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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优选混合(2100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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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75 | ||||||||
基金代码 | 210001 | ||||||||
公告日期 | 2004-07-31 | ||||||||
编号 | 1 | ||||||||
标题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
信息全文 | 基金发起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日期:二零零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是对原《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更新内容截至2004年6月16日。原《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更新)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41号 单位面值: 人民币1.00元 认购费率: 根据认购规模和持有期限递减 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销售渠道: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基金发起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2004年7月 上述内容仅为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所载内容为准。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书摘要 投资目标 通过资产配置和对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中长期资本增值和获取适当、稳定的现金收益。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成份股备选、价值导向”的投资理念。通过对具有良好市场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的成份股的重点投资,以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成份股投资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其中国债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占投资组合的比例不超过80%,债券投资占投资组合的比例不低于20%。 本基金采用包含各类定量和定性指标的选股准则,从成份股中选择两大类股票,一类是公司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另一类是收益稳定、分红派息率高的股票。债券投资以国债为主,采取稳健的混合管理的投资策略,大部份(80%以上)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投资策略,以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小部分的债券投资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 选股标准 选择公司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采用包含下列4个指标:P/E(市盈率:市价比每股收益)、P/B(市净率:市价比每股净资产)、P/S(市价比每股销售收入)、P/C(市价比每股现金流)的定量准则和包含公司素质、财务状况的定性评价指标体系。 选择收益稳定、分红派息率高的股票采用包含下列2个指标: D/P(派现价格比),D/E(股息支付率)的定量准则和包含公司素质、财务状况的定性评价指标体系。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的成份股加权指数的收益率加上25%的中信国债指数的收益率。 成份股加权指数为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按其各自成份股流通市值加权平均值。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风险水平中等偏下、收益水平适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收益目标设为α值大于零,风险目标为β值的目标区间为[0.75,1.1]。 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金对中长期风险和短期风险采取不同的管理工具和策略,中长期风险测量的工具采用LPMs(lower partial moments)指标;短期风险管理工具主要采用VaR、极值理论、波动性测量、流动性测量、灵敏度测量等工具。 一、绪言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明的资料管理运作并交易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根据本基金契约编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更新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基金管理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的自然人或其代理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帐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1号文批准。 (二)基金成立日期 本基金于2003年6月16日成立。 (三)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管理与组织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电 话:(020)83282610 传 真:(020)83282856 联 系 人:李毅坚 (二)基金托管人 名 称:中国银行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 话:(010)66594856 传 真:(010)66594853 联 系 人:忻如国 (三)基金发起人 名 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电 话:(020)83282610 传 真:(020)83282856 联 系 人:李毅坚 (四)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电 话:(020)83282951 传 真:(020)83282856 联 系 人:彭娅 2、代理销售机构 名 称:中国银行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 真:(010)66594946 名 称:交通银行 办 公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 话:(021)58781234 传 真:(021)58408836 联 系 人:王玮 名 称:深圳发展银行 住 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兆民 电 话:82088888-8248 传 真:82080714 联 系 人:李谨豪 名 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 话:(021)53830756 传 真:(021)53830760 联 系 人:奈学刚 名 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 话:8008206888、(021)962588 传 真:(021)62569400 联 系 人:刘君 名 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 话:(010)65186758 传 真:(010)65182261 联 系 人:权唐 名 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 话:(020)87555888转875 传 真:(020)87557985 联 系 人:肖中梅 名 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 话:(010)66568587 传 真:(010)66568536 联 系 人:郭京华 名 称: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 话:(0755)82130665 传 真:(0755)82133302 联 系 人:谭斌华 名 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 话:(0755)82493561 传 真:(0755)82492187 联 系 人:刘树祥 名 称: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电 话:(020)83270462转76517 传 真:(020)83270505 联 系 人:黎维 名 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电 话:(020)87322668转344 传 真:(020)87325036 联 系 人:胡岸 名 称: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法定代表人:张引 电 话:(023)63786187、63786240 传 真:(023)63786312 联 系 人:李昆 名 称: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南东路信兴广场地王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电 话:(0755)83520352、4008888999 联 系 人:张秋冰 名 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座34-35楼 法定代表人:陆景奎 电 话:(020)87693617 传 真:(020)87692565 联 系 人:王仕平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电 话:(020)83282872 传 真:(020)83282856 联 系 人:吴洪涛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3号首都大酒店写字楼5层 法定代表人:王宁 电 话:(010)65120341 传 真:(010)65273830 经 办 律师:于洁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 话:(010)65246688 传 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五、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 所: 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 吴张 成立时间: 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吴张先生,董事长,1957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珠江分行国际结算处处长、香港越秀财务有限公司和香港越秀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林金腾先生,董事,总经理,1958年出生,金融学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会计师、基金部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总部总经理,中华商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李晓东先生,董事,1968年出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航空油料西南公司副处长、深圳承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希望集团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跃进先生,董事,1958年出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执业药师。