年指1095天。 2)由本公司现有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至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如下: A、单笔转出金额小于500万元的: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转出基金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B、单笔转出金额大于或等于500万元的:转换费率为0。 (2)转换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份基金份额至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适用的转换费率为0.2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份额度计算如下: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转出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 转入份额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 10,000 1.1000元 11,000元 27.5 10,972.50元 1.00元 10,972.50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收益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收益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及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或发生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变更;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变动; 5.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之内变更超过50%;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7.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9.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0. 基金经理更换; 11. 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份额发售机构; 12. 变更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3. 更换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5. 重大关联事项; 16. 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9.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20. 基金募集期延长; 21. 基金合同生效开始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等费率水平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业务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26.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可能会因为宏观经济形势、宏观政策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但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80天以内,通过组合剩余期限的调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利率变动导致的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九、 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协助受损方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基金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5)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展认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7)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5)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公告基金收益; (11)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4)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进行证券投资;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5、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 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基金总份额50%。 (2) 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变更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变更;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7、28楼 法定代表人: 梁棠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贰千万元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收益数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收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收益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包括季度对帐单与年度对帐单等。季度对帐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认/申购本基金或办理本基金其它交易的投资者的对帐单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寄送。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实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等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六)资询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020-83918088。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设立的文件; 2.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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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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