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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A(00055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73425
基金代码 000551
公告日期 2024-11-08
编号 1
标题 关于旗下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1月8日起对旗下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和《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1、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自2024年11月8日起,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代码:022590),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2、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情况
  本基金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新增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C类基金份额的费用结构具体如下: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持有期限(Y)
Y<7天
7天≤Y<30天
Y≥30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0%
0.50%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3、新增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表现的保证。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修改前
内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部门履行
必要的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
内容
48、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
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
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
份额”
50、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收取方式
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在投资者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
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份额和C类份
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的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
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
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
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附件2:《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九、基金收益分配
九、基金收益分配
十一、基金费用
十一、基金费用
十一、基金费用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修改前
内容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
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
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
决。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修改后
内容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
额。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
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
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
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
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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