历任广州何济公制药厂厂长、香港保联拓展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广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现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栗建伟先生,董事,1966年9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供销处干部、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划投资部科长、董事会秘书,现任广东美的集团资本运营部部长。 高宝明先生,独立董事,1958年出生,工商管理学士。历任新鸿基银行助理主任、东洋信托银行信贷主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项目信贷经理、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BNP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魏明海先生,独立董事,1964年出生,管理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教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助教、中山大学会计系系主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院长、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小锋先生,独立董事,1955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新华社香港分社分析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处级干部,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北京大学首都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苏祖耀先生,独立董事,1963年出生,法学博士、高级律师。曾任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1996年至今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律师。 朱剑彪先生,监事,1973年出生,在读金融学博士。历任广东商学院投资金融系教师、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基金总部经理。 冯科先生,总经理助理,1971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观研究所所长,广州开发区国投发展研究室主任,广东汕头证券报价交易中心市场部经理,南方证券交易中心资金主管。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国满先生,基金经理,1963年出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发展研究中心副总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林金腾先生,金融学硕士,董事、总经理。 冯科先生,经济学博士,总经理助理。 谢国满先生,经济学博士,基金经理。 欧庆铃先生,数学博士,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汪旻杰先生,管理学硕士,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契约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基金契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本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违规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安全有效地管理和运作本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完善内控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个职员。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程序、复核制度、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统一采购和工程招标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拟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风险控制制度由总则、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届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等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业务空间隔离制度、作业规则、岗位职责、反馈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包括研究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等。 制订研究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持研究工作的独立、客观。研究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根据基金契约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投资对象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制订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投资决策支持制度,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投资管理业绩评价制度等。 制订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基金投资交易的安全、有效、公平。基金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交易的集中交易制度;交易监测、预警、反馈机制;投资指令审核制度;投资指令公平分配制度;交易记录保管制度;交易绩效评价制度等。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员,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员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员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审查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配备了充足的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章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各部门作业流程的遵守合规性和有效性的检查、监督、评价及建议等。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素 内部控制制度具备控制环境、控制的性质与范围、实施、检查和报告等五个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种保证其具备内部会计控制和风险管理控制的制度,并建立起由高级管理层监督的控制且已明确规定控制的责任。 公司从影响控制环境的因素,例如公司组织结构、各项控制制度及其对公司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等方面加强控制意识,并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内部会计控制包括对帐簿、记录的规定和职责分类的控制,以保护基金资产。风险管理控制包括限额交易、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控制。 3、实施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详细、合理的书面化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提出了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原则、基本要求和实施程序。 4、检查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控制检验程序,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及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控制报告制度,即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及时将风险控制制度的实质性缺陷或失控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本基金管理人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和保密性,保证以及时可靠的方式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重点管理的原则,对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财务部门、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三)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托管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42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唐棣华 托管部门联系人:忻如国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商业银行中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银行,截至2003年末,中国银行网络机构覆盖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境内机构共计11,609个,境外机构共计549个。 中国银行的主营业务是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了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和金融机构业务。公司业务在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之上,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零售业务主要针对银行的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基于长城卡之上的全套服务。而金融机构业务则是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诸如国际汇兑、资金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 迎合国际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银行在巩固其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基础上又将经营领域扩大到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中银国际作为中国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全资附属机构已经成为中国在海外最为成功的投资银行,拥有最长的历史、最多的管理资产、最广阔的分销渠道及最富有经验的专业人才。中国银行还在不断努力发展成为可提供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化大银行。 2003年,中国政府大力推进金融系统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入实质阶段。中国政府选定中国银行作为股份制改革的试点银行之一,年内完成了对中国银行的注资。中国银行将原所有者权益余额转作准备金,用于消化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这为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财务基础。 近年来,中国银行的声誉、地位稳中有升。中国银行连续14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 2003年分别被《银行家》和《资产》杂志评为“2003年度中国最佳银行”和“中国最佳国内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远东经济评论》选择中国银行为“中国地区产品服务十强企业”。 财务概况: 2003年,在《银行家》按核心资本的排名中,中国银行列全球第15位,居中国银行业首位,是中国资本最为雄厚的商业银行。以资产规模计,中国银行资产总额达38,422亿元人民币,是中国第二大商业银行。 2003年,中国银行集团实现计提准备前营业利润472亿元;如剔除冲减以前年度应收未收利息86亿元、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划转历史遗留的投资项目产生的损失27亿元、减持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净收益73亿元,中国银行集团2003年实现营业利润512亿元,较上年增长7.8%。 (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4年7月中旬,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华夏回报基金、景顺长城景系列基金(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基金、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泰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长、嘉实服务增值、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基金、湘财荷银精选基金等1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肖钢先生1981年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等职。1996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并先后兼任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98年10月开始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2003年3月,就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肖钢先生先后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肖钢先生曾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八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李早航先生,中国银行常务董事、副行长,大学学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国际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现任中国银行总行副行长,并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国银行董事长、中银集团投资公司董事长、中银集团保险公司董事长。 唐棣华女士,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总经理、分党组书记、董事长;1997 年赴巴西圣保罗市负责筹建中国银行圣保罗代表处,并就任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 年6 月至今任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客户服务处、研究发展处、托管业务处、资产托管处、稽察监督处、综合管理处等6个职能处。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60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0人,约占员工总数的33.33%,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14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了统一的、全方位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包括基金托管在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性风险等的及时、有效监控和全面管理。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是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中主要体现于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具体体现为: 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稽核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管理和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人员、信息事务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和稽察监督机构。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回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工作日,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将首先赎回其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申购赎回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T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契约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帐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帐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过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按照申购规模和持有期限递减的后端收费模式,即投资者在申购时不支付手续费,而在赎回时收取,并随着持有期间的长短而变动。基金份额持有年限越长,规模越大,后收申购费率越低,直至为零。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按照赎回总额的0.5%收取,赎回费总额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在更新过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后端收申购费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后端收申购费的计算基数将按申购时的面值计算。 赎回费的计算基数为赎回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时后端收申购费、赎回费和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后端收申购费=赎回份额×申购时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申购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后端收申购费- 赎回费 投资者赎回按照“先申购部分先赎回”的原则,根据每笔赎回所对应的申购,分笔计算应收的后端收申购费并在赎回金额中扣除。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的,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赎回价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类别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 (二)投资目标 通过资产配置和对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增值和获取适当、稳定的现金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本基金的其他股票投资还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申购和有可能入选成份股的股票等。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以国债投资为主。 (四)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1)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 2)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3)上市公司基本面及发展前景; 4)证券市场走势及预期; 5)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决策程序 1)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深入分析研究,和对各类别资产收益率和风险水平的合理预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投资建议包括总体资产配置建议、类别资产配置建议、个股/ 券种投资建议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结合对本基金投资相关因素的全局考虑,确定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制定总体资产配置计划; 3)本基金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基金的总体资产配置计划,考虑研究部门的相关建议,拟定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本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计划,考虑研究部门的相关建议,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3、组合原则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运用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占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不超过80%,其中投资于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投资总额的70%; 7)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占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不低于20%; 8)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本基金股票投资原则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中选择两大类股票,一类是公司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另一类是收益稳定、分红派息率高的股票。两大类股票在股票投资的分配比例范围为50%±20%,根据两大类股票前期、当期和预计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夏普比率)确定其在股票投资中的具体比例。成份股以外的股票投资主要是参与有较高投资价值的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申购和有可能入选成份股的股票及根据市场情况的短期股票投资。 5、本基金债券投资原则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国债为主,采取稳健的混合管理的投资策略,大部份(80%以上)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投资策略,以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小部分的债券投资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即根据对到期收益率、市场利率等因素的预期,选择具有升值潜力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可进行国债回购和逆回购,以提高基金资产的利用效率。 (五)选股标准 本基金主要在成份股中选择公司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及收益稳定、分红派息率高的股票构造股票投资组合。 选择公司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采用包含下列4个指标:P/E(市盈率:市价比每股收益)、P/B(市净率:市价比每股净资产)、P/S(市价比每股销售收入)、P/C(市价比每股现金流)的定量准则和包含公司素质、财务状况的定性评价指标体系。 选择收益稳定、分红派息率高的股票采用包含下列2个指标: D/P(派现价格比),D/E(股息支付率)的定量准则和包含公司素质、财务状况的定性评价指标体系。 (六)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的成份股加权指数的收益率加上25%的中信国债指数的收益率。 成份股加权指数为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按其各自成份股流通市值加权平均值。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限制,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在基金契约授权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签订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并处理与基金有关的法律纠纷。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存款利息;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当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本基金成立至基金会计年度结束不足三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亏损,或者基金当年虽有收益但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现金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基金管理人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应予以公告; 8、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基准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或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资金汇划费用。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资金汇划费用或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一、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影响而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证券投资带来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以下: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政府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国民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和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术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分析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影响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成份股存在和替换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若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将来不再存在或被其他指数替代,则基金投资的成份股失去参考意义,因而存在重新选择股票重点投资范围的风险,此外成份指数成份股的替换,也将有可能对基金的投资对象的选择带来不利影响。 2)成份股整体市场表现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成份股,一般而言,成份股具有较好的代表性,但成份股仅是全部股票的一部份,若成份股的整体市场表现或收益不如其他股票,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3)资产配置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判断和对资产类别收益风险特征的理解,动态地优化调整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由于证券市场的高度复杂性,若管理人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和对资产类别收益风险特征的理解有偏差,或者调整的方法不合理,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 4)风格配置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价值被市场低估和收益稳定、分红派息率持续较高的两大类股票,管理人基于对这两大类股票风险收益特征的判断和估算(采用夏普比例),进行风格配置。若对两大类股票风险收益特征的判断和估算出现错误,将导致错误或不合理的股票配置,或者配置时机和配置比例不当,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 5)股票选择的风险 本基金依据定量模型和定性评价来选择价值被市场低估和收益稳定、分红派息率持续较高的股票进行投资,虽然基金管理人保证尽最大的努力保持选股准则的科学性、合理性,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变化,股票投资盈利模式也会发生变化,若选股模型和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出现偏差或没有及时调整,会影响股票选择的合理性、准确性,从而会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6、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二、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契约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契约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本基金契约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人报酬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成立三个月后,若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人报酬。 基金管理人报酬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报酬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节第(一)款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大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果不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小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申购和赎回费用(详见八、申购与赎回)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应收款项、待摊费用 、投资估值增值等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本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国债的交易和清算。基金资产的帐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以及基金资产是否增值、保值。 (二)估值原则 1、真实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估值应通过规定的程序,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禁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 2、及时性原则 基金资产的估值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期限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3、完整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要完整详实,对要求揭示的所有事项不得遗漏或回避。 4、公允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必须采用公允价值原则,公允价值是指基金资产投资在有意愿成交的交易对手间的现行交易价格,不包括强制性出售或破产出售的情况。 5、公开性原则 有关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除在招募说明书列明外,基金资产估值的主要方法还必须在本基金的基金契约、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列示。 6、准确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必须准确,若净值计算错误大于0.5%则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资产。 (五)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以下情况: 1)送股、配股、转增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估值,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除息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5、基金资产估值不包括出售资产时估计的券商佣金、印花税及可能发生的其他交易费用。 6、任何有价证券如分别在不同交易所买卖、或同时在交易所及柜台进行交易,应采用主要交易发生的市场的价格为估值标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以成交日实际支付的净价款作为估值标准。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则按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本基金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本基金估值程序分为正常情况下和特殊情况下的估值程序。正常情况下的估值由本基金的基金会计根据上述的基金估值方法进行。特殊情况下的估值程序是指本基金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停牌或暂停交易(属于公布信息而暂停交易的除外)的情况,特殊情况下的估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基金经理对需要进行特殊估值程序的有价证券的价值趋势作出判断,并根据判断出具对该有价证券的初步估值意见,报运作保障部; 2、运作保障部及时将基金经理的报告送达资产估值委员会,资产估值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运作保障部、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会计等相关人员组成; 3、资产估值委员会开会确定需要进行特殊估值程序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标准、程序和方法,并作出估值的决定,该等决定应由全体资产估值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与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如有必要,资产估值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5、运作保障部按照资产估值委员会的决定,具体实施特殊估值程序; 6、资产估值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报告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提请董事会决定该等资产的估值与定价。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并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差错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款规定方法进行估值调整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其赔偿原则如下: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九)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估值及复核时,由此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照估值方法的第7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税,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的法律和会计制度; 4、本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必须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核算责任人;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契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9、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契约;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契约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修改基金契约,但本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7、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与其他基金合并; 10、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3)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但又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再次召集开会的情形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契约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的要求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目前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1、办理场所 包括交通银行、海通证券、华夏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下属各基金销售网点。 2、办理方式 1)凡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规定; 2)投资者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指定资金账户卡到本基金相关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3、扣款日期 由投资者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但新开户的投资者首次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此后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300元(含300元)。 5、扣款方式 1)本基金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交易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且该账户须为其从事基金交易时的指定资金账户;投资者如需变更该账户,可到指定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 3)如因投资者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则会导致该月扣款不成功,请投资者于每月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4)投资者连续3次扣款不成功,或累计12次扣款不成功,该投资者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自动终止(具体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若要继续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6、申购费率 本公司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购费率按本基金正常申购费率的七点五折收取。(申购费率详见八、申购与赎回) 7、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资料寄送服务 1、对账单寄送 注册登记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注册登记人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四)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咨询、查询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中心:(020)83639180 传真:(020)8328285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邮箱:investor@gefund.com.cn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总则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披露本基金信息,并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披露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契约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契约生效公告;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1、临时报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澄清公告;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前,基金发起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基金发起人编制完成招募说明书后,将经签署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并将招募说明书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的15日前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前,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契约及其摘要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契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基金契约正文及其摘要登载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并将基金契约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基金募集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并将基金托管协议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契约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同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并按照《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契约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契约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契约生效公告。 (七)定期公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年度报告正文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半年度报告正文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及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于基金管理人国际互联网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其他披露媒介上。 (八)临时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契约; 3、基金扩募; 4、延长基金契约期限;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1、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2、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公开说明。 (十)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一)其他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其他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募集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 (十二)信息披露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4、基金管理人应建设、维护信息披露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并及时更新国际互联网网站披露的信息。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 6、基金管理人除在其国际互联网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或销售资料中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1)国际互联网网站及指定报刊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在同一天披露; 2)国际互联网网站及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或销售资料披露信息; 3)在不同宣传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4)在不同宣传媒介上披露信息不应影响投资人作出决策。 7、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契约终止后十年。 8、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委托的机构通过新闻媒体披露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后,应当将相关的披露宣传材料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一)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二)基金契约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五)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七)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十二、基金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0、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契约;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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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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